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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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赣江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船舶及聘用所有船舶以及港口码头。

第三条积极配合交通、水路执法大队、环保(环卫)、环保、交通执法。

第四条从事船舶拉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熟悉作业方案,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六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船方和接收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船舶交接污染物的证明备查。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一式叁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被接收舶舶、监管部门在接收和转运处置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并分别留存。

第十条船舶生活拉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船舶拉圾由转运单位运行至拉圾处置单位(城市拉圾中转站或拉圾处理中心),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一)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部门如实填写“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第一联”交船方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

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文书中至少3年。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交办水函〔2018〕5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8〕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认真落实《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进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确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

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和时间进度要求,按期完成接收设施建设,并主动公开已建成设施的相关信息。

二、积极推进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建设长江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的通知》(交办规划〔2018〕34号)相关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纳入建设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重点考核内容,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港口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指导督促辖区内港口企业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于2018年5月底前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港口作业扬尘整治,对于易引起扬尘污染的散货装卸和运输环节,通过采取湿法、干法、机械物理方法等多种技术措施,进行综合处理和全面防治。

交通运输部专项防治船舶港口污染

交通运输部专项防治船舶港口污染

停 电时间不超过 2 4小时 ,综合 电压合格率达到 9 7 %。
《 意 见 》提 出 ,要着力提 升配 电网供应能 力 、规 范住 宅小 区供 电、优化 网架结构 、加强 贫困及 偏远地
舶 、公务船舶靠 泊使用 岸电 ,5 0 %的集装箱 、客滚和 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 向船舶供应岸 电的能力 ,主要港 口1 0 0 %的大型煤炭 、矿石码头堆 场建设 防风抑尘设
收益 ; 同时 ,意见表示 ,鼓励 符合 国家准入条件 的配 电网企业成立售 电公 司 ,采取 多种方式通过 电力市场
购 电,鼓励通过创新 服务 、加强管理 、降低成本 ,构
建主体多元 、竞争有序 的市场格局 。
8月底 ,国家 能 源 局发 布 了 《 配 电 网建设 改造 行动计划 ( 2 0 1 5 -2 0 2 0年 ) 》 。行 动计 划 明确 ,全 面 加 快 现 代 配 电 网建设 ,2 0 1 5 -2 0 2 0年 ,配 电 网建设 改 造投 资不 低 于 2万亿元 ,其 中 2 0 1 5 年 投资 不低 于
式多能源互补 、发电功率预测等方式 ,提高分 布式 电 源与配 电网协调能力 。 在 电价改革方 面 ,《 意见 》提 出 ,结合 输配 电价
任务 。
( 实 习编辑 :张 梦妍 )
改革 , 将配 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人 电网企业有效 资产 , 将 运营成本计人 准许成 本 ,通过 电价 回收 ,保 障合理
到9 9 . 9 7 %; 城镇地 区用户年均 停电时间不超过 1 0 小
时,综合 电压合格率达 到 9 8 . 7 9 %; 乡村地区用 户年均
目标 包括 到 2 0 2 0年 ,珠 三角 、长 三角 、环 渤海 水域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三工作目标;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二、主要任务一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约束,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二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2016年起,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三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借鉴国际经验,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在排放控制区内选择核心港口区域试点示范;适时评估试点示范效果,将排放控制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2018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它进一步举措;四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前,出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试点方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等重点区域分批次、分类别开展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作业扬尘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煤炭、矿石码头的大型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出台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国内沿海稳步推广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五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六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加大LNG动力船船员、码头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2015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2017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七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推进实施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覆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重要水运基础设施;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鼓励企业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专项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加强污染防治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重点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物监测与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和装备研究;2016年底前,完成船舶大气污染基础性数据调查、船舶尾气后处理技术、船舶及港口大气污染扩散机理与区域影响研究;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完成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决策支持技术研究;2018年底前,完成船舶发动机节能减排技术、船舶压载水检测和沉积物处置技术、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技术研究;十优化水路运输组织;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解决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江河海直达运输、滚装甩挂运输发展,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充分发挥“两横一纵两网”等水运主通道作用,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引导船舶大型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推动京杭运河苏北、山东段内河船舶智能过闸系统应用;2015年底前,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研究推进重点港口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建设;2016年底前,加快现有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实现铁水联运集装箱信息实时监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形成若干条以沿海主要港口为枢纽的集装箱铁水联运通道,推动有条件的主要港口铁路线进港;十一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改善应急装备,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能力;2016年底前,出台水上溢油风险评估导则、修订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督促港口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港区水环境的应急计划;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调整规划相关建设任务;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抓好试点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目标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强化规划引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并制定本地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强化规划的约束和引领作用,推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三完善支持政策;在充分利用好中央和地方已有相关资金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力争建立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引导资金,不断完善其他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港航企业要结合提质增效升级,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改造、配备的资金投入;四加强协调联动;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各直属海事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实现相关建设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确保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顺利推进和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

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

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港口船舶污染是当前全球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港口作为货物集散地和船舶停靠地,污染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减少港口船舶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监测系统,对超标排放的船舶进行处罚,以此来保障港口水域的环境质量。

其次,应加强船舶尾气排放治理。

船舶尾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是造成港口水域污染的主要源头,因此需要对船舶的尾气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采用先进的尾气处理技术,如燃烧优化、尾气脱硫、脱硝等方法,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另外,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垃圾和油污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船舶垃圾处理设施,对船舶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对港口水域的污染。

同时,加强对船舶油污的监测和清理工作,确保港口水域的清洁。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船舶使用清洁能源的推广。

鼓励船舶使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加大对清洁能源船舶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推动船舶行业向清洁、低碳方向发展。

最后,需要加强港口船舶污染治理的国际合作。

港口船舶污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制定和实施港口船舶污染治理的国际标准和规范,推动全球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向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

总之,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港口水域环境,促进港口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和有效的实施,才能有效减少港口船舶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实现港口水域的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系统提升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为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和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遏制水域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上海港(含洋山及内河港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本市港航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建设难运营难等问题,促进和保障上海港绿色发展,实现“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港口污染物规范处置,绿色新能源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100%不下水,港口污染物100%不入水”的总体目标。

环保背景下长江上游地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困境和对策

环保背景下长江上游地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困境和对策

NAVIGATION航海74Marine Technology 航海技术2015年,交通运输部颁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的工作目标。

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旨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实现全国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0%,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的目标。

为了调查在环保大背景下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阶段成果和未来计划,我们选择了长江上游地区作为主要调查对象,研究调整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和对策。

1 长江上游地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背景1.1 长江上游地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必要性船舶港口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船舶污染来源包括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油轮或油糟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的排放等。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船舶排放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78.8万 t、2.8万 t、121.4万 t、11.9万 t。

近年来随着船舶与港口污染愈发严重,交通运输减排的呼声越来越大。

由此国务院通过多项行动计划,通过运输结构调整,鼓励多式联运,以及颁布系统化的防治排污条例等方式,优化运输结构,降低成本,推进国家交通强国的建设。

一方面,为降低船舶与港口污染,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颁布的《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环保背景下长江上游地区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的困境和对策李浩诚 陈怡婕 夏恺润(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上海 201306)摘 要:近年来随着船舶与港口污染愈发严重,交通运输减排的呼声越来越大。

由此国务院通过多项行动计划,通过运输结构调整,鼓励多式联运,以及颁布系统化的防治排污条例等方式,优化运输结构,降低成本,推进国家交通强国的建设。

关键词:长江上游;运输结构;环保;物流2020年)》提出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任务,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作的通知为落实我部印发的《船舶与港⼝污染防治专项⾏动实施⽅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案》),推动各有关交通运输(港⼝)管理部门于2016年底前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案,现将有关⼯作安排通知如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港⼝分布情况,提出需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案》(以下简称《建设⽅案》)的单个港⼝或联合编制⽅案的港⼝群名单,填写附件1,于2016年4⽉30⽇前报部备案。

沿海各港⼝原则上按照“⼀港⼀⽅案”编制。

内河区域主要涉及长江⼲线、西江⼲线、⿊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长江⼲线各港⼝可按照“⼀港⼀⽅案”编制,西江⼲线、⿊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可按照“⼀省⼀⽅案”编制,除上述内河港⼝外,其他内河港⼝《建设⽅案》可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港⼝所在地交通运输(港⼝)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沿海及长江⼲线、西江⼲线、⿊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评估,了解相关设施的运⾏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于2016年6⽉底前汇总所辖各港⼝有关情况后,以省(区、市)为单位形成评估报告报部,同时将调查表格(附件2、3、4)电⼦版报送部规划研究院。

三、我部选择深圳港(沿海港⼝)和京杭运河苏北段港⼝(内河港⼝)作为试点,编制建设⽅案,并根据试点经验,于7⽉底前发布《编制指南》,明确建设⽅案编制原则、范围及主要内容。

2016年底前,沿海各港⼝及长江、西江、⿊龙江和京杭运河沿线港⼝依据《编制指南》编制完成《建设⽅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报部备案。

其他内河港⼝《建设⽅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研究。

港口岸电政策汇总

港口岸电政策汇总

港口岸电政策汇总(一)国家一、2016.1.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二、2016.11.2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建设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遥感监测和油品质量监测网点,开展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舶排放监测和联合监管,构建机动车船和油品环保达标监管体系。

三、2017.1.5“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加快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减排,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交通部四、2014.3.7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九)推动平安绿色发展促进节能环保和技术创新。

港航企业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能耗低、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鼓励使用清洁燃料;新建邮轮码头、船舶宜使用岸电,鼓励改造现有邮轮码头、船舶使用岸电。

依托科技创新,不断改善和提升港口、船舶及配套设施的技术水平,提升港口、船舶的污水、垃圾处理能力。

五、2015.8.27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1.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2.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港口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港口 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港口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港口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枢纽,然而随着港口运输量的增加,港口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防治港口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港口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港口污染源监测和排放控制。

对于港口周边的工业企业和船舶,我们将建立严格的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对违规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我们将推动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燃油燃烧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对港口内部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水排放达标。

其次,我们将加强港口周边环境保护工作。

通过加大固体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投入,提高港口周边环境治理水平,减少固体废物和污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港口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建设生态滨海带,恢复和保护滨海湿地,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干扰能力。

另外,我们将加强港口环境风险防控。

建立港口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港口周边环境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港口环境安全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的港口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港口环境安全稳定。

最后,我们将加强港口环境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

加大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形成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港口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港口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们将通过加强港口污染源监测和排放控制、加强港口周边环境保护工作、加强港口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港口环境监管和法律法规建设等措施,全面提升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保护海洋环境,推动港口可持续发展。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实现港口污染的有效防治,为海洋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一、前言。

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但同时也是污染源之一。

港口污染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港口污染现状。

港口污染主要来源于船舶排放、码头作业、港口交通等。

船舶排放主要包括废气排放和船舶污水排放,其中废气排放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船舶污水排放中的油污、废水和垃圾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码头作业和港口交通则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废水和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 加强监管管理。

加强对船舶排放、码头作业和港口交通的监管管理,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对污染源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事件。

同时加强对港口企业和船舶的管理,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

2. 推行清洁生产。

推行港口企业和船舶的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和垃圾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推广绿色交通方式,减少港口交通对环境的污染,推动港口绿色发展。

3. 加强技术创新。

加强港口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环保科技创新,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治理。

4. 宣传教育。

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强对港口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港口污染这一全球性挑战。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推动国际环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协调和合作。

四、总结。

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只有加强监管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防治港口污染,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0.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扬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规划建设局,市直各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部门):为加强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工作,市局制定了《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2020年7月25日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和《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江苏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交指办〔2020〕5号)要求,切实抓好船舶和港口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现船舶污染物“零排放”,决定自2020年7月25日至10月31日开展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和港口水污染防治二号行动。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严格执行《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航运企业、船舶、港口经营者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船舶防污设施改造及正常使用,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加大执法力度,提升船舶生活污水送交率,提升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使用率,推动船舶污染物“应交尽交、应收尽收”,实现京杭运河扬州段船舶污染物零排放。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此次行动范围的重点是京杭运河扬州段;实施对象是进入京杭运河扬州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以及京杭运河沿线的港口企业。

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码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码头的建设和运营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与此同时,码头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码头污染主要包括船舶废气排放、油污污染、垃圾污染等,严重影响了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为了有效防治码头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港口码头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势在必行。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强对港口码头的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污染源的全程监控和实时监测。

加大对违规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确保污染源的排放达标,减少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二、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码头建设。

推行港口码头的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减少废气排放和油污污染。

加强对船舶的排放监管,推广使用低硫燃料和清洁能源,减少船舶废气的污染。

同时,加快推进绿色码头建设,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体系,减少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应急预案和救援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的码头污染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作战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置污染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损害。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加强对港口码头从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大家对码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

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倡导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

加强对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环保技术在港口码头的应用和推广,提高污染防治的科技含量和效果。

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支持和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为码头污染防治提供更多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码头污染防治经验和技术,推动国际环保标准在我国港口码头的应用和执行。

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全球环保事业的发展,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工作方案: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工作方案: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工作方案: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要求,全面推进X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促进绿色水运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到2020年末,X市X港、X港、X港、X港、X港、X港六个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总体目标: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合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达到国家标准,船舶污水达标排放。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与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有效对接。

负有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职能的各部门之间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二、建设内容(一)建设规模1.船舶残油和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

X辖区港口、船舶油污水综合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达到529吨/年,X市辖区港口配备6艘油污水回收船,X港、X港、X港、X港、X港及X港均配备真空式收油机装置一套。

2.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

X市辖区港口、船舶生活污水综合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达到18573吨/年,配备25套生活污水接收装置。

3.船舶固体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

X市辖区港口、船舶固体垃圾综合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达到114吨/年,每个生产性泊位配备2个垃圾回收装置。

4.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

港口企业可建设污水接收箱储存生活污水,并运用槽罐车等转运设施,将生活污水转运至当地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建设布局1.船舶油污水、垃圾转运、接收和处置设施建设布局。

X市各港区配备1艘油污水回收船,X港、X港、X港、X港、X港及X港均配备真空式收油机装置一套;各生产性泊位配备2个垃圾回收装置。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

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

港口船舶污染实施方案
港口船舶污染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对于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来说,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污染控制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港口船舶污染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公司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首先,对于港口管理部门来说,应该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船舶排放
情况。

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监测设备,对港口周边空气和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船舶排放超标,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港口环境质量。

其次,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对违规排放的船舶进行处罚。

通过建
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排放超标的船舶可以进行罚款或者停靠限制等处罚措施,以此来约束船舶公司的行为,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规定。

另外,船舶公司也应该积极配合港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

可以通过更新船舶设备,安装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减少尾气和废水的排放。

同时,加强船员的环保意识培训,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此外,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可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

可以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污染治理的经验和成果,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向前发展。

总的来说,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需要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共同努力,形
成合力,共同推动港口环境的改善。

通过建立监测体系、制定政策法规、减少排放、加强合作等多种手段,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港口船舶污染,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公司能够认真执行实施方案,共同为港口船舶污染治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码头防污实施方案

码头防污实施方案

码头防污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作为城市的重要枢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港口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改善港口周边的生态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码头防污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港口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

通过安装监测设备,对港口周边的水质、空气质量、噪音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污染源。

同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形成有效的震慑机制。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港口周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加强港口周边的绿化工作,种植吸收有害气体的植物,改善空气质量。

对于港口周边的垃圾、污水等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减少对周边海域的污染。

同时,加强对港口周边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周边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另外,我们将加强对港口作业的规范管理。

对于港口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制定严格的处理措施和标准,确保污染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同时,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港口作业对环境的影响。

加强对港口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港口作业的环保达标。

最后,我们将加强对港口周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意识,鼓励大家共同参与到港口环境保护中来。

同时,加强对港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和教育,推动他们履行环保责任,积极参与港口环境保护工作。

总之,港口是城市的重要门户,港口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事关城市的形象和人民的生活。

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上述的码头防污实施方案,不断加强港口环境保护工作,努力打造清洁、美丽的港口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江西省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提升全省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省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全省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设施进一步完善,治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为全省航运绿色快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二、重点目标任务1.长江九江段3个船舶污染物接收站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全面完成2019年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全省其它18个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2020年底前完成九江港化学品洗舱站建设并投入运行。

2.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码头环保设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3.新建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推进我省现有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

4.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机制并有效运行,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积极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2020年6月底前配合交通运输部建立覆盖长江九江段港口的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盖全省内河所有港口。

5.完成九江长江各港区集装箱专业化泊位、3000吨以上泊位岸电改造任务,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

6.2020年9月底前长江干线九江段开工建设1座LNG水上加注站,在一年内建成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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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

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

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

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三)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

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

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

按照国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强化标准约束,做好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标准,以及与国家有关标准的衔接。

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

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

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二)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并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行为。

2016年起,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航行。

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分级分类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

2020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三)推进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借鉴国际经验,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

在排放控制区内选择核心港口区域试点示范;适时评估试点示范效果,将排放控制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

2018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它进一步举措。

(四)积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

加强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防风抑尘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2015年底前,出台《煤炭矿石码头粉尘控制设计规范》;发布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行动试点方案,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长江干线等重点区域分批次、分类别开展码头油气回收试点工作。

2016年底前,开展港口作业扬尘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煤炭、矿石码头的大型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出台《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2017年底前,国内沿海稳步推广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

(五)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

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

会同工信、环保、住建等部门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建设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做好船港之间、港城之间污染物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满足到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需求。

2016年底前,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会同工信、环保、住建、海事等部门完成本区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2017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

2020年底前,内河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按照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要求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

(六)积极推进LNG燃料应用。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3〕625号),进一步完善LNG加注设施的相关标准规范体系,统筹LNG加注站点布局规划与建设,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工作,加大LNG动力船船员、码头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逐步扩大LNG燃料在水运行业的应用范围。

2015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

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

2017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

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 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七)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推动建立船舶使用岸电的供售电机制和激励机制,降低岸电使用成本,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开展码头岸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

2015年底前,加大码头岸电推进力度,发布一批新的示范项目名单。

2016年底前,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供售电机制;完善港口岸电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和船舶使用岸电的鼓励政策。

2018年底前,重点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排放控制区主要港口推进建设岸电设施,鼓励其他港口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八)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

强化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络,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和船用燃料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加强海事、港航、环保、城建等部门的联合监管。

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

推进实施《全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总体规划》,2020年底前,初步建成水路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网骨干框架,覆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长江干线航道等重要水运基础设施。

(九)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鼓励企业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争取国家重点专项对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的支持,加强污染防治新技术在水运领域的转化应用。

重点开展船舶与港口污染物监测与治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和装备研究。

2016年底前,完成船舶大气污染基础性数据调查、船舶尾气后处理技术、船舶及港口大气污染扩散机理与区域影响研究。

2017年底前,完成船舶污染物监测技术研究,完成船舶化学品污染事故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决策支持技术研究。

2018年底前,完成船舶发动机节能减排技术、船舶压载水检测和沉积物处置技术、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技术研究。

(十)优化水路运输组织。

优化港口资源配置,拓展港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水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解决进港铁路“最后一公里”问题,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江(河)海直达运输、滚装甩挂运输发展,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效率;充分发挥“两横一纵两网”等水运主通道作用,提高水水中转比例;引导船舶大型化和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大力推动京杭运河苏北、山东段内河船舶智能过闸系统应用。

2015年底前,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研究推进重点港口疏港铁路“最后一公里”建设。

2016年底前,加快现有集装箱海铁联运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实现铁水联运集装箱信息实时监测、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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