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合集下载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7年11月6日第七届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次修订,2015年9月8日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标准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北京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X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依据律师业务领域开展对北京律师效劳业的需求和法律学科门类标准等情况,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增强律师专业业务水平,提升律师的业务素养,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进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部以上生效法律为依托或某一法律效劳领域的律师业务已开展到肯定规模;〔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衔接;〔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根本标准;〔四〕该专业委员会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到达十五人以上。

因公益性及特别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设立条件。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含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变更等,应当依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及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相应的特意工作委员会会同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会长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每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人。

业务领域较宽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人数最多不超过一百人。

第七条每个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假设干名,均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依据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聘任委员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会相关人员依据需要,可以推举在相关专业领域内享有盛名、专业研究水平精深的本市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或特邀委员,经会长会议同意后,予以聘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
规则》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8.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等行业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广东省律师协会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规则》《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宣誓的若干规定》已经2018年2月9日省律协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人须知》已经2018年2月8日省律协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8年2月27日。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1. 引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旨在保护律师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协会的运作,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协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 组织结构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一般而言,律师协会可以设立以下部门:•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执委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和日常管理。

•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

•秘书处:负责具体办公事务和文件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并定期召开会议,以便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3. 职责分工为了确保律师协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以下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3.1 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

•决定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任免等。

•监督律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执委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组织和指导律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维护律师权益,处理涉及律师利益的问题。

3.3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审计财务报表,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发生。

•接受律师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3.4 秘书处•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办公和文件管理。

•组织和记录各级机构的会议,并起草相关文件。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4. 会员管理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律师资格审核:负责审核律师的资格申请,确认其是否符合加入协会的条件。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制定和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提供服务和支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培训、业务合作等服务和支持。

5.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确保律师协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以下是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预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执业,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公职律师包括在公职律师机构执业的公职律师和在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岗位上执业的公职律师(以下简称“岗位公职律师”)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依托于公职律师机构开展业务,由公职律师机构施行统一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公职律师机构及公职律师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公职律师机构的运作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和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章公职律师机构第五条公职律师机构按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设置,依照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事业单位定级。

公职律师机构的规范称谓为:行政区划名+公职律师事务所,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县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申请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须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所在地编制部门定编批准文件;(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公职律师条件人员。

第七条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一)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二)指导、协调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三)指派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四)组织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五)负责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六)开展本所及岗位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公职律师的合法权益等。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名单及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律协通[2010]56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名单及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律协通[2010]56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名单及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名单及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律协通〔2010〕56号)各律师事务所:2010年10月31日市律协七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及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名单(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附件1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0年10月31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关心和帮助广州青年律师的成长,推进和保障青年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广州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成立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是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青年律师服务、指导、培养、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宗旨】青工委的宗旨是:指导青年律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升竞争力;引导青年律师走上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的正确道路,促进青年律师创业;加强青年律师之间、青年律师与其他社会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培养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能力,凝聚青年律师人才队伍,塑造和展示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省律协于今年1-4月开展各委员会换届工作,经过组织报名、审核、竞选演讲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等程序,目前已确定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经统计,十届省律协委员会共有工作委员会18个,委员484人;专业委员会19个,委员620人。

现将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广东省律师协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十届省律协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一、工作委员会(一)律师纪律(会员处分复查)工作委员会(21人)主任:张杰(凌志所)副主任:陈武明(厅律管处)、庄伟燕(广悦鸿鼎所)、王丽娜(瑞霆所)、李峰(鸿峰所)、杨望明(益信所)秘书长:伍思扬(天量所)委员:冯晓阳(仲衡所)、陈建华(启源所)、李建国(鹏泰所)霍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鲁楷(广和所)、植锦泉(盈建所)、何洪(通法正承所)、吴晁伟(道邦所)、麦金惠(莞信所)、孙成(莱特所)、吴建伟(广法所)、邝庆刚(正鑫所)、李海峰(正显所)、陈运生(乔博所)(二)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35人)主任:黄建水(百科所)副主任:姚忠平(合盛所)、方壮毅(华商所)、骆世明(闻彰所)、宁向东(鸿基所)、陈达成(东达昊所)、肖伟华(法开所)、卢若飞(文宗所)秘书长:张成勇(广信君达所)委员:朱永胜(卓信所)、钟狄雯(广大所)、钟剑锋(国信信扬所)、吴娟(金鹏所)、梁敏(星辰所)、王建中(建鹏所)、周文娟(悦智所)、李志勇(知明所)、肖万青(正大元所)、刘宏琴(中建合展所)、邱伟生(德赛所)、吴江(玉成所)、王金府(保信所)、罗卓伟(百德所)、陈喆彦(信捷所)、陈登嘉(华南所)、钟佩娟(海东所)、谢丽英(西江所)、何永刚(宜方所)、赖永和(远大永恒所)、陈美英(诚优所)、肖帆(锦帆所)、欧鹏(东源县公职所)、曾显辉(宏晖所)、陈壮辉(揭阳市法援处)、谭炳光(刚毅所)(三)宣传交流工作委员会(38人)主任:毕亚林(天一星际所)副主任:张思珠(时文所)、官选芸(诺臣所)、梁国雄(易春秋所)、陈广鹏(法制盛邦所)秘书长:陈广鹏(兼)委员:昝飞(国道所)、张新强(天胜所)、陈军(金鹏所)、XXX(固法所)、傅显扬(法制盛邦所)、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所)、刘宇梅(同益所)、陈北元(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孙在辰(北京市盈科<广州>所)、丁保银(合盛所)、胡欣然(广悦鸿鼎所)、沙辉(北京市中瑞<广州>所)、李玉良(人民时代所)、郑懿(君厚所)、但秋寒(正大方略所)、周卡方(环球经纬所)、杨慧杰(国信信扬所)、刘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党俊平(耀圣所)、陈群(普罗米修所)、曾常青(宝城所)、甘定中(鹏正所)、吴俊梅(深和所)、孙清华(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江知芸(北京市隆安<深圳>所)、李伟(知明所)、萧光贤(通法正承所)、李欣蕾(实丰所)、李捧玉(宝威所)、陈小东(德疆所)、刘曦(汕头市公职所)、余硕(天行健所)、龙光钊(浈阳所)(四)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15人)主任:曾锦(国信信扬<河源>所)副主任:刘棉春(巨信所)、庞奇凤(粤茂所)秘书长:傅海波(河源市公职所)委员:宋儒亮(诺臣所)、石安琴(金鹏所)、温旭(三环汇华所)、邓传远(广信君达所)、吕春华(金桥百信所)、杨帆(北京市尚权<深圳>所)、鲁阳(金美所)、杜圣操(浩淼所)、刘敏(陈梁永钜所)、刘琛(玉成所)、胡冬勤(弘力所)(五)发展战略工作委员会(27人)主任:詹礼愿(博厚所)副主任:王先东(德赛所)、梁智锐(陈梁永钜所)、钟坚(通法正承所)、张黔(君厚所)秘书长:宋万俊(启源所)委员:颜俊(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XXX(民生康田所)、卢跃峰(北京市大成<广州>所)、赵宏彬(金鹏所)、陈永忠(诺臣所)、陈克宇(智洋所)、宋喜霞(广大所)、陈远乐(广信君达所)、王琪(合邦所)、高均科(环球经纬所)、赵涯(北京市大成<广州>所)、舒卫东(华商所)、涂红兵(星辰所)、洪国安(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邓香花(北京市盈科<深圳>所)、贾润莲(知明所)、陈建南(新健达所)、程旭东(国慧所)、谭舟杨(莞信所)、张中强(江达所)、欧阳楚平(山外山所)(六)财务工作委员会(10人)主任:高海生(格林所)副主任:徐立(海之华所)、肖红(广大<深圳>所)秘书长:徐立(兼)委员:付国章(正平天成所)、卢绪毅(法丞所)、唐高翔(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崔小平(知明所)、李高峰(中天鼎盛所)、刘文武(大公威德所)、方莉(铭建所)(七)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8人)主任:卢坚(法则明所)副主任:陈志辉(正念所)、封谟喜(雅商所)秘书长:蔡飞(金鹏所)委员:周磊(恒益所)、赵俊峰(广信君达所)、黄浩(广大所)、成文环(陈梁永钜所)(八)女律师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肖寒梅(竞德所)副主任:胡育新(启源所)、胡宁可(晟典所)、张晓玲(亚太时代所)、周蕊(北京市金杜<深圳>所)、耿爽(伯方所)、李爱东(汉章所)、杨健华(伟伦所)秘书长:胡瑄倍(海际明所)委员:段曼珍(力诠所)、白爽(北京市大成<广州>所)、林秀芝(天一星际所)、杨瑞华(法制盛邦所)、罗凌(卓信所)、何国瑜(茂文所)、苏丽英(广大所)、刘红丽(南国德赛所)、陈红(岭南所)、郭丽(宽和所)、董亚芹(北京市盈科<深圳>所)、刘敏(顺恒所)、潘雁青(豪益所)、吴玲(宝威所)、卢珮瑜(历维永盛所)、张丽丽(百勤所)、高惠丽(友邦方达所)、韩青(东方泽所)、徐英华(大公威德所)、游艳(凯邦所)、刘亚晶(晨光所)、黎海燕(益诺众承所)、熊小薇(共阳所)、刘萍(特力所)、刘莉(慧达所)、汪玉玲(伟伦所)、骆美平(五邑所)、刘颖(三良所)、齐跃玲(海东所)、吴付艳(正鑫所)、王苗苗(众浩所)(九)文体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文震殊(正大联合所)副主任:叶勇(东江勤诚所)、张方亮(圣方所)、赵晓飞(恒益所)、喻晓明(天诺所)、丘彪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叶晨(立邦所)、张秋楠(德元所)秘书长:童春燕(法则明所)委员:景嘉琦(金鹏所)、邹耀明(环宇京茂所)、董亚民(至信忠诚所)、李华式(安华理达所)、余春明(法制盛邦所)、邬德(启源所)、官选斌(诺臣所)、沈涛(正大联合所)、安宁(君厚所)、邓培启(北京市盈科<广州>所)、黄志勇(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朱建芬(海际明所)、白冬红(广州市公职所)、洪氢(立国所)、罗广平(广和所)、章成(开野所)、白昕(广和所)、赵国平(邦南所)、韩丽茹(韩晔所)、纪建斌(南天明所)、李道君(闻彰所)、陈清才(科德<东莞>所)、徐德廷(非凡所)、张良华(德赛所)、赵琼(弘力所)、罗金良(邦杰所)、俞侃(广中所)、卢宏盛(千里行所)、林小岩(正德所)、文钊(意合所)、戴海燕(正鑫所)(十)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23人)主任:周荣炽(华法所)副主任:郭璇玲(广和所)、黄远伸(知明所)、孙俊杰(广信君达所)、华青春(国鼎所)秘书长:卢伟强(华法所)委员:熊浩(金鹏所)、吴秀荣(金鹏所)、蒋修贤(广大所)、庹明生(瑞霆所)、陈志旭(融关所)、胡俪凡(知明所)、文梁娟(北京市嘉源<深圳>所)、成尉冰(坚信所)、黄绍仁(龙浩所)、蔺存宝(宝慧所)、李周明(南天明所)、谭积丰(正明扬所)、林楚泉(名道所)、刘红军(万言所)、唐胜利(宝威所)、黎繁松(广能所)、葛志能(国邦所)(十一)地方律协建设工作委员会(15人)主任:彭华(诚挚所)副主任:罗贤富(大观所)、陈勤(惠州市公职所)、刘晓晖(顺恒所)秘书长:关建明(海法所)委员:黎晨辉(广大所)、梁胜才(诚挚<广州>所)、何万龙(龙浩所)、叶锦婵(智捷所)、魏伟庆(潮星所)、彭志红(惠州市公职所)、陈赤洲(湛江市法援处)、赖鸿(劲龙所)、梁文光(粤茂所)、黄纯坚(梅州市法援处)(十二)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25人)主任:王少敬(天行健所)副主任:吴兴印(至高所)、许锦深(创兴所)、张洪杰(海法所)、徐嵩(广信君达所)、曾学智(伟伦所)秘书长:王静(诺臣所)委员:林淑菁(穗恒所)、吴翔(法制盛邦所)、李治国(沐阳所)、尹春武(伯方所)、蒋月仙(正念所)、魏龙(赋诚所)、刘鸿鹏(益诺众承所)、吴建勤(友邦方达所)、钟君安(日升所)、张国成(法道行所)、黎雄校(信宇所)、姚冠旺(开信所)、梁柱坚(赛力所)、杨文良(文业所)、马献平(正鑫所)、陈沐碧(碧天所)、林巧娜(阳江市公职所)、王彬城(谨信所)(十三)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29人)主任:邱旭瑜(卓建所)副主任:陈满平(启源所)、李立坤(广和所)、程禹斌(保信所)、张育泉(法制盛邦所)、肖响华(大洲所)秘书长:薛丽莉(广大所)委员:张亚美(金鹏所)、马晓艳(科德所)、李文立(迅法所)、罗锦祥(隆利所)、林国栋(国信信扬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陈峻峰(德纳所)、周志辉(知明所)、曹茂华(广品所)、李旺东(盈达所)、刘蓉芳(旗轩所)、严凡(品科所)、黎波(礼律所)、谢鹏椿(泰旭所)、张念(陈梁永钜所)、庾亚军(百勤所)、贺鸿德(鸿浩所)、谢文辉(广法所)、谢志坚(伟伦所)、付纯庚(天行健所)、刘军军(大贤东宇所)、朱雪峰(省厅律管处)(十四)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36人)主任:曹建宇(中信致诚所)副主任:陈妙财(华商所)、黄山(广悦鸿鼎所)、叶进国(莞泰所)、李纲(金鹏所)、刘晓军(信德盛所)、朱又又(合盛所)秘书长:张豫侃(启源所)委员:余苏(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潘雯津(沁森所)、罗柳华(元道所)、臧传宝(北京市德恒<广州>所)、刘静(君厚所)、张爱武(粤高所)、王亚平(同益所)、田子军(踔厉所)、雷建威(诺臣所)、杨志刚(卓建所)、何苗(深田所)、任英(朗骏所)、宋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贺秋平(北京市天元<深圳>所)、何俊(新健达所)、高敏峰(中信致诚所)、朱继良(必至所)、张元龙(登润所)、梁建新(林德所)、冯冠维(友邦方达所)、黎小明(共阳所)、邝昕(正鸿所)、李敬子(泉胜所)、梁小军(达伦所)、汤少新(嘉格所)、陈星(诚挚所)、邝浩文(正鑫所)、许伟龙(祥典所)(十五)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黄振辉(深宝所)副主任:江亚芳(岭南所)、陈宏辉(众诚所)、王云松(达熙所)、张凯(晨光所)、李晋沣(宏诚所)、陈文峰(东江勤诚所)秘书长:洪笃凯(省法援局)委员:邢志强(君信所)、张春耀(北京市大成<广州>所)、马必会(正大方略所)、张锡深(奔犇所)、倪洁云(北京市大成<广州>所)、李国勇(格林所)、宋振华(北京市盈科<广州>所)、马彪(国信信扬所)、黄鼎足(同益所)、许宜群(鑫涌所)、罗晓春(青泉所)、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所)、陈显敏(古今来所)、孔令文(凯坤所)、欧阳武斌(顺恒所)、向开元(昱桥所)、邓杰(莞信所)、伍亚秋(友邦方达所)、贾永莲(友邦方达所)、何灿(晨光所)、贤笑岩(晨光所)、陈家晓(保信所)、许自新(尚典所)、邱汉基(惠城区公职所)、刘曼生(曼君所)、杨启宏(中大中所)、周汉基(汉基所)、谢涛(宜方所)、马安信(新北江所)、李武群(潮州市法援处)、陈少桦(秀博所)、杨雪标(汕尾市法援处)(十六)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22人)主任:XXX豪(名成所)副主任:占春红(省厅律管处)、邓捷(省律协秘书处)、朱宝莲(广州律协秘书处)、游明慧(北京市盈科<深圳>所)秘书长:过琼(省律协秘书处)委员:郭汉森(省厅律管处)、尹恩林(广信君达所)、李松涛(正大联合所)、曾丽萍(天一星际所)、刘永光(法制盛邦所)、吕利民(时文所)、陈壮(佛山市公职所)、吴健林(中建合展所)、马海岸(信而立所)、华宗晟(硕源所)、刘玉招(东方大卫所)、叶虹(五邑所)、邓有淼(湛江市公职所)、黄伟冠(文业所)、陈伟健(河源市公职所)、方振宏(宏进所)(十七)港澳台和外事工作委员会(40人)主任:贾红卫(北京市隆安<深圳>所)副主任:杨闰(广大所)、陈健斌(卓信所)、郑智兴(晨光所)、郑耀阳(盈信所)秘书长:黄梅新(省厅律管处)委员:吴凯(恒益所)、伍健(踔厉所)、詹朝霞(金鹏所)、孟庆国(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林凯(富临国泰所)、胡东(诺臣所)、谢捷(广信君达所)、王燕(固法所)、傅军(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李文敏(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林慕清(启源所)、钟瑜(国信信扬所)、李绪兵(陆台所)、刘全民(北京市盈科<深圳>所)、范秀玲(广和所)、朱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祝理力(晟典所)、吕俊山(北京市大成<深圳>所)、王千华(众诚所)、熊代琨(鹏正所)、黄树稳(众诚所)、程海群(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赵瑾(陈梁永钜所)、曹奕(莞信所)、石岳(泰旭所)、路艳平(卓信<东莞>所)、黄东伟(中元<中山>所)、余晓凌(邦杰所)、刘君雅(邦杰所)、刘照煌(伟伦所)、郭学民(伟伦所)、何冬明(盛鹏所)、左缅章(金浓所)、关国正(沿海所)(十八)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20人)主任: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副主任:徐敏彪(省律协秘书处)、梁淑军(国信信扬所)秘书长:史璞松(省律协秘书处)委员:郑静昊(凡夫所)、陈少明(东方昆仑所)、雷鸣(富临国泰所)、林壮群(法全所)、罗德旭(旭瑞所)、尹志强(绅源所)、吴宇志(广大所)、唐红炬(瑞迪安所)、颜春阳(舜华所)、靳林明(北京市君泽君<广州>所)、朱利(北京市德恒<广州>所)、黄爱华(合邦所)、刘艳平(环宇京茂所)、曾捷(法仕所)、谢丰凯(丰粤所)、莫赳(择正所)二、专业委员会(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郑剑民(圣方所)副主任:杨爱斌(合邦所)、蔡华(北京市尚权所<深圳>所)、陈永忠(诺臣所)、翁作熙(国信信扬所)、肖鹰(深义所)、郑城(北京市大成<广州>所)、涂建军(豪盛所)、林志明(广大所)秘书长:蔡华(兼任)委员:张成勇(广信君达所)、刘艳平(环宇京茂所)、南芳(法制盛邦所)、阮防(合盛所)、李三新(正大联合所)、肖文齐(粤通所)、黄柏瑞(法制盛邦所)、宁伟辉(海印所)、龙锦强(同益所)、蒙立冰(富临国泰所)、赵耀(天一星际所)、郑中民(金鹏所)、倪敏(合邦所)、郑马(淳锋所)、刘平凡(际唐所)、欧湘富(星辰所)、刘辉(君言所)、陈科军(融关所)、徐旅(大公威德所)、林荻(德赛所)、郑灼武(盈信所)、赵国平(邦南所)、叶剑军(通法正承所)、黄国根(经纬法所)、谢涛(宜方所)、黄伟燕(国邦所)、李静染(良匠所)、郑严防(法申所)、谢文辉(广法所)、江迪彪(宝晟所)、方振宏(宏进所)、卓学龙(龙胜所)、陈荣(拓进所)、马献平(正鑫所)、吴玲(宝威所)、陈仪斌(乔博所)(二)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林泰松(国信信扬所)副主任:邓香花(北京市盈科<深圳>所)、蔺存宝(宝慧所)、梁桃波(三良所)、鲁阳(金美所)秘书长:王新(国信信扬所)委员:林淑菁(穗恒所)、陈北元(北京市盈科<广州>所)、颜道成(法制盛邦所)、段曼珍(力诠所)、彭晓伟(金鹏所)、万由伟(羊城所)、李鸿鹄(君厚所)、徐炼(国道所)、黄健(格林所)、陈英金(法制盛邦所)、党俊平(耀圣所)、郭璇玲(广和所)、陈小伟(晟典所)、胡俪凡(知明所)、吴江(玉成所)、官伟平(中大中所)、刘曦(汕头市公职所)、孔令文(凯坤所)、杨柏华(国龙所)、徐建民(至高所)、叶英鹏(万维所)、唐振武(国邦所)、钟永华(粤海所)、肖卫民(粤海所)、崔耀千(勤思进所)、张国成(法道行所)、黄日森(五邑所)、陈一德(法申所)、李太贤(大贤东宇所)、刘中强(法泰所)、张海雄(至友所)、钟指葵(兴源所)、吴健林(中建合展所)、华宗晟(硕源所)、欧阳如松(林德所)、龙春华(名道所)、廖祥平(广中所)、许伟龙(祥典所)、吴奕练(冠法所)(三)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张钧(广信君达所)副主任:邓文剑(正平天成所)、隋淑静(北京市德恒<深圳>所)、梁轶(胜伦所)、白光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分所)秘书长:李丽(广信君达所)委员:罗国林(格林所)、李乐(岭南所)、张黔(君厚所)、黎志凌(广大所)、陈国仔(穗益所)、王步林(金鹏所)、贾远鸿(经纶所)、沙骏(北京市金杜<广州>所)、梁彬(国信信扬所)、林秀芝(天一星际所)、刘锋(法制盛邦所)、王泽锋(广信君达所)、杨XXX(北京市大成<广州>所)、王重平(合盛所)、操道伟(北京市大成<广州>所)、张付忠(星辰所)、樊永强(雅尔德所)、杨俊杰(淳锋所)、缪亚峰(亚太时代所)、王先东(德赛所)、郑成杰(嘉格所)、陈胜忠(科源所)、陈映虹(中大中所)、赵华(品明所)、刘红增(海迪森所)、赖春龙(国邦所)、莫爵扬(国诚所)、黎展雄(余黎张所)、丁涛(勤思进所)、全昌春(宝晟所)、汪平斌(伟伦所)、刘华杰(大观所)、季忠良(明典所)、吕国昌(新北江所)、邹育兵(沃金所)、向振宏(莞泰所)、黄昌盛(正鸿所)、邵红(广中所)、林萱(冠法所)(四)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46人)主任:尹成刚(盛唐所)副主任:陈作科(广大所)、陈克宇(智洋所)、杨小菁(创誉所)、鲁潮(广和所)、章勋(广信君达所)、王旗(保信所)、徐清波(合盛所)、吕春华(金桥佰信所)、秘书长:蓝新宏(上海市建纬<深圳>所)委员:裴红艳(广大所)、陈镇慧(启源所)、邹阳(北京市中伦<广州>所)、刘渌湫(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张旭锋(格林所)、周玉忠(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李花南(天一星际所)、林凯(富临国泰所)、韦国祥(人民时代所)、邱培杰(广大所)、陈启环(环球经纬所)、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所)、王劲松(联建所)、郭维(华商所)、胡玉芳(北京市盈科<深圳>所)、杨林(卓建所)、王斌(大公威德所)、丁煜(德赛所)、刘曼生(曼君所)、崔建珍(金腾所)、何学兵(至高所)、金三宝(循理所)、黎明(余黎张所)、梁文光(粤茂所)、王骞(卓凡所)、郑锋(法盟所)、黄志强(兴源所)、黄卫国(明典所)、陈清才(科德<东莞>所)、张旭东(赋诚所)、刘雅风(遥力所)、李燕(旗峰所)、谭福龙(君政所)、卢宏盛(千里行所)、蔡盛长(广中所)、林杰坤(冠法所)(五)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周璇(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所)副主任:朱孟禾(合盛所)、唐平山(君厚所)、谢乐安(安国所)、光东斌(知明所)秘书长:易湘洋(北京市大成<深圳>所)委员:吴广(北京市大成<广州>所)、陈忠(天诺所)、王勇(法制盛邦所)、王联珠(君信所)、邓柏涛(岭南所)、邱才华(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李文涛(同益所)、刘怀玉(正平天成所)、黄奕莹(国鼎所)、鲁力承(法制盛邦所)、倪烨中(君信所)、XXX(法丞所)、邹文科(法丞所)、姚昌辉(广悦鸿鼎所)、余赛旺(天一星际所)、周霞(正平天成所)、吴娟(金鹏所)、姚向阳(格林所)、胡樱(德良所)、刘军(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吕俊山(北京市大成<深圳>所)、程海群(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所)、傅祥鹏(淳锋所)、祝理力(晟典所)、宋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李蕴芳(方源所)、王树义(方源所)、陈坚(德赛所)、张介亮(和为所)、张勇(桃园所)、周淑贞(正念所)、葛志能(国邦所)、梁柱坚(赛力所)、谭社芬(华南所)、李震兴(众浩所)、麦金惠(莞信所)、成文环(陈梁永钜所)、卢奕彬(岐山所)、刘桂东(粤剑所)(六)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王立新(北京市金杜<广州>所)副主任:张良华(德赛所)、张志(万商天勤<深圳>所)、张宪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黄亚平(北京市观韬<深圳>所)、魏龙(赋诚所)、钟瑜(国信信扬所)秘书长:肖兰(北京市金杜<深圳>所)委员:石其军(广信君达所)、张平(北京市君合<广州>所)、刘东栓(广信君达所)、赵俊峰(广信君达所)、胡轶(国信信扬所)、余春明(法制盛邦所)、戚耀升(天一星际所)、常跃全(金鹏所)、刘霞波(北京市大成<广州>所)、卢旺盛(北京市大成<广州>所)、屠朝锋(南国德赛所)、万晶(北京市君合<广州>所)、李纲(金鹏所)、赵登峰(润平所)、廖耀雄(国欣所)、肖寒梅(竞德所)、高全增(广和所)、尹公辉(信达所)、徐非池(北京市大成<深圳>所)、陈沁(北京市大成<深圳>所)、任宝明(信达所)、邢顺伟(广和所)、文梁娟(北京市嘉源<深圳>所)、贺秋平(北京市天元<深圳>所)、游明慧(北京市盈科<深圳>所)、张方亮(圣方所)、谢勇军(湖南启元<深圳>所)、方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所)、郭磊明(万商天勤<深圳>所)、杜鸣欣(至高所)、吴兴印(至高所)、翟彩娟(今来<广州>所)、左缅章(金浓所)、龙喜福(金卓越所)、梁智锐(陈梁永钜所)、庾亚军(百勤所)、袁达松(香山所)(七)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所)副主任:肖才元(广和所)、陈建南(新健达所)、江知芸(北京市隆安<深圳>所)、黎志军(广信君达所)、王广华(三环汇华所)秘书长:周清华(华进所)委员: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所)、刘延喜(北京市立方<广州>所)、刘孟斌(三环汇华所)、李文立(迅法所)、饶卫华(广大所)、曾旻辉(华进所)、任琳(踔厉所)、戴锦良(胜伦所)、霍小媚(启源所)、谭小武(南国德赛所)、董咏宜(三环汇华所)、黎叶(华进所)、杨家睦(广大所)、黄刚强(天一星际所)、胡子骐(三环汇华所)、刘宇忠(格林所)、黄璇(正平天成所)、吴秀荣(金鹏所)、崔军(星辰所)、冯江(百利孚所)、黄智勇(华商所)、肖革文(海派所)、穆银丽(品然所)、陈岗(淳锋所)、胡波(晨光所)、王文奕(法厚所)、蔡银喜(中乾所)、蔡建生(嘉格所)、韩丽茹(韩晔所)、李安(润正所)、伦荣彪(广能所)、袁英军(济律本所)、刘建荣(沃金所)、熊仁武(智捷所)、曹柏荣(莞信所)、余伦(说文所)、陈家金(泰旭所)、杨树雄(新安所)(八)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20人)主任:王继丰(瑞霆所)副主任:蔡海宁(经纶所)、胡仕波(北京市盈科<广州>所)、田子军(踔厉所)秘书长:詹朝霞(金鹏所)委员:余建军(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吴剑良(广大所)、刘宇梅(同益所)、程跃华(三环汇华所)、朱建芬(海际明所)、徐立(海之华所)、吴伟波(汇俊所)、蒋修贤(广大所)、梁淑军(国信信扬所)、刘萍(特力所)、李高峰(中天鼎盛所)、邝浩文(正鑫所)、马立云(法制盛邦<东莞>所)、刘敏(陈梁永钜所)、王金府(保信所)(九)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19人)主任:杨运福(恒福所)副主任:许光玉(海建所)、沈金龙(知明所)秘书长:任雁冰(恒福所)委员:史大佗(北京市盈科<广州>所)、谢明(经纶所)、林翠珠(恒福所)、黄晖(恒运所)、张静(恒运所)、廖茂文(茂文所)、杨永(沐阳所)、周崇宇(海建所)、龙玉兰(海建所)、李振海(海建所)、赵郁芊(正平天成所)、黄有奇(嘉得信所)、周忠进(海联泰达所)、廖海波(赋诚所)、李爱东(汉章所)(十)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12人)主任:谢玲丽(广信君达所)副主任:郑子殷(诺臣所)、李越(名道所)秘书长:李军(木铎所)委员:王静(诺臣所)、罗凌(卓信所)、李朝阳(旭瑞所)、林志伟(本华所)、童春燕(法则明所)、李丽香(广能所)、邱汉基(惠城区公职所)、钟华军(国锋所)(十一)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45人)主任:刘继承(胜伦所)副主任:郭蕾(晨光所)、沈威(融关所)、蒋四清(旗峰所)秘书长:江点序(领越所)委员:郑贤春(港宏所)、XXX(固法所)、蔡飞(金鹏所)、欧阳锋(君厚所)、朱又又(合盛所)、李正春(国道所)、臧传宝(北京市德恒<广州>所)、龙英(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冯志成(国信信扬所)、罗艾(北京市金杜<广州>所)、曾旭慧(正平天成所)、鲁楷(广和所)、王强(德纳所)、曾凡新(北京市大成<深圳>所)、张志良(金卓越<深圳>所)、高惠丽(友邦方达所)、陈巧玲(实丰所)、戴春锋(神朗所)、张瑞强(国邦所)、黎雄校(信宇所)、程卫民(华法<江门>所)、李敬子(泉胜所)、罗玉川(惠城区公职所)、章利兵(卓凡所)、曾荣松(广兴所)、巫清梅(诚优所)、谢克健(拓进所)、陈国华(御福所)、戴海燕(正鑫所)、马海岸(信而立所)、吴建武(闻彰所)、蔡浩(中建合展所)、卢庆波(科德<东莞>所)、邓杰(莞信所)、郭春宏(海联泰达所)、朱峰(名成所)、袁良平(南天星所)、彭志(卓信<东莞>所)、徐小安(中亿所)、李春城(冠法所)(十二)WTO法律专业委员会(19人)主任:韩俊(万商天勤<深圳>所)副主任:袁江荣(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杜圣操(浩淼所)秘书长:刘乙(广和所)委员:傅军(北京市盈科<广州>所)、孟庆国(北京市盈科<广州>所)、朱国祯(环宇京茂所)、黄赞荣(经纶所)、曾利霞(正平天成所)、吴凯(恒益所)、李治国(沐阳所)、陈均艺(正大联合所)、毕亚林(天一星际所)、周文娟(悦智所)、熊代琨(鹏正所)、李靖文(广和所)、文强(群豪所)、罗士俐(众浩所)、李建琪(瀚杰所)(十三)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35人)主任:何富杰(海际明所)副主任:张弢(金地所)、李栋梁(广和所)、陈晓朝(广信君达所)秘书长:胡圣根(海际明所)委员:耿爽(伯方所)、崔建川(华誉所)、黄家章(诺臣所)、王春平(广信君达所)、石庆华(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修订)正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3月27日八届全国律协第十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全国律协按照专业分工设定的专门机构,是全国律协为更好履行职责而设定的专业工作平台。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要贯彻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工作部署,规范、指导律师执业,促进律师业务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在全国律协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二)参与推进律师业务建设;(三)参与开展律师理论研究;(四)参与繁荣中国特色律师文化;(五)参与促进律师界对外交流合作。

第五条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合并、分立和撤销。

第六条实行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

主任联席会议于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总结交流上一年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研究部署新一年工作。

第七条全国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八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5名。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和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执业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组成。

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40人,不超过100人。

业务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委员确需超过100人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工会章程范文模板

律师协会工会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协会工会的组织建设,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队伍的团结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协会工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群众性组织,是律师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律师协会的领导。

第三条工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发挥工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贡献。

第四条工会的基本任务:(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三)关心会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组织开展有益于会员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五)加强与其他工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律师行业工会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工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工会主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加入律师协会的律师,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工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和申诉;(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获得工会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服务。

第十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二)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关心工会工作,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工会交给的任务;(五)向工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工会主席负责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会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律发通[2017]13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7.03.20【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3月20日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在个案中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和维护律师行业整体权益相结合,切实改善律师执业环境。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健全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渠道,形成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律师协会应当构建与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关系,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

第八条各律师协会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作互助,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粤司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司规〔2017〕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2017年7月12日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6〕115号)精神,加强我省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性和工作目标(一)重要性。

律师协会是法定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

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为加强律师协会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各律师协会紧紧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引导全省广大律师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和要求相比,当前我省律师协会建设还存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够完善、自律管理能力需进一步提升、工作平台需进一步搭建、职能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定位不够清晰等短板。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律师协会,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律师协会工作,促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协会章程范本

协会章程范本

一、。

根据2005 年12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广东省行业协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行业协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

缩写)【行业协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省性的行业协会冠以“广东省” 、“广东”字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省级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广东省” 、“广东”等字样。

行业协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者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会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单位;行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者X 市。

X 县)。

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 市X 区】。

本会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

明确】:(一)XXXXXXXXXXXX:(二)XXXXXXXXXXXX;(三)XXXXXXXXXXXX;(四)XXXXXXXXXXXX:(五)XXXXXXXXXXXX:(六)XXXXXXXXXXXX:(七)XXXXXXXXXXXX;(八) 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三十个字以内的业务范围概括】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有权对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行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实施行业处分,会员应予配合并自觉执行。

第三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管理规定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细则。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细则。

军队律师不适用本细则。

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实施处分,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以律师行业规范为准绳,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根据会员违纪的性质和情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上列处分可单独或并列适用。

第六条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与行使律师职能有关的事务的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三)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五)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六)拒不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八)如会员发生执业责任事故,依法或依照合同应承担经济赔偿,导致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发生理赔的;(九)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常务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办公会议第八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九章监事会第十章执行机构第十一章经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的组织行为,完善广州律师的行业管理,保障广州律师的执业权益,促进广州律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由广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GZLA。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广大会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民主、规范、务实、廉洁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二)承担律师行业管理工作;(三)收取、管理、使用本会的会员费用;(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五)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六)鼓励、支持会员积极参政议政;(七)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八)举办律师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律师福利事业;(九)与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活动;(十)受理对会员执业过程中的投诉或举报,调处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一)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惩办法;(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十三)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管理、期满考核工作;(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

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者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下列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则所称“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三)虽然各自独立,但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者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四)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下列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三)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年月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范工作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委员会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的发展,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本会监事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严格遵守本会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负责组织召开全省性的专项工作会议;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等活动;
(六)完成本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七)完成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规定并发布。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

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委员人数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每个工作委员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人,确需增减的,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只能有一名律师担任同一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任与秘书长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该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产生前,上一届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顾问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聘请,任期和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致。

第四章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秘书长人选从委员中产生,由主任提名,征求秘书处意见后报送分管副会长决定。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严格遵纪守法,热爱律师事业,有较强奉献精神;
(二)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六年以上,且具有四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三)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或代表性;
(六)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关心行业发展,热心本会工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七)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时,由本会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二)制订本委员会届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本委员会活动,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本委员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提出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委员撤换的建议;
(六)参与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七)向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八)作本委员会年度述职报告,提交工作总结;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主任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更换主任人选的建议名单,并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撤换。

秘书长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不称职的,由主任提出建议,报分管会长(副会长)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分别报批准机构批准。

辞去委员职务后在本届内不得再加入其他委员会,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的除外。

第十八条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由理事会对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