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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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
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
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
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
1、享有神权。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
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
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
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
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
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教会土地所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甚至以异端名义进行镇压。教会凭借所占的大量土地,对领地上的农民进行残酷剥削。教会法确认教会征收各种苛刻的租税权,还可直接征收什一税。
三、契约制度
教会法出于道德考虑,主张契约的标的应是平等和合理的,即为严格相等的价值的交换。但不易计算,因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还发展了契约终结的制度,即一方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就不受契约约束。但经宣誓履行的契约,不得以任何借口撕毁契约。教会法禁止经商牟利,禁止金钱借贷收取利息,但其实教会本身就是最大的高利贷者。教会法还承认“死抵押”,即债权人从抵押的土地或财产中获得收入,但又不准以此收入抵债,这实际上是对债务人的掠夺。这些都说明教会法制度有很大的伪善性。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吸收罗马法、日耳曼法一些原则和制度,建立了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五个原则:
1、一夫一妻制。婚龄为男14女12,特伦托
公会议后结婚须举行宗教仪式。
2、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缺乏有效的同意、有生理缺陷、精神病、重婚、一方宣誓永远独身者的婚姻无效。
3、禁止离婚。婚后双方必须履行同居义务。
4、族外通婚制。1215年以前规定,七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禁止结婚,以后改为四等亲以内的旁系血亲。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