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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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疾病诊断证明的管理要求,确保诊断证明的合法、合规、准确、及时和完整,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医务工作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相关活动。
三、职责
1. 医务科负责监督和管理全院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工作,确保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临床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3. 病案室负责管理患者病历资料,确保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财务科负责核对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费用,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管理要求
1. 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临床科室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疗需要,及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出具。
3. 疾病诊断证明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并加盖科室公章和医生签名。
4. 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立即组织会诊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5. 临床科室应建立疾病诊断证明出具的审核制度,防止出现错误或遗漏。
6. 疾病诊断证明的相关费用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并向患者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7. 财务科应定期对疾病诊断证明的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和审查,防止出现违规收费或漏收费情况。
8. 患者或家属在领取疾病诊断证明时,应签署领取确认书,防止出现冒领或错领情况。
9. 临床科室应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节点整理和归档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10. 医务科应定期对全院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改进。
11. 医院应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表现优秀的进行表彰和奖励。
1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医务科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13.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医院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院。
五、违规处理
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务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等处罚。
2. 对于因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医疗事故或纠纷的医务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冒领或错领疾病诊断证明的患者或家属,医院有权拒绝或暂停提供医疗服务,直至其补齐相关手续为止。
4. 对于违规收费或漏收费情况,医院将追缴不当得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 对于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医务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6.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诊断证明相关资料遗失或损坏的科室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7. 对于审核不严导致错误或遗漏的科室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的审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