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协议2024版中英文件

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协议2024版中英文件

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协议2024版中英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中国单位)名称及地址1.2 甲方法定代表人1.3 乙方(外籍人士)姓名及国籍1.4 乙方在华工作证号第二条工作内容2.1 乙方工作职位2.2 乙方工作职责2.3 乙方工作时间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开始日期3.2 合同结束日期第四条薪资待遇4.1 乙方月薪4.2 奖金及福利4.3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第五条工作条件5.1 工作地点5.2 办公环境及设备5.3 休息休假第六条知识产权6.1 乙方在工作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6.2 乙方保密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乙方违反合同的后果7.2 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地点及机构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合同适用法律10.2 法律解释第十一条其他条款11.1 语言及效力11.2 合同的签署地点及日期第十二条附件12.1 乙方简历12.2 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2.3 相关工作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双方声明13.1 甲方声明13.2 乙方声明第十四条签字页14.1 甲方代表签字14.2 乙方签字14.3 见证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中国单位)名称:X公司1.1.1 甲方地址:市区路号1.2 甲方法定代表人:1.3 乙方(外籍人士)姓名:1.3.1 乙方国籍:英国1.3.2 乙方在华工作证号:第二条工作内容2.1 乙方工作职位:X公司高级顾问2.2 乙方工作职责:2.2.1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2.2.2 参与公司项目评估和决策2.2.3 协助公司进行市场开拓2.3 乙方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午休1小时。

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合同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第四条薪资待遇4.1 乙方月薪:人民币万元(税前)4.2 奖金及福利:4.2.1 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乙方工作表现发放4.2.2 五险一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为乙方缴纳4.2.3 带薪年假:乙方享有10天带薪年假4.2.4 提供住宿:为公司员工提供宿舍4.2.5 交通补贴:提供每月元交通补贴第五条工作条件5.1 工作地点:市区路号5.3 休息休假: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休息,并根据工作年限享受带薪年假。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背景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

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他们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外籍人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1. 养老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根据工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 医疗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医疗服务。

3. 失业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权益。

4.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是否需要缴
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根据地方政策而定,需要咨询当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缴纳方式和注意事项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方式和注意事项:
1. 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执行。

2. 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
规定。

3. 外籍人士应与雇主共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
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4. 外籍人士应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缴
费要求和流程。

结论
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与地方政策有关,需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和要求。

外籍
人士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了解缴纳要求和流程。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0.27施行日期2011.07.01文号厦府[2010]39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3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我市制订了《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平稳过渡。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厦门市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外来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机关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的外来员工。

外来员工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在本市从事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员工共同缴纳。

第四条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为12%,2012年7月起为14%,外来员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12更多资料请访问.(.....)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条点评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洪桂彬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①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稿中明确指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暂行办法>同时定义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4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②该文件公布后,社会反响极大,多国使领馆就此提出外交照会,中国欧盟商会(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美国商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即USCBC)均提交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此举增加外商企业的用工成本,存在重复缴费、与中国劳动法、计划生育政策不符等诸多问题,要求将外国人参保由”必选项”改为”可选项”。

③当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如10月10日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可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生育保险。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

7月1日起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保[提要]《社会保险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今天(28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公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要紧参加上海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要紧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文献参考:社会保险法名目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关系,爱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进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固,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差不多养老保险、差不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证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关心的权益。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差不多、多层次、可连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习惯。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形。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舞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爱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差不多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差不多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差不多养老保险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我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过程中,有选择地引进少量国外有影响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对一些重要的职业(工种)实现职业技能标准和资格证书的国际双边或多边互认是必要的。

但是,目前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缺乏统一的行政管理和科学的专业认证,出现了盲目引进和管理无序的情况。

为切实做好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规范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在我国境内的考试和发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从1999年开始对引进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注册,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审核和注册,其中通用性强、技术复杂、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利益的职业需要重点加强管理和监督。

二、在中国境内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发证和活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法人团体以及国际组织,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机构合作,不得单独开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和发证活动。

三、中外合作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

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条件
外国人如果要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签证,即Z字签证或R字签证;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年满16周岁并未满60周岁。

三、缴费比例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中国本地员工相同。

具体比例根据所在城市的社保政策而定,一般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

四、参保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其次,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后,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离职后社保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离职后,可以根据社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例如,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补偿、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金等。

具体待遇根据参保的具体项目和缴费年限而定。

六、社保转移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后,如果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

转移社保需要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总结起来,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离职后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外国人的权益,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
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10.10
【实施日期】2009.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38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98
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的规定,现就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统称为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台、港、澳来沪工作人员,下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者:梁超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1年第12期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京就业的外国人须参加社会保险。

有人说,社会保险已经基本上覆盖了绝大多数中国公民,尚未纳入社保体系的只剩下外国人这块看似美味的“蛋糕”,这块“蛋糕”真的如此诱人吗?政策起源早在1996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中就已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就具体操作而言,并未有相关政策给予明确规定。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终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外国人参保进行了明确规定。

由于《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立法层面颁布的法律,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强制性的特点,也就是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为什么要让外国人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这也是许多企业和外籍员工关心的问题。

前段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举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有关负责人是这样解答的: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

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员工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员工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

沪人社养发[2012]20号关于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其中,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具有外省市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二、与注册在外省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可以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注册在本市的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三、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过渡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规定执行。

四、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享有的待遇,按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7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贯彻沪府发[1995]6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社保业一发[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市、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顺利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现对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收、支和结算问题。

1、根据《通知》规定,原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从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按上月在职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向所在区、县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具体执行时,企业可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对一九九五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通知》规定予以清算。

2、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和拨付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差额结算,余额上缴,缺额拨付。

即:单位在每月十日前按上月工资总额的30%和企业实际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数填写《申报结算表》,并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

单位应上缴的余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具委托收款单递送单位开户银行,由银行直接从单位银行帐户划入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应拨付的缺额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银行转入缺额单位的银行帐号。

3、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由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并由单位发给离、退休人员。

4、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的医疗费报销按沪社保业一发【1995】5号《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医疗费、医药费报销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8.04.14•【字号】沪劳外发[1998]25号•【施行日期】199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外发[1998]25号)各企业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加强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外国人就业的申办与审批工作,现将《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加强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对贯彻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上海市劳动局负责对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包括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受派遣在本市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应当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四、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聘雇;获准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须取得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本市就业。

五、外国人在本市就业的岗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必需的,从事技术、管理或需要特殊技能国内缺少适当人选的岗位,且该岗位聘雇外国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六、外国人在本市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二)有确定的工作单位;(三)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四)无犯罪记录;(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以下是外籍人员社保缴纳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探亲、访问学习、实习或其他合法活动的外籍个人。

二、社保项目1.养老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养老金的比例根据工资收入水平而定。

2.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3.工伤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险赔付。

4.生育保险:外籍妇女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待遇。

5.失业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一旦失业,将获得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比例和基数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和基数根据所在地的规定而定,一般按照本地职工的标准执行。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四、缴费义务1.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个人账户开户手续,确保个人社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离职和退休外籍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的社保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六、社保待遇享受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养老金、工伤赔偿、生育津贴和失业保险金等。

待遇标准和享受方式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七、保险费用报销外籍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等保险范围内的支出时,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和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总之,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京2011-55号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京2011-55号

北京市外国人参加社保细则文件[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发布时间: 2011-10-17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01.31•【字号】沪劳保合发[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合发[2001]4号)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为完善对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规范申办与审批工作,制订《〈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开展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上海市就业的管理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应当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台、港、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一)受雇于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二)在外国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或其他职务。

在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代表或其他职务;(三)聘雇关系在境外,劳动报酬在境外领取,受派遣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四)在本市用人单位实际岗位上实习或接受培训三个月以上;(五)在本市从事其他正当职业。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港、澳人员无需办理就业证:(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专家;(二)在台湾、香港、澳门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三)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投资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第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有的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

本市已有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
(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
/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五、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保经(代)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派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七、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时,要认真核对外国人本人的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信息。

若存在疑问信息,应退回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停止原外籍人员社会保险标识码派位业务。

九、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中相关数据项说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