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试析对刑事错案的思考
试析对刑事错案的思考论文摘要面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被严重践踏甚至生命的被无辜剥夺,如何减少和抑制刑事错案,着实值得国人思考。
建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制度,能保障人权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为了避免职权的违法行使和滥用,就要改革司法诉讼制度和加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错案沉默权责任追究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浙江的田伟冬、陈建阳案、河南的李怀亮案、福建的吴昌龙案、念斌案、安徽的于英生案……随着媒体的曝光,这些冤假错案逐渐浮出水面。
我们不仅思考,面对一起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何能一路绿灯地走完了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当然不可否认,刑事错案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不可避免的,但面对人格尊严和人权的被严重践踏甚至生命的被无辜剥夺,如何减少和抑制刑事错案,着实值得国人思考。
分析这些刑事错案的发生,都有着惊人的相似,那就是几乎无一不是遭到了残酷的刑讯逼供。
在中外法制史上,刑讯逼供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古代。
但为何人类发展到了现代文明时代,刑讯逼供还依然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刑讯逼供却屡禁不止,我想这与司法制度的落实践行和某些侦查人员的已然行为习惯有关。
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抑制刑讯逼供,对减少刑事错案有着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是导致刑事错案的罪魁祸首。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讯问的严格的法定程序,尤其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往往有些侦查人员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正式讯问前就已经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的方法获取了所谓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有罪供述,然后再按法律程序走过场,使得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形同虚设。
美国早在二十世纪初就在关注刑讯逼供问题并于三十年代作了这方面的调查,如美国总统胡佛于1929年5月20曰成立了由前司法部长乔治威克沙姆任主席的“全国守法与执法专门委员会”,作了在讯问中使用的刑讯逼供及变相刑讯逼供的“疲劳审讯法”等。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
工作心得:实施错案“终身追责”,应注意区隔“责任豁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顶层设计,但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还存在不少疑问。
对法官审理错案实行“终身追责”,应当注意区隔“责任豁免”的情形。
具体来说:如果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存在牟取私利、有违中立地位的情形,甚至有收受贿赂、渎职、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终身追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法官只是在事实或法律适用问题的判断上发生了偏差而导致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应当“责任豁免”,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错案的发生是因为法官的违法违纪造成的;如果法官由于办案能力有所欠缺,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差错,应当将其调离审判岗位。
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权是判断权的本质属性必然包含了对判断主体可能犯错的包容性。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语言本身的开放结构,都决定了事实与规则之间尚存距离,法官所要做的就是以他的知识、经验以及对社会价值和公共政策的把握来解释规则、明晰其适用的范围乃至在空白地带创设规则,只有这样,法律才获得生动性、再生力和可塑性,保持了与整个社会的同步。
由此,法律适用绝非简单的逻辑涵摄,尚需要规范评价的联结,必须依赖价值判断。
但“价值”是一种模糊的表达,价值评判本身即具有不可测度的特性,因此也不再是始终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这便是司法的规律之一。
如果我们始终以监督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是否是错误的”为着力点来推进法官负责制,就会偏离司法的规律,司法所珍视的价值就自然会被实用主义、后果主义、功利主义所消解,司法“去行政化”的目标不仅无法达到,反而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司法的“行政化”。
第二,“错案”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进一步细化。
从语义学分析,“错案”更多是一个社会通常用语而不是一个法律词汇,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对“什么是错案”作出明确的界定,更多只是列举了上级法院可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一些具体情形。
理性地对待刑事二审改判——对现行错案追究制的反思
门设 立 上诉制 度 。 目的就 是为 了纠 正 “ 错案 ” 充分保 .
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 直到 现在 . 刑事 案件 仍然 一 对 设 立二 审终 审 制 。0世 纪 8 2 0年代 . 国尝 试 建 立 了 我
案 的情形 , 扣发 有关 责任 人 员 当月 、 就 当季 或半 年度
审结二 审案件 ( 括 复核 )5 包 5 0件 , 改判 7 0件 , 回重 发
不 同个 性 与集体 审判制 度 的异 化 等方 面展 开考察 . 揭
示 司法判决 具有 不确定 性 的一面 在一 个裁 判标 准无
法绝 对确定 的前 提下 . 以改判 率来 衡量 错 案标准其 实 是不 科学 的 , 背 了司法理性 违 1 案件 事 实认 定的不确 定性 . 案件是 由过 去发生 的故事 构 成 。 曾经 发 生 了什 么 ? 在所 有 案件 中都 是 这
目前 。 案追 究制 的错 误做 法是 . 是被 上级 法 错 凡 院二 审改 判 的刑事 案 件 。 一律 作为错 案 . 追究 承 办法
官 的错案 责任 。 的公 检法 机 关都 规定 。 有 只要 发 生错
得 肯定 的 制 度史 的角 度探 究 . 案 追究 制 确实也 从 错
并非 凭空 而降 。9 1年我 国建立 司法 诉讼 制度 时 . 15 专
李久 明等案件相 继曝光 . 会公众 对刑 事错案 的关 注 社 空前 高涨 错案追 究制作 为 回应社 会公众 对 司法公正 之需求 的一项制 度 . 良好 的动机 与 出发点无 疑是值 其
体设计 、 施行提 出过异议 。但 理论界 的忠告与质 疑未 ⑦
能阻止 这一制度 在全 国范围的全 面展 开 。
独 立行使 自由裁量权 的正 常表现 . 并非 对一 审的全 盘否 定。 建议 消除对 改判现 象的误解 , 引入 法官 并 过错责任 原则 . 新定义错 案 . 重 建立科 学有 效的错案 追究制 。
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李冠楠
摘 要 :错案追究制 ,上世纪 8 O年代 末9 0年代初开始试行。它是 审判 方式 改革的 配套措施 ,其 目的是克服审判不公 ,确保审判质量 。 但 是 ,从 近 些年 的 实践 来 看 ,效 果 却 不 甚 理 想 ,还 引发 了一 系 列 问题 。本 文 主 要 介 绍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形 成 过 程 , 分析 了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实
二 、错 案 追 究 制 的 现 状 ( 一 ) 错 案 的 标 准 不 一致
现行的错案追究制 ,各级法 院都没有 统一 的标准 ,都 是各 自为政 。 怎样定 义 “ 错案” ?这 是个最 为基础 的问题 ,但 是众说纷 纭 ,说法不 能 得到确定和统一 。有的地方法院尝试这样 来确定错案 的标准 :首先是对 于案件事实 的认识 肯定会 存在 重大错 误 ,影 响 了案件 的公平 裁判 ;其 次 .在法律 的适用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 ,产生了歪曲甚至是不合理 的 裁判 。尽管 如此 ,在法院系统 内部还是 缺少一种统 一 的错 案鉴定标 准。 仔细想 想 ,这样 的一种情形下 ,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无论 对于 当事人还是法 官来说 ,都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 ,这样的状况必然会 导致 司法的权威 受到质 疑。 ( 二 ) 错 案 追 究制 产生 适 得 其 反 的 不 良影 响 错案追究这一制度的出现,是 为了加强法官 的责任 ,监督 法官的执 业行为 。但是 ,好像在现实中出现 的结果却是不尽理想 的,设 计者的用 心在于监督法官 ,但是好像 这一制度 的出现就束缚住 了法 官的手脚 ,起 到 了不好的作用。究其原因可能会得到这样 的解释 :错案追 究制作为一 个行政管理的手段 ,让它去解决 法律的问题不是 十分科 学的 ,就相 当于 没有对症下药 ,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也 是情有可原 的。最让人不可置信 的,错案追究制不仅没有收获许 多 ,反而是产 生了许 多负面 的东西 ,这 些都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深思索的。 1 .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间接地受到侵害 在实践过程 中,有些法官 因为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害怕追究 自己的责 任 ,被束缚住 手脚 ,遇到 问题 不是 自己思索 ,而是 请示 上级 。这样 一 来 ,就会在潜移默化 中将 当事人 的二审上诉权侵害 。当事人 的上诉 权是 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 利 ,没有 了上诉权 ,就会从根本上改变 我国的二审 终审制度 ,违背我国的基本 司法秩序 。我 国相 比国外其他 国家在诉讼上 就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 ,如果连最基本 的二审终 审都无 法保 证 ,那么结 果必然是十分可怕的。 2 .法官 自身独立审判的权利受 到妨碍 我 国法律明确规定 ,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 ,但是 往往实践 中如果 发生合议庭意见不 同时 ,会把案件提交给法院的审判 委员会 。审判委 员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浅析摘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向前,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制度的改革也呼之欲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正是这一时代的产物。
在支持此项制度的基础上,仍有需要加以改进之处,例如法官豁免制度同样要完善等等,以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上不断产生的新的社会需求。
关键词:错案责任追究;司法;豁免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
此举引起了热议,支持者认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
但反对者认为此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担心会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
笔者对于这个制度的推行是肯定的,但仍需有完善之处。
一、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我国早已建立了一系列错案追究制度。
首先,作为掌握监督审判权的检察权的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
其次,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
执法单位对错案责任不追究或处理不适当时,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采取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也可以询问和质询,或向发生错案的有关部门发出执法监督书,责成其依法纠正和处理。
然而最主要的就是法院系统的自我监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就属于这类制度。
1990年初,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首创错案责任追究制,因为受到最高院的肯定,所以当时作为一项先进的司法制度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但是,由于它是各法院内部的自我监督制度,存在标准不一的弊端[1]。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检察官,我有幸参与了许多重大案件的办理工作,其中也经历了一些错案的情况。
通过实际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非常必要的,并且需要不断完善。
在这里,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我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检察官的工作是具有极高风险性的。
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一员,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做出许多关键性决策,涉及到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重大利益。
因此,检察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公开。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检察官可能会出现错误判断或处理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这一点,既有外在原因,也有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主要包括证据不足、权力滥用、诉讼程序不规范等;内在原因则主要集中在检察官个人素质和能力的问题上。
要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应当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其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不负过重的责任。
其次,应当加强对检察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
此外,还应当加强对检察官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发现和纠正问题。
最后,对于那些因为过失或故意导致冤假错案的检察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纪律处分、行政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是错案的确定问题。
检察官错案责任的追究需要明确确凿的证据,不能简单凭借一次判决结果来定性。
此外,还需要研究怎样给错误判断带来的法律后果进行补偿,如是否需要对冤假错案的申诉进行特别审查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经过深入研究和论证,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是保障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执政的重要一环。
同时,实施这一制度也需要解决许多实际问题。
我相信,在充分重视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建立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将为加强司法监督、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持。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因司法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司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在对此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
冤假错案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极大的伤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只有当司法事务机关对纠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了必要的责任意识,才能够做到推动司法公正的进步和提升司法质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错案责任追究并非简单的追责行为,而是需要通过全面的调查和审查来确认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纠正措施。
相关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源来开展调查和审查工作,从而真正实现对错案责任的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平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追责过程中,司法事务机关需要权衡诸多利益和考虑复杂的情况。
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以严谨的态度进行错误案件的追责,保障追责过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也需要权衡追责的效率,避免追责过程过于冗长、繁琐,影响正常的司法工作。
建立合理的错案追责制度不仅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程序,还需要确保落实到具体操作中。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需要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司法机关职责的明确化和权力的约束化。
司法体制改革也应当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来完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理性思考,需要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并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感想
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感想首先,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发组织内部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
在一个完善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下,每个员工和领导都清楚自己的职责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白自己的任务目标和工作标准。
当工作出现问题或者失误时,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明确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应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这就使得每个人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和认真,避免出现疏漏和错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出个人的潜力和价值。
其次,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提升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
在一个拥有完善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的组织中,各级领导和管理者会更加注重自身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遵守组织的规章制度,保持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促使领导和管理者更加注重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有效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责任追究制度将对组织内部的工作和行为进行明确细致的监督,确保组织运作的规范和有序,提升了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
此外,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一个具有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中,各项决策和工作流程都是公开透明、明察。
每个员工和领导都能够清楚了解组织的运作机制和决策过程,避免出现内部的隐瞒和不公平现象。
透明公开的工作环境可以增强员工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提高组织整体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加强了组织的公信力和形象。
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不仅有效地提高了组织内外部的认可度,也为组织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和必需的组织管理体系,它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升组织的治理能力和监督机制,提高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当今社会中,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应该重视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实现组织发展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责任追究制度,是组织健康发展和长远稳定的关键一步。
我国刑事错案防控与纠错机制之思考——张高平叔侄案引发的思考
谢姝 玮
( 辽 宁公 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1 6 1 )
我 国刑事错案防控与纠错机制之思考
张高平叔侄案 引发 的思考
摘 要 :刑 事案 件的错案 防控 与纠错机 定 为有 罪 ” 、 “ 任何人不得被 迫自证其罪 ” 检 法 三 机关 之 间 在办 理 刑 事 案件 过 程
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了亲如兄弟般的配合关系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庭审中法律上形式上是平等的而实质上律师在法官心目中其地位远低于检察官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向发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律师法律援助除外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被告作无罪和罪轻辩护从情感的天平上自然容易接受检察官的观点而忽视律师的观点
制, 体 现 国 家 的人 权 保 护 状 态 、 刑 事 司 法 “ 严禁 刑讯 逼供 ~无 罪推 定 ”等法 治理 中 ,形 成 了亲如兄 弟般 的配合 关 系 , 检
水 平 。 国 家 的 法 治 文 明状 态 以 及 司 法权 念 , 虽在中 国倡导 多年 , 但 它尚停 留在 理 察 官和律 师在 刑事 案件 的庭审 中 , 法 律 与 其 他 国 家权 力 的 宪法 关 系。 本 文 以 张 论上和法律上。而实施 法律 的人 , 可以说 上 、 形 式 上是 平 等 的 , 而 实 质 上律 师 在
【 作 者 简介 : 谢姝 玮( 1 9 6 4 _ _ ) , 女( 汉族 ) , 疵, 那 么检 察院在依法 起诉 、 证 据审查这 致的错案 , 所 以在 责任 追究时 , 往往是大
一
教授 、 法律硕士,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错 案产 生 的原 因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微探随着中国司法体系的日益完善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刑事错案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刑事错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首先要有明确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罪刑法定、证明责任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以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和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刑事责任和侵权赔偿是两个比较独立的法律概念,它们的追究方式和责任主体有所不同。
其中,刑事责任是指以刑事处罚作为主要方式,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责任;而侵权赔偿是指以经济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对受到侵害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补偿的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惩罚的责任。
对于刑事错案,应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对于因司法错误而导致误判的案件,若责任在判决人员,则应该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惩戒罪犯的效果。
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保证刑罚的执行都是合法、公正的。
侵权赔偿是指以经济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对受到侵害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补偿的责任。
对于刑事错案,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有关机关或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请求。
同时,国家应该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于精神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刑事自由人员进行追责,进行经济赔偿,并提供精神援助等服务。
3、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刑事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的重要补充,其主要作用是加强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督,避免司法人员有失公正、违法行为。
以建立刑事案件审判管理办公室,健全相应法律法规的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
另外,还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检察、司法考评、评估考核等方式,保证司法力量在审判中的公正、正义。
从实践角度出发,以下几点可以对刑事错案追究机制进行完善:1、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是建立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
工作心得:检察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体制人员分类改革,检察官序列单独成行,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视为确保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强调并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追究,成为司法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如何界定错案责任与建立追究制度,使其在检察实践与法治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错案”追究历史与现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也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明确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从人类司法文明的历史进程来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有到无的过程。
在古罗马初期,错案追究制度就已存在,当时甚至允许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同法官决斗。
在罗马帝政以后,设立上诉制度,一经败诉,原审法官要受到刑事处分。
在古代中国同样如此,司法官吏听讼断狱出入人罪,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秦代“治狱不直者筑长城”。
《唐律》集我国古代法律之大成,其“断狱律”对司法官吏断狱责任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致有学者指出:“法治的含意与其说在于所谓法的权威高于一切,还不如说在于司法的特殊位置”。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法院系统推广错案责任追究制。
其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后,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改革重头戏在全国各地迅速建立起来。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对检察人员错案追究出台了操作性方案,在实施十年基础上,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其中将执法过错,界定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张玉环案件是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张玉环案件入手,探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张玉环案件概述张玉环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
1995年,江西省上饶市发生一起命案,受害者家属指认张玉环为凶手。
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张玉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此案,最终认定张玉环无罪,并依法宣告其无罪。
二、张玉环案件的法律思考1.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原则未得到充分体现张玉环案件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玉环的犯罪事实,但法院仍然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其死刑。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在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方面存在不足。
2. 刑事辩护制度不完善张玉环案件中的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不完善,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
这导致被告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增加。
3. 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张玉环案件中的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刑讯逼供。
这种非法取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人权,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应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严厉打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4. 再审机制不健全张玉环案件在再审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再审机制的不健全。
一方面,再审程序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能受到原判决的影响,导致再审结果难以公正。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再审机制,提高再审案件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改进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权益我国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提高律师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
追责问责案件个人心得体会
追责问责案件个人心得体会追责问责案件是指对不应该发生或者错失责任的事项进行追责问责的案件。
这些案件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惩处不法行为、保护人民利益,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参与和观察追责问责案件,我深深感受到了它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首先,追责问责案件通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安全。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来说,追责问责案件是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能够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威严和严重后果,遏制他们的犯罪行为,防止社会治安恶化。
其次,追责问责案件有助于促进公共部门的改革和提高。
在一些追责问责案件中,公共部门的失职、不作为等问题常常被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的发生,迫使公共部门进行自我审查,找出问题的根源,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另外,追责问责案件为人民群众维权提供了一种手段。
在这些案件中,被曝光的问题往往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有关,比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劳动权益等。
通过追责问责,人民群众可以获得公正的判决和赔偿,得到法律的保护,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同时,参与追责问责案件也让我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在一些案件中,责任的追究和问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一方面,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需要各个相关方的合作,涉及的利益关系往往错综复杂。
另一方面,一些问题的出现并非某一个人或部门的失责,而是系统性或结构性的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改革和优化才能解决。
追责问责案件也让我深感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追责问责不仅要依法进行,还要坚持公正、透明和有效。
司法机关在案件调查和判决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而法律的公正和有效还需要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规和制度来保障,这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努力。
最后,参与追责问责案件让我明白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责任负责。
无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在个人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时刻牢记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底线。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政府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过错的问题,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和公众的不满,因此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已经成为十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一、对行政执法过错的定义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社会利益损失及行政执法失信行为的行为,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证据采集、处罚执行、证据审查等操作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造成危害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二、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惩处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更是为了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同时也能起到预防和纠正失信行为的作用。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且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未能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行政执法过错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
其次从社会的角度看,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出现权力滥用、违规操作等行为,会导致公众信任的降低,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还能增强公众对行政部门的信任度。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虽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部门职权的发挥不充分,导致行政执法不能顺畅地进行。
2.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3.存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有的部门对于下属工作质量的监督不够,导致违规操作等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
法院错案追究机制的困境分析
法院错案追究机制的困境分析【摘要】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因欠缺运作上的效果支持,并且存在诸如错案的标准不明确、错案追究的主体不科学、错案追究的依据不合理等理论上不可克服的障碍,产生了一系列司法领域的负效应。
本文从该项制度在现实操作层面所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出发,旨在为以后该项制度的完善或者重构作出理论层面的分析。
【关键词】错案;错案追究;错案追究制度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制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由全国各级法院自行设立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其设立的初衷在于克服司法不公,确保审判质量。
但是,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十多年来,司法腐败现象也并未因此而减少,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此制度受到大量批评,有人甚至提出根本无必要在中国法院设立错案追究制度,下面将主要对于其存在的困境和难题进行分析。
一、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由来及现状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
西周《尚书·吕刑》中规定有“五过”,对在审判活动中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的人员予以惩罚秦朝法律中有“不直”、“纵囚”、“失刑”等规定。
唐朝法律中有“如其罪,以全罪论”,“以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的规定,同时设置御史台对百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元朝廷佑七年制定的《平反通例》中有“冤狱不实案件,迫案负责勘验,复查官府的罪责”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各级法院开始试行错案纠正制度。
1990年1月1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确立了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制,该制度于1992年在河北省法院系统推广。
在1993年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错案追究制在全国各级法院中予以推广,至1993年10月底,已有河南、河北、海南、甘肃、宁夏、天津、山东、湖南、江苏、江西等省、市、自治区在三级法院中全面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其余省、市、自治区也开始进行试点或在部分地区试行[1]。
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将其作为全国法院系统错案追究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进步不断。
然而,在法律领域中,有时还会发生一些不幸的事情。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它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的权益的一种措施。
下面本文将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作用、实施机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当法律机构将错误的判决或失职的行为导致对被告进行不当处理时,可以对法律机构进行法律追究责任的制度。
也就是说,这个制度是用来维护公正的法律和人民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错误的发生,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1、保障公正法律因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在,人们可以更加信任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如果司法机关或法律制度不公正,受到误判或不公的人民可以进行维权。
这担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及时性,保护人民的利益。
2、减少司法错误正因为错案责任追究能对解决司法机关的便宜和错误。
当司法机关有了责任的意识后,就能够提高工作质量,审慎制定判决程序和程序,减少过失造成的错误。
3、提醒人性错案责任是对司法人员的一个提醒,也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因此,人们可以在更严格的法律追究机制下,加强对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机制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施分为名誉平衡和物质赔偿两种。
名誉平衡一般表现为有关法律司法机关公开道歉或追究责任。
如果是物质赔偿,相应机构要承担因错误处理造成的人民损失的赔偿责任。
1、名誉平衡在错案责任中,第一种方法就是名誉平衡。
在很多情况下,道歉或公开赔偿足以消除损害,重塑社会公信力。
这种名誉平衡既是运用了新生的司法机构的威信,又是对司法错误的严惩和惩戒。
2、物质赔偿物质赔偿制度是一种经济赔偿,为了弥补因司法错误而造成的人民损失。
在错案责任制下,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需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
3、严厉追究责任虽然错案责任制度是一种保障公正和减少司法错误的制度,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可能保证每一个司法判决都是正确的。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浅析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目的是为了遏制和减少因法官的错误判决和错误执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与社会损害。
该制度是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追究标准等方面对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浅析。
责任追究对象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多个责任追究对象。
除了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了直接领导者、监督检查人员等第三方责任人。
其中,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官、书记员等司法工作人员是该制度的主要追究对象。
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追究程序与标准。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犯罪案件应用死刑的具体应用标准》中规定,“对在死刑立功阶段对被告人有非法证据的主审法官、审判长,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移送有关机关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法官,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直接领导者及监督检查人员也属于责任追究对象。
在我国,法院通过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直接领导者的监督,确保其能够履行管理和重大决策责任。
监督检查人员则通过督察、监督、评估等方式,对各类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具体而言,法院通过对某一案件的权威评审,对其公正性和法定性进行验证,确保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对于发现某一案件存在错误判决或执行,可以通过司法内部监察、人事考核等程序,通过问责、撤职等方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个别情况下,相关责任人还可能因错误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标准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有三种标准:法律标准、程序标准和规范标准。
法律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程序标准则着重考核法官是否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和规范,从而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错案追究制度
论错案追究制度法律系本四班郭恒崖指导老师王宗林[摘要]错案追究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建立以来,在实践中引起了诸多争议,甚至错案追究制度自身存在的合理性都受到了质疑。
本文运用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错案追究制度进行了梳理,就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符合权力制衡的理论,可以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水平,确保办案质量,自建立起来取得了巨大的功效,应当予以保留。
但是,目前我国错案追究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错案认定标准模糊、追究对象不明确、程序保障缺乏、激励机制缺失。
有鉴于此,本文又进一步就错案的认定标准、追究对象、追究机制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认为,应当从增加激励机制、提高法官素质、改革司法体制等方面,为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提供配套保障。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度认定标准追究程序追究对象引言在我国司法的现代化改革过程中,错案追究制度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应运而生,其旨在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案件审判质量。
然而,错案追究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适用将近20年来,司法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人们所期待的法治清平也并未因此而出现。
于是乎,对这一制度的大量批评接踵而至,甚至有一部分人开始怀疑这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本文将对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在理论上阐明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制度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供商榷。
一、错案追究制度的存与废(一)错案追究制度的由来与废除论的提出1、错案追究制度的由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进行审判方式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加大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独立处理权限,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1990年1月1日率先确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并于1992年年初在河北省法院系统得以推行。
①1993年①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7.春,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错案追究制度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新举措在全国各级法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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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与发展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
生产形式的变化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内容的重要发展。
“两权”变“三权分置”。
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两权”,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民获取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在承包期内农户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且事实是农民已自发开始流转土地给亲戚朋友耕种,生产力的发展使农村土地规模化成为可能并且已成为今天的趋势,生产关系也应适度调整,2016年10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三权分置”正式实施,承包田的三权分置中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都属从发包方处签订合同的承包农户所有,农户可以使用、流转、抵押、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户有经营权,农户土地流转后流转方也拥有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农民增收等方面有积极作用。
“两权”变“三权分置”中再次体现了群众的创造力,也体现了国家适时顺应生产关系的发展来调整国家政策。
2.3 规模经营的发展改革开放初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业耕作主要靠人力和畜力,机械化程度和水平都较低;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少,农村劳动力多被禁锢在农村。
生产力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农民有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也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流转已成为趋势,“2016年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为0.32亿hm2,比2012年增加了1.33亿hm2,增长72.3%,年均增长14.6%。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规模经营”,近年来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分别已达179.4万个和13万个,比2012年分别增长160.4%和8.6%。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各地不断涌现。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三权分置”对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 小结虽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但我们仍要认识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开始到现在并将继续坚持不变的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根本原则。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化实质上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理论方针的实践。
[参考文献][1] 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2] 韩长赋.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J].中国农村经济,1998(01):36.[3] 唐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03):29.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李俊雅(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要]目前,以加强司法责任制为重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是加强法官责任。
从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误区,负面效应来看,应以保证法官能够独立的实行司法审判权为中心,加强对法官的违法违纪审判行为严加处理,才能更好的为法官实行审判权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法官责任;错案追究;责任标准[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新中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初。
以1990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实行这一制度为契机,其他地方法院陆续建立相关制度。
以199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9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法院系统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确立。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加强法官的监督最大限度的减少错案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
然而,该制度实行以来遭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该制度未来是废是存,需要全面考察和进一步总结。
1 现行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事后追责制度,它是法官内部监督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现行的法官责任制度。
无形中设定了一条警戒线,督促法官主动加强业务能力,增强办案责任心,进而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
该制度建立以来饱受诟病,主要原因是设立该制度时,我国的法律系统尚不完善,随着时间的发展,该制度与国际上存在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冲突,我国面临着与世界法治建设接轨的局面,因此,很有必要深层次挖掘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8-11-09[作者简介]李俊雅(1991—),女,河南商丘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研究。
李俊雅: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235-城乡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年第30卷第1期(总第453期)1.1 “错案”认定标准不统一错案的界定与标准并没有达成一致,“错案”是什么也没有明确的定性,由此导致实务界和理论界观点冲突,地方各级法院依据自身情况随意定性,全国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法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3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只是进行了抽象规定,对何为违法违纪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
与此相反,地方法院则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性,美中不足的是地方法院的标准明显不同,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条7款规定:“故意违法、违反客观事实、不秉公执法从而导致重大过失,并经审判委员会调查取证,认为是错案的,对此要针对相关违法司法人员,做出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该办法回避了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应承担的责任,只在两个方面有所涉及。
责任承担划分标准明显不公平。
1.2 行政色彩过于浓烈目前,我国对法官追究责任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管理都照搬行政机关的模式,严重影响到法官行使审判权。
从当前我国审判管理体制来看,法官不像是一位具有自主权的审判者,更像是执行上级决定的行政执法者。
王迎龙指出:“如果只有建议权的话,法官惩戒委员会给出的建议应该会是法院部门解释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借口,亦或是推卸法官责任的理由,不但不能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还会影响法官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司法改革之后,法院实行去行政化,成立专门的办案组,由专门的法官主审案件,但是长久以来的行政模式一时无法完全褪去,这也是目前我国为什么无法顺利推行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因之一。
1.3 法律依据明显不足,随意设定规则依据现行法律,法官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的依据主要是《法官法》。
现行《刑法》设定法官枉法裁判的责任,除此之外是各级人民法院设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这些来自地方法院制定的文件,对错案追究的程序、错案认定的标准、法官惩戒措施的规定截然不同,五花八门,率性而为。
地方法院对法官的惩戒主要针对纪律上的处分和经济利益上的剥夺,但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是缺乏依据的。
长此以往,必定会使法官人心惶惶。
2 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2.1 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法官是审判制度的实施者,是维护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人类社会生活的大门。
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法律谚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践行者,那么即使制定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形同虚设,逃脱不了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法官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份子,自然逃脱不了“趋利避害”的想法,这就需要相关制度从外部规范法官行为,使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做出理性决断。
2.2 加强司法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对法官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如舆论监督和人大监督,这两种监督方式都有无法忽视的缺点,如舆论监督的随意性,老百姓更多是从道德方面要求法官如何判案;人大监督不够灵活,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法官是否慎重的行使权力,事关社会稳定和法律在人们心中的位置。
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势在必行。
3 我国法官错案责任制度的完善构想3.1 统一错案追究标准我国的错案标准在实践中存在差异,这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方针相违背。
司法不统一将会对司法体系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随之而来的可能是错案追责的随意性,错案追责扩大化对法官职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乃至法官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对错案统一定义势在必行,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具有权威性的部门,需要担起这个重任。
3.2 建立科学的错案责任追究机构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追责机构主要是法院的内设机构,由于具有隶属关系,在审查错案时难免会有人情纠葛,追责程序和追责结果是否公正难以保证。
基于上述考虑,建立独立于法院系统的错案认定委员会势在必行。
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专门认定错案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从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中择优挑选,定期更换。
4 结语法官是人民心中的“道德君子”,人们对法官的言行长期以来保持高度关注。
司法权是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法官是掌握着生杀大权的公权力执行者,只有公正行使司法权,法律才会更好的发挥作用,才能得到人们的广泛拥护,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法官责任制度的建立更好完善了法官制度,对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
在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古代对审判者的追责经验,吸收国外有益经验,改变过去重结果的错案判断做法。
法院内部可参考德国模式,设立几率惩戒庭;法院外部借鉴美国模式,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内外结合,遵循法定程序。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法官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并非朝夕之间,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社会大众一起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1] 魏胜强.错案追究何去何从?——关于我国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J].法学,2012(9).[2]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