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自学考试.doc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2010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第四章古罗马法律制度(古代)从公元前753年罗马城建立起至公元前6世纪末,有7个王相继秉政,这个所谓“王政时代”是罗马从原始公社制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
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实行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的形成。
公元前510年,第7个“王”塔克文被****,王政时代结束,共和国时期开始。
罗马法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成了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一、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本质在于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目的在于多方面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严格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利。
罗马法的渊源在王政时代的后期,主要表现形式是习惯法,它由古老氏族习惯传统和当时各种惯例所构成。
到共和国时期,成文法开始出现,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是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除十二表法外,共和时期的渊源还有民众大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通过的决议、长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解答等。
共和国时期,民众大会存在三种组织形式:贵族议会、百人会议和平民会议。
上述机关所制订或颁布的法律几乎涉及国家组织、所有权、债、婚姻家庭、刑法和诉讼各方面内容。
元老院是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及监督等权利。
对各议会的法律有批准权、宣告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无效、紧急情况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罗马长官所颁布的强制性法规,特别是最高裁判官在处理财产案件时制定的告示有重要意义。
能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法学家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使法律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帝国时期,诸家争鸣,形成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2至3世纪,先后出现五大法学家。
00263外国法制史(自考)
00263外国法制史,导论1.【识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包括四个方面:(1)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主要内容、表现形式及其影响。
(2)世界历史上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活动。
(3)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发展、政治演变和文化进步所产生的作用。
(4)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
2.【识记】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包括哪些?(1)楔形文字法(2)古印度法(3)古希腊法(4)罗马法(5)日耳曼法(6)教会法(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8)伊斯兰法(9)英国法(10)美国法(11)法国法(12)德国法(13)日本法(14)俄罗斯法(15)欧洲联盟法3.【领会】简述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及作用?一、外国法制史的地位:外国法制史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重要的法学专业基础学科。
二、外国法制史的作用:1、学习外国法制史有助于从总体上了解各个法律领域法律制度发生发展的基本状况,为深入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可以开阔视野,对于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法制文明成果、学习世界各国法制建设发展经验有重要促进作用。
4.【识记】简述古代法律制度?【200910单选,201001单选】(1)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2)公元前6世纪,古印度出现佛教,佛教法在古印度社会一度繁荣、发达,佛教僧侣编纂、整理的《律藏》、《经藏》和《论藏》是佛教法的重要典籍。
(3)编纂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是印度孔雀帝国兴盛时期对婆罗门教法的继承和总结,是印度法制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在南亚次大陆享有崇高地位,在历史上曾形成过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
自考“外国法制史”精典资料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汉穆拉比法典》是其典型代表。
楔形文字法的发展:《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表现;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颁布于公元前18世纪是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
序言里颁布发表汉穆拉比是神的代理人;正文可划分为法院,财产和婚姻等几部分;《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③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不变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庇护王权;②充分庇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③反映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阿维鲁、穆什凯努)④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⑤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古代印度法律——(前1000-700)婆罗门教法的表示形式:吠陀经、法经和法典。
佛教法的渊源:三藏(律藏、经藏、论藏)、《摩奴法典》、国王敕令。
古代印度法律的特征:①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②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③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④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本色是三者的混合物;⑤法典是由宗教人士和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编纂的。
《摩奴法典》的主要内容:①公开确认种姓制及等级不同;②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③将专制君主神圣化,用神权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司考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外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一、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一)罗马法的产生1.罗马法——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1)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2)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2.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1)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发源于意大利A——公元前8世纪:氏族公社时期;B——公元前754至前753年:罗慕路斯创建罗马城;C——公元前8世纪至前6世纪:王政时期,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D——公元前7世纪以后:私有制的出现,氏族制度趋于解体,“平民”阶层逐渐形成;注意:(A)平民承担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B)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于法律的形成。
E——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A)废除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B)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注意:(a)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b)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的形成,罗马法也随着产生;(c)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二)《十二表法》的制定1.制定背景:罗马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1)之前:使用习惯法,私法权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公民不满;(2)元老院被迫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公元前454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前451年);(3)次年,制定法律两表(补充前者)。
2.结构与内容(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注意: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A.吠舍B.婆罗门C.首陀罗D.刹帝利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B.抽签C.五百人会议任命D.公民轮流担任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A.文书契约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D.准契约4、被法制史着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A.意大利商法B.法国商法C.英国商法D.西班牙商法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A.狄奥多西B.君士坦丁C.卡拉卡拉D.查士丁尼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A.十三世纪B.十四世纪C.十五世纪D.十六世纪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A.意大利B.法国C.英国D.德国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A.摩西十诫B.新约C.新旧约全书D.教会法大全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D.衡平法效力优先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A.买卖契约B.雇佣契约C.借贷契约D.寄托契约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B.资本主义法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A.格兰威尔B.布拉克顿C.利特尔顿D.布拉克斯顿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A.阿佐B.巴尔多鲁C.伊纳留D.华卡雷斯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A.解放宣言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B.欧麦尔哈里发时期C.奥斯曼哈里发时期D.阿里哈里发时期18、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D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19、美国赋予妇女以平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DA.第13条B.第15条C.第17条D.第19条20、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A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B.得到加强C.完全保留D.完全取消21、对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A.贝卡利亚B.孟德斯鸠C.伏尔泰D.卢梭22、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C年宪法B.维希宪法年宪法年宪法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BA.分权B.违宪审查C.联邦主义D.法院独立审判24、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D世纪中期的财产法改革B.限嗣继承法年信托财产法年的财产法改革25、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CA.治安维持法B.战时刑事特别法C.国家总动员法D.国防保安法26、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B条条条条27、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DA.衡平法院B.地方法院C.专门法院D.行政法院28、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AA.潘德克顿法学派B.注释法学派C.评论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29、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AA.年鉴B.科克判例集C.克洛克判例集D.伯罗判例集30、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C年美国宪法B.魏玛宪法C.联邦德国基本法D.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3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A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3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有C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3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3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3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3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B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3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AA.日耳曼法B.罗马法C.教会法D.伊斯兰法3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D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3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C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40、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41、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BA.念功B.拜功C.朝功D.课功42、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AA.科克B.曼斯菲尔德C.格兰威尔D.梅特兰43、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44、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45、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B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刑法典年德国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D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47、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D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48、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C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49、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这就决定了1871年后德国的法律具有DA.封建性B.军事性C.资产阶级性D.封建和军国主义性50、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A.明治维新B.大化改新C.自由民权运动D.天保改革51、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A.帝国议会B.枢密院C.元老院D.天皇5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C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53、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AA.《男女权利平等法》B.《婚姻法》C.《新婚姻法》D.《德国民法典》54、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BCDEA.选举权B.诉权C.结婚权D.财产权E.遗嘱能力2、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BCEA.自由心证B.法无明文不为罪C.法不溯既往D.无罪推定E.议员豁免权3、属于二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BCDEB.航空法C.海洋法D.经济刑法E.原子能法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有BDEA.普通司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双轨制B.法官的独立审判和不可更换制C.控辩式诉讼形式D.自由心证E.无罪推定5、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是ABCDEA.罗马法B.敕令C.习惯法D.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E.自然法和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原理和原则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B.自由权C.家族权D.家父权E.家主权7、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BD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8、教会法的渊源有ABDE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9、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DEA.注释法学派B.评论法学派C.沿革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1、“蛮族法典”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自考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楔形文字法中第一部于本文后附有结语的法典是( D )A.乌尔那姆法典B.苏美尔法典C.李必特•伊丝达法典D.汉穆拉比法典31.楔形文字法(名词解释)08年10月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 A )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近年出题情况:31. 阿维鲁(名词解释)08 年 1 月2. 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编纂的通行于全境的法典是( D )A. 《苏美尔法典》B. 《汉穆拉比法典》C. 《俾拉拉玛法典》D. 《乌尔纳姆法典》31. 乌尔纳姆法典(名词解释)第一章楔形文字法07年 10月1. 《汉穆拉比法典》的原文刻于( D )A. 泥版上B. 铜表上C. 陶片上D. 石柱上2. 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B )A. 摩奴法典B. 乌尔纳姆法典C. 汉穆拉比法典D. 苏美尔法典31. 汉穆拉比法典(名词解释)07年1月2.世界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早期奴隶制成文法典是( C ) A.乌尔纳姆法典B.苏美尔亲属法C.汉穆拉比法典D.摩奴法典第一章楔形文字法06年10月1. 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是(B )A.古印度法B.楔形文字法C.古希腊法D.古罗马法2. 20世纪初,《汉穆拉比法典》被法国考古队发现于(D )A.今伊拉克境内B.今沙特阿拉伯境内C.今北非一带D.伊朗西部总结:(1)基本上考单选题和名词解释题。
(2)重点内容是《乌尔那姆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注意名词解释题)2、《乌尔纳姆法典》是两河流域的一部楔形文字法典,大约制定于公元前21世纪,由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
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
它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外国法制史”串讲总结自学考试.doc
3.”克里斯特尼”改革的主要内容.4.雅典之所以能够通过一些列改革实行民主制度的原因.5.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第四章古代罗马法律制度.(重点章)第一节:罗马法的一般概况1.罗马法的概念2.不同时代的罗马法渊源?3.民众大会的组织形式4.元老院的职责.5.什么是引证法6.皇帝敕令包括?7.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8.历史上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是?9.国法大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名词解释10.罗马法的分类有哪些?(简答或者论述,也会有选择)11.公法概念,私法概念12.成文法概念,不成文法概念.13.市民法概念,万民法概念,自然法概念14.裁判官法概念.第二节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1.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哪些为编制顺序,包括哪些部分的?2.权力主体包括?3.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4.什么是人格?5.什么是自权人,什么是他权人?6.拉丁人的地位?7.外国人不享有市民法规定的权利,他们的法律关系,如属于同一国籍,适用(),如一方式外国人一方是罗马人,适用().8.奴隶的法律地位.9.简答:团体成为权力主体的基础?10.团体的分类?11.家族概念12.家父权的概念13.罗马法上的婚姻分类?14.什么是有夫权婚姻,什么是无夫权婚姻?15.罗马法的物法由哪些组成?16.物的分类?16.在罗马早期就有对物权和人权的划分,前者是指(),后者是().这两种权力就是后来的()和().17.什么是物权?内容及分类?核心?18.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内容?形式?19.什么是市民所有权?20.什么是裁判官所有权?21.什么是统一无限制的所有权?22.罗马古代,继承的主要对象是().()处于附属性质.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家族观念淡薄,()成为继承的主要对象.23.概括继承原则?24.有限继承原则?25.继承的方式?26.查士丁尼法典中,债的概念是?27.债的特征是?28.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有哪几类?29.查士丁尼时期,又进一步对债发生的原因分为?30.什么是准契约?什么是准私犯?31.什么是要式契约?32.共和国时期,契约的种类主要有?33.什么是要物契约?什么是口头契约?什么是文书契约?什么是合意契约?34.准契约包括?35.私犯的概念?准私犯的概念?36.罗马法学家将诉讼分为?37.最古老原始的诉讼形式是?此行是的具体步骤?38.程式诉讼的优点?39.什么是特别诉讼?特点?40.论述:罗马法的影响.12。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8)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8)
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
第二编中世纪法律制度
概述
中世纪法律制度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止于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经过三个发展阶段:早期即公元5-11世纪,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中期即公元12-15世纪,封建制繁盛时期、后期即公元16-18世纪,封建制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时期。
西欧封建制是罗马奴隶制社会内部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封建因素,同日耳曼人氏族制度解体时期的土地占有制和亲兵制相结合而形成的,与此相适应,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法相融合的产物。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绪 论)【圣才出品】
绪 论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2.外国法制史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研究对象体系外国法制史 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作用古代时期 中世纪时期 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 近代时期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现代时期绪论(1)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是基础学科。
(2)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3)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4)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3.外国法制史的作用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一. 积累与运用(19分)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二. 拓展与表达(23分)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9. ,寒光照铁衣。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是(汉穆拉比法典)2、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新律》原稿4、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9、根据法国现行宪法,行使违宪审查职能的机关是(宪法委员会)10、宣布联邦享有“默示权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是(麦卡洛诉马里兰州案)1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 )12、古希腊伯里克利立法规定,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执政官和其他等级行政官职均产生于(竞选)13、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14、日耳曼法的特征不包括(属地主义)1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1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 罗斯真理)17、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18、宪政发展史上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美国 )19、《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邦联制)20、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保阿索那特 )21.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时代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22.《汉穆拉比法典》中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23.古印度的“非再生人”是指(首陀罗)24.古代印度法的种姓制度严格实行职业世袭和(同姓婚)25.古希腊雅典的陪审法院由(选举产生)26. 14世纪意大利评论法学派的代表是(巴尔多鲁)27.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的罗马法法律形式是(万民法(各民族共有的法律))28.最早的蛮族法典是(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29.教会法规定一律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的犯罪是(信奉异教)30.13世纪,被教会法院废弃的原始证据制度是神明裁判和(誓证)31.1582年将历代教令集汇编成《教会法大全》的是(哥列高利十三世)32.12世纪后,随着大批城市的涌现,城市法进入法典编纂阶段,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33.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商人们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的时间是在( 16世纪)34.公元10世纪,海商法庭依据商事和海商习惯做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汇编是(《阿玛尔菲法典》)35.伊斯兰法基本渊源中包含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的是(圣训) 36.主张法典化,从而对19世纪英国的法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学派别是(功利主义法学派)37.1875年生效的对英国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改革的是(《司法法》)38.英国最终完成对封建土地法的资本主义改造的时间是( 1925年)39.现代信托法基本上源于(英国)40.最高成就的美国法律是(《社会保障法》)43.古代雅典伯里克利在促进民主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之一是(实行公职津贴制度)44.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45.借贷契约在罗马债权法中属于(要物契约)46.西欧大陆法律最分散的时期是(公元9—11世纪)47.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学说汇纂》原稿)48.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的君主是(爱德华一世)49.《康梭拉多海商法典》编纂于(巴塞罗那)50.马克思所说的英国“血腥立法”,主要惩治(流浪者)51.按天主教教阶制,教皇的产生方式是(大主教选举)52.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53.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丹麦)54.编纂《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的国家是(西哥特王国)55.依伊斯兰法,可以遗嘱处分遗产的最大份额是(三分之一)56.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罗斯真理)57.英国创设最高法院的法律是(1875年司法条例)58.最早产生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国家是(法国)59.近代第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刑法典产生于(1808年)60.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德国民法典)二、多项选择题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表述方法为( 序言、正文、结语)2、公元前594年,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提高民众大会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颁布促进经济发展条例)3、中世纪城市宪章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著名的城市宪章主要有(《斯拜尔特权宪章》、《马因斯宪章》、《伦敦城市宪章》)4、下列法律中,属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有(《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塔芙脱——哈特莱法》、《诺里斯——拉瓜迪亚法》、《罗伯逊——帕特曼法》)5、1994年《法国刑法典》对法人犯罪规定的一系列刑罚有(罚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监禁、禁止公开募集资金)6.中世纪城市法的渊源主要有(特许状、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和判例)7.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政教分离)8. 美国联邦反垄断立法主要有(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谢尔曼法)9.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法律渊源有(习惯法、罗马法、革命前的王室法令、革命初期的各种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1.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其特征: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
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
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一、外国法制史的对象、范围和时期划分1、外国法制史的对象:是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示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
包罗两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
2、外国法制史的范围:首先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内部范围,其次指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外部范围。
3、外国法制史的时期划分: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制制度、现代法律制度。
现代法律制度包罗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本钱主义法律制度、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制度。
二、外国法制史的必要性1、可以帮忙我们不竭树立历史唯物主义不雅点。
2、扩大知识面,为掌握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提供参考借鉴的资料。
4、更好地了解当代外国主要的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一、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奴隶制社会的法律制度:从世界范围来讲,从公元前4000年摆布,人类社会产生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出现国家与法的时候算起,直到公元5世纪欧洲的西罗马帝国灭亡为止,共经历了4500多年的漫长时期。
二、古代法律的发展概况:世界各个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其他各种条件的影响,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奴隶制国家和法的产生,呈现极端不平衡和错综复杂的局面。
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非洲的埃及和西亚的两河流域。
前4000年摆布,尼罗河流域许多州实施着简单的习惯法,前3000年前期,两河流域苏美尔地区的城市国家都采用不发达的习惯法。
此后,亚洲的印度和西部先后出现了古印度法和希伯来法。
希伯来法主要渊源为摩西律法,集中表现在《摩西十诫》中。
在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的地区是爱琴海区域,前2000年至前12世纪,爱琴文明的中心是克里特岛和迈锡尼。
多利亚人侵入希腊重建的奴隶制国家要晚的多。
前8世纪,氏族制度崩溃,阶级分化,国家在希腊本土陆续建立起来,各个城邦都有本身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各有特征。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9)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9)
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三大法律之一,其效力实际高于世俗法,是维护
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起了非常反动的作用。
第三节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
一、教会法的作用
天主教会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列成为欧洲三大法律之一,其效力实际高于世俗法,是维护僧俗
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起了非常反动的作用。
但也有某些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的作用不可忽视。
5到11世纪,西欧之所局部保留罗马法,归功于教会法和教会僧侣的
活动。
12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
二、教会法的影响。
自考外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1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罗马《乌尔纳姆法典》;2 《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3 蛮族法典:法兰克王国《撒利克法典》4 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著作《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5 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6 法国《1958年宪法》:加强了共和国总统权利;7 公元前646.孝德天皇颁布《改新立诏》史称“大化革新”确立马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8 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1791年宪法》;9 日耳曼:5-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10 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1804《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化民法典》,也是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广泛的的一部民法典;11 西欧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丹麦王弗里德利二世1561《海商法典》12德国资产阶级第一部共和制宪法《魏玛宪法》13 伊斯兰教的主要渊源:《古兰经》、圣训;14 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德国国会组成,共同行使立法权;15罗马学派:注释/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16Ch1楔形文字法●两河流域、土地公有;●迄今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罗马《乌尔纳姆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两河流域,汉穆拉比王,石柱法Ch2古印度法●《摩奴法典》婆罗门教法、土地国有;Ch3古希腊法●南欧奴隶主民主●《哥尔琴法典》古希腊最完整的;Ch4古罗马法●奴隶制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十二表法》习惯法~成文法;Ch5日耳曼法●5-9世纪北欧、中欧和西南欧早期封建制;●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王室《撒利克法典》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法官)纠问式诉讼;1.马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日耳曼法时期两种所有权之一,日耳曼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房屋、宅基地家庭私有,基本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2.纠问式诉讼制度:涉及王室的案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查清事实后判决;3.团体本位:日耳曼法个人行使权利和义务,受到团体(家庭、公社)的约束;4.日耳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原因:日耳曼入侵罗马前:各部族成员受本部习惯的保护和管辖;日耳曼入侵罗马后:采用属人主义,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5.日耳曼法中动产追及权的效力:丧失动产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如寄存,出借等追及权只限于相对人丧失动产非基于动产所有者自己的意思:如被盗、遗失等追及权包括该动产持有人6.日耳曼债权制度的特点:没有形成民事违法的观念;契约种类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清偿;7.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团体本位属人主义具体的法律注重形式世俗性;8.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的历史地位:◆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占主导地位;◆在西欧封建社会普遍适用;◆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9. 日耳曼法的司法制度:◆审判组织(机关)普通地方法院百户法院百户区民众大会长官主持郡法院郡民众大会郡长官主持王室法院 :国王、官相、官员◆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诉讼自诉原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请求征罚犯罪的刑事诉讼;纠问式诉讼;Ch6教会法●基督教义为宗旨●《圣经》为最高渊源;●《尼西亚信经》第一部正式教会法;●新旧约全书:基督教最重要的渊源;●(基督教)教会法1.发展分裂形成:.东正教(君士坦丁).天主教罗马为中心,欧洲最大的封建主,教阶制度;2.一夫一妻,永不离弃,宣誓圣礼结婚●世界三大宗教:1.基督教-欧洲2.佛教-南亚3.伊斯兰教(西亚、北非)阿拉伯国家穆汗默德●犹太教:摩西圣经,摩西十戒为核心,西亚、犹太奴隶制国家法律;1.伊斯兰教法学:研究伊斯兰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基本精神;2.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组织,制度,教徒生活规律的法律;3.《尼西亚信经》:罗马帝国皇帝.君士旦丁在尼西亚会议上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4.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5.教阶制度:天主教神职人员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6.弃绝罚:教会法规定的一种严厉惩罚制度,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等;7.死抵押: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土地财产的孳息,但不以此种收入抵债;8.摩西十诫:犹太教创使人摩西制定,犹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也是人类最早的法律之一,教徙必须遵守的十条诫命;●崇拜唯一上帝不可拜神、不可制造敬拜偶像、不可杀人.......9.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的成立:一夫一妻,永不离弃,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关于禁止和应撤消婚姻的条件;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丈夫主宰,妻子从属夫权;10.教会法的刑罚种类:惩治罚:弃绝罚、剥夺罪犯宗教和世俗的一切权利;报复罚;补赎11.教会法的基本特点: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在裁判权的基础上形成;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Ch7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公元476-1453年●城市习惯法的唯一渊源:城市法●1561年丹麦《海商法典》:最早的一部商法典;●商法渊源:1.城市立法、城市同盟法令2.商事和海事习惯3.商事和海事判例1.城市法: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2.《萨克森城市管辖法》:13世纪德国最早的城市法;3.城市宪章:城市特许状,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不得与之相违背;4.城市同盟法令: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令;5.市民权:城市居民享有的特权;6.商法:商人之间由于商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规范;7.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形成的历史原因:伴随着西欧的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8.西欧中世纪城市法的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和诉讼制度;9.中世纪西欧商法的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10.城市法的基本特点: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自成体系,城高宪法为基础,包括行政法和民商事法,刑法;适用范围只及于特定的城市区域;具有多元化的渊源;11.中世纪西欧商法的形成和发展:形成: 10世纪,工商业城市兴起,商业恢复;发展:共同商法时期 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 17、18世纪Ch8 伊斯兰法●西欧、北非、阿拉伯国家●穆罕默德●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1.伊斯兰法财产制度中土地包含的类型:圣地:穆罕默德出生和创教的地方《古兰经》被征服的土地;倭马克王朝后,“伊克特”占有形式;“瓦克夫”形式,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2.伊斯兰的基本特点:以伊斯兰教密切联系;法学家对伊斯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外来法影响较大;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3.伊斯兰教对伊斯兰法的影响:伊斯兰教法没有独立的表现形式,《古兰经》和“圣训”是宗教经典,然后才能被确认为法律渊源;法律规范、宗教规范、伦理规范浑然一体,没有明确界限;伊斯法也是建立在宗教学基础上的学问;Ch9 英国法●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刑罚分类:判逆罪、重罪、轻罪;●1967《刑事法令》分类: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1.大宪章:英国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之一,未经全民公意不得纳税,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限制国王权利;2.遵守判例原则: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规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3.程序先予权利:程序正确;4.衡平法:英美法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审判,以衡平法官的良心,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议会主权: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利,且与生俱来,不受任何机关授权;6.责任内阁制:发源于英国,内阁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国会主权;7.受益制:即用益权制,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使用土地(委托代管);8.信托制: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9.对价:对译,对因:以自己的承诺换取对方的承诺;10.遵循先例原则在现代英国普通法实际运作的意义:欧洲法院在解释欧盟法令时所做的判决>>>对所有英国法院(包括上议院)都有拘束力;上议院的判例>>>对所有英国法院....上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对所有下级法院.....所有下级法院 <<<<<<以上法院(欧洲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高院)11.衡平法的特点: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主要原则体现在“衡平格言”中;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12.英国委托立法:原因: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项立法的所有后果,国会负担太大;按委托主体分类:枢密院令(最古老);政府法令(数量最多,影响最大);地方法规;其他社会团体章程细则;13.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法治;14.英国的分权原则宪法体现: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权力,监督政府行政;内阁行政责任;英王统而不治,其象征性权利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对国会和内阁牵制;法院司法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15.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无过失即无责任;比较责任原则:衡量原告和被告的过错;严格责任原则:无论被告是否有过失;都要为其已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Ch10 美国法●美曾为英国殖民地;●渊源:衡平法、制定法、普通法;1.《邦联条例》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777;2.1787《联邦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宣布美国实行共和制,对封建专制制度是巨大的打击;不再强调人民主权和人民的权利,遭到人民强烈反对,不得不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予以补充;背叛了《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确立了黑人奴隶制,表明它的阶级局限性;3.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点:法典的适用对象:即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民事行为;法典的内容:比传统商法典窄;灵活实用:突破普通法的许多传统原则;4.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5.“马布里诉诉麦迪逊”案的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它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一经宣布后,下级法院不得再援用;联邦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遵循:政治问题回避,司法审查权行使限于司法问题,而不涉及政治问题;6.美国的法院组织:联邦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专门法院;州法院组织系统:州最高法院(上诉案件)州地区法院(郡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 初审案件州基层法院(治安法院) 农村\市镇;7.美国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联邦主义原则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国会:立法权\宣战权\弹劾权参议院(上院)众议院(下院)总统:执法权 (对国会的立法有批准权和否决权);司法:联邦法院 (法官终身制);8.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作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分权制衡;审理重大案件,高速联邦中央与州分权关系,扩大了联邦权力,限制了州权力,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灵活地解释宪法,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政治和经济利益)Ch11法国法1.消积公民:没有财产,被雇用,被公诉,破产无力清偿,没有选举权;2.积极公民:年满25周岁,具有法国国籍;3.戴高乐宪法:1958年公民投票通过;4.半议会制度:条理性质的立法主体--政府;议会在一般原则范围保留立法权;5.定式契约:格式合同;6.集体契约:由工会团体和雇主协会订立的雇用契约;7.1807《法国商法典》:法国第一部统一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8.近代法国六法体系:宪法、民法、民诉、商法、刑法、刑诉;9.法国刑法典:⏹1791.草案;⏹1810.第一部具有纯粹形式的资产阶级刑法典,承前启后;⏹1789.法国〈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阐述的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阐述的资产阶级的国家理论,主权在民,三权分立;阐述的资产阶级的法制理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确规定不得定罪,法不溯及即往,无罪推定,不得非法逮捕;10.法国宪法的特点:1875年宪法:系统不完整,三权分立,法国历史上适用时间最长,首次推行责任内阁制;1946年宪法:包含人权宣言,废除君主立宪制,废除公民等级制度;1958年宪法:加强共和国总统的权力;稳定了政俯的地位;削减议会的权力;设立宪法委员会并赋于违宪审查职能;11.法国的法院系统:⏹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商事法院,由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12. 20世纪以来法国民法发生的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范围扩大;◆所有权变革;◆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干预;◆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顾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Ch12 德国法1.《普鲁士邦法》:也称普鲁士民法典,是一部实体法汇编;2.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以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3.1919.7.31《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强制总统权,总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各邦州遵守宪法和法律;✧经济学者称其为经济宪法;4.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统称为经济法;5.《社会法典》:采取成熟一编生效一编的办法;6.盖世太保:1933年建立的秘密警察,具有最高警察权;7.德国社会立法的内容: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8.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7.1通过,经皇帝批准公布,1900.1.1实施;以罗马的《学说汇篡》为蓝本;是资产阶级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19世纪以来自由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族妥协的产物;Ch13 日本法1.明治维新:1806,明治天皇在“倒幕派”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废除幕府制度,效防西方国家的改革;2.混合法:战后日本仍以大陆法系为主导地位,同时也兼具大陆法和英美法系特征;3.“二重内阁”内阁之外另设总管军事事务的军部,隶属天皇,内阁和议会都无权过问;4.民冶民法典:1894年,首相伊藤博文,1898.7.16实施;5.明冶商法:1899年新的商法典,效防1897《德国法典》,同时吸收法国商法,英国商法的特点;6.劳动立法:1945《工会法》,1946《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劳动标准法》;7.1907新刑法;8.日本的福利六法:《儿童福利法》、《身体障碍者福利法》、《生活保护法》、《精神障碍者福利法》、《老人福利法》、《母子福利法》;9.日本1946年宪法特点: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规定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10.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二战后,美军进驻日本长达7年,日本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废除包括宪法在内的原有军事法西斯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及其他的法律彰显了资产阶级与法治精神;1950年,占领时期结束,日本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现代法律体系,有力推动了日本经济高速发展;。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9)-自学考试.doc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
第五章日耳曼法(中世纪)第一节日耳曼法的形成、发展及其基本特点一、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
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来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而成的。
从范围上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
从地区看,地区除西南欧外,还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不列颠岛的盎格鲁萨克逊人得法律在内。
从时期上看,大体是公元5-9世纪,即日耳曼人建国到西欧封建制基本确立,日耳曼法演变为分散的地区性习惯为止。
日耳曼的性质是西欧封建时期,即封建制形成和巩固时期的法律,一方面有封建制法律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若干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因为日耳曼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的。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1、日耳曼各王国(蛮族国家)的建立和演变古日耳曼人在罗马东北面,罗马人称之为“蛮族”。
公元5世纪,日耳曼人征服西罗马后,其正在瓦解演变中的氏族制度同罗马境内日益成长的封建因素结合,形成西欧封建制度。
同时,氏族机关演变为国家机关,内部开始社会封建化,主要是封建领地制形成和自由农民农奴化。
在“蛮族国家”中,法兰克王国征服邻国,成为有名的大帝国之一,公元843年,分裂为三部分,即后来法、德、意的疆界。
2、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演变而成的,最初仍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各国贵族中有一些人专门熟悉、掌握习惯法,法庭有问题可向他们提出,法制史著作把这些人叫做“宣法者”。
公元5世纪末,大多国王开始习惯法成文化工作,以习惯法为基础,编纂成文法典,通称“蛮族法典”,主要有:西哥特王国的《尤列克法典》、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东哥特王国的《狄奥多理法典》、肯特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西撒克斯王国的《伊尼法典》及北欧的《裘特法典》(丹麦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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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
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
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
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
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
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
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
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
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
教会凭借所占的大量土地,对领地上的农民进行残酷剥削。
教会法确认教会征收各种苛刻的租税权,还可直接征收什一税。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出于道德考虑,主张契约的标的应是平等和合理的,即为严格相等的价值的交换。
但不易计算,因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还发展了契约终结的制度,即一方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约束。
但经宣誓履行的契约,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契约。
教会法禁止经商牟利,禁止金钱借贷收取利息,但其实教会本身就是最大的高利贷者。
教会法还承认“死抵押”,即债权人从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获得收入,但又不准以此收入抵债,这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
这些都说明教会法制度有很大的伪善性。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吸收罗马法、日耳曼法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有五个原则:
1、一夫一妻制。
婚龄为男14女12,特伦托
公会议后结婚须举行宗教仪式。
2、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缺乏有效的同意、有生理缺陷、精神病、重婚、一方宣誓永远独身者的婚姻无效。
3、禁止离婚。
婚后双方必须履行同居义务。
4、族外通婚制。
1215年以前规定,七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禁止结婚,以后改为四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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