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文物督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2023年度文物行政执法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物督发〔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全国文物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部署要求,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深入排查整治文物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协同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文物安全防范水平和应急能力,文物安全形势整体趋稳。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文物执法巡查和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联合开展文物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类文物行政违法案件338起,其中按简易程序改正处理24起,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314起;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3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起,其他178起。
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144起,督促地方拆除违法建设39起,行政处罚32起,责令改正73起,行政追责137人;重点督办河北邯郸文物违法建设、山西忻州明长城罗圈堡违法建设、贵州遵义回山乡革命委员会旧址遭擅自拆除、甘肃张掖文物建筑遭擅自拆除等文物违法案件。
(二)文物安全检查和案件事故处理情况。
全国文物行政部门检查文物博物馆单位63万余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万余项。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和事故72起,其中盗掘案件50起,盗窃案件8起,火灾事故5起,其他事故9起。
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山东省文物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34号),设立山东省文物局,由省文化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出境、宣传等工作。
(三)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保护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收购、交换和征调。
(六)负责管理和指导文博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文物、博物馆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负责国家有关部委及国内外专家的联络、咨询和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培训规划,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和指导文博外事工作,指导协调文物、博物馆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承办国家有关部委及国内外专家的联络、咨询和服务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5]1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5]14号)局机关各司(室)、处: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国家文物局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和监督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项目说明》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国家文物局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办理行政许可的司(室)、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以实施行政许可为由擅自收取费用的;(十一)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二)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国家文物局2019年12月2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督促地方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察,是指国家文物局监督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文物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督察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文物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案件;(二)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严重破坏其历史风貌的违法案件;(三)拆除或者擅自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四)擅自修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案件;(五)擅自原址重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案件;(六)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七)其他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根据违法案件所涉文物的级别、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违法后果,确定是否督办或者转办。
确定督办的案件,应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办单》,提出督办意见。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原则上应现场督办,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确定转办的案件,应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转办单》。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
督办意见落实不到位、未按期反馈或者转办事项未及时办理的,国家文物局视情况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催办单》,提出催办要求。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案(青文综罚字〔2021〕7号)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案(青文综罚字〔2021〕7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发文案号】青文综罚字〔2021〕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304324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3043246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1.10.09【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青田县【处罚对象】陈春林【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4:50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文综罚字〔2021〕7号当事人:陈某林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33252219XXXXXX16122021年7月23日11时,青田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青田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在丽水市文化执法队执法检查组的带领下来到青田县阜山乡检查文物保护工作。
在检查位于村子东侧的三溪口的石梁桥时,发现该桥身东侧石板被钻三处并钉有钢筋,有直径6公分的黑色管线附于桥身东侧。
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片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勘验图。
2021年7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8月11日,调查人员对陈某林和陈某春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实作了进一步的陈述和承认,对现场所拍的照片确认无异议并签字。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推荐文档)
1序号 JS010000WG- CF-0008权力编号事项名称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或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 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影 响文物景观安全活动的; 未经批准或没有相应文 物保护工程资质擅自迁 移、拆除、修缮、重建不 可移动文物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文物)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五号修正, 月29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 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责令改正、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 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77号, 2003年5月 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 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2013 年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 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1、 对区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5 — 15万罚款。
2、 对市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15—25万罚款。
3、 对省级文保单位破坏面积较大,造成破坏,对 文物本体有损害的,处25—35万罚款。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文执发[2013]3号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文执发〔2013〕3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制定、公布本市的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公布工作。
本基准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文物局
2013年11月30日
——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5.08.10•【文号】文物督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督发〔201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现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2015年8月10日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推动各地文物行政部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是指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应由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信息,依法开展的受理、核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文物违法行为。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保障举报人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
举报人应保证举报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假举报。
故意虚构或歪曲事实,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指导全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馆藏一级文物,以及涉嫌损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对重大案件线索组织调查核实。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违法举报中心,承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受理涉及省级以上(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馆藏珍贵文物,以及涉嫌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违法行为举报信息,并予督办、转办。
新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解析(同名43658)
新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解析(同名43658)新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解析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条例》在多个方面都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一、关于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针对当前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基层县(市、区)还没有专门文物管理机构的现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这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
该规定包涵了设立文物管理机构和文物保护委员会、增加编制和人员数量、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等要求,对于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关于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文物保护工作有其自身规律和特殊性,而且专业性很强,为此,《条例》专门增加一款专家咨询机制的内容,即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有助于促进政府决策、审批活动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升政府文物依法行政能力。
三、关于委托执法。
目前,我省基层文物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均由文物管理所等事业单位承担,针对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建设的现状,《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在第六条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用法规的形式授权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执法,这对于缓解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难等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
我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巨大,其保护管理是文物行政部门日常工作的难点,法律法规对此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省府同意省文化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我省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
这些文物是研究我国历史,研究古代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珍贵资料,是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生动教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文物管理机构,注意培养文物工作专业人才,加强对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搞好文物收藏保管,搞好文物市场管理,力求使我省的文物事业有一个新的发展。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建国以来,我省文物事业从小到大,逐步发展。
全省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三十八处,专业人员七百多人,收藏文物达五十万多件,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千一百七十五处。
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文物工作者的努力,我省文物保护管理、考古研究、陈列展览、文物商业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在十年动乱中,我省的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文物工作至今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文物政策法令,保护好古代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
对定为保护单位的古代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一律按文物政策法令进行管理。
各地要对目前使用古建筑和革命纪念建筑的情况作一次全面调查,对使用这些建筑的单位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文物督函〔2024〕88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处罚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函〔2024〕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天津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质量,国家文物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国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
各地要把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等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以及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十佳案卷”“优秀案卷”在推进文物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文物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宣传和总结,指导地方规范文物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完善文物行政执法程序,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组织报送。
国家文物局设立案卷评查工作办公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此次案卷评查工作,认真组织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送案卷。
请于2024年8月10日前将案卷报送至评查工作办公室,各省份案卷报送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未报送案卷的省份要向国家文物局书面说明情况。
三、严格审核把关。
案卷应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初选并审核后报送。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通知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国家一级博物馆
运行评估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7.12.14
•【字号】鲁文博函〔2017〕58号
•【施行日期】2017.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
估指标》的通知
鲁文博函〔2017〕58号
青岛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文物局(文管办),山东博物馆:现将国家文物局最新修订的《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转发你们,请贵单位高度重视,指导辖区内国家一级博物馆认真学习掌握指标体系,提前准备《运行评估申报书》及其附件等运行评估申报材料。
运行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专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的通知(点击下载)
山东省文物局2017年12月14日。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国家文物局
附件1文物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有效实施文物保护和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程序合法;(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正确;(四)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对文物本体及其风貌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五)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文物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第六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条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文物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构和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实施文物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文物局等新印章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文物局等新印
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2
•【字号】鲁政办字[2011]143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山东省文物局等新印章的通
知
(鲁政办字〔2011〕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省文物局(省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办公室)的通知》(鲁编〔2011〕17号),组建省文物局(与省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
现制发“山东省文物局”、“山东省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印章各1枚,自2011年10月13日起启用。
原“山东省文物局”、“山东省中华文化标志城规划建设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
附:印模(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文物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博物馆纪念
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鲁财文资[2018]27号各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广新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文物局(文广新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页数】5页(P39-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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