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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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1、疾病诊断证明书由本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出具。
2、在我院门诊、住院就诊病人,医师要根据病情,实事求是的出具证明。
3、病情诊断必要的客观检查、化验、X线或其他特殊的检查结果要完整。
4、除严重创伤、肝炎等慢性疾病可适当放宽病假时间外,一般病假不能超过一周。
各专科医师只能为本科病种的病人出具证明书,且医师仅限对本人亲自诊治的病人出具证明书,出具证明书时必须签全名,字迹清楚,逐项填写内容、日期,并
与门诊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5、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部盖章,住院病人证明书由医务科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