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专用车辆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专用车辆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专用车辆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水运(海事)局、高管局、交通质监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车辆管理是执法队伍建设的基础性、标志性工作,其核心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制定印发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和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的基础性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好三个《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素质形象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工作思路,切实做好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执法证件、执法服装、执法车辆的统一及管理工作。
要全面清理修订与三个《办法》不一致的各项制度规定,按照三个《办法》的要求规范各种管理行为。
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
执法服装、执法车辆应于2014年12月之前完成统一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3月26日附件1.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管理办法3.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附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一、实施目标(一)按照统一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平台运行软硬件及网络环境。
(二)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完成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普查工作,建立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标准档案库,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标准档案库向各省市的适时下发,支持各省市的相关应用和服务。
(三)以省市为单位,完成执法人员证件换发工作,并对证件信息进行适时上传,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
二、实施内容(一)部级系统在交通运输部部署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及网络环境,部分设备清单说明如下:1.硬件和系统软件部分(1)数据库服务器支持DBMS(Oracle10g企业版)运行,满足50用户同时在线进行数据操作和检索服务时,数据库级响应时间不超过3秒。
(2)应用服务器提供基于B/S应用服务,满足50用户同时在线进行数据操作和检索服务时,应用级响应时间不超过6秒。
(3)VPN设备用于支持系统的远程维护工作。
(4)数据同步系统实现部级数据库和省市级数据库之间的数据适时同步功能。
(5)在满足(1)和(2)的性能要求前提下,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可以合二为一。
(6)在满足(1)和(2)的性能要求前提下,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DBMS可以利用已有设备和系统。
2.密钥系统IC卡密钥管理系统和加密机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密钥体系(含总控密钥和分散密钥等)管理,实现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密钥管理功能。
3.平台业务系统(1)部级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的管理,是执法人员信息维护的唯一入口,确保执法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各省市的执法人员相关信息通过数据同步系统适时下发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以满足省市应用要求。
(2)部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的备案和查询分析功能,由数据同步系统适时从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信息数据库中采集。
交警执法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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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交警执法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原创内容侵权必究(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作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方式。
(三)统一执法尺度。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1.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额度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能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
(四)统一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原创内容侵权必究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尺度执行。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 --------------------------------------- 1 第二章资格认证 ----------------------------------- 2 第三章申领、换领与补领--------------------------- 4 第四章年度审验----------------------------------- 5 第五章使用与管理--------------------------------- 9 第六章责任追究---------------------------------- 10 第七章附那么------------------------------------ 12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省政府《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交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和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1从事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交通规费征稽管理、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海事行政管理〔水上平安监督、船舶检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本方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执法标志(牌)。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盖安徽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执行交通部的统一规定。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本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审验和资格认证机关。
交通执法九项制度

关于印发《交通执法九项制度》的通知各执法单位:现将旌德县交通局《交通执法九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抄送:县法制办,市局法制科。
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制度第一条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加强交通当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除了要求本单位、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加强平时自学外,还应于每月安排时间组织人员集中学习法制,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理论的运用,提高执法能力,集中学习方式可以由专业人员讲课,也可以组织专题发言,或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常聘请法律专业人员讲课,巩固和提高学习成效。
第五条局法制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第六条法制学习列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有具体的学法计划安排,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普及教材;平时学习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第六条要做好学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做到重要学习材料人手一份。
第七条每年要利用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好交通部门法律法规。
旌德县交通局案件评查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局法制工作机构承办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20件。
实际案卷少于2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 年)第 1 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
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条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4 管理 中心 投诉 电话 、受 理时 间 ; .
5 管理 中心 的服 务 项 目均 不 收 费 。其 他 与 . 住 房公 积金 业务 相关 的收 费项 目 ,应公 布收 费
反馈 时 限 :管 理 中心 收到投 诉 建议 后 ,在第
一
时 间 与投 诉 人 沟 通 ,1 5个 工 作 日内将 办 理 结
国务 院公报 2 1 0 l・1 5
三年 以上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的 ,应 在 受 理 申请 后 1 0个工 作 日内予 以答 复 。单 位 或 职 工 对 查 询 结 果 有 异议 的 ,可 向管理 中心 申请 复 核 。复核 结果 应在 1 5个工 作 日内反 馈 申请人 。
部
长
李 盛 霖
二 。一一 年一 月 四 日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第章总 则 一
第 一条 为 加 强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萎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法 律 、 政 等 行
国务 院公 报 2 1 1 0 1・ 5 法规, 制定 本规 定 。
五 、政 策咨询 有 关要 求 :
部 门文件
指 引 中下划 线部 分 由各管 理 中心依 据本 地现 行 的政 策文件 ,对相应 内容作 具体 规定 。 文 中办 理 时限 为最低 标 准要求 ,各 地应 采取
有 效措 施 ,积极 缩短 办理 时 限 。
咨询 渠道 :办 理场 所 的柜 台或 咨询 台 、客 户
交通 运输 行政 执 法 证 件包 括 《 通 运输 行 政 交
执 法证 》 海 事行 政 执 法 证 》 和《 。从 事 海 事执 法 工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1.25•【文号】交政法发[2009]725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交政法发〔2009〕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管,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部组织研究开发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建设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规范和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推广运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管职能,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管水平,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统一数据定义与编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功能规范,逐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推广运行的目标通过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信息化监管,有效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主要达成以下具体目标:(一)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全国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构成、知识结构、专业情况、培训和考试情况、年审情况、调动情况等,分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制度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制度要求(20160

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20160120)————————————————————————————————作者:————————————————————————————————日期: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子系统执法人员与证件管理要求(2016.1.19)一、系统概况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统一开发建设,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分级部署,以实现部、省、市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人员与证件(海事管理门类除外)、执法人员在线培训与考试、执法机构、执法文书远程评查等功能的综合管理系统。
我省作为系统建设试点单位之一,目前已顺利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并进入试运行阶段。
全省已分配系统登录账号的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系统操作手册,熟练掌握系统赋予本级权限的有关功能和操作流程,准确、规范填报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并严格按照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审批。
已参加各类岗前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并符合持证资格的人员,均须在系统内按要求准确录入个人信息,并完成逐级审批后,方可进入制发执法证件的环节。
执法人员个人信息进入审批阶段后,各级账号都无权修改,因信息填报错漏等原因导致未通过审批的人员,由省厅从系统内退至人员信息录入阶段,待执法人员信息符合填报要求后须重新点击申请审批。
二、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要求1、为严格管理,明确各级单位责任,目前本系统已为厅属各执法单位(含苏北处、省高管局),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及其行业管理处,各省管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各县交通运输局统一分配了系统登录账号。
各单位须制定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并在进入系统后将登录密码修改为6位以上含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组合的新密码,以防被盗用。
严禁将上一级执法单位的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擅自交给下一级单位使用。
2、各单位应对执法人员所提供的本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审核,凡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执法证的,提供执法人员信息的个人、出具各类证明材料的单位及信息录入者均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3、系统在正常投入使用后,如本辖区(或系统)内执法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或需要新增、删除的(含本单位执法门类总类有变化),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须及时将相关情况统一汇总至市级(含省管县)交通(港口)运输主管部门,并提供编办批复等证明材料,由省厅在系统内进行修改。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省厅对《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皖交体法〔2008〕18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6月5日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在我省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省级各行业管理机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做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应当以满足实际执法工作需要为原则,注重向基层执法站所倾斜,逐步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整体持证比例和新增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工作的比例。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和指导我所交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为依法、文明、公正合理履行运政执法职能,根据我所职责权限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法规、规章及《江西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细化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股室、站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是指我所下设并授权的各股室、站。
第四条:交通运政行政执法股室、站应当加强辖区区域内源泉管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执法动作规范,语言规范,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八条:运政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第九条:运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地点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不得同时拦截三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指挥停车时,应站在中线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聚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第十条: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在公路路口进行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十一条: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给以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6•【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6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6号)《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7年11月26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行工作;(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交通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交通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把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准入关,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法治交通进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交通部门)中在编在岗、持有执法证,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执法人员包括港口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履职准则,严格遵守《*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十项禁令”》、《*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纪律严明;爱岗敬业、优质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二章录用第七条交通部门录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通过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报考交通部门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国民序列教育的大专以上学历;(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执法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九条新录用执法岗位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品德素质、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资历要求。
第三条交通执法人员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素质的要求是:新安排到执法岗位上的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高于35周岁;现有执法人员要逐步提高知识素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主要权利:(一)执法人员有权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二)执法人员有权享受从事执法工作所要求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三)执法人员有权对部门或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乱纪的人员提出控告,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四)在一定条件下,执法人员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辞职或申请调离。
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本单位正式职工;(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五)通过市交通主管部门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六)新录用交通执法人员年龄需在35周岁以下。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新录用的交通执法人员执法见习期满一年,并经考评合格。
(四)各单位到局法规股领取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局法规股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五)触犯刑律的;(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有效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人员管理1.招聘与录用(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招聘与录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进行。
(2)录用人员需经过严格的面试、考核,并进行背景调查。
(3)录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2.岗位责任(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执行上级交通行政部门和县局领导的指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
(2)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服务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3.培训与考核(1)针对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特点,县局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2)县局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优秀人员,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整改或辞退。
三、工作行为规范1.执法证件(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有效的执法证件,证件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展示给相关当事人。
(2)执法证件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上报,重新办理。
2.执法程序(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不得随意执法或滥用职权。
(2)执法过程中,对涉及的当事人和车辆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保留相关证据。
3.执法态度(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执法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贿或收受礼品。
(2)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应当保持礼貌和谦和的态度,耐心解答相关问题,做到公正执法。
四、工作责任1.工作任务(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交通行政部门的要求,完成交通管理工作任务。
(2)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保障道路交通秩序的畅通和安全。
2.工作记录(1)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认真记录工作内容和执法情况。
(2)工作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和归档,便于检查、评估和总结。
五、监督与制裁1.监督机制(1)县局应设立监察部门,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第九条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政执法监督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政执法第三章⾏政执法监督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交通⾏政执法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条各级交通⾏政管理部门和⾏政执法⼈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政执法是指交通⾏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作出具体⾏政⾏为的活动。
交通⾏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政管理部门的⾏政⾏为进⾏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政执法和⾏政执法监督⼯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交通⾏政管理部门的法制⼯作机构或者法制⼯作归⼝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作。
第⼆章⾏政执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发布后,负责实施的交通⾏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案,做好宣传、培训⼯作。
第七条交通⾏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政⾏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政执法⽂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条交通⾏政执法⼈员应当做到:(⼀)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政执法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明;(四)⾃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政执法⼈员需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核获得交通⾏政执法资格。
交通⾏政执法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制定样式,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或者交通部直属⾏政管理部门核发并且负责年度审核⼯作。
第⼗条交通⾏政执法⼯作应当做到执法制度公开,执法结果公开,接受执法监督。
第三章⾏政执法监督第⼗⼀条交通⾏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的实施情况;(⼆)规范性⽂件是否合法;(三)⾏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政执法⽂书是否规范;(六)⾏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政执法中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是否正确;(⼋)⾏政复议⼯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运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交通运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运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促进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通过有关执法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三条盟处督查科具体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登记造册。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随身携带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证件。
第五条持证人应当按照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七条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同时登记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八条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九条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盟处收回证件,上
交通运政执法管理制度
报发证机关吊销。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盟处将根据持证人的执法工作考核结果、参加岗位培训情况、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错情况、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进行上报年审。
第十一条
件自行失效。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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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洋县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资格和身份证明。
本县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务时,应当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式的,省交通厅核发的执法证。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在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中从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动,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换领、补领
第五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在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接受委托、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且在编在岗
(四)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五)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资质条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
(三)岗位证明;
(四)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交通行政执法证申(换、补)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七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换领执法证:
(一)在同一行政区域交通部门内部调动,因执法类别等变化,需要换领的;
(二)在上下级交通部门调动变化,需要换领的;
(三)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需要换领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换领的。
第八条执法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领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动证明;
(二)原执法证件;
(三)《审批表》。
第九条执法人员因执法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换领执法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法证件
(二)《审批表》
第十条执法人员执法证灭失的,应当补领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