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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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法学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缔约过失行为以致相对方损失时,法律应该对受损方的哪些损失施以救济,以使该损失得到补偿,横平交易双方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19世纪下半时期尤其是20世纪以来债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1861年由德国学者耶林首次提出,它肯定的是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类似缔约的信赖关系,这种关系属于法定债的关系,从而完善了债法理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弥补了缔约阶段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一理论强调的是人与人在缔约阶段的相互接触,应当受到法律的调整,彼此应负有相互注意和照顾的义务,而履行这种义务对维护交易安全,弘扬诚信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罗马法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时,要求债务人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失,以及若债务人如约履行,债权人可获得的利益,也即,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标准主要适用于违约责任,在缔约过失的责任中,行为人是应当赔偿履行利益(积极利益)的损失,还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

选题意义: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时期,经济全球化使我国面临着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市场本身是由成千上万个以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组成,基于此,市场化就是契约化。而我国交易活动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正在逐步加深,我们应当遵循大陆法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传统,同时积极吸收英美法系关于相关判决规则和理论的合理成分,根据我国经济生活和法治实践,构建我国特有的社会主义法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

我国合同法在第42条和43条中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是并未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作明确规定,因此,探讨该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完善了交易规则,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首先,有利于弘扬商业道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次,有利于维护受害人利益,填补法律救济的空白。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缔约过失责任及其赔偿范围的概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性质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保护对象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比较法研究

(一)大陆法系信赖利益的赔偿内容及范围

(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的赔偿内容和范围

(三)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比较

三、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赔偿范围的探讨

(一)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现状

(二)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再确定

拟解决问题:

1.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指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

2.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保护法益的不同倾向,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内容及其在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固有利益之间的选择,以及相关法理基础。

3.通过以上比较,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的权利和法益本身的特点、受侵害的可能程度、利益涉及界限的讨论基础上,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作出再确定。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其保护的对象,明确设立此制度的目的,以及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完善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2.案例分析法:利用对国外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关规定的分析,明确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适用价值,从完善这一制度的目的出发明确其赔偿范围。

3.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理论在界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保护的不同法益倾向,分析利弊,联系两大法系立法例上的不同,找出较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模式。

研究技术路线:

首先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概述入手,探讨缔约过失的理论基础与价值。然后通过研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权利和法益的范围,确定缔约过失责任对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固有利益的不同选择,以及对其选择的保护利益的赔偿范围。最后讨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有关技术性法律规定。

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

1.2010年11月26日—11月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确定选题。

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并修改好文献综述并上交开题报告。

3.2010年12月19日,进行开题答辩,并根据开题答辩情况修改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4.2011年2月10日,提交初稿给指导老师。

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

6.2011年3月1日--3月30日修改论文。

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

8.2011年4月9日,预答辩。

9.20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五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9] 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上下册,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0]姚欢庆:《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李仁玉、陈敦:《合同法案例题解-法律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俊臣:《合同成立基本问题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14]孙连生、孙红:《建设法律实用指南》,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

[15]蒋大兴:《公司法律报告》第一卷,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16]张婷:《金卡工程》(经济与法),广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出版社,2010年版。

[17]姜淑明:《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2002年版。

[18]张金海:《政治与法律》第6期,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2010年版。

[19]叶建丰:《缔约过失责任研究》,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20]胡贤斐:《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广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21]Justin Harrington. Liability for pre-contract working – Balancing the risks in technology procurements,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port, NO.1,2005.

[22] Sandy Kleffman.Sutter Health accused of negotiating in bad faith, Oakland Tribune Mar2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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