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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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古罗马法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罗马法的成长演变过程,理解罗马法发达的原因及其对近现代法制的重大影响。

教学重点:罗马法法的历史沿革;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法的人法、物法制度;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3课时

第一节罗马法概述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罗马法的历史演变

1、王政时代(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6世纪)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城邦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王政时代的时期主要是习惯法,来源

于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

2、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共和国时期,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的加剧,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早的立法文献。此外,还有各种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共和国后期,罗马成文法获得进一步发展。

3、帝政时期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在此基础上形成两大学派,后来又出现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不断发展。帝国前期,皇帝敕令逐渐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的活动日益受到限制。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帝国后半期,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在帝国后半期,鉴

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日趋瓦解,统治集团迫切要求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汇编成为法典,从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编纂传统。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时,中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的《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律阶梯》等四部法律文献先后完成。

(二)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

1、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各类民众大会对罗马法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3、《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平民继续斗争,结果使元老院于公元前452年成立

由执政官、平民、贵族代表组成的立法十人团,并派遣三位使节专程赴雅典考察梭伦立法,于公元前451年在罗马广场上公布了《十二表法》中的前十表,次年公元前450年改组立法十人团后,又补充了两表。

4、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5、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2)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4)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衡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6、《国法大全》的编纂

(1)公元529年,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这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

(2)公元533年底公布了《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

为《法学阶梯》;公元533年出版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3)至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于公元565年出版了《查士丁尼新律》。(4)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相对于教会法大全而言)

第二节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特征

一、渊源

1、习惯法——罗马的习惯法是由氏族古老习惯传统、当时社会通行的各种习惯以及法院的判例组成,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罗马法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阶段。

2、各种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民众大会、兵员大会和平民大会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是罗马共和国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由过去的氏族长老会议演变而来,主要由退职的高级管理组成,其职权非常广泛。元老院本质上是资议机构,享有一定立法职能。刚开始元老院没有立法权,它的意见只有咨询性质。后来,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得到元老院的批准才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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