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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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入罪的内涵特征分析

关键词:立法;见死不救;刑法规制;入罪

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惩罚“见死不救”,成为不少人首选的想法。很多知名律师、媒体等也表示希望推动立法,将见死不救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尽管也有许多人对用刑罚手段解决道德问题不以为然,但普遍都提到这是参照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那么,这外国的经,到底是不是解决“冷漠”问题的良方?

一、国外有关“见死不救”的立法

目前,在刑法典中规定见危不助罪的国家主要集中于欧洲大陆。欧洲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据学者统计,有超过20个国家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法国新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3章“置人于危险罪”第3节“阻挠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给予救助罪”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1] 毕业论文

《德国刑法典》第28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

323条c(不进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急救,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大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2]美国有《救援责任法》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3]

笔者以为,这些刑法条文确实是针对“见危不助”的。然而,人们通常的理解是,刑法的目的是禁恶,而并非引人向善,刑法针对的,通常是特定主体违反了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然,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的任务不是惩罚一种不道德的思想观点,而是要惩罚“对个别成员或法律共同体造成危害或危险的行为”。认为见危不助有害,是因为不进行救助会使伤者失去获救的可能。因此,“延误成功避免危害的实际机会”便是立法惩罚见危不助行为的“刑事基础”。作文/zuowen/

二、我国应否引入见死不救罪

在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国内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将“见死不救”入罪,用法律来加以规制。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我国因“见死不救”而引发的悲剧、惨剧屡屡发生,已不是一

个行为,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质的怠责行为。单靠道德拯救似乎已无能为力,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集体冷漠。即使尚不能推及全民,至少应该对政府官员、警务司法人员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条款。对其“见死不救“行为,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也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意见。有人认为,动辄意图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做法无疑是违背法律本质的,对社会不责任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再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院院长、教授蔡镇顺认为,公众的救助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问题。实际上也无法执行,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笔者赞同不应将“见死不救”入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4]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格言。将“见死不救”入罪,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也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

首先,任何一个行为要入犯罪,必须满足犯罪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笔者以为,见死不救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大全/html/zongjie/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

法所保护的和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行为一定是侵犯的社会中特定群体的利益。比如抢劫罪,侵害了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强奸罪侵犯了女性的性的权利等等诸如此类。而见死不救行为并没有侵犯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行为人并未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利益,至于他人受到的伤害有多重,也与行为人没有任何关联。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犯罪必须要有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另一方面,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而在见死不救行为之中,行为人既没有积极或者放任实施某种行为,因而不可能危害了社会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以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危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但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不构成犯罪。见死不救行为,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也没有任何动机。充其量只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而已,而且这也只是道德规范的范畴,并不为法律所规制。毕业论文

综上所述,从犯罪构成要件层面分析,见死不救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将之纳入刑法管辖的范围。

其次,从司法角度来讲,要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难以执行的。如果我们真把见死不救行为入罪,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界定,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以小悦悦事件来说,事故现场恰有视频为证据,这几乎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了,但是18个漠视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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