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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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来赔偿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损失。

在中国,各地区都有自己的工伤赔偿标准,下面将介绍金华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工伤赔偿金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书》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者工资收入,金华市的一次性伤残工伤赔偿金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享受10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5倍;2. 二级伤残:享受8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2倍;3. 三级伤残:享受6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9倍;4. 四级伤残:享受4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6倍;5. 五级伤残:享受3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4.5倍;6. 六级伤残:享受2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3倍;7. 七级伤残:享受1年工龄工资,即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5倍。

二、工亡工伤赔偿金工亡工伤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家属的抚恤金。

金华市的工亡工伤赔偿金标准如下:1. 死亡抚恤金: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倍计算;2. 丧葬补助金:按照劳动者工资收入的1倍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按照伤病期间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80%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助费用。

金华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下:1. 一般普通伤病住院:按照伤病期间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80%支付;2. 重大劳动事故住院:按照伤病期间劳动者实际工资收入的100%支付。

四、医疗费用医疗费用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病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

在金华市,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综上所述,金华市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工资收入来确定一次性伤残工伤赔偿金,工亡工伤赔偿金按照工资收入的倍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80%或100%的比例支付,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总则工伤保险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提供相应的赔偿,并鼓励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根据工伤保险法和相关规定,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标准1. 事故类工伤认定标准- 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属于工伤,包括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

- 突发疾病导致劳动者短期内超过72小时的医疗期或导致劳动者死亡,认定为工伤。

- 因劳动者执行工作所引起的岗位病,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

2. 职业病认定标准-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接触或者长期接触有害物质导致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患病,与工作条件有因果关系,经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职业病。

三、工伤赔偿标准1. 医疗费赔偿标准- 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具体费用由工伤职工就医后,由本单位与医院双方共同承担。

- 工伤职工按照病情严重程度,分为特殊工种、非特殊工种,特定病种等进行相应的分类管理。

2. 残疾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残疾赔偿金根据工伤等级和工龄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月度伤残津贴。

- 工伤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职工原工资的比例确定。

3. 丧葬费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丧葬费。

四、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浙江省工伤认定办法- 浙江省工伤赔偿计算规则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保险法: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提供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的组织。

3. 职业病:由于工作岗位上的特殊职业因素导致劳动者患上的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包含以下内容:一、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产生的伤残等级和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伤残等级根据劳动者工伤的程度,将工伤分为十级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是根据工伤职工医学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确定的。

三、亲属抚恤金标准1. 单位推定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其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次序分别为:a. 配偶:月工资收入的60%;b. 子女:每人月工资收入的20%;c. 父母: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d. 单身职工的兄、弟、姐、妹: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e. 父、母同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

2. 单位推定重度残疾的工伤职工,其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次序分别为:a. 配偶:月工资收入的40%;b. 子女: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5%;c. 父母: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d. 单身职工的兄、弟、姐、妹: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e. 父、母同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月工资收入的10%。

四、丧葬补助金标准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死亡前一年度省本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数。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负伤程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从二万元到三万元不等。

六、其他具体标准其他具体标准包括:工伤职工照料费、儿童抚养费、以及保留岗位费等。

七、特殊情况处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的最低标准。

以上就是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表的主要内容,根据劳动者工伤的伤残等级和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进行赔偿。

具体的标准可能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工伤职工和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1. 普通工伤事故的伤残赔偿金标准:(1) 伤残程度为十级或者九级的,赔偿金为15年工资总额;(2) 伤残程度为八、七级的,赔偿金为14年工资总额;(3) 伤残程度为六、五级的,赔偿金为13年工资总额;(4) 伤残程度为四、三级的,赔偿金为12年工资总额;(5) 伤残程度为二、一级的,赔偿金为11年工资总额。

2.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1) 在职工人因工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以下赔偿金:(a) 由该职工生前每月工资平均值确定计算的抚恤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不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50倍;(b) 丧葬费,国家规定为5000元。

(2)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工伤致死事故的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伤害的伤残程度和赔偿金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1. 因职工工伤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的,依法加倍支付欠缴的部份。

3. 未及时进行申报、登记或者隐瞒工伤事故的,依法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其他规定1. 确认工伤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 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本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

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的、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因病或者意外受伤或者患病所致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伤残程度:指因工作事故导致职工身体或者心理受到损伤的程度,普通以十级评定,评定越高,赔偿金额越高。

抚恤金:是指用于补偿受害者或者其家属死亡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通常是由支付方按照受害者的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计算出来的。

2.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等职工权益的一项行政法规。

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在浙江省,工伤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

(三)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个月。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第一章范围和目的1.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工作的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发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2 目的本标准旨在明确浙江省工伤赔偿的金额及赔偿事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认定标准2.1 工伤认定程序2.1.1 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

2.1.2 有关部门将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1.3 工伤认定结果将由有关部门出具认定书,并通知劳动者及用人单位。

2.2 工伤认定条件2.2.1 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

2.2.2 劳动者因长期从事特定职业而患上的职业病,经医疗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标准。

第三章工伤赔偿项目3.1 医疗费用3.1.1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检查费用、康复费用等必要的医疗费用。

3.1.2 医疗费用应根据劳动者所在地医保支付比例进行结算。

3.2 工伤津贴3.2.1 工伤津贴为劳动者因工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经济补偿。

3.2.2 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支付80%的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省本级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2.3 工伤津贴的支付期限为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3 伤残补助金3.3.1 伤残补助金为劳动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3.3.2 伤残补助金的金额根据劳动者残疾程度及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3.4 生活护理费3.4.1 劳动者因工伤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的,可申请生活护理费。

3.4.2 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程度及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3.5 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3.5.1 劳动者因工伤不幸死亡,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

3.5.2 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费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所在地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定。

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 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

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 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 时不再提取储备金。

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
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缴费比例,二是赔偿比例。

在浙江省,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的,具体比例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进行缴费,而职工自身也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具体的缴费比例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1%至5%
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为一些重点行业或特殊工种设置了不同的缴费比例政策,以保障这些行业和工种的工伤保险权益。

而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则是指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与其实际损失的比例。

根据浙江省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分为三档:一档是100%,也就是职
工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全部的工资损失;二档是80%,即职
工可以获得80%的工资损失赔偿;三档是60%,也就是职工
可以获得60%的工资损失赔偿。

具体的赔偿比例根据不同的
工伤等级来确定,一般来说,工伤等级越高,赔偿比例越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不仅与工伤等级有关,还与职工的缴费年限以及工资水平有关。

一般来说,职工的缴费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可以获得的赔偿比例也会相应提高。

总的来说,浙江工伤保险比例范围在缴费比例上主要在1%至5%之间,赔偿比例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和职工的缴费年限、
工资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这些比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基本权益,使职工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浙江省工伤保险一览表(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基数法律依据支付渠道医疗康复待遇医疗待遇挂号费按照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工伤保险基金住院费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医疗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交通食宿费因工出差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用人单位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停及工康留复薪待期遇内辅助器具费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基金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款用人单位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待遇按实<<工际需要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伤残待遇-经一劳次动性能伤力残鉴补定助金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1项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项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伤津残贴一级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项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项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60%生护理活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2款项工伤保险基金生活大部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同上<<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伤保险基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本人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第3款工一伤次职性工工与伤用医人疗单补位助解金除和或伤终残止就劳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30个月浙政发[2003]52号①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海宁工伤的赔偿标准

海宁工伤的赔偿标准

海宁工伤的赔偿标准海宁工伤的赔偿标准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屡见不鲜。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工伤赔偿标准。

海宁是中国浙江省的一个县级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主要由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省级及市级的规定构成。

按照相关法规,海宁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工伤赔偿项目海宁市的工伤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职工死亡补助和营养补助。

1. 医疗费医疗费指劳动者就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等。

根据不同工伤程度和医疗机构的定点等级,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2. 伤残补助伤残补助是对因工作造成的职工伤残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海宁市规定了相应的伤残等级和相对应的补助金额。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根据职工的月工资计算,向伤残职工支付相应的年伤残补助金。

伤残职工每年初按相关计算公式计算,每月分12等份拨付。

- 二级伤残:在一级伤残基础上增加30%的伤残等级补助金。

- 三级伤残:在二级伤残基础上增加20%的伤残等级补助金。

- 四级伤残:在三级伤残基础上增加15%的伤残等级补助金。

- 五级伤残及以下:在四级伤残基础上再增加10%的伤残等级补助金。

3. 职工死亡补助职工死亡补助是对因工作造成死亡的职工家属进行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按照职工的月工资计算,向死亡职工的五位亲属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补助金。

- 被抚养人员:向被抚养人支付职工去世前的月工资总和的30%。

- 丧葬费:向职工的配偶或子女支付固定的丧葬费。

4. 营养补助对因工作致残的职工,在伤残等级评定后连续12个月内,按一定比例支付营养费。

二、工伤赔偿依据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主要包括工资待遇、伤残程度和赔偿比例。

1. 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是工伤赔偿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包括月工资和实际工作时间。

海宁市规定,月工资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计算。

2. 伤残程度伤残程度是工伤赔偿中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由医疗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组进行评定。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一、工伤保险基本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的工伤保险标准如下:1. 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2. 工伤医疗期:北京市工伤医疗期为伤工伤员经工伤认定为工伤后,自伤工伤日起,在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期间为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3. 工伤伤残津贴:按照工伤程度划分为一级至十级,由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不同级别的工伤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伤残津贴的发放期限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低为3年,最高不超过10年。

二、浙江省工伤保险金具体标准1. 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和金额,浙江省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如下:医疗项目支付比例 -: : -治疗费 100% -住院伙食费 100%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 -护理费 100% -康复费 100% -辅助器具费 100% -交通费 100% -2. 工伤伤残津贴根据工伤程度不同,浙江省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如下:伤残等级津贴标准 -:-:--一级 270元/月 -二级 300元/月 -三级 330元/月 -四级 360元/月 -五级 390元/月 -六级 420元/月 -七级 450元/月 -八级 480元/月 -九级 510元/月 -十级 540元/月 -注:工伤伤残津贴的发放期限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低为3年,最高不超过10年。

以上为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的内容。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可能会因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文来源于新华社2010年12月24日17:58(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24年嘉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嘉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嘉兴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金额是伤者本人7到27个月的工资,具体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伤残津贴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这是在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情况下才会享受,金额是本人工资的75%至90%,具体比例也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后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金额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级伤残为18倍,三级伤残为16倍,四级伤残为14倍。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涉及赔偿的金额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书等民事赔偿材料,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

各省市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各省市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各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列表注:①黑龙江省哈尔宾市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标准1.火车: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2.轮船:三等舱。

工伤职工乘坐以上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

凭票据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除火车票、轮船票的票面额度外还包括订票费、退票费以及行李托运费和寄存费。

②黑龙江省哈尔宾市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住宿费标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可报销三日以内的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日150元限额,凭票据报销。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③黑龙江省大庆市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普通火车硬席(含硬座、硬卧)、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和轮船三等舱位(含三等舱)以下交通费实报实销,确因伤情需要乘坐飞机、高速铁路列车的需提前申请。

其往返车站、机场、码头的市内交通费,补助100元。

④辽宁省交通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报销标准,可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近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5辽宁省住宿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宿费报销标准。

可凭宿费票据报销在外阜住院前工伤职工本人的住宿费,日报销标准不超过150元。

⑥江苏省常州市交通费:交通费支付方式实行凭据报销。

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⑦江苏省常州市食宿费、住宿费:食宿费支付方式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式。

其中:伙食补助费支付方式、标准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住宿费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⑧山东省济宁市交通费:工伤职工到济宁市以外就医可乘坐:公交客运(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二等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等,发生的交通费用超支部分自理。

浙江工伤保险赔付金额

浙江工伤保险赔付金额

浙江工伤保险赔付金额
浙江工伤保险是为在浙江省范围内工作的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当职工因工作中的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伤残、死亡或者医疗费用时,都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付。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付金额是根据职工的工资、伤残程度或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的。

具体的赔付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伤残赔付金额:若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将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赔付金额。

例如,全残可获得一次性赔付金额的60倍,半残为赔付金额的40倍。

2.丧葬费:如果职工因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
丧葬费用,具体数额为职工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3倍。

3.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伤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根据实际的医
疗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付。

在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时,职工需按照规定逐项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保支付信息。

医疗费用的报销需要提供医疗记录、处方单、医疗费用清单等材料;伤残程度评定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丧葬费用需要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赔付金额的计算是根据相关规定来确
定的,具体的赔付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此外,职工在申请工伤保险赔付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总的来说,浙江工伤保险赔付金额是根据职工的工资、伤残程度或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情况下的赔付金额也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和人身侵权

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和人身侵权

人身侵权伤残赔偿计算标准绍兴2008人均收入217172009年25418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伤保险

浙江省工伤保险

浙江省工伤保险浙江省工伤保险是指浙江省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进行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等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浙江省工伤保险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保险待遇以及问题存在等方面对浙江省工伤保险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浙江省工伤保险的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了浙江省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以及具体实施细则,为浙江省工伤保险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浙江省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在浙江省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参保对象。

这些参保对象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劳动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

这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均可以享受浙江省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再次,浙江省工伤保险的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康复治疗和伤残津贴等方面的保障。

对于经过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费、医疗费、住院补助、残疾津贴等待遇。

对于未经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康复治疗费用、医疗费用、住院补助等待遇。

这些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和发放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和调整。

最后,浙江省工伤保险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参保对象的范围有限,有一些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一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享受到相关待遇。

此外,有些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向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待遇,导致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浙江省工伤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义乌市工伤赔偿标准

义乌市工伤赔偿标准

义乌市工伤赔偿标准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工人遭受到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伤害。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赔偿标准,以确保工人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本文将重点介绍义乌市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义乌市工伤认定标准义乌市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工伤事故认定和职业病认定。

1. 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2)造成身体伤害或者因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3)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2. 职业病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工人患有的疾病是因为从事特定的工种、业务或者接触特定的工作环境所致;2)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因素是导致该疾病的主要原因。

二、义乌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涉及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和丧葬补助金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劳动者无需承担个人费用。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康复费、住院费、药费等。

2. 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的,义乌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伤残赔偿金 = 劳动者月平均工资 ×伤残等级系数 ×伤残赔偿金计算基数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来确定,伤残赔偿金计算基数根据劳动者工伤发生前最后12个月实际工资水平来确定。

3. 丧葬补助金如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意外导致死亡,其家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

义乌市制定了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丧葬补助金的金额。

三、义乌市工伤赔偿程序当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时,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赔偿。

主要程序如下:1. 工伤认定申请工人或其家属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等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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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期内及康
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每人每月30%,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工资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次工性伤工职伤工医与疗用补人助单金位和解伤除残劳就动业关补系助

工伤医疗
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1年1月1日始实施)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六级
25个月




经劳动能
力鉴定一
次性伤残
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10个月
二级
25个月
八级
7个月
三级
23个月
九级
4个月
四级
21个月
十级
2个月
五级
18个月
伤残就业
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16个月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3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30%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其他每人每月30%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交通食宿费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70%(老)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9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7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残
津贴
一级
90%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护费
活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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