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含修订)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
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GB/T 17145-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12月12日批准 1998年7月1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废润滑油的定义、分级、回收与管理、再生与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油单位和个人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的回收、再生、销售及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61-1983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GB/T 3536-1987 石油闪点和燃点测定法(克利夫开口杯法)GB/T 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一部分总分组GB/T 8030-1987 润滑油现场检验法GB/T 8978-19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废润滑油 used oil润滑油在各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受的氧化、热分解作用和杂技污染,其理化性能达到各自的换油指标,被换下来的油统称废润滑油(以下简称废油)。
废油再生re-refining of used oil将废油经处理或精制,除去变质的和混入的杂技,根据需要,加入适量的添加剂,使其达到一定种类新油标准的过程。
废油回收率rate of recovery废润滑油回收量与原用油量的百分比。
4 分类更换下来的废油按GB/T 进行对应的分类和命名。
回收利用的废油包括:a) 废内燃机油;b) 废齿轮油;c) 废液压油;d) 废专用油(包括废变压器油1)、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等)。
5 分级根据废油的变质程度、被污染情况、水分含量及轻组分含量等来划分等级。
废弃机油的管理制度
废弃机油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机油的处理,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使用或处置废弃机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的原则,加强对废弃机油的管理,促使其合理处理和利用。
第四条废弃机油的管理应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建立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废弃机油治理体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废弃机油的监测、报告、处置和使用的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废弃机油产生、运输、储存及处理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废弃机油的收集和运输第六条废弃机油的产生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废弃机油的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七条废弃机油的收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收集点,设置明显的标识,定期收集废弃机油,并按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运输。
第八条废弃机油的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确保废弃机油的安全运输和减少环境风险。
第九条废弃机油的运输过程中,应做好废弃机油泄漏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泄漏情况,应及时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十条废弃机油的运输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运输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第三章废弃机油的处理和利用第十一条接收废弃机油的处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处理能力,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确保减少废弃机油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废弃机油的处理过程中,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实现“三废”治理,做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废弃机油处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机油处理记录和报告制度,将每批处理的废弃机油来源、数量和处理情况等信息报送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废弃机油的利用应遵循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通过科技手段和工艺改进,将废弃机油转化为再生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四章废弃机油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废弃机油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废弃机油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废润滑油回收贮存去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废润滑油回收贮存去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第一条本标准依废弃物清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废润滑油回收贮存去除处理方法及设施依本标准之规定,本标准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令之规定。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废润滑油,系指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公告之废润滑油。
第叁条废润滑油之回收、贮存、去除,不得掺入有害物质、重金属、溶剂及其他非废润滑油之油品。
第四条废润滑油之回收、贮存、去除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运送时车辆机具应设置防雨措施,并防止发生溢出、泄漏等造成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安康之情事。
二、贮存地点、容器、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不得有溢出、泄漏、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积水等情事。
叁、应贮存於具排水及污染物截流设施之不透水地面。
四、贮存厂(场)区四周应设置围篱及设置贮存专区,并应以贮存桶或贮存槽分区贮存,及标示其种类及名称,卸油区应於地面以黄线标示。
五、废润滑油以贮存桶贮存者,分区贮存之高度不得超过叁公尺,相邻堆置之高差不得超过一.五公尺。
分区贮存宽度及长度不得超过二十公尺,各区域间应有一公尺以上之分隔走道。
并应采取绳索捆绑、护网、挡桩、堵墙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贮存桶发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事。
六、废润滑油以贮存槽贮存者,贮存槽应具备液位高度显示设备;其贮存槽及管线设备,应具备防腐蚀措施及功能。
七、废润滑油以贮存桶贮存并采露天贮存者,应有遮雨设施。
贮存於室内者,贮存环境应保持通风。
八、贮存专区周围六公尺范围内应严禁烟火,且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示。
九、贮存专区之分隔走道应保持畅通,不得阻碍安全出口、消防安全设备及电气开关等。
十、运送之车辆机具应设置紧急灭火设备,贮存厂(场)区应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及避雷设备或接地设备,并应定期检修。
十一、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第五条废润滑油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废润滑油应以炼制油品或能源利用之方式处理。
以炼制油品方式处理者,应具备炼制油品设备;以能源利用方式处理者,应具备热处理设备。
废旧润滑油再生资料
国内废润滑油要紧再生工艺1. 蒸馏—酸洗—白土精制工艺这是一条传统而古老的工艺线路 ,目前国内约有2/ 3的厂家采纳这种工艺 ,该工艺流程较为简单、设备费用较低 ,能够适用于任何类型的废油 ,H2 SO4加入量因油而异 ,一样在 10 %以下 ,白土用量也因油品质量和对再生油所要求的质量而异 ,一样亦在 10 %以下。
再生油的收率一样在 80 %以下 ,再生油质量不高 ,仅能作较低档油品。
这种工艺所产生的酸渣问题迄今未完全解决 ,形成了废酸渣和废白土、水的二次污染2沉降—酸洗—白土蒸馏工艺这条线路是 70年代由上海市石油加工厂开辟的 , 其要紧特点在于将蒸馏和白土精制归并为一个工序 , 和前工艺比较 ,减少一个加热顶峰 ,节约了热能 ,工艺亦较简单。
但它酸洗沉降较缓慢 ,洗油中可能含有必然量的酸渣 ,白土蒸馏后亦可能阻碍油品质量 ;专门是目前中高级油品比例增加 ,更增加了利用此工艺的难度 ,其它弊病如前工艺。
目前 ,全国约有 1/ 3工厂利用此工艺。
3 沉降—蒸馏—酸洗—钙土精制工艺该工艺亦是 2. 2. 1的变异 ,其要紧特点是在白土精制前 ,先用石灰石粉加入酸洗油中 ,使其中和游离H2 SO4和石油磺酸 ,以减少价高的白土用量 ;待反映终止后再加入活性白土进行吸附精制。
该工艺能够减少价高的白土用量 ,还有人以为生成的石油磺酸钙有助于内燃机油的质量提高。
国外废润滑油再生工艺要紧有:工艺, 酸—白土精制工艺, 把添加剂从油中分离出来的较简单和投资较少的方法该方法目前在国外并未全数淘汰 ,仍然在有的国家利用. Meinken工艺改变了 H2 SO4混工艺 ,采取了强力搅拌混合器 ,减少了 H2 SO4耗量和酸渣量 ,含酸油加入 2 %白土在减压塔中加热分馏 ;热量用导热油供入 ,装置部份自动化。
令人头痛的酸渣与废白土混合被送去水泥厂作燃料。
工艺法国石油研究院 ( IFP)开发的工艺 ,即用丙烷抽提废油以除去其要紧杂质 ,再用 H2 SO4精制 ,使 H2 SO和白土耗量显著减少 ,再生油收率提高 10 %。
废油回收管理规章制度
废油回收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油回收管理工作,提高废油回收利用率,保护环境,符合《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生产、储存、生活等领域产生的废油回收处理工作,适用于废油回收企业、个体户等废油回收单位。
第三条废油回收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规范化、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废油回收操作规范性和管理制度,促进废油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支持废油回收利用,鼓励技术创新,推动废油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废油回收网络,提高废油回收利用率。
第二章废油回收管理责任第五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废油回收管理制度,配备废油回收专业人员,加强废油回收操作安全性和质量管理。
第六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记录档案,及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确保废油回收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油回收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废油回收设备正常运行,做到废油回收过程无泄漏、无污染。
第八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油回收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废油回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废油回收工作安全。
第九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废油回收相关数据和资料,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油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废油回收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第三章废油回收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操作规程,明确废油回收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做到废油回收规范化。
第十二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数据监测体系,定期对废油回收数据进行检测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十三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问题处理机制,对废油回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不得隐瞒、拖延或虚假。
第十四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风险评估制度,对废油回收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废油回收企业应当建立废油回收技术改进机制,不断提升废油回收技术水平,推动废油资源化利用。
废润滑油回收清除处理办法
【法规名称】废润滑油回收清除处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7-09-10【正文】废润滑油回收清除处理办法第 1 条本办法依废弃物清理法第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本办法专用名词定义如左:一润滑油:系指具有促进引擎、机械加工运转、散热或减低磨损等功用,并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油料。
二废润滑油:润滑油经使用、储存或处理后,致生杂质或变更其原有属性产生之废油。
三润滑油制造业:指制造或掺配润滑油之事业。
四润滑油输入业:指输入润滑油之事业或机构。
五润滑油贩卖业:指贩卖润滑油之事业。
六营业量:指润滑油制造业之销售量及润滑油输入业之输入量。
七废润滑油产生量:指润滑油制造业者、输入业者之润滑油营业量扣除输出量,经使用、贮存或处理后产生之废油量。
八废润滑油产生率:指废润滑油产生量与应回收润滑油产品营业量之百分比。
九回收率:指一定期间内回收之废润滑油量与废润滑油产生量之百分比。
一○共同回收清除处理组织:简称共同组织,指润滑油业者所联合成立并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备为润滑油业者执行本法规定之废润滑油回收清除处理事宜之法人组织。
第 3 条中央主管机关得视实际情况,指定润滑油制造、输入、贩卖业者 (以下简称润滑油业者) 于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向省 (市) 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前项申请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申请登记之办理,省主管机关得授权县 (市) 主管机关为之。
第 4 条润滑油业者得依左列方式执行废润滑油之回收工作:一委讬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
二设置地区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可之方式。
第 5 条润滑油业者除经中央主管机关另定提报日期者外,应于本办法发布日起三个月内,检具回收清除计划书送省 (市) 主管机关审核后转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备。
委讬回收清除者,应检附契约书。
第 6 条前条回收清除计划书,应载明左列事项:一预估润滑油之年营业量。
二地区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名称、地点及其承诺书等详细资料。
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含修订)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1981年4月22日,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一、为了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
一切用油单位(包括停泊在我国港口的外国轮船)所更换下来的废油和经加工后能获得石油产品的各种工业副产品,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
各用油单位的废油,都应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或指定的收购点,凭交售废油的证明供应新油。
严禁自行买卖废油或烧、倒废油。
中央直供单位,也必须将废油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出售或挪作它用。
三、各种机具、车辆、设备用润滑油的回收比例规定如下:内燃机油15%机械油、液压油30%压缩机油、冷冻机油50%车轴油40%汽轮机油60%变压器油80%其他润滑油15%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油10%洗涤汽油30%洗涤煤油、柴油50%各地下达润滑油分配计划时,要按季(年)下达回收指标。
对未完成回收计划的用油单位,其未完成部分的油品,必要时石油经营部门可采取停、减、缓供措施。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去除明水明杂,交给润滑油再生厂,按收购总值提取10-30%的手续费,并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收多得。
各用油单位可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5%,奖给对废油回收有关的人员。
五、生产车辆、机具、设备的工厂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出厂。
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解决不了设备漏油关的生产厂要停产整顿。
各使用单位要对现有漏油车辆、机具、设备限期检修,长期漏油者可停供,直到改正为止。
六、废油回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做为石油经营部门综合提奖的条件之一,对完成年(季)度进销计划而未完成回收计划的单位,视其情况,扣发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奖金。
七、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润滑油哪里供应,哪里回收,统一管理,集中加工的原则,对现有的废润滑油再生厂进行整顿。
重复建厂和不具备条件的要适当关停并转。
废油回收、再生、堆放规定(正式)
废油回收、再生、堆放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根据勤俭节约原则,防止浪费,分厂
应将废油回收,以便再生。
再生油经质量鉴
定,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2)不同种类的废油,应分别回收保管,
不得混在一起。
(3)储存废油的油桶要盖好,防止灰砂及
水混入油内。
(4)废油桶应有明显的标志,仅作储存废
油专用,不应与新油桶混用。
(5)废油回收及再生场地,要清洁整齐。
做好防火安全工作,要做好收发记录,每月定期汇总上报。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8号文件:废机油管理规定(新增加文件)
观澜湖管理标准文件类型:作业文件文件编号:MH/HN/版本号:2016-A修订号:0文件名称:废机油管理规定编写部门:高球设备部相关部门:仓管部编制:胡远辉批准:生效日期:1.0目的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规范废油的管理。
2.0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球会设备部废油收集及危废仓库废油的管理。
3.0主要职责3.1设备部负责设备保养中所产生的废油收集、交仓;3.2财务部仓库负责危废仓库管理、废油处理。
4.0工作流程4.1废机油产生、收集4.1.1设备部各分部每月对机械发动机、液压系、变速箱、齿轮箱等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完成后产生废机油及含油废抹布;4.1.2产生的废机油及含油废抹布需用专用的收集容器进行收集,倒入废油桶,不得存放于露天,避免废油渗漏造成环境的污染;4.1.3废机油应在产生源收集,不能在产生源收集的应设置专用设施集中收集;4.1.4用于废机油收集容器应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他能导致其使用效能减弱的缺陷;4.1.5设备部南区产生废机油应每月25号上交到危废仓库,平时所收集的废机油存放于财务部油库,需做好相关防护;设备部北区产生的废机油需当天上交到财务的危废仓库贮存;4.1.6废机油收集过程产生的废旧容器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仍可转作他用的,应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4.2废机油贮存4.2.1废机油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除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设计原则外,应符合有关消防和危险品贮存设计规范;4.2.2废机油贮存设施应远离火源,并避免高温和阳光直;废柴油、废煤油、废汽油、废液压油等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废油应标明“易燃”;4.2.3废机油应使用专用设施贮存,贮存前应进行检验,不应与不相容的废物混合,实行分类存放;4.2.4应在废机油包装容器的适当位置粘贴废机油标签,标签应清晰易读,不应人为遮盖或污染;4.2.5废机油贮存设施内地面应作防渗处理,并建设废矿物油收集和导流系统,用于收集不慎泄露的废油;4.2.6废机油容器盛装液体废油时,应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已盛装废油的容器应密封,贮油油罐应设置呼吸孔,防止气体膨胀,并安装防护罩,防止杂质落入;4.2.7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废机油,装载危险废物的的容器及材质需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必须完好无损;废油收集容器应完好无损,没有腐蚀、污染、损毁或其他能导致其使用效能减弱的缺陷。
废油品回收使用管理规定
废油品回收使用管理规定
废油品回收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废油品回收使用管理,提升节能减排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避免废油品污染环境,根据《汝箕沟煤矿废油品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废油品的回收、使用管理规定:
各班组、机房在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时产生的废液压油、废润滑油(脂)严禁随意倾倒,必须全部回收到密闭容器内,集中存放至规定地点,防止造成作业场所的环境污染。
废油品的存储容器及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标示,标示要醒目明确;严禁将不同规格的废油品混存在一个容器内,存放地点必须远离火源,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
各班组废油品的回收、保管、建账(记录)工作由各班组长具体负责,废油品的回收、上交、建账(记录)由材料员具体负责,废油品的回收、上交记录必须真实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班组集中回收的废油品,必须于每季度末后10天将回收的废油品数量、规格等以报表形式汇总至材料员处,材料员负责将各班组集中收集的废油品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上交供应科油库进行集中处理。
擦拭设备的油棉纱、检修保养设备散落的润滑油污等含油物品,严禁随意丢弃,必须按规定收集存放在容器内,集中妥善存放,由矿统一井下无害化处理。
严禁私自随意处置废油品,凡发现班组私自违规处理废油品,经落实确认对责任班组给予1000元处罚,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其它未提及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矿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废油回收管理规定
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作业文件Q/ST-G15-002-2011 废油回收管理规定(第一版)管理部门:物资部受控状态:发放编号:编制:赵峰审核:安增超批准:张伟标准化审查:马春莉2011-09-13发布2011-09-15实施文件审批单编码:更改履历表编码:No:废油回收管理规定1目的为规范公司废润滑油(含废润滑脂,以下简称废油)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资源,杜绝浪费,制订本规定。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相关单位职责、废油的分类与分级、废油回收、退库、处置及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用油单位。
3引用文件GB/T17145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HJ607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4定义4.1废油指在各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由于受空气的氧化、热分解作用和杂质污染,其理化性能指标达到各自的换油指标,被换下来的油统称废油。
4.2废油回收率(以下简称回收率)废油回收量与原用油量的百分比。
5职责5.1物资部职责:a)负责建立健全废油退库和销售台账;b)负责建立废油销售网络、招标定价、签订销售合同、办理结算手续。
5.2装备部职责:a)负责各用油单位废油退库报告的审核;b)负责退库油品的质量判定、利库调剂及废油分类、分级的鉴定;c)负责组织对各用油单位废油回收台账的检查,根据实际回收率与标准回收率差异情况提出修正意见。
5.3安环部职责:a)负责各用油单位废油回收、退库、存储及销售过程的环保监督与考核;b)负责与环保部门的沟通、汇报等工作。
5.4保卫部职责:负责各用油单位废油回收、退库、存储及销售过程的消防监督与考核。
5.5各用油单位职责:a)负责废油的分类、分级回收;b)负责废油的临时存放及保管并确保安全、环保;c)负责建立健全废油回收台账;d)负责上报废油退库报告。
6废油管理要求6.1废油的分类和分级6.1.1废油分类废油分类如下:a)废内燃机油;b)废齿轮油;c)废液压油;d)废专用油(包括废变压器油、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等)。
润滑油脂使用管理回收规定
润滑油脂使用管理回收规定
1、各用油班组应严格按《机泵设备润滑五定表》规定的用油品种和牌号领、用油;设备润滑“五定”包括:
(1)定人:每台设备的润滑点都有固定的加、换油负责人;(2)定点:按五定指示中规定的设备润滑部位注油;
(3)定质:按规定的润滑油(脂)品种、牌号注油;
(4)定量:按五定指示表中规定的注油量注油;
(5)定时:即按五定指示表规定的时间定时加注、定期添油和定期换油。
2、五定中定加、换油工作可由各班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到人,其中定期换油工作由设备承包人负责。
3、各润滑器具应标记清晰,专具专用,保持清洁干净,润滑器具破损时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4、油品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过滤”。
“过滤”用的加油工具不得混用。
5、润滑油的加、换油的油位标准:油环带油、浸油润滑:油标高度的1/2-2/3处(装有自动添油杯的,油杯内油位应保持1cm以上);齿轮箱:量油尺所规定的上下刻度范围内:
脂润滑:
(1)加满油杯;
(2)n>3000rpm,加脂量为轴承1/3,1500≤n≤3000rpm,加脂量
为轴承的1/2。
6、对在用润滑油(脂)经目测检查,发现润滑乳化严重、有明显杂质、带水或颜色明显变黑以及润滑脂变干变硬或有明显可见的固体颗粒时,应置换或更换润滑油(脂)。
国家废油回收制度
国家废油回收制度篇一:废油回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废油的贮存、收集、转移和处置利用,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油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油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各车间部门。
三、职责综管办:监督废油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生产准备部、制成部:负责收集设备检修、维修、使用等产生的废油。
物管部:负责贮存车间上交的的废油,统一存放,分类处理。
四、具体要求1、各车间设备检修、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由车间和生产准备部检修、维修人员进行收集,统一存放于170kg的旧油桶内,满桶后标注上交部门及时间,仓库根据实际情况验收费油。
2、物管部设定专门的废油库,要有明确的标示和相应的消防设施。
3、所有废油出入仓库做好登记记录上交日期、部门、废油种类(名称、桶数、上交人、接收人)。
每月汇总上报。
4、物管部定期进行废油处置。
5、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允许把废油倒入地沟,否则对当事人处罚100-300元,对车间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私自将废油随意乱放的,对当事人处罚100元,对车间负责人处罚300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对公司利益或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给予免职处罚。
6、车间未按规定执行的(废油未用170kg的油桶储存、油桶未封闭、油桶未装满或提供的废油传递单手续不全、填写不完整、未张贴到油桶等),仓库不予接收,由车间承担违规存放或处理造成的损失。
7、在处理废油过程中发现车间将杂物、废水或垃圾倒入废油桶,影响废油处理工作进行的,对上交部门处罚500-1000元。
附表:废油传递单篇二:废油管理制度xx水电站废油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废油的储存、收集、转移和处置利用,有效控制和减少废油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油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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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1981年4月22日,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委
一、为了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
一切用油单位(包括停泊在我国港口的外国轮船)所更换下来的废油和经加工后能获得石油产品的各种工业副产品,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
各用油单位的废油,都应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或指定的收购点,凭交售废油的证明供应新油。
严禁自行买卖废油或烧、倒废油。
中央直供单位,也必须将废油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出售或挪作它用。
三、各种机具、车辆、设备用润滑油的回收比例规定如下:
内燃机油15%
机械油、液压油30%
压缩机油、冷冻机油50%
车轴油40%
汽轮机油60%
变压器油80%
其他润滑油15%
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油10%
洗涤汽油30%
洗涤煤油、柴油50%
各地下达润滑油分配计划时,要按季(年)下达回收指标。
对未完成回收计划的用油单位,其未完成部分的油品,必要时石油经营部门可采取停、减、缓供措施。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去除明水明杂,交给润滑油再生厂,按收购总值提取10-30%的手续费,并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收多得。
各用油单位可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5%,奖给对废油回收有关的人员。
五、生产车辆、机具、设备的工厂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出厂。
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解决不了设备漏油关的生产厂要停产整顿。
各使用单位要对现有漏油车辆、机具、设备限期检修,长期漏油者可停供,直到改正为止。
六、废油回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做为石油经营部门综合提奖的条件之一,对完成年(季)度进销计划而未完成回收计划的单位,视其情况,扣发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奖金。
七、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润滑油哪里供应,哪里回收,统一管理,集中加工的原则,对现有的废润滑油再生厂进行整顿。
重复建厂和不具备条件的要适当关停并转。
一般可按润滑油年销售量一万吨以上或废油年回收量一千吨以上设置一个专业再生厂为宜。
废油再生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再生设备;
2、有专职的技术人员和规定的化验评定手段;
3、废油再生后能恢复原来品种,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三废治理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
八、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商业厅(局)会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部门,按上述条件对废油再生厂进行检查审定,合格单位发给“废油再生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废油再生。
各厂矿企业废油再生车间也
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整顿,经过批准,发给“废油自行再生许可证”才能进行废油再生。
九、认真实行按质论价。
回收废油不得压级压价,防止掺杂掺假,废油回收价格,一般应以同类代表品种当地批发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计算(停泊在我国的外国轮船不执行本条规定)。
专业润滑油再生厂的产品,石油经营部门可按当地同品种一级站调拨价收购。
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不能出厂,不能收购,也不得自行销售。
十、各省、市、自治区对废油回收再生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十一、部队的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1981年12月23日,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商业部
(81)商燃联字第14号“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于四月二十二日下达后,促进了废油回收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较明显的效果。
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利用,是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
目前全国每年从废油再生中得到的好润滑油约相当于市场上一个月的供应量,缓和了供需矛盾。
同时,它也是化害为利,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有力措施,各地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搞好废油回收工作。
废润滑油回收主要应当坚持做好“交旧供新”工作,但对回收废油的有关人员也要辅以必要的奖励,并给代收单位适当的手续费,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回收废润滑油。
根据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
(81)商燃联字14号文件有关奖励和提取手续费中存在的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将14号文件第四条修订如下: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除去明水明杂后交给废油再生厂的,按收购总值提取10-20%的手续费;对分散、收量少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回收点,可按收购总值提取20-30%的手续费。
“各用油单位,可以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署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废油回收有关人员和集体福利。
”
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规定中第四条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