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1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
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7)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 )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
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第五条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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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四、监督管理 (一)实施分类管理及诚信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
项目七出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化妆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化妆品报检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
甲、口唇等)或者口腔钻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一)备案目的 通过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信息的掌控,确保进口化妆品的流向清 晰、可查询,健全进口化妆品溯源和召回机制,做到进口化妆品可追溯、 缺陷化妆品可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cities),是指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 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 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三税”税额, 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二是 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 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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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任务导入
[分析及处理]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
的,税率为7 %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 建税。经计算,20 x 6年1月至20 x 7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 税率少缴城建税2. 1万元,其中20 x 6年度少缴1. 2万元,20 x 7年1~9月少缴9 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偷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 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 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 存在着偷税的意图。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是指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市场前需要获得的编号。
这个编号作为进口化妆品的准入证明,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引入,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推动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那么,究竟什么是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呢?我们需要了解进口化妆品备案的背景。
随着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过去一些不合格或不良的进口化妆品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为了这个问题,中国政府于2011年推出了进口化妆品备案制度,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根据相关法规,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该编号以数字和字母的组合形式表示,可唯一标识一款进口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需在产品正式上市前获得,否则不允许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获得备案编号后,进口化妆品可以证明其已通过中国相关部门的审核,并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引入,对于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增强了消费者对进口化妆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心。
备案编号的引入,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查询产品编号的方式,获得更多关于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成分表、质量标准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避免购买到不合格或伪劣产品。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实施,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种更加有效的手段来管理市场。
通过备案编号,相关部门可以追溯化妆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备案编号的实施也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进口化妆品备案编号的实施,对于进口化妆品行业来说也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对于拥有备案编号的化妆品企业来说,它是市场准入的敲门砖,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加强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产品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要求。
这无疑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压力,但也是一个机遇,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 1 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 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对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并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
汕头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要确保产品符合新规要求。
据了解,新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的,相关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我公司从事进口化妆品批件多年,深知企业面对纷繁的申报法规,较长的周期,较高的花费,头疼不止。
现将影响进口化妆品批件周期的几点因素总结如下,以便各位同行朋友参考!化妆品申报的时间周期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评审周期;检验周期;资料准备情况;评审政策。
四、监督管理(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通过上述备案管理系统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信息,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当做好化妆品销售记录(纸质或电子版,格式见附件5),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诚信管理和年审的依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当备案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地点、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企业承诺书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填写附件3或4,递交至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还需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变更的,企业有关信息将录入不良信誉记录当进口食品收货人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企业应登录“进境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申请取消备案,然后按照首次申请步骤重新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进 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内收货人的动态信息,便于加 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开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 理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 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维护
谢 谢!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以书面信息表及电子版形式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并随附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并交验正本; 3.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修改备案信息,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变更申请。备案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当初次申请暂存、总局审核不通过、总局抽查不通过、 备案名单发布后可以在企业端进行变更操作。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和国家/地区不允许进行修改。 提交前必须确认企业承诺书内容,并点击同意按钮。 中国贸易伙伴至少有一条记录。
1. 分别输入企业备案号、查询号以及附加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如果企业状态是“备案信息暂存”,且是初次申请, 那么此处点击【初次申请】登录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子系统。
进口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进口化妆品的安全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进口化妆品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进口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3. 责任明确,责任到人;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的检验与监管第四条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妆品不得进口。
第五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内容:1. 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3. 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4. 产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的检验程序:1. 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在进口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2.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第四条所述内容;3. 检验合格的产品,准予进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禁止进口。
第七条进口化妆品的监管措施:1. 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进口化妆品质量管理档案,记录产品信息、检验结果、监管措施等内容;2. 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进口化妆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3. 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追溯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4. 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监管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第三章进口化妆品的经营与管理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2.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 具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4. 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经营企业应执行以下管理制度:1. 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口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查验,确保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 销售记录制度:建立销售记录,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3.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进口化妆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4. 顾客投诉处理制度:建立顾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顾客投诉;5. 人员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6. 卫生及健康体检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7. 储存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进口化妆品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
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进口化妆品备案是指将境外生产的化妆品引入国内市场前,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将介绍进口化妆品备案的详细流程。
首先,申请备案前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品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成分表、包装照片等。
这些材料需要是真实有效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其次,申请备案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上平台上进行。
申请人需要注册并登录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备案所需的材料。
在填写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接着,提交备案申请后需要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
审核过程中,可能会需要提供额外的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
在这一过程中,申请人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材料,确保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一旦备案申请通过,申请人将获得备案凭证。
备案凭证是进口化妆品上市销售的必备文件,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备案凭证,并按照备案的要求进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备案通过并不代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得到了最终认可,申请人仍然需要对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起最终责任。
在整个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中,申请人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以及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起最终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完成进口化妆品备案流程,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引入国内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1. 引言进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进出口化妆品的质量与安全。
2. 检验管理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并负责制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和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负责进行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工作。
3. 检验项目与标准3.1 检验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合规性、配方成分的安全性、微生物检验、重金属含量检测、稳定性测试、敏感性测试等。
3.2 检验标准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标准主要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4.1 样品送检进出口化妆品样品应由进口商或出口商按照规定程序向指定的检验机构送检,并提交相关资料。
4.2 检验准备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进行样品登记、编号等准备工作,并核对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4.3 检验过程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包括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性能及安全性测试等。
4.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明确检验结果,并将检验报告送交申请人或委托人。
5.1 合格产品对于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关或发货。
5.2 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产品,进口商或出口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可以申请复检或者退换货。
5.3 监督抽检对于合格产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6.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检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或撤销相关资质等。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企业端目录一、系统使用1. 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2.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3. 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5. 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6. 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二、申请备案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交信息形式的区别2. 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3. 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5.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6.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7. 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8. 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9. 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10. 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11. 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12. 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13. 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15. 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三、进口和销售记录1. 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2. 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3. 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5.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6. 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7.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一条进口记录需要对应两个境外生产企业,如何怎么填写8. 哪些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不用登记9. 如果进口食品化妆品是市场购买的,怎样填写境外生产企业10. 一些农产品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处理四、报检规定1. 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需要提交哪些与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相关的材料2. 提交进口销售记录的要求是什么3. 哪些情况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食品、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4. 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需要盖章5. 进口商打印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可以隐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6. 能否可以提供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7. 系统可否支持进口销售记录模板导入五、其他1. 是否收费2. 怎样避免重复备案3. 进口和销售记录一定要在系统内完成吗4. 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何时正式开始备案5.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报检信息的区别一、系统使用1.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访问本系统时,请使用IEInternet Explorer6、7、8、9、10和11版本的浏览器;IE10和IE11版本需使用兼容模式;如遇网络不稳定等问题,需要多次尝试提交;2.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指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指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境内进口商即进口报检单上的“收货人”;但不包括以下进出口商: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化妆品,转口食品、化妆品以及互市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的;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化妆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化妆品的;4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5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进出口商;需做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具体范围见系统首页进口产品及编码范围下载,或咨询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3. 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进口商收货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且直接与外商签约的收货人,二是受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外贸合同的买方,即“名义”收货人;即,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单上的“收货人”都需要备案注意:不是报检单上的“报检单位”;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从系统首页下载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进行了解;5. 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可从系统首页下载用户手册进行了解;6. 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备案咨询二、申请备案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交信息形式的区别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在系统填写电子信息后提交,由总局审核、发布,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境内进口商备案在系统中填写电子信息,同时要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纸质材料,直属局审核通过后,将电子信息提交质检总局审核、发布;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所需纸质材料在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所需纸质材料在质检总局2016年77号公告中有明确规定;2. 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境外出口商备案和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的审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完成,时限为3个工作日;3. 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或变更申请后,需及时到直属局提交纸质材料,通过后方能审核;4. 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三证合一企业,选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号位置;5.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法更改,请在页面点击提交“取消备案”申请,待取消备案审核成功后,重新进行“初次申请”;详见“用户手册”;6.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联系提交信息的直属局退回,重新修改检验检疫机构后,再次提交;7. 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请查看备案状态,如果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请与备案申请提交的检验检疫局联系退回,然后重新进行变更操作;详见“用户手册”;8. 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该提示表明该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备案,系统默认同一企业名称不能重复备案;请在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界面下方“备案名单查询”中查询备案号;9. 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备案系统对企业名称的英文大小写均有识别要求,请录入与提交备案申请时完全一致的英文企业名称进行查询;10. 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1远洋捕捞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可以填写实施远洋捕捞的中国企业;2出口商备案申请表中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选项,“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出口商可以备案;3出口转内销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信息可以填写出口食品的中国生产加工企业;11. 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1选择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登陆界面,点击找回查询号按钮,选择通过邮箱找回,填写”企业名称”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提交,系统自动将信息发送至企业备案邮箱;2选择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登陆界面,点击找回查询号按钮,选择通过企业信息找回,填写: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企业工商注册号、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等信息,点击提交,系统核对已备案信息正确,页面显示备案号及查询号;3前两种方案无法找回查询号情况下,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中,由相关人员审核回复;12.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备案暂存或提交后要牢记生成的备案申请号、备案号、查询号,以便再次登入时使用;要妥善保存联系人邮箱,以便后续找回查询号,注意不要使用gmail和hotmail邮箱;13.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不需要;14.出口退运食品,是否需要备案出口退运食品,不需要做进出口商备案;15. 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从哪查进出口商的备案名单信息及境外生产企业的记录信息可以从本“已备案名单查询”;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三、进口和销售记录1. 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进口商拿到检验检疫证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口记录填写,销售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销售记录填写;2. 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进口、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3. 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1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化妆品、转口和互市贸易进口食品、化妆品的;2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3进口自用包括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化妆品,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化妆品食品、化妆品的;4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等产品的;5以跨境电商形式进口食品、化妆品的;6出口退运食品不需要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1进口商自用: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2进口商替实际收货人代理进口:销售记录填写实际收货人信息;3进口商卖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销售记录直接填写加工厂或下游经营单位信息;4进口商直接卖给消费者个人:填进口商自己的信息;5实际收货人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6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7出口退运的,不需要填写销售记录;5.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是,因为填写进口货物销售记录时需要关联境外生产企业相关信息;6. 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登录,在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待局端审核发布后才可使用;7.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一条进口记录需要对应两个境外生产企业,如何怎么填写一条进口货物记录不能对应两个境外生产企业,只能一对一填写;8. 哪些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不用登记境外生产企业在系统登记信息后提交,由总局审核、发布;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对于已经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包括肉类、水产品、乳制品、燕窝4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可免于填写有关信息,案系统自动将认监委注册信息导入并生成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9. 如果进口食品化妆品是市场购买的,怎样填写境外生产企业由进口商核实该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上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英文、企业地址英文、国家/地区等并填写;而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件等信息由进口商填写;10. 一些农产品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处理可填写境外采购商或出口商企业的信息;四、报检规定1. 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需要提交哪些与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相关的材料自2015年10月1日,进口食品报检时,需要提供进出口商名称、备案编号和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无需企业提供备案截图;自2017年3月1日,进口化妆品报检时,需提供进口商名称、备案编号及上一批次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无需企业提供备案截图;2. 提交进口销售记录的要求是什么进口食品、化妆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当提交上一批次食品、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该记录可在新备案系统打印;1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指:进口商提交本公司在全国口岸范围内进口的上一报检批次进口食品2015年10月1日后,进口化妆品2017年3月1日后的已出具合格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不要求同一食品、化妆品品名;2进口商每次报检只提交上一报检批次的一个品种销售给一家单位的进口和销售记录,只打印一张记录即可,其余品种不用打印;进口和销售记录要加盖进口商公章;3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打印是根据用户选择的来打印,即:选择打印最近一批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如果没有销售,那么只打印进口记录,销售记录部分为空白内容;报检时只提交进口记录即可;3. 哪些情况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食品、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115年10月1日后全国范围内首次进口的食品,17年3月1日后全国范围内首次进口的化妆品;2自15年10月1日起,同一进口商所进口的食品未取得合格检验检疫证明,再次进口报检时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自17年3月1日起,同一进口商所进口的化妆品未取得合格检验检疫证明,再次进口报检时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进口和销售记录;4. 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需要盖章需要加盖进口商公章,因为打印出的进口销售记录有加盖公章的要求;5. 进口商打印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可以隐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口商可以隐藏某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求其提供进口销售记录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企业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主体法定责任;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询到所提供的进口销售记录信息;6. 能否可以提供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对于某些检验检疫辖区外的进口商,或辖区内进口商单位地址距离报检口岸距离较远,提供盖章原件不太方便的情况,可以采取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方式,但需要代理报检公司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上盖章,并向口岸检验检疫局说明,经口岸局同意方可;7. 系统可否支持进口销售记录模板导入系统支持通过模板将进口销售记录导入,导入模板可从系统首页下载;五、其他1. 是否收费通过备案系统完成进出口商备案及备案信息对外公布,无需缴纳任何费用;2. 怎样避免重复备案进出口商只允许在系统中备案一次,如境内进口商替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备案前请先在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界面下方“备案名单查询”中查询有无备案;3. 进口和销售记录一定要在系统内完成吗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以免影响再次进口;4. 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何时正式开始备案2016年12月20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试运行,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可以进行备案,之前的化妆企业备案信息撤销;2017年3月1日,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工作正式实施;5.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报检信息的区别进口化妆品报检只需提供进口商名称和备案编码;。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海关总署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
2021.12.17
施行日期
2022.01.01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主题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海关总公告2021年第108号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17日
——结束——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72901200Y)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0503号)第八条第二款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4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九条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
(四)《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3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1号令修订)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五)《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6号令发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修订)第十条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四、实施机构:厦门海关隶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备案系统生成备案编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一)取得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涵盖拟进口的食品和化妆品种类。
十二、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纸质版,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原件;2(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原件;(四)2 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原件(食品品种、数量)。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流程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流程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者对化妆品需求的增加,进口化妆品成为市场上的热门商品。
然而,由于涉及到人体健康和安全问题,进口化妆品备案成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为您介绍进口化妆品备案的相关流程。
一、申请资格与条件在进行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法人资格:申请人需为国内化妆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者是境内法人代表授权的进口化妆品代理机构;2. 企业资质:申请人需具备从事化妆品销售的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3. 质量保证:申请人应能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报告。
二、备案材料准备在进行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申请表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完整的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表格;2. 产品信息:提供进口化妆品的中文产品名称、用途、原产国和生产厂家等详细信息;3. 成分清单:提供化妆品的准确成分清单,确保产品成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 质量检测报告:提供进口化妆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安全要求;5. 包装标签:提供产品的外包装标签,确保标签上的信息与实际产品一致;6. 原产地证明:提供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证明,确保产品的原产地合法合规。
三、备案申请递交完成备案材料的准备后,申请人需要按照以下步骤递交备案申请:1. 登录备案系统: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申请平台,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备案材料;2. 审核与核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核实;3. 现场检查:根据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能会安排现场检查,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4. 反馈与补正:如有需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申请人反馈相关问题,并要求其进行补正;5. 许可证颁发:当备案申请获得通过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颁发进口化妆品备案许可证。
四、备案完成后事项一旦备案获得通过,申请人需要履行以下事项:1. 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申请人需要按照备案批准的产品种类和规格进行验收;2. 标识与标签:申请人需要根据备案许可证上的要求,确保产品的包装标识与备案信息一致;3. 监督与检查:备案后的进口化妆品将继续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进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有效防止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进口化妆品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质量控制、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设备管理、贮存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阐述进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1.建立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进口化妆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制定质量控制手册,包括质量管理职责、质量控制程序和要求、质量监督检查等内容,确保质量控制全面有效。
三、原材料采购管理1.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质量要求和责任。
2.严格按照质量检验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
3.在原材料采购阶段进行原材料有效成分分析和毒理学评价,确保原材料符合化妆品相关标准和法规。
四、生产制造管理1.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2.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3.确保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符合相关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设备管理1.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精度和稳定性。
2.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包括设备维护情况、维修情况等,确保设备管理的全面有效。
六、贮存运输管理1.对成品进行合理贮存,防潮、防火、防爆、防变质。
2.严格控制产品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防止产品受损。
3.建立产品运输记录,包括运输温度、湿度、时间等信息,确保产品贮存和运输过程的质量安全。
七、售后服务1.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质量问题。
2.对产品退货、换货及报废进行管理,确保产品及时处理和记录。
八、质量监督检查1.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产品和生产过程进行抽检。
2.对抽检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评估,及时处理不合格产品,追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员工培训1.对生产制造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进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化妆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化妆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化妆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化妆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和化妆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化妆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化妆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七) 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对入境化妆品做好进口、销售记录表. 《入境化妆品进口、销售记录表》中包括产品的名称、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入库数/重量、出库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地区、出库数/重量等内容;入境化妆品的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包括报检单编号、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备案号、检验检疫机构《化妆品证书》签发日期等信息.以便进行库存核销检查;入境化妆品在每次入库、出货后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库存情况应该与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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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
记录管理规定(2017)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妆品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消费者越来越青睐高端又上档次的进口化妆品。
但是,进口化妆品并非全是质量安全有保障的。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下简称“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以及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所必需的生产经营信息记录的监督管理;其中进口记录是指收货人记载化妆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记录是指记载收货人将进口化妆品提供给化妆品经营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收货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
进口化妆品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收货人可于化妆品进口前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
(六)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第七条备案申请资料真实、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
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八条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收货人建立的化妆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进口化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原产地、贸易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信息记录号、出口商(代理商)名称及信息记录号、施检机构、目的地、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为完成进口和销售记录,境内收货人应为向其提供化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填写有关信息,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国家(地区)、联系人、联系方式、化妆品种类及填写人信息等内容,获得境外生产企业信息记录号和境外出口商(代理商)信息记录号,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代理商)也可自行填写其有关信息。
企业应对所记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
检单的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副本。
第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化妆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销售流向记录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化妆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记录格式见附件3。
召回记录应当包括涉及的进口化妆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召回原因,自查分析、应急处理方式,后续改进措施等信息。
记录格式见附件4。
第十五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销售记录档案材料: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化妆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
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
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校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校验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正确、不完善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
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取消备案编号。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时对收货人的化妆品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和销售记录填写不正确、不完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
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的,应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报检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在报检单中注明收货人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收货人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更正相关信息;对未备案的,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材料及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材料,未提前备案的,可加严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收货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