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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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

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2021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三章调控与储备第四章产业发展第五章应急保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流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粮食流通应当遵循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粮食安全责任,加强对粮食流通工作的领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制度和宏观调控制度,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建立现代粮食仓储、物流和应急保障设施体系,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承担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产业促进和设施建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职能,以及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粮食流通及其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持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有效供给。

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区应当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主销区应当稳定区域内粮食自给率和区域外粮源供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流通安全风险评估、粮食品质测报机制,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区域内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供应等情况以及评估结果。

农业部公告第188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考评结果

农业部公告第188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考评结果

农业部公告第1889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考评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1•【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889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889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等53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等7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节能产品及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两个质检机构(附件3)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2. 2013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3. 2013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销名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3年1月11日附件1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序┃机构名称┃检测范围┃机构法定┃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审查认可证书编号┃┃号┃┃┃代表人┃┃┃┣━━╋━━━━━━━━━━━━━━━━━━━━━━━╋━━━━━━━╋━━━━━╋━━━━━━━━━╋━━━━━━━━━┫┃┃新疆农垦科学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1┃┃食品┃王新华┃┃┃┃┃(石河子)]┃┃┃(国)字第0027号┃认)字FC第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饲料及饲料┃┃[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2┃┃┃唐承明┃┃┃┃┃验测试中心(南宁)]┃添加剂┃┃(国)字第0080号┃认)字FC第553号┃┗━━┻━━━━━━━━━━━━━━━━━━━━━━━┻━━━━━━━┻━━━━━┻━━━━━━━━━┻━━━━━━━━━┛(续表)┏━━━┳━━━━━━━━━━━━━━━━━━━━━━━━┳━━━━━━━━━┳━━━━━┳━━━━━━━━━━┳━━━━━━━━━┓┃序┃机构名称┃检测范围┃机构法定┃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审查认可证书编号┃┃号┃┃┃代表人┃┃┃┣━━━╋━━━━━━━━━━━━━━━━━━━━━━━━╋━━━━━━━━━╋━━━━━╋━━━━━━━━━━╋━━━━━━━━━┫┃┃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农业部农┃┃┃[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3┃┃农产品┃潘希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国)字第0107号┃认)字FC第554号┃┣━━━╋━━━━━━━━━━━━━━━━━━━━━━━━╋━━━━━━━━━╋━━━━━╋━━━━━━━━━━╋━━━━━━━━━┫┃┃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农业部农┃┃┃[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4┃┃农业环境┃潘希波┃┃┃┃┃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国)字第0112号┃认)字FC第555号┃┣━━━╋━━━━━━━━━━━━━━━━━━━━━━━━╋━━━━━━━━━╋━━━━━╋━━━━━━━━━━╋━━━━━━━━━┫┃┃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农作物种子及转┃┃[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5┃┃┃周向阳┃┃┃┃┃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基因产品成分┃┃(国)字第0092号┃认)字FC第556号┃┣━━━╋━━━━━━━━━━━━━━━━━━━━━━━━╋━━━━━━━━━╋━━━━━╋━━━━━━━━━━╋━━━━━━━━━┫┃┃青海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6┃┃农产品┃金青龙┃┃┃┃┃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宁)]┃┃┃(国)字第0146号┃认)字FC第557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部┃微生物肥料及┃┃[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7┃┃┃王道龙┃┃┃┃┃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食用菌菌种┃┃(国)字第0116号┃认)字FC第558号┃┣━━━╋━━━━━━━━━━━━━━━━━━━━━━━━╋━━━━━━━━━╋━━━━━╋━━━━━━━━━━╋━━━━━━━━━┫┃┃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2013]农质检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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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农(质监┃┃47┃┃┃赵存发┃┃┃┃┃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产品成分┃┃(国)字第0003号┃认)字FC第597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48┃┃果品及苗木┃李云伏┃┃┃┃┃测试中心(北京)]┃┃┃(国)字第0177号┃认)字FC第598号┃┣━━━╋━━━━━━━━━━━━━━━━━━━━━━━━╋━━━━━━━━╋━━━━━╋━━━━━━━━━━╋━━━━━━━━━┫┃┃湖北省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畜禽┃┃┃[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49┃┃畜禽产品┃肖后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国)字第0046号┃认)字FC第599号┃┣━━━╋━━━━━━━━━━━━━━━━━━━━━━━━╋━━━━━━━━╋━━━━━╋━━━━━━━━━━╋━━━━━━━━━┫┃┃福建省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渔业环境及┃┃[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50┃┃┃黄种持┃┃┃┃┃试中心(厦门)]┃水产品┃┃(国)字第0055号┃认)字FC第600号┃┣━━━╋━━━━━━━━━━━━━━━━━━━━━━━━╋━━━━━━━━╋━━━━━╋━━━━━━━━━━╋━━━━━━━━━┫┃51┃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棉花品质┃喻树迅┃[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验测试中心]┃┃┃(国)字第0064号┃认)字FC第601号┃┣━━━╋━━━━━━━━━━━━━━━━━━━━━━━━╋━━━━━━━━╋━━━━━╋━━━━━━━━━━╋━━━━━━━━━┫┃┃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52┃┃农药及农药残留┃朱建华┃┃┃┃┃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国)字第0161号┃认)字FC第602号┃┣━━━╋━━━━━━━━━━━━━━━━━━━━━━━━╋━━━━━━━━╋━━━━━╋━━━━━━━━━━╋━━━━━━━━━┫┃┃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水产品及┃┃[ 2013]农质检核┃( 2013)农(质监┃┃53┃┃┃张利民┃┃┃┃┃验测试中心(烟台)]┃渔业环境┃┃(国)字第0136号┃认)字FC第603号┃┗━━━┻━━━━━━━━━━━━━━━━━━━━━━━━┻━━━━━━━━┻━━━━━┻━━━━━━━━━━┻━━━━━━━━━┛附件22013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一批)┏━━┳━━━━━━━━━━━━━━━━━━━━━━━┳━━━━━━━┳━━━━━━━━━┳━━━━━━━━━━┳━━━┓┃序┃质检中心全称┃监测范围┃承建单位┃审查认可证书号┃备注┃┃号┃┃┃┃┃┃┣━━╋━━━━━━━━━━━━━━━━━━━━━━━╋━━━━━━━╋━━━━━━━━━╋━━━━━━━━━━╋━━━┫┃┃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农用动力机械┃吉林省农业机械试┃(2013)农(质监认)┃复查┃┃1┃┃┃┃┃┃┃┃心(长春)┃及零配件┃验鉴定站┃字FC第604号┃评审┃┣━━╋━━━━━━━━━━━━━━━━━━━━━━━╋━━━━━━━╋━━━━━━━━━╋━━━━━━━━━━╋━━━┫┃┃┃┃重庆市农业机械鉴┃(2013)农(质监认)┃复查┃┃2┃农业部水泵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水泵产品┃┃┃┃┃┃┃┃定站┃字FC第605号┃评审┃┣━━╋━━━━━━━━━━━━━━━━━━━━━━━╋━━━━━━━╋━━━━━━━━━╋━━━━━━━━━━╋━━━┫┃┃┃┃山东省种子管理┃( 2013)农(质监认)┃复查┃┃3┃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作物种子┃┃┃┃┃┃┃┃总站┃字FC第606号┃评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农┃( 2013)农(质监认)┃复查┃┃4┃农业部亚热带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亚热带农机具┃┃┃┃┃┃┃┃机鉴定站┃字FC第607号┃评审┃┣━━╋━━━━━━━━━━━━━━━━━━━━━━━╋━━━━━━━╋━━━━━━━━━╋━━━━━━━━━━╋━━━┫┃┃┃┃黑龙江省农业机械┃( 2013)农(质监认)┃复查┃┃5┃农业部农机作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机械┃┃┃┃┃┃┃┃运用研究所┃字FC第608号┃评审┃┣━━╋━━━━━━━━━━━━━━━━━━━━━━━╋━━━━━━━╋━━━━━━━━━╋━━━━━━━━━━╋━━━┫┃┃┃┃黑龙江省农业机械┃( 2013)农(质监认)┃复查┃┃6┃农业部种植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种植机械┃┃┃┃┃┃┃┃试验鉴定站┃字FC第609号┃评审┃┣━━╋━━━━━━━━━━━━━━━━━━━━━━━╋━━━━━━━╋━━━━━━━━━╋━━━━━━━━━━╋━━━┫┃┃┃┃中国热带农业科学┃( 2013)农(质监认)┃复查┃┃7┃农业部热带作物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热带作物机械┃┃┃┃┃┃┃┃院农业机械研究所┃字FC第610号┃评审┃┗━━┻━━━━━━━━━━━━━━━━━━━━━━━┻━━━━━━━┻━━━━━━━━━┻━━━━━━━━━━┻━━━┛附件32013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撤销名单(第一批)┏━━┳━━━━━━━━━━━━━━┳━━━┳━━━━━━━━━━━┳━━━━━━━━━━┳━━━━━━━━┳━━━━━┓┃序┃┃监测┃┃┃审查认可证书┃┃┃号┃质检中心全称┃┃承建单位┃审查认可证书号┃┃备注┃┃┃┃范围┃┃┃届满日期┃┃┣━━╋━━━━━━━━━━━━━━╋━━━╋━━━━━━━━━━━╋━━━━━━━━━━╋━━━━━━━━╋━━━━━┫┃┃农业部节能产品及设备质量监┃节能┃天津市农机系统能源利┃( 2009)农(质监认)┃┃┃┃1┃┃┃┃┃2012年12月31日┃撤销机构┃┃┃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产品┃用测试站┃字FC第349号┃┃┃┣━━╋━━━━━━━━━━━━━━╋━━━╋━━━━━━━━━━━╋━━━━━━━━━━╋━━━━━━━━╋━━━━━┫┃┃农业部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建材┃湖南省乡镇企业产品质┃( 2009)农(质监认)┃┃┃┃2┃┃┃┃┃2012年12月31日┃撤销机构┃┃┃测试中心(长沙)┃产品┃量监督检测中心┃字FC第35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苏农业[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业[2008]59号)各市、县(市、区)农林(农业)局:耕地质量监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监测点标准化建设和监测程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更好地为全省耕地质量建设、指导农民科学施肥服务。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耕地质量监测是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包括耕地质量监测点设置、样品采集、分析化验、资料整理与应用、人员的选择、培训与表彰、经费来源与使用等。

第三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必须按本办法和《江苏省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市、县(市、区)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当地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

第四条省级耕地质量监测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以下简称省土肥站)负责。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土肥站(农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第五条监测点主要设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商品粮棉油基地、优质农产品基地、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及城市郊区永久性蔬菜基地内。

监测地块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当地优势农产品布局、主要耕作制度、土壤类型、生态环境、农户管理水平等因素,尽量远离城镇、村庄、公路,并确保长期不被占用。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食安委[2010]1号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食安委[2010]1号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苏食安委﹝2010﹞1号)各成员单位:《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一、省委宣传部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企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

农业实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目录一、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江苏省行政许可监督暂行规定》3《江苏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4《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5《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6《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7《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9《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10《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11《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8《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类19《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1《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2《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3《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4《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5《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三、农业类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9《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30《农产品包装盒标识管理办法》3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32《苏州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3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34《江苏省实施〈农业推广法〉办法》35《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7《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38《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39《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0《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41《江苏省种子条例》4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43《植物检疫条例》4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45《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46《农药管理条例》4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4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9《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0《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51《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52《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5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5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56《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57《肥料登记管理办法》58《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5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60《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规章)》61《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62《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63《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四、林业类6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6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67《森林防火条例》68 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7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72《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7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7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7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6《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77《森林病虫防治条例》78《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79《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80《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8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8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83《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8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8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86《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87《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88《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89《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90《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91《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92《林业统计管理办法》9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五、畜牧兽医类9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95《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96《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9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9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99《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100《种畜禽管理条例》101《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10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103《兽药管理条例》104《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105《兽药注册办法》106《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10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08《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09《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1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1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114《饲料采样办法》115《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16《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117《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118《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章)》119《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120《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等管理办法》121《江苏省动物防疫监督抽样管理暂行办法》122《江苏省动物防疫证、章及标志管理暂行办法》123《江苏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124《江苏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125《江苏省动物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26《江苏省检疫合格动物产品分割包装加封验讫标志暂行办法》127《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28《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29《进口兽药管理办法》13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标志图案的通知》13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3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33《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13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135《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136《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3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138《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六、农机类1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140《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41《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142《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4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14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45《拖拉机登记规定》146《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147《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148《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4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50《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5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七、渔业、水产类15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5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154《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155《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5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57《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158《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15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16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62《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6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16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八、其它类165《蚕种管理办法》16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167《草种管理办法》168《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转瞬即逝,一转眼我都大四了,三年的大学生活已经结束。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烟草、饲料、畜牧、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持续改进;(三)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四)加强监管,强化责任。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制定和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农产品生产质量管理第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合理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方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措施、产品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确保标识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追溯。

第三章农产品流通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流通的技术规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第十七条农产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进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

第三条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以及其他相关资金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耕地质量工作机构承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等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协同做好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包括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管理,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检查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工商、卫生、质量监督、商务、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粮食等有关部门和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经批准设立的屠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一)出场肉类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二)造成病害猪流入市场的;(三)屠宰死猪、对肉类产品灌水、掺杂、掺假的;(四)发现生猪疫情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五)未凭农业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未经批准的屠宰场进货,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苏农提复〔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99号提案的答复苏农提复〔2022〕100号农工党江苏省委: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研究及管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高度重视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持续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安全利用管控措施,积极探索和研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技术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顺利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一、试点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2016年“土十条”实施以来,我省依据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及加密调查等结果,启动“江苏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安全利用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根据耕地土壤受污染状况,选择超标点位较集中、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的区域,依据土壤类型、污染种类,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

组织从事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的相关专家参与了试点工作,既有的农田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在试点示范项目区得到较好应用与转化。

经过3-5年的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各地探索集成了一批可复制、易推广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技术模式,为耕地分类管控、全面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技术人才支撑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提升我省耕地土壤科学治污、精准防污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技术指导的通知》等文件,全面部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法律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是立法基本精神的核心体现,对整部法律中其他各项具体规定具有指导作用。

本章共有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管理体制、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国家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和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等内容。

1、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大部分是直接来源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

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保证人们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产品质量状况总体上不断提高,但亟待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虽已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但食品卫生法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活动;产品质量法只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专门制定了本法。

本条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作为城镇居民的主要食物来源,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国务院1992年就出台了《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997年后我国农产品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并提升农业效益的新阶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作为一项工作重点,自2001年开始,以启动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线,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监管、质量追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市场条线业务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

(C)A、只涉及消费品市场B、涉及非市场领域C、涉及整个市场D、只涉及有形市场2、商品零售场所的下列哪些行为,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D)A.高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B.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C.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D.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含义是()。

(B)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管市场监督机构及其活动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主要机关C、工商行政管理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要机关4、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展销会已经结束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要求赔偿。

(A)A、展销会举办者B、展销会监管者C、展销会场地提供者D、展销会批准单位5、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纪人是从事()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D)A、代理、中介、拍卖B、代理、行纪、期货C、代理、行纪、咨询D、代理、行纪、居间6、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A、销售鲜活商品B、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销售商品C、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D、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7、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C)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C、擅自改变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8、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并不提供()服务。

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与对策要点

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与对策要点

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与对策要点
吴建坤
【期刊名称】《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 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建设搞得轰轰烈烈!是什么原因?重点是什么?困难在哪里?如何更好地推进?本人根据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体会.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吴建坤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林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南京,2100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7
【相关文献】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黔东南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调查 [J], 刘跃平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难点、重点及对策建议——张家港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践的几点启示 [J], 费新东;闵小平;张超
3.“十二五”期间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难点和对策措施 [J], 郭云峰;马兵;刘新中;程波
4.宣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J], 王志芳;彭志炜
5.“一带一路”建设与中国海外利益维护:难点、要点和重点 [J], 郎帅;辛璐璐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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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专项经费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发改、财政、科技、卫生、质监、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环保、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产地安全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区域设置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点:(一)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区;(二)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水源区;(三)大、中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四)重要农产品生产区;(五)其他需要监测的区域。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依法规定禁止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批准单位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禁止生产特定农产品的区域可以生产其他农产品。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地污染修复和治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并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产品产地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用生产资料产品以及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监督抽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从事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记载其产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第十八条鼓励研制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以及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支持农业投入品更新换代。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并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并自觉保护产地环境,及时回收、清除农业投入品使用过程中余留的各种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保鲜剂;(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所使用的材料、添加剂,农产品盛装、贮存设备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积极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和受检情况记录档案。

档案格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向产品采购者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报告所在地农业、工商部门。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批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包装,无法包装的应当采取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予以标识。

第二十七条包装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包装材料、容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二)包装场所卫生条件、用水符合要求,有必要的冷藏设施、消毒设备;(三)包装人员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包装和标识上应该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进口农产品应当附中文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名牌农产品等认证认定或登记的农产品,应当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

第三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供货单位)、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第六章农产品经营第三十一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二)对所有入场交易的农产品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三)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四)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五)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购销台帐,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

农产品购销台帐要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购销台帐。

第三十三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并报请当地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产品可凭认证认定证书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不按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六)病害、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农产品。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环节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拒绝接受抽查的,按产品不合格论处。

第三十八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领域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抽检,及时查处各类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风险分析、预测、评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根据突发事件登记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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