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护审批辐射类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辐射类验收)相关要求
结果公示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53号)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 审查、 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 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 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 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和设 计文件的要求 建成或落实, 环境保护设施 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 能力能适应主体 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 装质量符合国 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 规范、 规程和 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 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 员、健 全的岗 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 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 放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 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 制指标; 6、各 项生态 保护措 施按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 建设项目建设 过程中 受到的 破坏并可恢复 的环境 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 措施; 7、环境监测 项目、点位、 机构设置及人 员配备,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 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提出 需对环境保护 敏感点 进行环境影响验证, 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 考核, 对施工 期环境保护措 施落实 情况进行工程 监理 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要求 建设单 位采取 措施削减其它 设施污染物排 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 方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 采取“区域削减”措 施满足 污染物总 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 得到落实。 对 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报告、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 建设项目竣 工 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入门
辐射类环评五个要点帮你⼊门⽣态环境管理部门中涉及环评审批的不仅有环评科,还有辐射科。
⼀般环评就是污染类环评或者⽣态类环评,那么辐射类环评是什么?怎么判定⼀个项⽬是否属于辐射类环评那?⼀、辐射类环评的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都需要环评。
2、《中华⼈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通过)第⼆⼗九条:“⽣产、销售、使⽤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发⽣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件,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令第18号)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外,豁免⽔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等级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第⼗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产、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怎么判定项⽬是否需要做辐射类环评?⾸先要分析项⽬中涉及的设备和原辅材料是不是涉及了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和电磁辐射装置。
具体来说就是对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核实项⽬所⽤设备和原辅材料是否有射线装置、放射源,是否产⽣电磁辐射等。
放射源分类表和射线装置分类表如下所⽰。
放射源分类表核素名称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m-241/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 Au-198≥2×1014≥2×1012≥2×1011≥2×109≥1×106 Ba-133≥2×1014≥2×1012≥2×1011≥2×109≥1×106 C-14≥5×1016≥5×1014≥5×1013≥5×1011≥1×107 Cd-10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e-141≥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Ce-144≥9×1014≥9×1012≥9×1011≥9×109≥1×105 Cf-252≥2×1013≥2×1011≥2×1010≥2×108≥1×104 Cl-36≥2×1016≥2×1014≥2×1013≥2×1011≥1×106 Cm-242≥4×1013≥4×1011≥4×1010≥4×108≥1×105 Cm-244≥5×1013≥5×1011≥5×1010≥5×108≥1×104 Co-57≥7×1014≥7×1012≥7×1011≥7×109≥1×106 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 Cr-51≥2×1015≥2×1013≥2×1012≥2×1010≥1×107 Cs-134≥4×1013≥4×1011≥4×1010≥4×108≥1×104 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 Eu-152≥6×1013≥6×1011≥6×1010≥6×108≥1×106 Eu-154≥6×1013≥6×1011≥6×1010≥6×108≥1×106 Fe-55≥8×1017≥8×1015≥8×1014≥8×1012≥1×106 Gd-153≥1×1015≥1×1013≥1×1012≥1×1010≥1×107 Ge-68≥7×1014≥7×1012≥7×1011≥7×109≥1×105 H-3≥2×1018≥2×1016≥2×1015≥2×1013≥1×109 Hg-203≥3×1014≥3×1012≥3×1011≥3×109≥1×105 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25≥2×1014≥2×1012≥2×1011≥2×109≥1×106I-131≥2×1014≥2×1012≥2×1011≥2×109≥1×106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Kr-85≥3×1016≥3×1014≥3×1013≥3×1011≥1×104Mo-99≥3×1014≥3×1012≥3×1011≥3×109≥1×106Nb-95≥9×1013≥9×1011≥9×1010≥9×108≥1×106Ni-63≥6×1016≥6×1014≥6×1013≥6×1011≥1×108Np-237(Pa-≥7×1013≥7×1011≥7×1010≥7×108≥1×103233)P-32≥1×1016≥1×1014≥1×1013≥1×1011≥1×105Pd-103≥9×1016≥9×1014≥9×1013≥9×1011≥1×108Pm-147≥4×1016≥4×1014≥4×1013≥4×1011≥1×107Po-210≥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38≥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13≥6×1011≥6×1010≥6×108≥1×104239/Be≥6×10Pu-239≥6×1013≥6×1011≥6×1010≥6×108≥1×104Pu-240≥6×1013≥6×1011≥6×1010≥6×108≥1×103Pu-242≥7×1013≥7×1011≥7×1010≥7×108≥1×104Ra-226≥4×1013≥4×1011≥4×1010≥4×108≥1×104Re-188≥1×1015≥1×1013≥1×1012≥1×1010≥1×105Ru-103(Rh-≥1×1014≥1×1012≥1×1011≥1×109≥1×106103m)Ru-106(Rh-≥3×1014≥3×1012≥3×1011≥3×109≥1×105106)S-35≥6×1016≥6×1014≥6×1013≥6×1011≥1×108Se-75≥2×1014≥2×1012≥2×1011≥2×109≥1×106Sr-89≥2×1016≥2×1014≥2×1013≥2×1011≥1×106Sr-90≥1×1015≥1×1013≥1×1012≥1×1010≥1×104(Y-90)Tc-99m≥7×1014≥7×1012≥7×1011≥7×109≥1×107Te-13213≥3×1011≥3×1010≥3×108≥1×107(I-132)≥3×10Th-230≥7×1013≥7×1011≥7×1010≥7×108≥1×104Tl-204≥2×1016≥2×1014≥2×1013≥2×1011≥1×104Tm-170≥2×1016≥2×1014≥2×1013≥2×1011≥1×106Y-90≥5×1015≥5×1013≥5×1012≥5×1010≥1×105Y-91≥8×1015≥8×1013≥8×1012≥8×1010≥1×106Yb-169≥3×1014≥3×1012≥3×1011≥3×109≥1×107Zn-65≥1×1014≥1×1012≥1×1011≥1×109≥1×106Zr-95 ≥4×1013≥4×1011≥4×1010≥4×108≥1×106射线装置分类表电磁辐射豁免范围⼀个粗略的判定⽅法就是询问建设单位,项⽬是否使⽤放射源,是否有x光机,是否有放射科,是否使⽤加速器,是否有输变电装置、是否有基站类装置?然后再具体对应放射源分类表、射线装置分类表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确认是否包含或属于豁免范围。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
电磁辐射源设施包括电磁辐射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协调、可行的措施,全面提升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第四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设置辐射防护区域,并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于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的电磁辐射源设施,应当严格控制其辐射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限值。
第三章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管理第六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前,应当依法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环保局申请审批。
第七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制度,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保局对电磁辐射源设施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设施建设过程、设施运行过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磁辐射源设施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办理辐射防护措施审批手续,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欺骗、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或者伪造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磁辐射源设施辐射防护措施审批表3、电磁辐射源设施监测记录表4、电磁辐射源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磁辐射:指电磁波传播时由电场和磁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辐射现象。
2、辐射防护区域:指为保护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而设立的区域。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指南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国务院令第682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令44号)“五十、核与辐射。
”(三)申请主体法人(四)办理条件申请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及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2. 符合原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权限范围;4.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要求;5.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6.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doc
附件3: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
“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河北省环保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所称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统称。
三、本程序适用于依法应由省环保局审批的辐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等电离辐射建设项目以及移动通信、无线电台、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高压输变电,工业、科学、医疗方面的电磁辐射应用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委托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五、组织编制环评文件前,建设单位可向省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辐射处)咨询。
辐射处应以《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咨询意见表》的形式,说明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相应评价等级。
六、以辐射设施为主的建设项目,按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报批。
其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对以非辐射生产设施为主,辐射设施在整个项目中属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按一般建设项目报批,辐射设施另行报批。
审批该类辐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的环评及批准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该项目非辐射生产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证明。
辐射类行政许可事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1. 环评审批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系统登陆路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办 事大厅— 事大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 (点击”登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资料 点击”登陆系统”) 用户名和密码— 填报 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 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上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传有关附件。
(项目竣工试运行三个月内申请,验收合 格后,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新申领或已持证单位辐射工作拟发生 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实质性变化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 证的,应完整申请上述三步手续。 证的,应完整申请上述三步手续。 适用 持证单位变更 延续、部分终止或 持证单位变更、延续、部分终止或 变更、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直接申请 步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第 2 步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手续。
二.许可事项申请具体程序
环保设施验收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辐射项目),一式四份。 (辐射项目),一式四份。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一式四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一. 许可事项种类与申请方式
实质性变动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改建、扩 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变更 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延续 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 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 申请。 部分终止或注销 部分或全部终止辐射活动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月27日,国家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经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2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辐射类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一、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一)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3.市环保局对申请条件组织技术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及公示电子版光盘;(2)如公示电子版中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众个人信息等内容,还应提供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3)监测报告原件;(4)评估报告原件及专家意见复印件和修改说明;二、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一)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准备相关材料。
2.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
市环保局形式审查合格的,办理受理手续;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补正相关材料。
3.市环保局对申请条件组织技术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含重新申请)(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3)所涉及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4)满足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要求的证明材料;(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需提供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5)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3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____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____-04-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建设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____》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____:1、____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____kv至____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
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
(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____报告表:1、____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
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
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
6、一址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
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
第四条分级审批(一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____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
(二____kv至____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____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
(三____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
《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征
《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征一、背景介绍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是指在北京市范围内建设的核能发电厂、核工程等与核与辐射有关的重点工程项目。
由于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利益,北京市制定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
二、审批裁量基准内容1.项目范围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核能发电厂和核工程项目。
核能发电厂是指以核能为能源的发电厂,主要包括核反应堆、核燃料加工和处理设备、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等。
核工程项目是指与核能发电厂相关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核燃料生产设施、核设施辅助设施等。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准则(1)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证书。
(3)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重点考虑项目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规模、技术水平、建设地点、周边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5)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并由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批裁量基准的意义1.保护环境安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具有潜在的环境风险,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可以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环境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风险。
2.促进可持续发展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有助于推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避免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3.提高公众参与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要求项目进行公众参与,增加了公众对项目的了解和参与度,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结论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实施,对于推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最新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篇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测。
第五条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第1页共22页(二)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总功率在IOOO千瓦以上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二)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三)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总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二)总功率小于200千瓦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三)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四)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第2页共22页(五)电气化铁路;(六)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防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辐射防护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辐射危害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对于辐射防护的要求和管理。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基本要求3.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验收标准进行评估。
3.2 建设项目应满足环境保护目标,并落实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要求,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3.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组织,依法进行。
4. 辐射防护管理办法4.1 辐射防护目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确保辐射防护目标的达成,保护公众、职工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4.2 辐射防护措施4.2.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辐射防护标准制定相应的辐射防护措施,并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对其进行检查和确认。
4.2.2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确保辐射源不发生泄漏和丢失,以保护周围环境和人群的安全。
4.2.3 对于涉及辐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辐射安全控制方案,确保辐射剂量在合理范围内,不对公众和工作人员造成辐射危害。
4.3 辐射监测4.3.1 建设单位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环境中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超标情况。
4.3.2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辐射监测系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4.3.3 建设单位应将辐射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4.4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4.4.1 建设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部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4.4.2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4.4.3 建设单位应建立辐射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将辐射事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和公众。
★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1996-05-10发布1996-05-1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 10.3--1996)1 总则1.1 本导则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以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的。
1.2 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
1.3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分为初步评价和最终评价。
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证)后进行。
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或分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
属需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只需在运行前填报一次报告表。
1.4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须由持有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证书的单位和有资格人员编写。
1.5 本导则所称电磁辐射限于非电离辐射。
2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2.1 评价依据此部分要给出项目建议书,区域规划批准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文件及评价标准等。
2.2 评价对象说明说明项目的名称、性质、辐射频率、功率及性质、运行状态等。
2.3 环境描述描述项目所在位置(附图)及其周围居民分布、建筑布局、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敏感对象分布和特征等。
2.4 电磁辐射背景值现状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现有及计划建设的电磁辐射发射设备,也包括实际测量出的电磁辐射水平分布情况。
2.5 模拟类比测量模拟本项目电磁设备的政党工作或利用类似本项目电磁设备规模、性质、功率、辐射频率、使用条件的其它已营运设备进行电磁环境辐射强度的实际测量,用于预测本项目建成后电磁环境变化的定量数据。
2.6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公众受到电磁辐射的水平和家用电器及其它敏感设备受到的影响两方面进行计算和分析。
2.7 防治措施描述防治污染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上岗人员素质三个方面的描述。
辐射类建设项目委托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验收前置条件
1.项目自查报告认为项目具备申请验收的条件;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结论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
3.达到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要求,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公示后公众无反对意见。
验收的步骤
第一步
项目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并向省环保厅委托的州、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环办[2010]62号)
一式5份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原件,电子文档光盘
一式5份,1张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汇报材料原件
一式5份
3
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件
一式5份
4
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原件
一式5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十五条
第二步
州、市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第三步
项目单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州、市环保局。
第四步
州、市环保局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五步
验收意见公示一周。
第六步
州、市环保局下达验收意见。
第七步
州、市环保局将验收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建设单位申报材பைடு நூலகம்(表格)
序号
材料名称
说明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见附件3和附件4)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辐射放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辐射放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辐射放射环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探区范围内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五条一切涉源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退役辐射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伴有辐射放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取得原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行政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七条需退役伴有辐射放射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制度,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退役。
第三章许可和备案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甲乙方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变更或延续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第九条由外省转移到公司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自治区环保部门办理备案后,并经公司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公司应用。
第四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第十条公司各单位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物品需经直线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运输资质。
运输车辆必须是专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捎带其它物品,并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月27日,国家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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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辐射类)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款
许可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新建容易发生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可以征求项目周围居民意见。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4、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项目:
(1)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2)不得在住宅楼内从事生产、销售(需要储存的)、使用活动;
(3)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及其场所,应在辐射活动终结后办理退役手续,实施退役。
退役完成后,方可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3、移动通讯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
(2)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移动通讯经营许可证明。
(三)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或所在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根据有关环保法规定,可以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具体情况,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科学结论或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3、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4、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5、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
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7、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仅对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
8、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电话:海淀区万柳东路光大家园2号楼海淀环保局辐射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至11:30、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