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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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青政办[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青政办〔2007〕7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招商引资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

招商引资工作已成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创新体制机制、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招商引资新机制,不断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加快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一)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商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联、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州(地、市)政府为成员的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有关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投资环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负责解决需要省内统筹、协调、审批的招商引资事项。

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最新版】

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部门: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第1 页共6 页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争创省“法治建设示范市”为目标,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夯实基层民主法治基础,着力提升公众法治建设满意度,为全市现代化建设创造公平正义、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今年的法治建设,全市商务贸易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抓好平安建设的巩固、提高和完善工作,努力营造透明高效的政策环境、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定稳定的法治环境、舒适殷实的生活环境。

三、工作要求围绕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这一主题,着力推进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执法监督手段的创新和我局法治工作的创新。

作为学习法治工作的重要成员,我局机关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将开展创建活动,将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时刻牢记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宗旨,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工作内容分散在局重点工作责任制中,继续完善责任制内容,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督导考核,以保证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得更好。

三是加强法治工作建设的组织协调,认真解决关系到市投资环境、外贸进出口安全、酒类流通、生猪屠宰和废旧物资第 2 页共 6 页回收点与全市产业经济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方法措施(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完善决策机制。

完善局行政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事项论证、听证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强化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决策执行力度,确保决策全过程公开透明。

2、创新党务工作。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工作计划》,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目标建设责任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青商执监字〔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48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9〕109号)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厅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本厅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所属单位中,从事法定职权内行政执法行为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是商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凭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过程,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作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工作流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利益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章过错行为认定第六条过错行为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认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职责范围,进行判断;(三)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四)对于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应当充分调查;(五)尊重权益,尽量避免对个人声誉造成伤害。

第七条工作过错行为认定程序如下:(一)接收和核实举报材料;(二)制定调查计划,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三)调查组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四)确立事实依据,综合判断;(五)形成调查结论。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第八条违反工作流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组织内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条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青政办〔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日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和信息化技术指南,优化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功能,实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政务服务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申请人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便利化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二)提升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水平。

加快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智能化功能建设,推动实现申请信息智能核验、常规化登记申请自动审核、流程信息一网公开、登记档案一网查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全面的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三)融合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服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9日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以下简称《办法》),准确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根据文件的内容是否同时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三个特征来判断:(一)行政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性主要是指文件的制定主体和内容的行政性。

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文件的内容应当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能够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外部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外部性主要是指文件的调整对象属于文件制定主体或者实施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范围是社会公共管理事务而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青政办[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青政办[2007]14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和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围绕我省“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增强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经过不懈努力,在《纲要》确定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等目标任务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形成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发展氛围。

2024年综合行政执法三年工作总结(2篇)

2024年综合行政执法三年工作总结(2篇)

2024年综合行政执法三年工作总结____年,是我所在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三个年头。

在过去的三年里,我们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上级领导的决策部署,全力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发展。

在总结过去三年工作的基础上,我将依次从工作目标、工作成绩、问题分析和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

一、工作目标在过去三年里,我们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上级领导的决策部署,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局。

二、工作成绩1. 组织建设方面:我们加强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了人员素质。

通过增加培训投入,加强领导干部培训,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

2. 执法工作方面: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加强了执法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3. 风险防控方面:我们加强了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监测和控制。

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化解风险。

4. 绩效评估方面:我们建立了科学合理的综合行政执法绩效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工作成果,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三、问题分析在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1. 执法力量不足。

由于工作任务的增加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导致执法力量不足,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

2. 执法标准缺乏一致性。

由于各部门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执法行为存在差异,不利于法治环境的形成。

3. 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工作效率不高,执法质量也无法保证。

4. 社会认识度不高。

由于社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不足,导致执法工作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策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加强培训,拓宽人才引进渠道,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2. 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1〕3号)各设区市商务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的要求,我们组织部分设区市商务局法制机构负责人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程序征求了基层商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印发你们,并请转发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

第四条县以上商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执法部门和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同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领导机构报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双重管理部门,按照省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一)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2.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3.建立并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4.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5.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6.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行政决策规定;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3.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3.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1.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政府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行政执法过错的问题,导致对社会利益的损害和公众的不满,因此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已经成为十分必要的制度安排。

一、对行政执法过错的定义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社会利益损失及行政执法失信行为的行为,例如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滥用权力,或者是出现了错误的证据采集、处罚执行、证据审查等操作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造成危害到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二、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惩处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更是为了推进我国政府依法行政的建设,同时也能起到预防和纠正失信行为的作用。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看,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且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未能遵守法定程序和规定,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行政执法过错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处罚。

其次从社会的角度看,行政执法过程中若出现权力滥用、违规操作等行为,会导致公众信任的降低,甚至会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仅可以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还能增强公众对行政部门的信任度。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虽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部门职权的发挥不充分,导致行政执法不能顺畅地进行。

2.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和司法不公等问题,在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3.存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有的部门对于下属工作质量的监督不够,导致违规操作等行为得以继续存在。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设,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等措施,实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标准版)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篇(标准版)

建立与健全政府系统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公共行政以及官员个人任职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是责任政府构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要把责任政府的理念转变为现实的行动,最切实际的举动就是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对责任政府的构建有着重大的作用与意义。

本文是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者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者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者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旳基本方针,加紧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旳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

推进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遵法、积极使用措施,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行行政惩罚,履行行政职责。

严禁设定和实行没有法律根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公布行政管理规范,保证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告处,公布查询。

商贸总企业工作人员接听、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管与本人分管业务与否有关,均必须尽量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措施,严禁敷衍搪塞、简朴处置。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旳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旳基础上,针对事物旳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旳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献旳,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征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照《国务院有关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旳告知》(国发[2023]23号)、《江苏省实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措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轻易引起歧义旳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旳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旳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旳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旳审批事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告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旳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旳条件与程序以及立案旳内容、方式与程序。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____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____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____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____、商业____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____(____)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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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5.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商务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因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上级商务管理机关对作出执法过错的执法单位或有关执法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求避免或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商务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并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商务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一)本执法机关及其行政领导为错案责任人的;
(二)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错案责任的,本级机关难以认定的;
(三)错案责任人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复核的案件;
(四)应当由上一级商务管理机关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而对行政执法行为有异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四)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五)执法人员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属于不追究范围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责任确认
第九条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或案件承办人,下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过错案责任由执法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执法单位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命令指使执法人员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经过审核后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与案件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追究领导责任。

有关领导批示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批示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行为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造成错案的,由主管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经集体合议研究造成执法错案的,由集体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其主要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执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故意造成错案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材料的;
(四)阻挠管理机关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的;
(五)执法过错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商务管理机关形象的;
(六)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自觉纠正执法错案的;
(二)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追究过错责任表现积极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执法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纠正、变更或撤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资格,吊销执法证,追赔相应费用,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消,开除。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商务管理部门法制、人事、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

办案人员与执法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错案经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立案的错案,应当组织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属于责令纠正、更正或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和依法应予经济赔偿的,由法制机构承办;属于其他形式办理、处分的,由法制机构移送人事、监察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书面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过错的性质、责任分担、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执法过错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行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应
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和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形式、时间等。

决定书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直接送达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复核。

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的管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申诉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法制、人事、监察机构按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法制机构应当会同人事、监察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建议,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复查或复核材料,法制、人事、监察机构具体执行的材料,以及会议记录本等。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文书,由青海省商务厅统一制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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