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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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机采字〔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字〔2016〕13号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强化合同和履约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

现予公布。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2.2016 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品目表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形式。

第三条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采购人职责第四条采购人进行网上竞价,应当通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网站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采购人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五条采购人在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并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等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财库[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三条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目录及标准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列入目录及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国机采办〔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的通知国机采办〔2017〕6号各处(室):为配合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确定工作,进一步提升采购中心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经2017年7月17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采购需求的合规、完整和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采购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

第三条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需求论证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需求论证的主要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等。

具体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

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

第五条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人(乙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16059#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丁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丁)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完善批量集中采购及协议供货执行,充分发挥集中规模及价格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效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

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协议供货入围采购,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相应产品协议供货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或报价实行联动。

二、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方案,供采购人灵活选择、按需采购。

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在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引导供应商持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采购结果满意度。

三、鉴于空调机采购季节性需求强、时效性要求高,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第一、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四、实行价格联动后,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
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5.05.3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货物验收单(四联单)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集中采购的透明度,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将启用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采购中心将从即日起取消部分手工填写的货物验收单,启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Http://,以下简称采购网)生成的电子货物验收单。

采购中心暂时对信息技术类货物采购试用电子货物验收单,待采购网运行稳定后将对所有货物采购启用电子货物验收单。

打印并盖章后的电子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留存联)作为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二、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沿用以前的协议供货货物验收单,采购单位同样可在系统中查询、核对。

三、电子货物验收单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采购网上申请,经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进行打印,一式四联。

在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电子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集中采购凭证由各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由供应商留存,第三联由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第四联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凭证。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要申请网上电子货物验收单,必须先成为采购网的注册供应商(正式注册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

已在采购中心登记备案且被批准的供应商自动成为采购网的临时供应商,待补充相关资料后即能成为正式供应商,以便参与采购中心即将启动的网上竞价或询价采购活动。

临时供应商在采购网上仅有申请打印电子货物验收单的权限。

未在采购中心登记的供应商可视实际情况在采购网上进行正式供应商或临时供应商的注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国机采字[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机采字[2006]25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特制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方便采购人,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实际 ,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20年3月12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以下简称目录)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录主要变化(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再列入目录,由各中央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新增“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办公家具”品目备注中增加“铝制或铝制为主家具”的表述。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将原“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行方式(一)货物类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包括分体变频壁挂机、分体变频柜机、分体定速壁挂机、分体定速柜机)。

符合批量集中采购配置标准的,应执行批量集中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3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确定供应

中央国家机关:3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确定供应

中央国家机关:3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确定供应
佚名
【期刊名称】《电梯工业》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工作,近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

并就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相关事宜发布通知。

【总页数】1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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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

一、申请注册(一)采购单位1、采购单位指定本单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政府采购业务,有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系统操作员,负责本单位网上竞价的执行管理,并代表采购单位在网上竞价系统中进行注册,完整填写注册信息表。

2、系统操作员将注册信息表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传真:83084957),采购中心收到传真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采购单位注册的用户名、密码当即生效。

(二)供应商1、能够提供满足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采购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欲参加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要先向采购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详见“采购中心关于征集入库供应商的通知”),申请进入供应商信息库。

采购中心自接到供应商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供应商信息库,获得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资格。

2、采购中心对入库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将供应商按经营业绩、履约记录、行业声誉等指标划分为五个等级,同等条件下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优先中标(成交)。

二、竞价(一)通过审核的采购单位有采购需求时,在网上竞价系统上提交采购信息,采购中心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采购信息将及时在网上发布。

(二)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看到采购信息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供应商可以在报价截止前多次报价,报价截止时系统自动关闭,不再接受新的报价,系统自动确认供应商的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报价截止前,系统自动屏蔽所有的报价,除供应商可以查阅自己的报价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看到供应商报价情况。

(三)报价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1、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报价低的排序在先;2、报价相等,信用等级高的排序在先;3、报价和信用等级相同时,先报价的排序在先。

(四)供应商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报价无效:1、报价高于采购单位预算的;2、报价内容与采购需求有重大偏离,未实质响应需求的;3、恶意报价,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4、提交的报价等电子文档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为非完整文件的;5、出现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的情形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参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中心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采购中心所设内部监督机构(综合处)为受理、处理质疑的专门机构,采购中心应当在采购文件以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受理质疑的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事项。

第六条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实行实名制。

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具体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二章询问处理第七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采取电话、主任信箱、当面询问或书面等形式。

第八条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询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答复的内容仅限于供应商的询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涉及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供应商因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具体采购项目而提出询问,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供应商应当依照具体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对供应商询问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询问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质疑的提起与受理第十一条参与采购中心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3•【文号】国机采字[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20号)各采购单位、供应商:为进一步规范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竞价截止30天后,采购单位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人或选择成交人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采购中心将向采购单位发出催办通知,同时系统将自动屏蔽相同项目的再次竞价。

采购单位收到催办通知后应书面答复。

二、网上竞价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采购单位在公告中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三、供应商报价后放弃成交的,须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

四、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3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的。

五、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9个月并予以公告:(一)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四次的;(二)放弃成交后未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三)成交后因违约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六、供应商提供来源不明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或提供盗版软件的,停止网上竞价资格3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七、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提交整改材料,申请恢复参与网上竞价的资格。

2016-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6-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注:①表中“品目”栏中所列项目名称均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的专有名称。

 ②表中所列部门所属各级中央预算单位均执行本目录,地方预算单位不包括在内。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的函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和中编办《关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163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已经正式成立,现已开展工作。

政府采购中心为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并代理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

我们将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采购行为,按照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积极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竭诚为国务院各部门服好务。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为加强联系,便于工作,现将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函告如下:主任:尚晓汀联系电话68366118党委书记:翟凤玲联系电话68366119副主任任:新辉联系电话68367260张卫星联系电话68368605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文秘、人事、安全、保密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采购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有关工作;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承担政府采购中心党委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财库[2016]19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

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中央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备案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在现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采购计划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中央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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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
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国机采字[2016]3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6.01.26
【实施日期】2016.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6〕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电梯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
金采购电梯项目。

采购预算在120万元以下的电梯采购项目应按本通知第三条采购程序中的要求进行采购。

采购预算在120万元(含)以上的电梯采购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二、定点内容
(一)定点有效期限: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各单位与上年度定点企业签订的电梯合同至2016年1月25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服务内容:包括乘客电梯和货梯。

定点企业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的规定为各单位提供电梯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售后等服务。

定点企业详细情况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首页“电梯定点采购”栏目查询。

如定点企业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此网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
各单位在采购电梯前,应明确数量、用途、相关尺寸、装饰、梯速、载重、层站等电梯参数。

定点企业可免费提供电梯咨询服务。

(二)成立采购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电梯的定点采购。

采购小组由3人(含)以上组成,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如需聘请专家,可委托国采中心在财政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三)确定成交企业
1.单次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可从定点企业中直接确定。

2.单次采购预算在30(含)-90万元之间的,由各单位成立的采购小组就采购价格进行竞价确定。

3.单次采购预算在90(含)-120万元之间的,依据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应委托国采中心进行竞争性谈判。

(四)验收单审核及下载
各单位确定成交定点企业后,由成交定点企业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进入供应商平台,在“定点采购-电梯定点采购-录入新项目”菜单中,上传立项文件扫描件并详细填写《采购项目详细信息》,定点企业填写完成后,各单位凭口令、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对定点企业填写的《采购项目详细信息》进行确认,网上提交至国采中心。

国采中心在网上审核确认后,各单位即可下载打印《电子验收单》(以下简称《验收单》,见附件3),并凭《验收单》与定点企业签定采购合同。

(五)结算
各单位应按双方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企业支付款项,并在报销时将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无《验收单》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监督管理
在电梯定点采购过程中,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的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若定点企业存在不按服务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可填写《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国采中心。

一经查实,国采中心将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同时,各单位也应保护定点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定点企业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

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方负责。

国采中心将不定期考核和公布定点企业履约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反馈情况处理违规定
点企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电梯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所属各级单位,并对所属单位的电梯定点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采购三处反映。

联系电话:83087090 55602389 83084769(传真)
附件:1.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名单
2.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服务合同(略)
3.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验收单
4.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采购投诉表
(由于附件内容较多,附件第2项内容在中央政府采购网“电梯定点采购”专栏内提供)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月26日
附件1
201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电梯定点企业名单
第一包:乘客电梯(含消防梯、医用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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