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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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杜绝或减少错案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错案责任追究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坚持责任追究与整改工作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环境保护局及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确属应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处罚不当的;
4、超越规定的管辖范围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执法文书使用不当或送达失误造成后果的;
7、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涂改、隐匿执法文书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因承办人造成的错案,无论是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都应追究责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
果追究责任:
1、因过失造成的,且情节轻微、后果较小或无后果的、或错案发生后,能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消除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2、通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3、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错案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故意隐藏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执法违法、循私枉法、索受贿赂,严重失职造成错案的;
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六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当司法工作人员明确知道自己的错误会产生严重后果并会被追究责任,他们会更加慎重地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这有助于减少因过失或故意犯错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发生,提升司法公正水平。

其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修复冤假错案的影响。

在司法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判决,可以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纠正错误,及时修复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再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强化司法监督机制。

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为广大群众提供了有效投诉和维权的渠道,促进司法的透明和公正。

最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体制。

通过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可以发现和解决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作风和业务能力,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执行力。

同时,也为司法体制的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要建立健全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程序。

即要确定何种错误行为才能构成错案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和机构。

其次,要确保责任追究的程序公正、透明。

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让人们能够便捷地提出申诉或投诉,并对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要确保不以罔顾法律、误判真相的方式随意追究责任。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

对因冤假错案给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赔偿,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恢复尊严的行动。

在推进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的培训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从源头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机关的自律和监督,定期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错案追究制度范文

错案追究制度范文

错案追究制度范文首先,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多个层面的措施来实现。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来负责对冤假错案进行调查和追究。

这些机构或委员会应由具有司法背景和法学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以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冤假错案。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错案申诉机制,允许个人或组织对被判决的案件提出申诉,并提供透明、公开和公正的程序来审查和处理这些申诉。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应具备一定的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法律应规定冤假错案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以确保错案追究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和统一、其次,法律应规定错案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相关证据的获取和保留、证人的传唤和审查等。

此外,法律还应规定冤假错案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冤人员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

另外,错案追究制度还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实施效果。

首先,需要与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需要与司法监督机构和媒体合作,及时曝光和纠正冤假错案,增加公众对错案追究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还需要与监狱和相关救济机构合作,提供相关的援助和支持,以确保错案受害人得到适当的救济和帮助。

在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可能存在一些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干扰,会导致一些冤假错案无法得到有效追究。

其次,由于证据的丢失和证人的难以找到,有些冤假错案可能很难查清真相。

最后,错案追究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可能会对司法资源产生一定的负担。

综上所述,错案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建立独立机构、完善申诉机制、加强法律保障、加强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等措施,可以较好地实施该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需要克服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_概述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_概述说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

劳动争议是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而仲裁机构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人性因素和制度缺陷等原因,仲裁机构也存在监管不足和错误判决的问题。

因此,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确保公平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进行概述说明。

其次,在第二部分将详细介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包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以及监督程序和流程等内容。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将阐述错案追究制度,包括错误定性和举证标准、违规处理程序和机制以及赔偿机制和补救措施等方面。

在第四部分中,将通过成功案例分析来探讨实际应用与问题分析,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改进措施。

最后,在第五部分总结本文主要观点和发现,并展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监督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前景。

1.3 目的:本文旨在详细描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以增加对此的理解和认识。

通过对仲裁机构的监管和纠错机制进行剖析,可以为改进这些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争议解决的公正与有效。

也希望能够引起广泛关注,推动社会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监督制度及错案追究制度的重视程度,并倡导建立更加完善、透明、公正的仲裁体系。

2.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2.1 仲裁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监督制度涉及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委员会由具备法律、劳动法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士组成。

这些人士可能包括法官、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代表雇主和雇员的代表。

他们应该独立、公正,并严守保密原则。

在具体工作中,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对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或者失职失责等造成损害的行为,通过法律和制度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追究和处理措施的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惩罚犯罪和违法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犯罪行为,如杀人、盗窃等,法律会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如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 行政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会追究其行政责任,如降职、撤职、罚款等。

3. 民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合同、侵权和其他民事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4.专业责任追究:对于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如果在职业中发生失职、疏忽等行为导致损害,相关职业组织或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或撤销职业资格。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法制和公正,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错案追究实施方案

错案追究实施方案

错案追究实施方案在司法领域,错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对于错案的追究和处理却是至关重要的。

因为错案不仅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错案查处机制。

对于涉及错案的案件,应当建立专门的调查组织,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

同时,要建立错案查处的工作档案,确保错案的查处工作能够有据可依,不留死角,不遗漏任何细节。

其次,要加强对错案责任人的追责。

无论是因为过失还是故意造成的错案,都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涉及错案的司法人员,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过失造成的错案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故意造成的错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完善错案赔偿机制。

对于因错案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对其进行合理的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同时,对于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给予当事人足够的补偿。

此外,要加强错案预防工作。

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减少因为人为原因造成的错案。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案件复核机制,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及时的复核和调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准确。

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错案的监督和曝光,对于涉及错案的案件要进行公开审理和公开报道,引导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只有通过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的引导,才能够有效地推动错案追究工作的开展。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错案查处机制,加强对错案责任人的追责,完善错案赔偿机制,加强错案预防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才能够有效地减少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的通知高检发〔199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

刑事案件中的错案较为复杂,各地在认定错案、追究错案责任中要严格掌握错案的范围和标准,准确认定错案责任,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注意保护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送高检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由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具体规定。

第三条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员。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实行责任与处分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第六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制造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
错案追究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错案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对公民信任司法制度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错案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错案追究制度应该确保公正公平。

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应遵循法律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保证被错判人的权益和尊严不受侵犯。

对于错误判决造成的不可逆的损害,应该适时进行赔偿,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社会声誉和名誉。

其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司法责任追究。

对于主观恶意或严重失职的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加大惩罚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错案的发生。

再次,错案追究制度应该优化调查和审判程序。

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并严格限定调查和审判机关的权力行使范围,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律程序导致的错案。

此外,应加强对证人和鉴定人的监管,确保其证言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最后,错案追究制度应该加强对冤假错案的复核和纠正机制。

建立完善的复查程序,对有关方面的复查请求要及时受理、审理,并提供充分的申辩和辩护机会。

在复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取证和鉴定措施,真实地还原案件事实,确保冤假错案的迅速纠正。

总之,错案追究制度是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其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我们应积极推进错案追究制度的建设,加强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信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进步不断。

然而,在法律领域中,有时还会发生一些不幸的事情。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它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的权益的一种措施。

下面本文将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作用、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当法律机构将错误的判决或失职的行为导致对被告进行不当处理时,可以对法律机构进行法律追究责任的制度。

也就是说,这个制度是用来维护公正的法律和人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正法律因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人们可以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如果司法机关或法律制度不公正,受到误判或不公的人民可以进行维权。

这担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及时性,保护人民的利益。

2、减少司法错误正因为错案责任追究能对解决司法机关的便宜和错误。

当司法机关有了责任的意识后,就能够提高工作质量,审慎制定判决程序和程序,减少过失造成的错误。

3、提醒人性错案责任是对司法人员的一个提醒,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因此,人们可以在更严格的法律追究机制下,加强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机制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施分为名誉平衡和物质赔偿两种。

名誉平衡一般表现为有关法律司法机关公开道歉或追究责任。

如果是物质赔偿,相应机构要承担因错误处理造成的人民损失的赔偿责任。

1、名誉平衡在错案责任中,第一种方法就是名誉平衡。

在很多情况下,道歉或公开赔偿足以消除损害,重塑社会公信力。

这种名誉平衡既是运用了新生的司法机构的威信,又是对司法错误的严惩和惩戒。

2、物质赔偿物质赔偿制度是一种经济赔偿,为了弥补因司法错误而造成的人民损失。

在错案责任制下,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需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

3、严厉追究责任虽然错案责任制度是一种保障公正和减少司法错误的制度,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司法判决都是正确的。

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1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責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应当依法子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責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条错案贵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二)权责一致,终身负责;(三)严格程序,罚教结合。

第五条全省各级入民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为成员。

下设错案贵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贵错案责任造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错案责任追究情形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責任:(-)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二)涂改、隐匿、備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數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脇、利诱方式收集证据,或者丢失、过失损數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三)故意不子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四)私自制作诉i公、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1汇; 报案情时故意隐暗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开Ij 、假释的;(七)违反法律规定来取財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有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人身伤害、財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八)法院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办理案.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九)其它违背事实、法律和程序规定,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的·。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

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办案质量,加强仲裁队伍的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仲裁工作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或其他过错造成错案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错案责任依据错案事实、行为人的工作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同时依据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坚持故意从严,过失从宽,重大过失从严,一般过失从宽。

第五条对造成错案的有关责任者,要根据造成错案的原因、危害后果以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方针,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纪律处分。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第六条错案是指违反仲裁程序或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裁决的案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予以立案追究:(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的;(四)本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立案追究的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一)经提交本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或本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按讨论意见作出的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不予执行或通知重新仲裁的:(二)本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错案责任第九条对造成错案的仲裁员,扣除其办理该案的仲裁员报酬;责任人为仲裁庭秘书的,按本会《办案收益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暂行)》处理。

(一)因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贿赂或因徇私情而故意枉法裁判造成错案的,将其除名。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错案的,后果严重的,予以解聘。

(三)因业务素质原因造成错案的,视情况分别责令其进行自我检查、停止其仲裁员职责半年或予以解聘。

第十条由于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造成错案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仲裁员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一、错案追究办法的合用范围为加强对错案纠正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错案纠正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和惩治导致错案的原因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本办法合用于在各级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活动中因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的纠正工作。

二、错案追究的严格标准为确保错案纠正的公正性、严肃性、高效性,在错案追究中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错案的认定标准对于属于经过司法程序且已经作出判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中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合用法律错误、证据认定错误、手续违法等情形,视为错案。

(二)错案的追究标准错案的追究应遵循“责令改正、追究责任”的原则,分别针对错误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追究措施。

(三)错案的追究期限标准错案的追究期限应当遵循法定期限和事实情况的综合考虑原则,具体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决定。

三、错案追究的具体情形(一)证据认定错误1、错认他人证据2、对有力证据过于轻蔑(二)事实认定错误1、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失当2、未发现或者未采用有力证据(三)合用法律错误1、合用法律的范围和合用的层次不正确2、合用法律的方法与程序不正确(四)手续违法1、违反审判程序规定2、违反律师代理规定3、违反人民陪审员规定4、违反审判公开规定四、错案的追究措施(一)对证据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责令重新认定证据,完善证据材料2、取销对证据的排除和非法采集认定,更正事实查找和事实认定(二)对事实认定错误的追究措施1、完善事实认定,纠正认定错误2、重新开庭审理,发现和采用有力证据(三)对合用法律错误的追究措施1、对合用法律的明显错误,更正法律合用(四)对手续违法的追究措施1、纠正违法的审判程序,恢复当事人合法权益2、追究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全文2、错案调查取证表格3、错案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因司法工作人员过错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案件时所作的结论,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不符。

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

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

The future competition of enterprises is the competition of detail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仲裁员枉法裁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对枉法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后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一、仲裁员枉法裁决怎么办?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刑法》第399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值得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1)何谓“依法”?既然是枉法仲裁罪,那么依据的应该是仲裁法,但是仲裁法却没有“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配套规定。

(2)何谓“仲裁职责”?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关系不同于法官与法院,仲裁员不是仲裁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主导仲裁程序的进行,独立作出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干预;同时,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仲裁员指定、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另外,在必要时仲裁机构的核稿人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研讨仲裁案件并向仲裁庭提出修改建议。

以上种种活动,是否都属于“仲裁职责”呢?建立在以上两个模糊概念上,枉法仲裁罪草案对于主体的规定自然也是模糊不清。

当然,如果参照草案的下文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作狭义解释,似乎只有“作裁决”的人员才可以构成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而实际上仲裁裁决仅是以仲裁庭名义作出的。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5.24•【字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6年5月24日第三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提高仲裁工作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违反仲裁工作程序的;(三)应当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的;(五)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六)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三条仲裁庭依据专家咨询意见作出裁决的,可以减轻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过错责任,但仲裁员有本规定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过错除外。

第四条仲裁案件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过错,由该案件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但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仲裁员除外。

第五条追究仲裁案件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过错事实、行为人的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六条仲裁员仲裁案件有过错,扣发其在审理该案中的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二)过错情节较重的,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情节严重的,清除仲裁员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仲裁案件发生过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向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实情况、人员责任、处理意见。

调查时间,不超过30日;确实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中。

然而,仲裁过程中若出现枉法仲裁的情形,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探讨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

一、枉法仲裁的定义与表现枉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 故意曲解事实:仲裁员故意歪曲、遗漏或者隐瞒案件事实,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2. 滥用自由裁量权:仲裁员在裁决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同一事实作出明显不合理的判断。

3. 违反程序公正: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或者违反仲裁规则,导致裁决程序不公正。

4. 受贿、徇私: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因私情、私利而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利受损枉法仲裁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被偏袒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合同解除等严重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因仲裁裁决的不公正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2. 法律权威受损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枉法仲裁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使人们对仲裁制度产生怀疑,影响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3. 仲裁员职业声誉受损枉法仲裁的仲裁员,其职业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不仅会影响其在业界的声誉,还可能面临吊销仲裁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4.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枉法仲裁的仲裁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民事责任:仲裁员因枉法仲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仲裁员枉法仲裁,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仲裁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仲裁员枉法仲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枉法仲裁的措施为了防范枉法仲裁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偏袒⼀⽅当事⼈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怎么处罚1、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徇私枉法,偏袒⼀⽅当事⼈的,给予以下处罚:(1)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

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劳动⼈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三⼗三条、第三⼗四条⼆、申请劳动仲裁有哪些程序1、⽤⼈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

申请劳动仲裁的⼀⽅为申诉⼈,另⼀⽅为被诉⼈。

2、申诉⼈应当⾃劳动者争议发⽣之⽇起六⼗⽇内向仲裁委提出书⾯申请。

3、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仲裁申请书》。

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本⼈或其委托代理⼈⼥提交仲裁委,⼀份由申请⼈留存;(2)⾝份证明。

申请⼈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是⽤⼈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份证明、委托代理⼈⾝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合同通知书、⼯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4)申请⼈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户⼝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劳动仲裁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劳动仲裁的法律责任与追究

劳动仲裁的法律责任与追究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

然而,当涉及法律责任和追究时,劳动仲裁也涉及到一些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仲裁的法律责任与追究进行探讨。

一、仲裁机构的责任与追究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公正、公平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其一是要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严格依法履行仲裁职责。

仲裁机构对于劳动纠纷的裁决应当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如果仲裁机构的裁决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被裁决一方有权向上级仲裁机构或其他法院提起申诉,追究仲裁机构的责任。

其二,仲裁机构还要负责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仲裁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解决。

如果仲裁机构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例如拒绝当事人申请仲裁、超出法定期限等情况,被裁决一方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或其他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追究仲裁机构的责任。

二、劳动仲裁员的责任与追究劳动仲裁员是仲裁工作的主体,他们承担着对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调解和裁决的重要职责。

劳动仲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依法进行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员有责任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他们需要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纠纷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劳动仲裁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如果劳动仲裁员在裁决过程中违法违规,被裁决一方可以向上级仲裁机构或其他法院提起异议,要求追究劳动仲裁员的责任。

三、当事人的责任与追究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包括雇主和雇员。

雇主作为用人单位,有责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雇员的各项权益。

如果雇主在劳动关系中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拖欠工资、不支付社会保险、解雇雇员违法等,雇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要求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

雇员作为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中的义务。

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和救济

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和救济

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和救济虚假仲裁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构事实或证据,故意误导仲裁机构或裁决人的行为。

虚假仲裁可能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影响仲裁机构的公信力,甚至破坏仲裁制度的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仲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虚假仲裁进行了明确的规制和救济。

一、虚假仲裁的法律规制虚假仲裁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法律对虚假仲裁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严禁利用虚假证据等手段进行恶意仲裁,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仲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中止仲裁程序。

仲裁机构和裁决人应当在仲裁程序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仲裁中采取违法、违规行为。

2. 裁决结果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导致仲裁裁决的效力受损,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申诉,要求撤销或者重新裁决。

3. 法律责任的追究当事人虚构事实、故意隐瞒真相等行为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虚假仲裁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虚假仲裁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在发现仲裁程序中存在虚假行为时,可以通过以下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1. 取消裁决2. 提起司法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虚假仲裁裁决,追究虚假仲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人民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布虚假仲裁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举报虚假仲裁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公布虚假仲裁行为的事实,维护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并警示其他当事人注意相关风险。

4. 申请仲裁机构处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投诉虚假仲裁行为,要求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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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为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仲裁员的办案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错案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调解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仲裁法定程序,做出裁决和处理决定,需要纠正的案件或行为。

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形成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错案责任。

第三条本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错责相等,罚当其过;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反仲裁程序规定或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明显错误
的;
(四)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或者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依法回避,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损害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错案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在仲裁实践中疑难案件难以把握导致裁决失当的;
(二)对当事人举证难以查清,裁决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决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作出裁决的;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决的;
(五)在改革过程中因政策、法律规定不明确,出现新型案件致使裁决处理不当的;
(六)因有关部门工作失误或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错案的;
(七)其它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仲裁案件错案应当依据错案的事实、行为人的
法定职责、主观过错及错案所产生的后果,追究案件承办仲裁员、机构负责人和案件审批人的责任。

第八条错案追究的时效为一年,自错案结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不应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故意拖延办案,应当责令改正,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书面检查,所在仲裁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仲裁员当年发生3件及其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6件及其以上错案的,对办案仲裁员和案件审批人,给予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
(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政府机关形象的,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
第十条对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可在收到错案追究决定30日内向做出错案追究决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受理复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30 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本制度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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