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思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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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学的论证
这种论证既有历史意义,又有逻辑意义。他们一致 认为,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通过契约而转交给统治者 的,是人民的一种委托。政府之享有权力, 是人民 把权力转让给了它,人民之所以服从政府,是他们 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尽管社会契约论者从这样 一个前提出发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霍布斯得出主权 者具有绝对专制权力的结论, 洛克得出限制政府权 力的自由主义的结论,而卢梭则得出人民主权的结 论。但他们都承认, 主权者的权力基础是人民的天 赋权利。
四、法学的论证
罗马法对后世的遗惠远不限于法律领域。 它 提供了语言上唯一正确的媒介,各门学科都 以罗马法的精确语言为表意工具,甚至《圣 经》转译为拉丁文,也到处使用罗马法的范 畴。 “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正确、精密、 深邃的媒介”,将其思想方式、 推理方法和 一整套范畴贡献给各门学科。“在曾经促进 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物理学’ 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 的”。
四、法学的论证
为权力提供法律和权利依据的做法, 为后世西方政 治哲学家普遍遵循。无论什么性质的权力,必须有 法律和权利的依据。 在中世纪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 力斗争中,双方都为自己的权力寻找法律依据。 为 此,教会方面甚至不惜伪造了所谓《君士坦丁遗赠》 之类的法律文件。西方近代流行的“法学世界观” 实即“权利世界观”。社会契约论是为政治权力寻 找权利基础的典型理论。 社会契约论者们都从自然 状态出发来论证政治权力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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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
罗马法学家虽然也有着极为丰富的理论资源,但是, 当理论与实践发生矛盾时,罗马法学家总是舍弃纯 理论而致力于满足实际的需要。同时,罗马法并不 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唯理论和抽象的特征,相 反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罗马法的实践尚 不足从理论上把包含在现象中的许多重要法律关系 概括成普遍原则。罗马法学家甚至认为所有概念、 定义不足以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因而提出了 “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警句。
第一部分 古罗马法学的基本内容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三、法学理论的实际应用 四、法学的论证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自然法成为正义的代名词。自然法的思想特 别在西塞罗的著作中反映得特别明显。
西塞罗论证了自然法的几个重要特征:(1)自 然法是与本性相结合的人类的正确理性;(2) 自然法无处不在,超越时空与人类情感;(3) 上帝是自然法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 (4)自然法意味着一种终极的价值标准,即使 违反自然法的规定在一时可以逃避现行法律 的制裁,但却不可能逃脱终极的惩罚。
四、法学的论证
总之, 统治者的权利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 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在帝国 时代,元首或皇帝总揽帝国大权, 传统上人 民和元老院的权力以及民选长官的权力已经 名存实亡。 法学家们为这种个人独裁的权力 也找到了法律根据或权利的根据。 法学家盖 尤斯写道:“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 高权力的。”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二)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与原则与自然法存 在着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例如平等论与奴隶解放;私法平等与私权救 济等原则的形成。
二、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
(一)罗马法的三分
在古代罗马,有三种类型的法律:(1)市民法,原意为一个国家所固有的 法律,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其特点有: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 适用于外国人;严峻僵化,缺乏灵活性;注重形式,程序繁琐;(2)万民 法,其原意为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则是指适用于罗马人 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 国家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在公元212年,卡拉卡拉 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的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 别也随之消失;(3)自然法,即制定法的对称,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 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 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 法律。并且,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则,除适用于人类之外, 也同样适用于自然。
四、法学的论证
在政治领域里, 它表现为“依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 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统治者握有权力统治人 民,人民服从这种权力, 这是一个事实。在其它一 些民族那里,这种事实被不加思考, 没有怀疑地接 受了下来。它是一种天然的秩序,人们不去反思和 诘问其根据和理由。
然而罗马人的“法学的论证”方式却不接受没有根 据的事实, 不承认没有权利的权力。统治者的权力 的合法基础是什么? 占有和行使权力的依据是什么? 这种权力是否他们的权利? 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这 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者权力是什么关系?
四、法学的论证
至于政治学, 萨拜因指出:“法学的论证——依 据人们的权利和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 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到认可的方法”。
萨拜因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 思维方式与推理方法,它对西方政治思维方式产生 过重大影响。 在帝国初期法学昌盛时代,罗马法占 有压倒一切的优势地位。法学的语言、 思维方式和 推论方式被作为思考和论证的标准模式, 广泛运用 于各个学科各个领域。
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的影响
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 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 做坏事。此外,它并不无效地将其指令或禁令加于善者,尽 管对坏人也不会起任何作用。试图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 孽,也不许试图废除它的任何部分,并且也不可能完全废除 它。我们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决定而免除其义务,我 们也不需要从我们之外来寻找其解说者或解释者。罗马和雅 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 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 律;对我们一切人来说,将只有一位主人或统治者,这就是 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创造者、宣告者和执行法官。无 论谁不遵从,逃避自身并否认自己的本性,那么仅仅根据这 一事实本身,他就将受到最严厉的刑罚,即使是他逃脱了一 般人所认为的那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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