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WTO《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GA P 由两大部分组成 , 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及 2 4条具
( )采购限额 的差异 。 P 对政 府采购最 低限额做 一 GA
l 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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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规定 ,即设立 “ 门槛值 ”(h e h l a u ) “ tr s o d v l e 。 门槛 值 ”以上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 ,即 G A P 的管辖范 围为总
【 比较与借鉴】
W O《 T 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我国 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阮 铃 雯
(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研究所 ,天津 307 ) 0 01
[ 摘要] 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 广泛应用。 在我国,该制度 的建立对于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增强国
家财政的宏观调控 能 力具有重要意 义。本文通过对 W O 《 T 政府采购协议》 与我 国政府 采购制度 差异 的分析,就
标 白招标信息公布之 日起至投标截止之 日止均不得 少于 4 ,只在 几种例外情况下 ,4 o天 o天的投标期限可 以缩 短为不少于 2 天 ; 4 在紧急情 况下 , 标期限可 以缩 短为 投
不少于 1 天 。 0
金额在 门槛值 以上的 采购合 同 。 中协议 各附件所 设 其
“ 门槛值 ”如下 :
一
般为 2 万特别提款权 ; o
附件 3 :其他 采购实体 ( 如公用 事业单位 )的名录
2招标过程中的谈判 。I 规定 ,可以允许采购实体 . GA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谈判: ①采购实体在 招标 公告或投标邀请中已声明采购过程 中可能进行谈判;
②按招标文件评标时 ,没有一份投标具有明显的优势 。 《 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在采用招标 方式时是 否可
如何进一 步完善我 国政 府采购制度提 出 了 议 。 建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PPT课件

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
供应商付款结算的过程。
•
2.采购项目结算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
•
(1)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验收采购合同合格,采购人应在7工作日内向政府采
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齐全的申请支付采购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
第7章 政府采购合同
本章主要介绍作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和结算。重点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内容如政府采购合同 的概念、包含的条款、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等;理解政 府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的要求、程序及这两个环节在实践中 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7.1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7.1.1政府采购合同概述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政府采购人或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法律文本, 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 的依据。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行政合同,有人认为政府采购合 同是民事合同,有人认为两种合同性质兼而有之,也有人认 为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加商事”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的特点 第一,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且政府采购合同的 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第二,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平性、公开性。 第三,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要求。
审核以后,开出“内部存款结算单”,将资金从单位转移到采购中心,采购中
心与单位各种执一联,据以登记银行存款辅助账。采购货物经单位验收后,采
购中心开出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会计结算中心据以付款。政府采购中心将采
购货物发票交单位,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员填制结保单
,报送会计结算中心,冲销原预付款,同时记入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必要性分析

一
最 有 效手 段 。 因此 , 美 欧开 始 不 断 敦 促 我 国尽 快 履 行人 世 承 诺 , 尽
早加 入 GPA。
我 国于 2 0 0 7 年递 交 了 加入 G P A申请 书和 第 一份 出价 清 单 , 这 标 志着 中 国正 式 启 动加 入 G P A谈 判进 程 。持 续 至2 0 1 4 年 最 新 一 轮谈 判为止 , 我 国 已提 交 了 五份 出价 清单 , 如 果 顺 利 成为 GP A成 员 , 这 将 意 味着 中 国 向外 国 公 司 打开 潜 在 的上 千 亿美 元 规 模 的 政府 采购 市场, 同 时也 将 给 国 内获 得政 府 采 购合 同的企 业 带来 巨大 的竞 争压
力。
二 .中国加入 政府 采购协议 的机 遇与挑 战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入 ( 《 政府采 购协议 的机遇
加入 G P Af  ̄ , 给加 入方 带 来 的好 处 是WTO 成 员方 加入 G P A的动 力 。就 我 国而 言 , 加入 G P A可 能给 我 国带来 的 主要 好处 如 下 :
区域经济 I U i s t r i c t e c o n o m y
中国加入 政府采 购协议 的必要性分析
姜 国 庆 张 婷 沈 阳 工 业 大 学 辽 宁 沈 阳 1 1 0 8 7 0
摘要 : 加 入世界 贸易组 织 《 政 府 采购协议》是 我 国政 府 采购发展 面临的重 大课 题 。2 0 0 7 年1 2 月2 8 日, 中国正 式启 动 加入世 界 贸易 组织 《 政府 采 购协 定》 谈判 , 随着 四次 出价 清单 的提 交 , 谈 判 内容 已经 进入 到实质 阶段 。加 )  ̄ G P A面 临着 前所 未有 的机遇和挑 战, 在客 观分析 其利弊后 , 我 们看到 了加入G P A 的重要 性 与必要 性 。与此 同时 , 完善我 国的 政府 采购制度 , 不 断学 习借 鉴发达 国 家的成功 经验 , 对增 强我 国在 国际 贸易 中的地位 具有十 分重要 的意 义。 关键词 :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谈 判 ;对 策建 议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及对策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
2007年我国递交首份出价清单,正式开启了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路。
至2015
年底,我国共递交了六份出价清单。
时至今日,我国仍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究竟是否需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究竟有多大影响。
基于这些问题,本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原则,作者以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及对策为题展开研究。
本文共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引言,阐述选题背景,研究问题,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四、五章。
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介绍中国政府采购的发展情况,揭示我国政府采购现存问题,为后续的对策提供事实依据。
在第三章中,笔者分析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造成的正反两方面影响,确保后续研究提出的对策具有针对性。
在第四章中,通过对六次出价清单的分析,阐述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进程以及我国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第五章中,针对《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的影响以及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过程所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及合理建议。
第三部分是第六章结论,总结得出本文的结论。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六份出价清单的分析,得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的影响并分析出解决策略。
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机会,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实现政府采购价值最大化,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最终增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利弊对策论文

浅议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利弊及对策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47-02摘要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已势在必行。
本文对《政府采购协议》进行简要介绍,并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如何更好地履行政府采购职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政府采购制度利弊对策一、《政府采购协议》简介为避免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阻碍国际贸易的发展,wto的前身gatt在1979年制定了《政府采购守则》,并于1994年和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形成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该协议旨在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性原则,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实现全球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自由化。
gpa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加入gpa的成员必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在规定的开放清单中具体载明开放范围;开放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国内法律还是具体操作,都必须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各成员要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相关原则和要求的落实,成员间有关政府采购的争议应当按照wto争端处理机制予以解决。
除此之外,gpa还规定了各成员通用例外范围、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待遇,以及修改开放清单、加入或退出gpa的程序等事项。
加入gpa谈判的一般规则是,申请方要与gpa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从目前gpa成员开放清单看,开放的采购实体范围非常宽泛,包括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机关,以及政府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各类机构,如电力、城市供水、公共交通、机场、港口、科研院校、文化等公用事业单位、垄断经营企业和政府设立的社团组织。
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41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gpa的正式成员。
政府采购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政府采购论文题目一、最新政府采购论文选题参考1、政府采购基本法律问题研究2、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3、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的探讨4、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5、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6、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比较及启示7、多边化趋势--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8、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9、政府采购的资源配置效应分析10、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11、政府采购问题研究12、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13、关于高校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14、技术创新取向的政府采购15、促进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16、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在政府采购系统中的应用17、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论略18、政府采购法制之发展路径:补正还是重构19、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20、图书实行政府采购应注意的问题二、政府采购论文题目大全1、基于轻量级J2EE平台的政府采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2、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3、激发高技术企业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研究4、国际组织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的比较研究5、政府采购与制度创新6、政府采购中理性政府行为的角色分析7、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的关系8、政府采购中的博弈:理论分析及其监管模型9、各国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10、中国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整合11、政府采购的寻租经济学分析12、关于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探讨13、论政府采购合同权利救济途径14、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探讨15、政府采购的概念分析16、政府采购对产品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研究17、政府采购在环保与节能中的功能及方式选择18、浅议做好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19、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理论探讨20、政府采购与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三、热门政府采购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2、我国政府采购支出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3、高校实行政府采购的利与弊4、政府采购中的寻租经济学分析5、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规制及借鉴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基于博弈分析的政府采购反寻租目标体系构建8、《政府采购法》中的立法技术瑕疵9、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10、论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功能11、论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政府采购立法模式变迁趋势——从分散立法走向统一立法12、基于J2EE技术的政府采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3、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经济学分析14、运用政府采购杠杆促进自主创新15、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16、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研究17、美国和日本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比较18、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19、我国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0、论政府采购法制之公共政策功能四、关于政府采购毕业论文题目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2、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3、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对我国国内制度的影响4、论我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5、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6、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兼谈我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立法对策7、政府采购的经济学透视8、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9、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10、国外推行政府采购的主要做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1、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几个问题12、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若干问题研究13、国外政府采购理论研究14、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15、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探析16、关于政府采购合理规模的分析17、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18、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19、政府采购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20、中国政府采购的理论定位与管理制度改革五、比较好写的政府采购论文题目1、西方政府采购理论的变迁2、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优先规定之评析3、广州图书馆2003年图书资料实施政府采购情况分析及建议4、政府采购的电子运行模式探讨5、高校图书馆纸质图书资料政府采购探究——以浙江省属高校图书资料政府采购为例6、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试论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采购模式8、WTO《政府采购协定》之实施机制9、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探讨10、论高校图书馆文献的政府采购11、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12、政府采购制度及其博弈分析13、论中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其实施途径14、面向政府采购的多属性电子拍卖机制设计15、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系探析16、政府采购的流程分析与控制技术17、财政支出管理革命: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我国政府采购18、反商业贿赂与政府采购机制的完善19、德国政府采购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则之嬗变与启示20、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完善

现象研究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在基本制度、管理体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资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我国的政府采购进入全面推进和施行阶段。
政府采购国货政策是一条重要国际惯例。
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
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以及为在中国境外使用采购的,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采购国货政策的经济法理论依据:首先,国货政策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
其次,国货政策是实现政府公共职能的需要。
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
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无可厚非。
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只有WTO成员才能加入。
GPA国民待遇原则与非歧视原则主要内容为:对于GPA成员承诺纳入GPA附录一清单中的政府采购,不得对本国(地区)与GPA其他成员的供应商、产品、服务进行区别对待;不得对除本国(地区)外其他GPA成员间的供应商、产品、服务进行区别对待。
WTO《政府采购协议》(2006年修订版)第五条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差别待遇”,允许GPA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有足够外汇储备实施经济发展计划;促进国内产业的建立或发展,包括农村和落后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家庭企业,以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扶持完全或主要依赖政府采购的产业机构”等目标,可适用国民待遇例外条款,依法实施其购买国货政策。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8)

WTO《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2001年12月11日,多哈会议一声槌响,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此迎来了新机遇和挑战,尤其在是否接受WTO《政府采购协议》约束方面。
实际上,在我国实际申请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过程中,《协议》一些主要缔约国就将签署该《协议》作为支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一个重要条件。
美国确定了协议谈判三个重要对象,即中国、中国台湾及澳大利亚。
欧盟甚至提出,我国可先签署《协议》,并先享受《协议》权利,后承担义务,即我国供应商可先进入欧盟采购市场,获取采购合同,到一定时间以后,再开放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我国也承诺将在入世两年后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政府采购市场。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金额目前还很难以精确数字来表达,但如果以一般政府采购规模占GDP10%比例衡量,我国政府采购金额超过千亿美元,考虑到我国财政支出相当一部分还承担着建设性支出功能,因此,这个数额可能还要大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转换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建立,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采购支出比重将会不断提高。
如此巨大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背景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
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5条规定,“不得建立或维持要求产品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国内数量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产品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阳光法案”的定位——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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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部 门 配套 的 宏 观 调 控 法, 调 整 政策 目标 的确 立 和 公 共 资金 的使
用 。使 其 与 政 府 采 购 法 各 司 其 职 、 相辅 而 行 。有 学 者 提 出 这 叫 “ 部 门姐妹法” ;其 二 是 将 部 分 政 策 目
创造 一 个 全 国统 一 的政 府 采 购 市
场。
适应。 ( 购示范 法)不是 国际 内 采 法 ,只 是 法 律 框 架 ,它 的 目的 有 二 :一 是作 为各 国 政府 和地 区评
价 和 更 新 其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的 参 考
( 政府 采购 协议) 确 定的 另一
重 要 原 则 是 透 明 化 原 则 , 它 强 调
民商 法 的 定 位 , 不 等 于 排 斥 了政 府 采 购 所 具 有 的 节 省 财 政 资
形成 的 巨大 市 场 份 额 倍 受 各 国青 睐 ,国际社会 呼 吁消 除贸 易屏 障,
把 政 府 采 购 当 作 一 种 单 纯 的 贸 易 行 为 , 要 求 各 国 在 政 府 采 购 时 要 出 于 “ 业 考 虑 ” 以 价 格 和 质 量 商 .
所 调 整 的范 围。 当然, 宏观 调 整
的 政 策 目标 要 借 助 政 府 采 购 得 以 实现 , 将 之 与 政 府 采 购 法 完 全 割 裂 开 来 并 不 科 学 。 解 决 的 办 法 是 两 种 立 法 手 段 的 井 用 :其 一 是 制
采购 中的 自由 贸易 和 公 平 竞 争 行
上 是 一 种 竞 台, 只 要 在 政 府 采 购 中实 现 了 充 分 公 开 的竞 争 原 则 , 广 大 供 应 商 在 采 购 市 场 中 就 获 得 了 公 平 的 竞 争 机 会 ; 同 时 , 也 正 是 有 了 竞 争 机 制 , 效 率 也 就 产 生
《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加方 的 中央政 府 实 体 、 地方 政 府 实 体 和 其 他 定
规定 采 购 的实 体 ; 购 对 象适 用 于货 物 、 采 服务 、 工
府采 购 制度 的 冲击是毋 庸 置疑 的 。我 国需要 立 即 着 手按 GP 精 神 进 行 政 策 调 整 , 参 考 借 鉴 其 A 并
收 稿 日期 :0 60 -3 2 0- 92 作者简介 : 魏 李
龙 ( 9 6 , 。 北 省 应 城 市 人 , 汉 理 工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授 。 要 从 事 国 际 贸 易 、 际 投 资 研 究 1 6 一) 男 湖 武 主 国 雪 (9 2 )女 , 北 省 松 滋 市 人 , 汉 理 工 大 学 经 济学 院 硕 士 生 , 要从 事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研 究 18 一 , 湖 武 主
关键词 : 政府采购协议 ; 比较分析 ; 影响 中图分 类号 : 7 4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 号 :6 1 4 72 0 ) 6 8 9 4 F4 A 1 7 —6 7 (0 6 0 —0 3 一O
政府 采 购也 称 公 共 采 购 , 以政 府 机 构 为 主 是 体 , 了开展 日常政 务 活 动或 为 公 众 提 供 公 共 服 为
式 生效 。该 协议 是 关 于 GP 成 员 对 外 开 放 政 府 A
采 购市 场 、 实现 政府 采 购 国 际 化 和 自由化 的法 律 文 件 。GP 共 有 2 A 8个 成 员 , 为 WTO 成 员 总 约 数 的 2 。GP 0 A是 国际 贸 易 自由化 和经 济 全 球 化 发 展 的产 物 , 政 府 采 购 自由化 的 法 律 表 现 。 是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作者:孙意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 2012年底,欧盟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报复性立法”草案已经完成并得到了欧盟议会的支持。
一旦这份草案最终通过,我国企业将丧失在欧盟内承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机会。
针对这种情形,我国于2012年11月29日向世贸组织(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第四份出价。
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开放市场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加入GPA和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背景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履行入世承诺,就加入GPA(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议和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一直做着坚持不懈的努力。
2001年我国入世时所提交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明确承诺将就加入GPA的问题启动谈判。
而后我国先后四次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清单。
从表面上看,GPA是一个诸边协议,对我国入世不具有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
但是从我国最新的出价清单不难看出,迫于国际压力,我国正在逐步扩大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由于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数额巨大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而目前加入GPA的发展中国家非常少,这导致GPA的成员方迫切希望我国尽快加入且尽可能大地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
在2012年底我国提交的第四份出价清单中,增加了货物附件,增列了福建、山东、广东等3个省,扩大了地方实体开放范围,并且降低了工程项目门槛价豍。
针对这份出价,GPA 成员方认为我国还应当扩大工程项目,增加地方政府,并且将具有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加入其中。
特别是欧盟针对中国的"报复性立法"草案明确规定,如果中国政府不开放更大范围的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中国企业将丧失在欧盟成员国内承揽包括铁路、水务在内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机会。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上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上陈晓云目前,我国已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谈判,为适应GPA要求,相应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进程将驶入快车道。
有鉴于此,深入了解GPA及其具体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采购救济的一般经验,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将有利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并加快融入GPA的进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机构之间的争议根据事由的不同,一般分为缔约争议与履约争议。
缔约争议是指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政府采购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缔约有关的争议,通常包括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出现的争议。
履约争议则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就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所出现的争议。
而针对供应商与采购机构的不同争议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是诸多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制度通行的做法,以下我们也按以上争议划分进行说明。
一、《政府采购协议》(GPA)下的救济07版《政府采购协议》(GPA)关于救济制度的规定为第18条,即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程序(Domestic Review Procedures for Supplier Challenges)。
总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原则:GPA规定的救济制度主要适用缔约争议,该规定下的救济主要针对供应商。
GPA本身并不设立或指定质疑审查机构,只是要求成员国或地区遵循GPA要求进行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在立法中设立或指定质疑审查机构及规定相关程序。
因此,GPA成员国或地区的供应商并不能就政府采购违法直接向GPA提交质疑,而只能依照遵循GPA要求的国内相关法律来进行质疑。
GPA规定,一旦成员国或地区供应商与采购机构之间发生缔约争议,供应商既可与采购机构之间磋商解决,也可直接向该成员国或地区的质疑审查机构提出质疑。
GPA强调,成员国或地区质疑审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即独立于采购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摘要】2011年底,我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提交了第3份出价清单并首次纳入地方实体,这标志着我国加入gpa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对我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然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不一致之处,为了应对加入gpa的承诺,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世界贸易;对策一、我国加入gpa的进程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议,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就政府采购方面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该项协议由政府采购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wto成员中加入gpa的缔约方,从而在该项协议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2年3月30日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式通过修订版协议。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就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
2002年2月,我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gpa所规定的附录清单,针对我国的第一次出价,各成员国提出了要价,由此启动了加入谈判的进程。
2010年7月我国提交了修改出价。
2011年11月我国提交了第3份出价清单,其中包括地方实体,采购范围和主体有所扩大。
①而在2012年7月18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上,我国表示今年年底将再次提交第4份出价清单,并将考虑gpa缔约方的出价请求。
②gpa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的制定、采用或对国外或国内产品和服务及对国外或国内供应商的适用不应对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提供保护,也不应在国外产品或服务或国外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1]截止到2012年7月10日,共4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gpa。
③而我国的加入只是时间问题,及时了解gpa规则,熟悉国际采购市场,制定合理措施乃是当下的难题。
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形势及对策分析

《 政府采购协议》 简介 随 着 经济 全 球 化 和 贸易 自 由化 的 深 入 发 展 , 国 的 政 府 采 购 也 呈 现 各 出国 际 化 的发 展 趋 势 。 为 避 免 歧 视 性 政 府 采 购 阻 碍 国 际 贸 易 的发 展 ,
一
、
因 而 受 到成 员 国 的排 挤 难 以 推 进 ; 次 , G A 现 有 的 4 其 在 P 1个 成 员 中 , 主
在 20 年 中国正式加入 W 01 TO 时 , 承 诺 会 尽 快 加 入 G A,07年 便 P 20 1 2月 1 日, 国财 政 部代 表 正 式 递 交 了 加 入 G A谈 判 的 初 步 出 价 清 单 8 中 P 和《 政府 采 购 国 情 报 告 》 20 。 0 8年 5月 1 日 , 政 部 公 布 了 中 国 加 入 3 财 G A的 初 步 出价 清 单 。20 P 0 8年 2月 , 国 政 府 派 出 代 表 团 赴 日 内 瓦 与 中
17 9 8年 , O 的前 身 G T' 定 了 《 府 采 购 守 则 》, 分别 于 19 WT A I制 政 并 94年 和 20 0 6年 对 其 进 行 了 两 次 修 改 , 成 了 新 的 《 府 采 购 协 议 》( oe m n 形 政 G vr e t n Poue e t gemet简称 G A) rcrm n re n , A P 。
的谈判异常艰巨。 三 、 国 加 入 G A 的 对 策 分 析 中 P 1 .合 理 利 用 G A相 关规 则 保 护 本 国的政 府 采 购 市场 P
G A的主要 内容是 , P 要求其成 员国开放 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 , 并在其 开 放 清 单 中列 明其 开 放 的范 围 ; 放 范 围 内 的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具 体 操 作 开 在 上要坚持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及公开的原则 , 照规定 的采 购方式 和原则 按 开展采购活动 ; 各成员 国要成立相应的机 制的保障相 关原则 和要 求的落 实, 成员 国之间有关政 府采购 的争 端按照 WT O的争 端处理机制 予以解 决; 同时 , 缔 约方 应 向发 展 中 国 家 , 其 是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提 供 特 殊 待 有关 尤 遇, 以扶 持 其 发展 、 政 和贸 易 的 需 求 。 财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影响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工作目前已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 化, 但由于起步较晚, 政策法规尚不健全, 与WTO《 政府采购协议》 的 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 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 虽制定 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 但我国还未制定《 政府采购法》 或完整的政府采 购制度管理条例, 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 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 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 缺乏法律的保障。 2、 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依据国际惯例, 地方政府的采
招标采购、 选择性招标采购、 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 从范围上看, 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 选择余地小, 对开放后的中国市
(二) 、 建立我国 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1、 界定政府采购制度 的 适用范围。从采购主体看, 政府采购制度的 我国 适用范围 应当确定 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 所有
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 有规定外, 均应纳人政府采购的范围。 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2、 从我国的 实际情况来看,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 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3、 政府采购方式可 分为两大类: 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的角度看, 应选择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 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的方式。 4、 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 (1) 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政府 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 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 政
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 起始限 我国目 额。 前尚无 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 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这意味着 超额部分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 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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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 《 O 政府采购协议》 的 主 要 内 容
G A在 WT P 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 四中的4 个 “ 边贸 易协定 ”之一 ,整个 GP 由两 大部 诸 A
分组 成 ,第 一部分 包括序 言和 2 4个条 款 ,第二 部分是 附录。GP 的主要 内容 可 以归纳为 : A ( ) 目标 和 原 则 一 G A确立 的 目 P 标是 :其一 ,通过建 立一个有
一
效 的关于政府 采购 的法律 、规则 、程序和措 施方 面 的权 利 与义务 的 多边框 架 , 实现世 界 ,改善 并 协调 世界 贸 易现行的环境 ;其二, 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 大 ,加 强透 明度和客观性 ,促进政府采 购程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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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珠海市委党 珠海市行政 学院 臻 椎 校
20 年第1 06 期
W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 To 与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 完 善
刘 正 祥
( 中共 汕头市委 党校 ,广 东 汕头 5 7 ) 0 1 1 5
一
收稿 日期 :20 一 1 1 0 5 I- O
作 者 简介 :刘正 祥 ( 9 2 ) 男,安 徽肥 东人 ,中共 汕 头市 委 党校 法 学教 研 室副 主任 、 副教 授 17 一 ,
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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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 海市行政学院 徭 报
真研 究该协议 的具体 内容 ,并借 鉴和吸 收该 协议缔 约方 的成 功经验 ,以改革 和 完善我 国现行 的政
府 采 购制度 。 关键词 : WT O;《 政府 采购协议》 ;政府 采购制度
中图分类号: F 1 . 824 5
文献标识 码:A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发达国家迫切希望我国签署《协议》的主要原因,是盯住了我国数额巨大,而且前景广阔的政府采购市场。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的金额目前还很难以精确的数字来表达,但如果以一般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10%比例衡量,我国政府采购金额超过千亿美元,考虑到我国财政支出相当一部分还承担着建设性支出的功能,因此,这个数额可能还要大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财政支出的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采购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
如此巨大的采购市场及潜力,对那些技术先进,但国内市场饱和、经济增长率较低的西方国家无疑充满了诱惑。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背景1946年起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由于当时政府采购的市场份额和规模还不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未充分显示,因此当时制定的有关条款将其作为例外,排除在总协定约束范围之外。
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国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应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5条规定,“不得建立或维持要求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规则,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
有关国民待遇的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理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但该条第8款却又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共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应商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和规定,”同时指出,“本条例规定也不妨碍对国内生产者给以特殊的补贴,包括从按本条例规定征收国内税费所得的收人中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本国新产品的办法,向国内生产者给予补贴。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相关法律整合研究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相关法律整合研究陈佳颖摘要政府采购对国际贸易影响重大,所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日益受到关注。
我国已于2007年底正式启动加入GPA的程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
本文在阐述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背景、主要内容,介绍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之法律制度后,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与GPA相比较,对两者的整合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GPA政府采购法整合中图分类号:F1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4-02一、《政府采购协议》概述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 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在经济生活中,政府采购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其采购额一般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对国际贸易影响重大。
美国早在1946年就提出“除了军事建制以外,政府机构为公共用途所进行的采购,亦受国民待遇义务的规范”。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美国的意见没有被采纳。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成为了国际贸易中越来越严重的非关税壁垒,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
WTO对于《政府采购协议》的努力推进仍然在继续。
1993年东京回合谈判过后,《政府采购协议》(Th 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成为WTO 的附件之一,只对签字国生效,不属于“一揽子”强制协定的范畴。
《政府采购协定》的目的在于使成员国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政府采购的国际化与自由化,其中很多规定与我国现有规定相去甚远。
二、我国加入GPA的进程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一)我国加入GPA的进程我国在1995年12月7日提出了关于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申请,又开始了艰辛的入世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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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与中国政府采购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协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现状的简要介绍,提出了我国应该对于《政府采购协议》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合适的时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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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协议》;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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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article;propose;that;our;government;should;have;an;active;attitude ;towards;world;trade;organization;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 ent;and;perfect;our;public;procurement;system,;and;even;enter;into;wo rld;trade;organization;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at;a;prop er;time;through;the;brief;introduction;about;world;trade;organization;a 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present;condition;of;Chi nese;public;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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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Pan;Jiang;,;Foreign;Affairs;College,;Beijing,;100037;
【KEY;WORDS】Public;procure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WTO,;world;trade;organ ization;agreement;on;government;procurement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特征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Public;Procurement),是指公共部门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定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通过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The;Agreement;on;Public;Procurement),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和还有欧盟(EU)《政府采购指令》(Purchasing;Directives;),概括而言,政府采购应该有以下特征。
1.;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
政府采购的主体,也被称作政府采购的实体,指的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公共事业机构等。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The;Agreement;on;Public;Procurement)中规定:采购实体为一国政府部门、机构或它们的代理机构。
各国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该提交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归入《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1中;。
只有列入清单的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名单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的采购和地方政府的采购则不受约束。
2.;采购对象具有广泛性。
采购的对象并不局限于货物,还有工程
和服务,货物又包括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既有军用品又有民用品。
3.;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其实都是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的和政府公共服务借款。
4.;采购活动具有非商业性。
这一点所强调的是政府机关或者代理机构所为的采购不是以赢利为目的,也不是为了转卖,而是作为政府部门的最终消费或者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