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法律思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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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

——这种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是对 罗马法律实践的理论概括和升华, 它标志着罗马法学的高度成熟。
材料一、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材料二、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材料三、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 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 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 承人。 材料四、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 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 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 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独立宣言》
罗马法对于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
为新兴资产阶级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 源,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 封建势力发展资本主义提供了有力理论武器; 明确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后 世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为资产阶级的 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 陆国家立法所遵循的范本。 对现代世界的立法和司法产生重要影响。
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不 断 发 展 走 向 成 熟 完 备
罗马国家的发展过程
疆 域 扩 大 、 奴 隶 制 统 治 的 发 展
习惯法 形成 罗马建城 成文法 习惯法到成文法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十二铜表法》 罗马共和国 公民法
发展 万民法 公民法到万民法是对外扩张的结果 成熟 自然法
罗马帝国
东罗马帝国
注意两个方面: 奴隶制社会的法律
(包括罗马共和国、罗马帝国、 ①时间范围 东罗马帝国时期) ②组成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自 然法。核心内容:承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罗马法是欧洲最早的一部系统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

五、自然法理论
❖ 自然法与神法是相同的,自然法是神意的体现。世 界万物遵循自然法,实际上是因为它是上帝的意志 的体现,万物都在神意的支配下,自然法本身就是 上帝的意志,是由上帝制定、解释和颁布的。这样, 西塞罗的自然法也就成了神法。由于人与神共同具 有理性,而神明的灵智是不可能没有理性而存在的, 神明的理性也不可能不具有确认合理性或错误的行 为的能力,所以,自然法是与神明的理性同时产生, 且同时存在的。自然法也是神明确认正确与错误的 行为的能力的反映,是神明的意志的体现。
古罗马法律思想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四、法学的论证
❖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

古罗马法律思想古罗马法律思想在人类法律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奠定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从公平正义、法律平等到个体权利保护等各个方面,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与实践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深刻启示。

本文将从法律渊源、法律思想体系以及古罗马法律的影响三个方面,介绍古罗马法律思想的重要性。

一、法律渊源古罗马法律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9年的罗马共和国时期。

当时,罗马的政治权力逐渐从国王转向贵族议会,法律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得以系统化。

古罗马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法典、法律案例以及执政者的执政教令。

首先,法律渊源之一是法典,即成文法。

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典以《十二表法》最为著名。

《十二表法》成文化了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并让法律规则对于公民来说更为透明和可操作。

其次,法律渊源之二是法律案例,即普通法。

普通法制度源于法律实践,通过法庭审判的案例总结出的法律规则。

古罗马的法律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最后,法律渊源之三是执政者的执政教令,即法令。

执政者在任期间颁布的教令对古罗马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尤其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君主专制制度使得法令成为重要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思想体系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体系主要包括公平正义、法律平等以及个体权利保护。

首先,古罗马法律思想强调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公正无私,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

古罗马法律制度致力于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的适用和司法的审判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古罗马法律思想倡导法律平等。

法律平等指法律对于所有公民都应该平等适用,不存在特权和歧视。

古罗马法律体系追求了法律对所有人的普遍适用性,确保个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

最后,古罗马法律思想注重个体权利保护。

个体权利保护指法律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古罗马法律体系通过规定个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保障了个体的基本权益,并为后世的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

三、古罗马法律的影响古罗马法律思想对于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罗马私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古罗马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是古代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下面我们将对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罗马私法的体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家庭法三个基本部分。

人身权是指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利,财产权是指个人的财产权利,家庭法则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三个基本部分构成了罗马私法的核心内容,反映了古罗马社会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安排。

其次,罗马私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契约法、侵权法和继承法。

契约法是指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侵权法是指个人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继承法是指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的继承和分配。

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构成了罗马私法的重要内容,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再次,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内容反映了古罗马社会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特点。

古罗马社会重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利,注重契约的自由和平等原则,重视家庭的稳定和传承。

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内容,体现了古罗马社会的法律文明和制度成熟,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最后,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内容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私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影响了欧洲大陆法系和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成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私法的体系和内容,为后世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制度范本。

综上所述,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是古代法律史研究的重要课题,它体现了古罗马社会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特点,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总结罗马私法的体系与内容,加强对古代法律文明的理解和把握,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古代罗马的政体和法律
②近代初期,西方资产阶级根据自然法思想,制定了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这些法律都以罗马法的理论为基础,从中发展出反映资产阶级要求的“天赋人权”、“权利平等”的自然权利。
③罗马法的影响还波及到亚洲。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中国的民法,都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我国现在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签了罗马法的原则。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一、古罗马的政制
1.共和政体
(1)建立:公元前6世纪末,推翻君主制,建立共和国。
(2)机构
①执政官是共和国的最高官职。
②元老院是国家决策机构,实行政事共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③公民大会是平民可参加的会议。
④平民保民官可以监督政府行为。
2.帝制的建立
A、原因——①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疆域广阔,成为地中海的霸主。②阶级矛盾尖锐,共和政体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什么说罗马法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提示:(1)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制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2)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某些诉讼原则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保护人制度”、“不告不理”等原则也继承于罗马法。
(3)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也受古罗马法的影响。
2、特点(与公民法相比,有三大突破)
⑴适用范围:适用于罗马境内各族人民。
⑵内容:不触动公民法体系,借鉴外邦人法规,注重调解私人关系。
⑶形式: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3、作用: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帝国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自然法——一种法律观念。(西塞罗)
表现:强调自然法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认为在自然法体系下,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古罗马法律体系是世界历史上极具影响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为现代法律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三个方面,详细探究古罗马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律思想方面1.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强调平等和公正。

古罗马法对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以及法官公正裁决的要求,对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法律强调平等和公正,无论身份背景,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庭审。

2.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古罗马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启发了现代法律对法律普遍性的追求,使法律成为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3. 古罗马法律思想强调合同精神的重要性。

古罗马法律体系鼓励合同的自由签订和履行,充分体现了合同精神。

现代法律也高度重视法律约束力和契约精神,合同法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制度方面1.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古罗马的《普法斯》(Justinian's Code)是历史上第一部以成文形式系统收集法律的法典,为现代法典的编纂提供了重要参考。

现代法典制度的建立和法律规范的整理,借鉴了古罗马的法典制度。

2.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奠定了法律专业化的基础。

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律师制度和法庭程序,对现代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现代法律界的律师和法官,成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平等的重要力量。

3.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注重证据的重要性。

古罗马法律体系要求法官基于充分的证据作出裁决,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现代法律制度也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判决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法律文化方面1.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深刻融入了罗马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为今天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

现代法律文化强调法治,追求法律的公正和普及,这些价值观受到了古罗马法律文化的启发。

谈谈对罗马法的认识

谈谈对罗马法的认识

谈谈对罗马法的认识
罗马法是指按照共和时期罗马准则、普遍适用于古罗马法律体系形成的传统法律,它是欧
洲法律历史上最重要的民法体系,被认为是欧洲民族共同文化遗产,也是现今民法所基础
的法律体系,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国。

罗马法的思想
1、法律的唯一性:罗马法是一种唯一性的法律,它不仅唯一确定了法律的本质和构成方式,而且使法律成为制约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确保社会以法律的方式发展;
2、权利的责任分离:权利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权利和人民享受权利的权利;责任是指政
府行使权力或者受到人民享受权利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罗马法中,权利和责任是
分离的,因而受到很多国家的推崇和重视;
3、定量明确的原则:罗马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的社会行为,它把法律的原则定性明确,
并以具体的精确性来规范社会行为,以实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这是罗马法明文规定不
能破坏的原则。

罗马法在新社会环境下的作用
1、罗马法为各国政府执政提供合法性:罗马法集合了“国家为民服务、人民享有群众权利”的原则,维护国家政治稳定,为国际政治外交提供可靠的合法基础;
2、罗马法为各种贸易活动提供有效的法律准则:罗马法严格定义了国内和国际贸易活动
的准则,保护各方交易合同和权利,降低贸易风险;
3、罗马法可以帮助各国政府灵活处理社会冲突和矛盾:罗马法既保护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又规定了政府机构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的来说,罗马法是以社会稳定为出发点,以公共利益、权利和责任、定量与精确的原则
为目的,努力促进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历史性的法律形式,它极大地促进了各
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为我们当今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

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古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充满丰富历史、变迁和特点的体系。

它的演变过程中经历了从部落法到成文法的转变,展示了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实践性。

本文将从古罗马的法律源泉、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精神等方面,探讨古代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源泉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的部落法。

这是一种以习俗、传统和共同理解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阶段,法律的制定和解释都是由政治和宗教领袖来完成的。

然而,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和扩张,这种部落法逐渐不能满足帝国统一的需要。

为了适应帝国的需要,古罗马开始制定成文法。

据历史记载,最早的成文法是十二表法,它于公元前450年制定。

这是一部根据部落法编纂的法典,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

它不仅为法律制定提供了准则,也为法律的解释提供了范本。

随后,随着帝国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的实用性。

在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更是一种实践性的工具。

罗马人非常重视法律的执行,认为只有法律的切实执行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因此,他们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庭制度,以确保法律的实施。

这种实用性的特点不仅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上,也反映在法律的执行和实践中。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其精神的多元性和灵活性。

虽然古罗马法律制度在原则上建立了公正和平等的基础,但对某些具体情况的处理上也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罗马的法律思想家们认识到,法律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做出调整和变通,以保证公正和实施。

因此,他们发展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原则和解释方法,以满足不同个案的需求。

古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也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社会变迁和政治压力。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和统治面积的增加,对法律制度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因此,古罗马的法律制度逐渐向更为集中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帝国越来越重视法律的制定、解释和执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总之,古罗马法律制度的演变与特点展示了其丰富多样性和实践性。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概述一、背景知识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城邦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发展成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

在这个过程中,古罗马先后经历了王政时期(前8世纪一前6世纪)、共和国时期(前510---前27)、帝国时期(前27—公元476)这三个发展时期。

公元1--2 世纪的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是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

其后,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开始走向衰落。

公元330年,罗马迁都君士坦丁堡。

公元395年,整个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个部分,西罗马帝国在奴隶和平民起义的打击下,加上受到蛮族的入侵,于公元476年灭亡。

东罗马帝国存在的时间较长,它在逐步推行封建化的过程中建立了拜占庭帝国,直到公元1453年才为东方的奥斯曼帝国所灭亡。

[关键词:“狼孩”、罗慕努斯、拉丁人与萨宾妇女、小塔克文、凯撒、屋大维/奥古斯都、罗马的三次征服(耶林)、Rome wasn’t built in d day. All roads go to Rome. Do in Rome as Roman does.法西斯笞棒、白鹅的功勋]第三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二、古罗马的法律和法律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对后世的影响首推其精致的法律制度。

共和时期古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前451一前450)。

帝国时期,特别是公元1——2世纪,是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大发展,罗马的立法,特别是“私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同时,罗马法学相当繁荣,成就斐然。

更值得一提的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所编纂的《罗马法大全》,它完整和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铡度的发展产生了无以伦比的影响。

罗马法是继古希腊之后在西方产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伟大成就,其法律制度是古代奴隶制社会中体系最为庞大和精巧的法律制度,对近代和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极其深远。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
第一讲、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代表人物: 1.苏格拉底:自然法优于人定法,服从城邦的法律是公民的 义务。 2.伊壁鸠鲁:主张唯物论、无神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 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 法律的遵守。 3.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芝诺,认为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 一切人自然平等,是同意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自然规律就 是自然法,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4.柏拉图:从哲学王的统治到根据法律的统治的转变。 5.亚里斯多德:主张良法之治。两层含义:已成立的 发了获 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 法律。
二、代表人物
• 2.德沃金 整体性法律观:法律由规则、原则与政策构成。 公民权利理论
3.罗尔斯 正义的两个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 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它们: (1)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差别原则); (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即机会 的公平平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相对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即只有在满足了所有 人的基本平等自由之后,才能涉及社会利益和机会的分配。不能因为 较大的经济利益而侵害到公民上述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罗尔斯正义 理论与功利主义最大的区别,也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精髓和特色所在。
三、自然法学与价值分析方法
1.法学价值分析方法:从一种价值入手对一法律制度的评价,以一 种超越现行法的姿态对现行法进行批判。 2.法学价值分析方法的理论假设 (1)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2)人类必有共性。人有共同的本性,法律应当顺应人性使人得 到发展,凡是妨碍人性发展的法律都是恶法。 (3)普遍的法律才适合人的天性。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
论的价值定向
第四章 古罗马波利比、西赛罗和罗马 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波利比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政体的起源及循环 二、混合政体 三、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
第二节 西赛罗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的定义和起源 二、政体形式 三、罗马共和国的国家机构
执政官(官员)、元老院、人民大会、护民官、 监察官
四、法律的起源及定义 五、自然法与制定法 六、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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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哲学观点:朴素的唯物主义 (二)伦理学观点:按照自然生活 (三)政治观点: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主张混 合式的世界国家和世界法律 (四)法律观点:极力鼓吹自然法

第三章 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正义论 二、哲学王统治 三、理想国与政体理论 四、《法律篇》中的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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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相 当程度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较大的依附性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

试论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比较论文摘要思想,即人对现象界的反映,划分成了不同的层次。

所谓的“感情”、“态度”、“信仰”,属于广义的思想,只不过它们仅是针对某种刺激的单纯反映,未经理性检验,因此处于思想的最底端,虽说如此,但却往往最能打动人心,最能促使人行动。

而以上“观念”经过哲学家重新思考、检验,即运用理性提升后形成了更高位阶的真正的“思想”,用以理解与解释人包括人在内的整个世界。

本文从古希腊罗马人对于“神”、“法律”、“政治共同体”三方面的思想进行比较,需要明确的是,不同语境下对“思想”的界定有所区别。

和希腊截然不同,罗马人往往凭借经验行事,未去反思整个帝国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罗马没有法律思想,只不过罗马的“法律思想”是在较低层次上存在的“观念”,没有达到希腊哲学家“反思和理解”的程度。

论文关键词神法律政治共同体一、希腊与罗马关于“神”的思想比较神话,是人对于“神”的理解,它本身也是一种思想。

源远流长的欧洲文化,特别是希腊神话和罗马神话,对欧洲乃至整个世界影响深远。

由于罗马神话是在继承希腊神话的基础上融合了本国神话,因此不少人都会将这两大神话体系混淆,但仔细研究则会发现,两者在世界构成、诸神及神性、英雄传说等方面的不同。

(一)希腊关于“神”的思想在希腊人看来,世界存在于一个椭圆形的宇宙中,宇宙又界分成天与地。

天,是永恒不变的;地,是不断变化的;而人类,恰恰是生活在天地之间的一种存在。

希腊神话《旧神谱》记载了天地的起源,描述世界形成的方向:世界之初是混沌和黑暗,而光明与爱最终打破黑暗而出现。

希腊神话关于世界的起源充满了天马行空的浪漫色彩,将自然和思维拟人化,最终表现光明和美丽。

豎由此可以看出,希腊的神并不像基督教的上帝,上帝创造世界,而在希腊,宇宙一直都存在,它既没有开始,也没有终结,就更谈不上创造。

宇宙从来不是神创造的结果,正是由于此,人才具有一种特殊的能力:探究自然。

因为自然是神所不能左右的,而且是永恒的、有规律的,而人恰有一种独特的理性可以把握这种规律。

总结古罗马法律思想

总结古罗马法律思想

总结古罗马法律思想古罗马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对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了巨大影响。

古罗马法律思想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包括法治、人权、社会公正、契约精神和雄辩等方面。

首先,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法治原则是其核心。

罗马法庭不仅要遵循书面法律,还要根据过去判例和规定的普遍法律原则作出判断。

这种法治思想代表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使个人和社会知道如何以及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其次,古罗马法律思想非常重视人权。

古罗马法律充分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公民有自由买卖财产的权利和订立合同的自由。

此外,古罗马法律还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并提倡人道主义。

这些人权观念在整个罗马帝国广泛传播,并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社会公正观念也是其独特之处。

罗马法庭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这一观念通过审判的公正性、公正的刑法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出来。

例如,罗马法将奴隶对待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保护他们的权益。

此外,在家庭法和继承法中,古罗马法律也包括对妇女和子女权益的保护。

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契约精神也非常重要。

契约在罗马法律中是一种被尊重和保护的法律行为。

它要求合同的签订双方遵守各自的承诺,并有法律手段来保护契约权益。

这种契约精神不仅促进了商业和经济的发展,还为个人提供了安全感和法律保护。

古罗马法律思想中的雄辩也是其显著特点之一。

在罗马法律文书中,辩论和论据的力量被广泛运用。

这种雄辩精神不仅在法庭上体现,也在法学教育和法律文书撰写中起到重要作用。

罗马律师和法学家重视辩论技巧和口头辩护的能力,这对培养律师和法官的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总结起来,古罗马法律思想具有多方面的特点,包括法治、人权、社会公正、契约精神和雄辩等。

这些思想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持续影响着今天的法律和司法实践。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影响将继续在法律界产生深远影响,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古希腊罗马阶段哲学家思想家门主要探讨如何建构理想的政治秩序。

如是以来,哲学家在思考国家治理和立项政治秩序建构中必然涉及到法律问题,其政治哲学以正义和理性为主要线索,蕴藏了丰富的法律思想,论述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律与正义、法律分类等。

他们的思考启发了后世,是近代古典自然法的重要渊源。

古罗马在继承古希腊法律思想基础上,又有了新的突破,由于罗马成文法的发达和重要实践,诞生了盖由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莫德斯提努斯五大法学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在后世通过罗马法复兴的形式,对西方两大法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具体说来古罗马法律思想有以下主要特点:1.经千年磨砺,渐进式发展,铸就罗马法。

以历史的长时段锻造罗马法。

正如罗马城不是一天造起来的一样,罗马法也不是一夜之间骤成的。

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的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的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

2.实践性突出,凝结着千年人类生活经验和理性智慧。

罗马法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

罗马法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多项因素,撇开政治的、经济的这些宏大的背景性的动因不论,仅就法本身来看,在一千余年的时间跨度中,罗马法从粗陋质朴走向精细缜密,有赖于法学家穷经皓首地著书立说,亲力亲为地解答、撰约、协助诉讼,条分缕析地对每一项法律规则的讨论与争鸣;有赖于裁判官通过拟制诉讼和扩用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拟制某种法定要素,或参照已有的法定诉讼形式,对社会中新衍生出的而立法又来不及规定专门的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和关系,以具体、灵活、变通的做法提供司法保护,以至于裁判官法成为市民法的活的声音;还有赖于普通社会民众的参与与推进。

可以说,罗马法诸项法律规则的形成,发端于当事人对纠纷的提起,确定于裁判官的裁决与处理,抽象化、理论化于法学家的著述。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古罗马法是世界法律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分支,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自然法思想扮演了重要角色。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体现在对公正、理性和人性的尊重上,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然法的根源自然法源自对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思考,认为存在独立于人类意志的普遍不变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主张的是一种普世的、超越特定时间和地域的法律观念,它强调人类共同的理性和道德观念,在法治上提供了一种客观标准。

罗马法对自然法的体现罗马法在实践中深刻地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

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律逐渐与道德、正义联系起来,不再仅仅是君王意志的体现,法律逐渐超越君权,成为具有理性和普遍性的规范。

罗马法的法官和学者在裁判和理论探讨中,常常会参考自然法原则。

例如,罗马法对契约、不当得利、过失侵权等问题的处理中,常常表现出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这反映了自然法对人性本质和道德价值的关注。

自然法精神的当代价值尽管古罗马法早已黯然谢幕,但自然法的精神却依然具有当代重要的价值。

在当今社会,法律仍需要在人性、道德和正义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规范体系,自然法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法治的方向。

当代社会中仍然存在种种法律难题和伦理困境,自然法精神可以为我们提供普适的伦理准则和道德底线,引领我们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理性、公正和有同情心。

在理解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时,我们不仅能够从历史中感知法律的发展演进,更能够在当代社会中找到道德与法律、正义与权力之间相协调的路径。

自然法精神的传承和发扬,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正、人道和和谐的法治社会。

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蕴含着人类对理性和正义的追求,是一束永不曾熄灭的法律精神之光。

愿我们在当代社会中,在法治的道路上牢固树立自然法的理念,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合理和人性的法律体系。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古罗马的政治与法律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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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材料一 古代罗马人相信,在人类之外客观上存
在着一种必须服从的力量,这就是约束人类的自
然法则。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人类“政治生活,不
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
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
材料二 我认为法源于自然,而“自然赋予所有
人理性”, 所以也赋予所有人“法”;自然界存在
变为 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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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万民法 是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
民的法律。
(5)案例一中若“同盟国”已被罗马占领, 依据《万民法》,辅助兵能分财产吗?说 明理由。
能;因为《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调 整财产关系,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 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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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备: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
查 构成
士 丁
发 展
发展
公民法
BC 3世纪中 疆 (共和国时期)域
、 成
万民法

至AD 3世纪
扩 大

完善《民法大全》 (至A帝D国6时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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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案例五】
在公元3世纪,卢修斯是亚历山大港的一个
平凡的经营航运的小商人,他向放高利贷的大
商人加图借贷5000枚金币,并立下了契约半年
后归还6000枚金币,可是卢修斯下半年经营不
戴克罗肯定会胜诉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罗马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是因为
A.公民法法令内容不全
B.公民法只保护贵族利益
C.罗马对外扩张,统治范围扩大
D.罗马公民日益增精多品课件
4、罗马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 A、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B、为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C、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D、为了扩大帝国的势力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

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古希腊和古罗马是西方文明的两个重要源头,二者对于文化、法律、哲学等方面的贡献不可忽视。

其中,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人文遗产之一,影响至今。

本文将重点介绍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想。

一、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12表法、普通法、朱利亚法以及乌尔比诺法等。

其中,12表法是最早的罗马法典,于公元前450年通过,总共刻在12块铜片上。

这个法典对罗马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它的创造标志着传统民族法逐渐向书面法过渡,并通过撰写法典的方式得以保存。

普通法(即公法和私法,区别于成文法)在古罗马法律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

这种法律传统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逐步形成了判例法和法律习惯。

在这里,判例法指的是司法解释和裁决的实践,而法律习惯则是指一系列法律标准与规范,它们都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

朱利亚法和乌尔比诺法是罗马时期的两份法律篇章。

前者是由罗马帝国皇帝朱利亚斯颁布,主要对婚姻和继承等方面进行规定;后者则是由公元306年至337年的罗马皇帝乌尔比努颁布,其内容主要针对信托、契约和私人奴隶产权等事项。

这些法律篇章构成了古罗马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后来的法律体系和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古代罗马的法律思想罗马帝国时期经历了公民权的扩大、疆域的拓展、宗教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对于罗马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古罗马法律思想中,常常提到的主要概念有合法性(Praescriptio)、自由(Libertas)、公平(Aequitas)、占有(Possessio)等。

这些概念代表了古罗马法律思想的某些方面,对于后来的法律思考和实践有一定的启示。

例如,Praescriptio即指民事法诉讼中的时间限制。

在古罗马,如果某人能够保持对他人所属财物的占有一定时间,他就可以获得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这是基于法律上确立的一种权利保护机制。

这个概念的影响可以发现于现代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的财产权保护制度中。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

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

(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

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

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7):斯兵诺莎:欧洲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杰出的思想家,荷兰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英勇的无神论者,其主要著作有《笛卡尔哲学原理》、《神学政治论》、《伦理学》。

其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神学政治论》中。

他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理论奠基人,他的思想显著影响了英国的洛克。

(8):西塞罗:罗马著名的政治家、演说家和法律思想家,诗人,多学多艺,其著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其著名的论断和格言是:“国家乃人民之事业”和“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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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关于法的分类学说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公私法的划分滥觞于古罗马。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先提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部分,它是自然法、万民法或市民法的总和”。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再次对之予以肯定,写道:“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 按照这种划分,从公法意义上理解的社团是指结社权利问题,私法意义上理解的社团实际上是指独立的法律人格问题,后者其实包含有公法的内容,而没有前者,人格权完全是一种奢望。
(二)法学家的活动与著述,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罗马法和法学产生之初,完全由贵族祭司们把持,法学被认为“藏于祭司的深宅之中”,不具有普及性和独立性。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士公开讲授法律,结果使法学越出了神官、贵族的秘密礼仪范围,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盖尤斯撰写了《法学阶梯》和其他几十本法学作品,如关于各州长官的告示的32卷评论、市民法务官的告示的评论,关于信托、诉讼案件、各种法令、婚姻礼物的著作等;帕比尼安的主要著作有《问题集》37卷、《解答集》19卷,而且这两部案例汇编曾被列为其后法学院校的主要学习资料,以至于优士丁尼时期,法律大学的高年级学生被称为“帕比尼安弟子”;乌尔比安也是位多产的法学家,主要著作有《论萨比努斯派》51卷,《论告示》81卷等,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采用了他的大量言论,是罗马法学家中被引用言论最多的,占到了全书的27%;保罗的研究领域很广,对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和司法制度都有论述,大的著作有29部,小册子有50种,共约275卷,他可能是所有人中著述最多的。其中重要的有告示评论集80卷;针对具体问题的论著2部,即《问题》26卷、《解答》23卷;对早期法学家著作的评论4部共41卷;对单项法律和元老院决议的评论12卷以及一些简短的教材、皇帝裁决汇编等;莫德斯丁著书19种。这些著述还只是古典时期浩如烟海的法学著述中的一小部分,在内容上涉及整个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这样,法学在罗马的发展经由宗教法学——世俗法学——科学法学而终成体系完备、内容丰富的独立学科。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自然法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法律。事实上这一法律不是人类专有的,而是所有诞生在天空,陆地或海洋的动物的。由它产生了我们叫做婚姻的男女的结合,而它产生了生殖和养育子女。乌尔比安在其《法学阶梯》一书中认为,自然法就是生物间的法律,自然法是大自然授给一切生物的法律。他把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三大类,并指出万民法规定奴隶不被认为是人,而自然法则认为一切人(包括奴隶)都是平等的。由此可见,在罗马人看来,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以及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关系。罗马法自然法作为“人和动物”共同、普遍的法,它表现为一种规律,但自然法并不等同于我们现在自然科学上的自然规律,或者只能说是人与动物的规律。对此,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 ? 彭梵得认为自然法是指不为体现立法者意志而产生的法;同时,认为市民法至少是部分表现为立法者的任意创制的法。
第四,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原则、制度、概念术语。在法律原则方面,罗马法有私人权利平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新法优于旧法、自然法的理性原则等;在制度方面,罗马法学家创建了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所有权和占有制度、侵权赔偿制度、时效制度,亲系和亲等制度,民事不告不理等;在概念上,罗马法学家创造的诉、遗产、特留份、定金、契约、先占、所有权、无因管理、私法、法学等一系列法律术语,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
1、盖尤斯 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 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此外,法学家的著述多从个案分析入手,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解答与理论探讨结合在一起,这使得法学在罗马不仅仅是纯粹理性的、思辨的学科,而更多或更主要地是实践理性的学科,这符合了法学学科的内在要求。
(三)法学家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和对概念的缜密表达,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学家从实际出发,对罗马法进行分析和理论研究,归纳了一些概念和原则,对后世法与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表现为:
帝国时期,“公开解答权”的确立,使解答具有了创法功能,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成了独立的和直接的法律渊源。除此以外 ,这时的其他法律渊源也包含着古典法学理论,如一些伟大的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保罗担任帝国级别最高的长官——军政长官,代表皇帝行使司法权,在上诉或初审案件的裁决中反映他们的法学理论;一些法学家是皇帝的常设法律咨询机构“顾问会议”的成员,他们从事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活动,制作敕令,因此敕令中也体现着古典的法学理论;《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更是集罗马法学家的法学理论之大成,《学说汇纂》由2000卷、300多万行的法学原著压缩而成,《法学阶梯》的许多段落是逐字逐句照抄盖尤斯的同名著述。在这里,法学家著作不仅得以保存,而且是现行法,它们以其特有的灵活性、系统性,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盖尤斯《法学概论》对正义与法律关系的论述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里所谈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构成。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关于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善德”,为了增进人类的道德。
第三,对法的体系进行探讨,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理论。罗马法学家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提出了种种观点。以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的这一分类体系为例,盖尤斯和保罗都采用二分法,即市民法与自然法;乌尔比安等人则主张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的三分法,认为自然法和万民法是不同的,由自然的条理而成的是自然法,由万国规律而成的是万民法。在罗马法学家关于罗马法体系的观点中,乌尔比安首创的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最受后世推崇,它对法学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是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分类理论的基础。
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也把正义和自然法联系起来,但他们的自然法思想更注重世俗的社会,认为自然法乃是人们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同罗马社会期望人们的行为方式相一致或同特殊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关于正义,乌尔比安说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久不变的理性。也就是“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 继承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平等联系起来,罗马法学家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奴隶是万民法的一种制度,这种法律违反自然,使这个人屈服那个人。”同时,罗马法学家也提出了自由的问题:“自由属于自然法,贵贱是从万民法中生出来的。”“自然法承认一切人类都是生而自由的,不知道什么奴隶制度。”另外,罗马法学家也有认为正义是自然真理的倾向,盖尤斯就持这种观点。
(一)法学家的法学理论是罗马法的渊源之一,极大地丰富了罗马法。
共和国时代,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就不仅是一种知识,而且具有创法的功能。法学家通过对市民法的解释,通过对罗马古代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的整理,归纳出定义和一系列具体的规范,使罗马法在技术上比较完善。裁判官法也受法学理论的指导,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一些法学家本身担任官职,亲自受理案件,解决涉案的法律问题,发布告示;另一经途是法学家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帮助(agere),建议当事人采取何种诉讼手段,而该手段一旦为裁判官受理,从中便可推导出实体法,而对由此产生的裁判官法,法学家又从理论上进行阐释,使之与市民法相协调。因此说市民法和裁判官法这两种法律渊源在内涵上就体现有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在内。
第一,明确提出了法和法学的定义。罗马法上的“法”一词,以拉丁语jus和lex表示。“jus”一词既指法律,又指权利,这种语义用法,为后来的许多西方语言,如法语、德语、意大利语、俄语等所继承。“lex”的含义较“jus”为窄,专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jus”则指普遍适用的一切法律规范。罗马法学家认为“jus”,本身具有潜在的完善性,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P.J.塞尔苏斯定义道:“法(jus)是善良公正的艺术”。优士丁尼的《学说汇纂》中注称:善良指合乎道德,公正即合乎正义。由此又引申出,“法”当是符合正义的。乌尔比安还指出:“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这是古代社会对法和法学最精练的概括与说明。
3、乌尔比安 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 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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