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盈余公积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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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盈余公积存在的问题

提要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盈余公积制度,并对其作了详细解释,是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内容。然而,在实施中却出现自身的不足。故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力图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制度,使其作用有效地发挥。

关键词:盈余公积;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一、盈余公积概念、分类及作用

1、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

2、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它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当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积。公司法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或者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首先,可以用发生亏损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当发生的亏损在五年内仍不足弥补的,应使用之后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通常情况下,所得税后利润仍不能弥补的亏损,可以用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

(2)转增资本。当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计较多,在企业需要增资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先办理相关的增资手续,然后按所有者原持股比例结转。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的转换。

二、国际背景

1、欧洲大陆盈余公积会计模式。在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为了约束公司过量分配,往往从法律上要求公司必须留有一定积累,以利公司持续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通常预先提留“盈余公积”,即按法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作为盈余公积。

2、英美盈余公积会计模式。在英美会计模式中,公司的利润分配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公司按一定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这是与欧洲大陆模式最大的一个差别。公司对于因特定目的而需要保存的留存收益,只能是暂时的,在特定目的达到或不再需要时,应转回供利润分配之用。而在欧洲大陆模式中,公司每年按法定比例固定提留的盈余公积,则是永久性的,不能转入未分配利润。

三、我国目前现状

我国的盈余公积制度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法定盈余公积的规定和披露上同德法等欧洲大陆国家类似,但在具体操作上仍有差别。在当今国际会计协调化的背景下,我国盈余供给制度仍有漏洞:

1、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我国计提比例为10%,上限为50%;而德法两国的计提比例均为5%,且上限为10%。无论是计提比例还是上限均高于德法两国。可见我国的会计政策倾向于保护国家(大股东)利益。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小投资者投身于资本市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定盈余公积制度也应做适当修改。本人认为,应适当调低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和上限,将更多的利润分配给广大投资者(中小股东),使他们的投资能够得到充分的回报,这样才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注册资本是转增前还是转增后的,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就会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转增前的注册资本;另一种认为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由于观点不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存在巨大差异。只有具体规定,才能明确措施。

3、所有公司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从法律上看,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就是强制公司增加自有资本,减少股利分配,扩大经营规模。但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的。对特定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它们不是要增资,而是要减资。例如,对于一个处于夕阳产业的公司,如果逐步缩小公司规模,逐步退出资本更符合股东利益,那么强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也就是要求公司增

资,这样就会损害股东利益。我国《公司法》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些公司的特殊要求,缩小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建议《公司法》考虑这些公司的特殊需求,对专门的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应作专门的规定,使其不受法定盈余公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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