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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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
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我们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专项说明:
一、公司对外担保均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经董事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发生额16973 万元,报告期
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28973万元。
三、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担保下
降900万元,期末担保余额为 13170万元,系公司按持有的股权比
例对寿宁牛头山水电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四、截止2007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合计42143 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担保余额合计28973 万元,为参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担保合计13170万元】。担
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0.60%,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五、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其完整性、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林永经
黄家骅
徐军
二00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