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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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整治规范

二O一五年十一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整治目标 (1)

2 术语和定义 (1)

2.1 医药化工行业 (1)

2.2 挥发性有机物 (2)

2.3 清洁生产 (2)

2.4 最佳可行技术 (2)

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2)

2.6 气相平衡管技术 (3)

2.7 二次污染 (3)

2.8 源头控制 (3)

2.9 末端治理 (3)

3 整治要求 (4)

3.1 源头控制要求 (4)

3.2 过程控制要求 (7)

3.3 末端治理要求 (8)

3.4 管理要求 (9)

4 信息公开要求 (12)

4.1 信息公开流程 (12)

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12)

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2)

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13)

5 相关责任和职责 (13)

附件1 企业验收标准 (14)

附件2 推荐处理工艺一览表 (17)

附件3 信息公开表 (19)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全面解决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按时、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企业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

——至2015年底,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

——至2016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医药化工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医药化工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医药化工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医药化工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本规范所指医药化工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2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 种化合物。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4 最佳可行技术

最佳可行技术是针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整体上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与某一时期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得到应用,适用于不同应用条件下的一项或者多项先进可行的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监测

设备,定期监测化工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原料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6 气相平衡管技术

常温常压下的一些有机物物储罐可采用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使得逸出的气相有机物在闭路中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源。

2.7 二次污染

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而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的再次污染。通常,二次污染的危害比一次污染严重,并由于其形成机理复杂,防治也较困难。

2.8 源头控制

应用物质材料、生产工艺或操作技能在源头减少消除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它包括减少使用有害物、能源、水或其他资源以及通过节能和更有效地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的实践。

2.9 末端治理

指在生产过程中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末端治理在环境管理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它有利于消除污染污染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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