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代契丹族姓氏及其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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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契丹族姓氏及其分布
摘要:契丹族只有耶律与萧二姓,这种姓氏制度与其婚姻制度有直接关系。契丹族二姓的来源同他们部落所居地名有关,也与中原汉姓的攀附有关。通过对二姓分布地区的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其人口的分布、迁移历史轨迹,也可以看出二姓联系紧密,不仅政治上保证了辽国的政体稳定,在军事上也是国家安全最是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辽代;契丹姓氏;耶律
辽代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是契丹族,其人口总量在全国人口中虽不占多数,但在辽代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契丹族姓氏是研究辽代姓氏问题的重要内容。此前蔡美彪、都兴智及日本学者爱宕松男先生对契丹族的姓氏来源曾做过研究,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本文通过研究其姓氏制度、数量、分布,从一个侧面了解其人口的分布、迁移历史轨迹,从而进一步了解契丹王朝的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
一、契丹族的姓氏制度
辽圣宗太平九年《萧仅墓志》载:“恭闻惟天既显于二仪,我国爰分于两姓。耶律世保承祧之业,箫氏家传内助之风。”①说明辽代契丹族只有耶律与萧这两大姓氏,并且耶律氏的地位是“承祧”,萧氏的地位是“内助”,即一为皇族,一为后族。这种现象不仅中原历代王朝所未有,即使在其他边疆少数民族政权中也没有发现第二个,这一点较难理解,甚至元修《辽史》时也困惑不已。通过统计《辽史》诸传中的姓氏结构可以看出,属于耶律氏族系的有87人,属于萧氏族系的有47人(抛开宗室、后妃等传中的皇室成员),分别占到总入传人数的28.53%和15.41%,合计占总传主人数的43.94%,二姓之地位可见一斑。辽代的这一姓氏制度集中体现在婚姻方面。
辽朝建国以后确立了耶律姓与萧姓之间的互为婚姻的制度,即“皇族惟与后族通婚”,并且成为辽朝的基本国策。耶律与萧二姓的产生从原因、目的、意义来看,无不与婚姻制度相联系。辽政府对皇族与后族的夫妻婚配、结合有明文规定,如《契丹国志》即载:“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落之人通婚。”②辽圣宗于开泰八年(1019)十月,亦诏曰:“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③“耶律与萧,世为甥舅,义同休戚。”④显然,甥舅休戚与共,对于“世保承祧之业”,稳定辽代的统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政策的推行,当时的初衷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优化种族和后代,但当这种制度发展到政治需要时就改变了其原始意义,其结果是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来制造和发展高门豪族内婚,甚至为了维护这种等级制婚姻不惜进行不论辈分、不限尊卑的婚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