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计提所得税: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说

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那么新规定后我公司这个月的利润总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了不需要预缴所得税了,那么我账面上挂了一笔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这笔余额怎么处理?

答:1.如果本年利润少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中反映就可以了,账面无须计提,原来计提的可以红字冲回.

2.如果本年利润大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对大于部份计提所得税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弥补亏损

税前弥补亏损中所说的“亏损”,所谓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

◎亏损范围

◇非减、免项目亏损;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新旧税法的规定

旧所得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的逻辑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减、免项目所得”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组成部分。

◎减、免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

◇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二、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

费用后的净利润。

五、企业虚报亏损要受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有哪些渠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发生亏损,应由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或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自行弥补。具体地讲,有三条弥补渠道:一是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二是对于超过了税收规定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而未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三是用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弥补。由于以前年度亏损表现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年初借方余额,无论是税前利润补亏还是税后利润补亏都可以通过当年税后利润抵减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所以税前利润补亏和税后利润补亏均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所不同的只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账务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时,其弥补的数额不能作为纳税所得的扣除处理。 例1.某企业1996年发生亏损180000元。年度终了,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000 贷:本年利润180000 假定该企业1997年至2001年每年均实现利润总额30000元,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后的五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亏。该企业在1997年至2001年年度终了,均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3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00 2001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180000+30000×5=-30000元,即借方余额,表明该企业在2001年末仍有未弥补亏损30000元,这未弥补亏损30000元只能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进行弥补。 承上例,假定该企业2002年实现利润总额6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率为33%,则该企业于年度终了,首先按其利润总额计算交纳当年应负担的所得税,然后再将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自然抵减了上年转来的借方余额,弥补了亏损。其有关账务处理分别为: (1)计算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60000×33%=19800 借:所得税19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0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19800 贷:所得税19800 (3)结转本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本年利润(60000-19800)40200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40200 (4)该企业2002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余额=一30000+40200=10200元,即贷方余额,表明该企业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40200元在弥补了30000元亏损后,剩余未分配利润10200元。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注意事项 一、弥补年限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尽管新的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但~在弥补年限上仍需要掌握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这里应注意的是: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那一年的。 举例说明:某企业第一年亏损700万元,第二年盈利100万元,第三年亏损200 万元,第四年亏损300万元,第五年亏损400万元。第六年盈利150万元,第七年盈利1200万元,假设该数字属于调整后金额,。对该企业可用第二年盈利100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700万元~剩余600万元待以后年度弥补。第六年的获利150万元可以弥补第一年剩亏损600万元~还有450万元就不可以再用第七年的盈利的1200万元弥补了。只能用税后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弥补。对第三、四、五年亏损的

200、300、400万元、都可以用第七年的盈利1200万元弥补。这样~当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1200,200,300,400,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这里不详述。而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凡取得被投资方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方是免税企业还是低税率企业~都不涉及再补税。而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也不是经营利润~而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有两点与大家探讨:一是免税收入不需要冲减当期亏损。如:企业2008年经营亏损200万元~当年取得投资收益300万元~尽管企业帐面核算的是盈利100万元~但需要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仍为200万元。因为投资收益300万元是可减除项目。二是免税收入可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以前年度亏损直接从本年度的利润总额中弥补后具体分录怎么做? 计提所得税: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说 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那么新规定后我公司这个月的利润总额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了不需要预缴所得税了,那么我账面上挂了一笔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这笔余额怎么处理? 答:1.如果本年利润少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中反映就可以了,账面无须计提,原来计提的可以红字冲回. 2.如果本年利润大于以前年度亏损,那么只要对大于部份计提所得税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弥补亏损 税前弥补亏损中所说的“亏损”,所谓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减免项目所得弥补亏损的问题 ◎亏损范围 ◇非减、免项目亏损;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新旧税法的规定 旧所得税法规定,免税项目所得可以冲抵应税项目发生的亏损;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的逻辑关系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减、免项目所得”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组成部分。 ◎减、免项目所得的有关规定 ◇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二、弥补亏损的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四、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 费用后的净利润。 五、企业虚报亏损要受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批准以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

企业批准以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 A.借记“实收资本” B.贷记“实收资本” C.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D.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答案]: C [解析]: 企业批准以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 2. 企业在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转入()。 A.“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B.“实收资本” C.“未分配利润” D.“盈余公积” [答案]: A [解析]: 企业在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应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 A.借记“资本公积” B.贷记“资本公积” C.借记“股本” D.贷记“股本” [答案]: A [解析]: 该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借记“资本公积”,贷记“实收资本”。4. ()不属于企业留存收益。 A.法定盈余公积 B.任意盈余公积 C.资本公积 D.未分配利润 [答案]: C [解析]: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不包括在留存收益内。 5. 盈余公积不包括()。 A.法定盈余公积 B.任意盈余公积 C.公益金 D.资本公积 [答案]: D [解析]: 盈余公积按用途不同可分为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一般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6. 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是()。 A.法定盈余公积 B.任意盈余公积 C.公益金 D.一般盈余公积 [答案]: B

[解析]: 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是任意盈余公积。 7. 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一致。 A.法定盈余公积 B.资本公积 C.公益金 D.实收资本 [答案]: A [解析]: 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与法定盈余公积一致。 8. 盈余公积按()不同可分为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A.提取比例 B.用途 C.提取时间 D.提取基数 [答案]: B [解析]: 盈余公积按用途不同可分为一般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9. 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准备金的是()。 A.资本公积 B.未分配利润 C.盈余公积 D.公益金 [答案]: D [解析]: 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准备金的是公益金。 10. 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转增资本的是()。 A.公益金 B.盈余公积 C.未分配利润 D.资本公积 [答案]: B [解析]: 资本公积只能转增资本而不能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只能弥补亏损而不能转增资本。 11. 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数应以不低于企业的()25%为限。 A.注册资本 B.总资产 C.资本公积 D.所有者权益 [答案]: A [解析]: 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数应以不低于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为限。 12. 企业接受捐赠的设备时,应()。 A.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B.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损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C.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D.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答案]: B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企业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值,则为申报亏损企业。如果企业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无误后,其申报亏损金额暂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查办理重新申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变化后的亏损金额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企业申报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查定后的亏损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需弥补亏损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作为备案管理: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2.弥补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被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对于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应提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前原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表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协议。 纳税人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同《弥补亏损税前扣除台账》比对,逻辑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六条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 1.应税所得; 2.需要补税且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3.需要补税且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5.其他免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可不再补税。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七条亏损和亏损弥补情况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要领 ■晓杰/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 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第10列第6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小于或等于6行4列的合计数)。 第11列第2-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4列大于0的行次不填报);第11列第7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就表间关系而言,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案例:北京材料建设集团为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下设成都、南京、武汉3家分支机构。该企业前5年的盈亏情况为:2003年亏损100万元、2004年盈利1200万元、2005年亏损6万元、2006年亏损19万元、2007年亏损10万元。2008年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武汉分支机构2005年度亏损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经过税务局认可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为2477.8万元,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四)。

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补亏损额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补亏损额的税务处理关于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既涉及亏损弥补年限、亏损额确定,又涉及新旧政策衔接等问题。同时,对于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亏损问题及政策衔接显得更加复杂。 一、亏损弥补年限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所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需指出: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哪一年的。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这里不再详述。而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投资企业来说,凡取得被投资方符合

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方是免税企业还是低税率企业,都不涉及再补税,也不用于弥补亏损。而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也不是经营利润,而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亏损额为企业会计利润额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再加上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额。是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税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是提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不同国家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因为我国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限额是分国不分项计算的。 三、可弥补的亏损额与可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这一规定在2004年国务院取消弥补亏损审批权后,就实行了企业自行申报弥补。虽然不是税务机关确认,但企业亦应自行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正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个关键步骤。笔者对弥补亏损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帮助大家进行汇算清缴。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

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例如,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应作全额调减,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目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调整后为应税项目的所得仍为70万元。 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

企业利润分配与未弥补亏损

企业利润分配与未弥补亏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利润总额减去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可供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按国家规定转增资本金。 (4)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分配顺序为: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支付普通股股利。 是的,先要弥补亏损,之后才能提取盈余公积。没有弥补完,是不能够提取盈余公积的。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

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盈余公积补亏,是用以前盈利年度计提的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的。 未弥补亏损: 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仍不足以弥补亏损,再用资本公积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货币资金折算差额等非准备项目补亏,但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资金准备等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 为了反映各类不同性质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企业所得税补亏能弥补几年 税前利润可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完后在进行应纳税计算,但只能弥补五年内. 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本文将重点对这种方式下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或亏损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科目.

企业所得税补亏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补亏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亏损弥补的会计与纳税处理浅析

亏损弥补的会计与纳税处理浅析 作者:姜林娣 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1期 财务会计上的亏损是指当年总收益小于当年总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将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其结果有可能小于零,这小于零的数额即税法规定中的亏损。税法中的亏损和财务会计中的亏损含义不同,其处理方法也不同。 一、亏损弥补的方式及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还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企业亏损的会计处理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本年利润”。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的,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后续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重新计量,相关损益计人当期所得税费用。以后年度经复核发现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的,应调整相关项目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分配——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同时,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应予以调减,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上述调减的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经年度复核,又发现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调减的金额应予以转回。 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处理。如果税前补亏五年期限已到,但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不足弥补往年亏损,应将仍未获弥补的亏损额转销,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利润

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作者:汤传忠 对于企业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认识,存在不同意见。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亦不一致,通常认为不可以弥补。 持“清算所得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意见的人认为:清算所得计算方法特殊,完全不同于与企业经营所得的计算,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所得;另外,作为税法反映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里也没有弥补亏损这一栏,所以清算所得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由于认为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些到清算时尚有未弥补亏损的清算企业就进行了技术处理:在清算前把所有的资产、负债都处理掉,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了,然后再来清算,合法且有效的避开了“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亏损”的禁区。税法就这样给轻易的技术处理了吗? 什么是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真的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税法对清算所得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新旧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计算的表述表面上存在差矣,实际上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其含义也是基本一致的,但新法的表述更科学。 从新旧所得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清算所得也好,经营所得也好,都是用资产的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交易税费、经营管理费用(清算时为清算费用)等后的余额。 其次,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把企业清算看成是企业经营的延续,是最后一次经营活动,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进行的最后一次处置行为;相应的,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 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本表;对当年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二、申报表填报与税收政策 (一)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倒推5年,第 6行为申报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10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分别是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内无 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 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自第一 个亏损年度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 (二)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 损额以"-"表示)。 根据《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0年第20号文件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 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 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以前(含2008年以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此规定执行。

所有企业都要看-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所有企业都要看:清算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编者按:实务中,大家都知道可弥补亏损的期限是5年,但是清算期间的未弥补亏损额度是否可以弥补,能否正确核算非常重要,否则不仅可能会缴冤枉税,还可能存在少缴税的风险. 案例概况 如意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如意有限公司2011年-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290万元、60万元、-300万元、-450万元.2016年12月1日湖北如意有限公司进入清算期,2017年2月10日清算期结束未弥补亏损清算所得1800万元.问如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

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清算所得. 三、案例解析 综上所述,湖北如意有限公司2017年2月确认清算所得时,要依法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但确定清算所得时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01:确定清算所得740万元(=1800-80-290+60-300-450). 观点0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湖北如意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为一个纳税年度,2016年12月1日-2017年2月10日清算期结束为一个纳税年度. 于是,未弥补亏损是确认清算所得的关键.显然,2012-2015年的可弥补亏损额度应为1040万元.假如湖北如意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则清算所得为760万元. 笔者赞成观点02.

企业弥补亏损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企业弥补亏损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年底将至,一年的效益如何,是企业将要着手总结的时候了。如果企业经营实现了盈利,而前期年度发生了亏损,不要忘了可以在税前进行弥补亏损。不过,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有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xx年开始,《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七个方法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外资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收优惠是从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的,其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免税合并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免税分立中,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凡合并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前各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不同定期减免税期限的生产经营业务的,应按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所得额。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在与该合并前企业相同税收待遇的所得中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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