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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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15年度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15年度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15年度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4〕686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15年度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4〕68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体系,充分发挥标准设计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推广应用中的作用,促进我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水平的提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征集2015年度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征集对象的要求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的提出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计、施工、建筑产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及高等院校等;针对标准设计项目所进行的设计、生产、研究、应用处于我省先进水平,同时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确保编制工作有序开展;类似产品、工艺、技术、设备的相关单位可组成联合体提出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项目,但主要提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

二、对标准设计图集项目的要求(一)对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图集,或虽有相关图集但规定不具体,需在全省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针对以下方面编制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集:1.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制品、装置、构配件及其局部的构造图;2.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基础上编制我省标准设计图集;3.“四新”技术推广使用所需的配套标准设计图集;4.在国家级或省级工程建设工法基础上编制我省标准设计图集;5.其它需要编制地方标准设计图集的情况。

(二)标准设计图集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两大类。

图集编制、修订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符合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发展实际。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1•【字号】川建建发〔2016〕617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61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做好2016年度工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为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时间。

工法资料报我厅建管处,超过申报时间不再受理。

二、各类施工企业的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安装工程、土木工程均可申报工法。

三、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应参照《国家级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中建协〔2007〕5号文)以及《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发〔2015〕62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写;省级工法评审结果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从省级工法中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参加国家级工法的评审。

四、施工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及推广应用,对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实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加大工作力度。

五、工法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书面材料一式五份),请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并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四川省工法申报表》(2016年度),网上申报初始信息卡请到省住建厅2楼信息中心216室领取。

收件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住房城乡建设厅515房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1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保证、社会监理、政府监督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保证、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八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第九条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监督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后15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川省工程施工规程

四川省工程施工规程

四川省工程施工规程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四川省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1.3 工程施工必须遵循科学管理、优质高效、安全第一、环保节能的原则。

二、施工前的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2.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投资控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2.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4 施工单位应当办理相关施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施工过程中的管理3.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3.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整洁和有序。

3.3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责。

3.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职责。

3.5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环保管理,落实环保责任制,明确环保管理人员和职责。

3.6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投资控制,落实投资控制责任制,明确投资控制管理人员和职责。

四、施工后的验收与保修4.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内容。

4.2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规定要求。

4.3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4.4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等进行检查。

4.5 施工单位应当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办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招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标定司、市场司,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投标监督机构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7月25日印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建发[2015]4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5〕41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2015年度工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为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时间。

工法资料报我厅建管处,超过申报时间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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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川建发[2015]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优质优价”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给予相关参建方的补偿和奖励。

优质工程奖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和市级优质工程奖三类。

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如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简称“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简称“詹天佑奖”)、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简称“装饰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等。

省级优质工程奖,如四川省“天府杯”优质工程奖、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奖等。

市级优质工程奖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公布的优质工程奖。

三、建设单位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优质工程等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安工程造价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费用上予以适当补偿奖励,补偿奖励标准为:(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控制价,非招标工程按签约合同价,下同)的3%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4%给予补偿奖励;(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2%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3%给予补偿奖励;获得省级结构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的1.5%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所评定部分建安工程造价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乘以监理总费用的2.5%给予补偿奖励;(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该工程建安工程造价的1%给予补偿奖励,对工程监理单位按监理总费用的2%给予补偿奖励。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价发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法的管理,包括施工方的工法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技术的评审审批、施工工法的实施过程的监管和检查等方面。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要坚持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提高工程施工效能和质量水平,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环境。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明确的施工工法管理责任。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施工工法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法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并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对施工工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工法的编制和评审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启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审批。

第九条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各阶段的施工方案,施工序列图,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和摆放等;(二)施工工艺和方法,包括主要施工工艺、方法、工法的选择和执行过程;(三)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等;(四)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试验等;(五)环境保护措施,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废弃物处理等;(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评审审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在接到报送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法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整改,不得拖延。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提高设计和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是指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或虽有但不适应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成果以标准设计图集为载体(包括印刷件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和推荐性标准设计。

对技术标准完善,技术成熟、运用广泛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性标准设计;对通过检测鉴定并实际运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推广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性标准设计。

第四条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项目的申报、编制、审查、批准、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

由四川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承担具体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二)拟定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设计体系及具体实施办法;(三)组织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申报、编制、审查、复审、出版发行、推广应用和实施监督;(四)组建标准设计专家库,协助开展标准设计审查、论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标准设计编制经费可以从财政补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标准设计编制项目实行常年公开申报制度。

鼓励工程设计、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企事业单位承担或参与标准设计编制工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建发〔2015〕6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1.26
施行日期
2015.01.26
文号
川建建发〔2015〕62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结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5〕6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川建发[2008]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6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25 17:23:05 来源:选择阅读字体:【大中小】阅读次数:185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7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与现行2000定额、2004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SGD1-2000、《四川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SGD2-2000、《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SGD3-2000、《四川省维修工程计价定额》SGD4-2000中“水平防护架”( 1D0024、2G0012、3A0216、4D0010)、“垂直防护架”(1D0025、2G0013、3A0217、4D0011)、“建筑物垂直封闭”(1D0026、2G0014、4D0012)定额项目。

取消2000定额中“施工单位离基地25km以外施工时,临时设施费增加20%”的规定。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5、FD0253)、“垂直防护架”(FB0186、FD0254)、“建筑物垂直封闭”(FB0187)清单计价定额项目。

三、本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2015年四川省住建厅关于砌土,建渣规定

2015年四川省住建厅关于砌土,建渣规定

2015年四川省住建厅关于砌土,建渣规定一、一般说明(一)标准砖墙墙体厚度,按下列规定计算:墙厚1/41/2 3/4l 1 3/22 5/2l 3计算厚度(mm)53115 180 240 365 490 615 740(二)墙体材料除加气混凝土砌块、预制混凝士空心砌块的规格系综合考虑外,标准砖、砌块、石的规格如下所示:1.标准砖:240mm×115mm×53mm2.硅酸盐砌块:880mm×430mm×240mm3.条石:1000mm×300mm×300mm或1000mm×250mm×250mm4.方整石:400mm×220mm×220mm5.五料石:1000mm×400mm×200mm6.烧结多孔砖:KP1型:240mm×115mm×90mmKP2型:240mm×115mm×53mmKP3型:240mm×115mm×115mm7.:烧结空心砖:240mm×180mm×115mm(三)定额中实心砖、砌块、方整石、条石、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与实用规格不同时,可以换算(四)基础与墙、柱的划分:砖基础与墙、柱划分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有地下室的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坪为界),以上为墙(柱)身。

基础与墙身用不同材料,位于设计室内地坪<士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界,超过士300mm,应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砖围墙应以设计室外地t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毛石基础与墙身的划分:内墙以设计室内地t坪为界;外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

条石基础、勒脚、墙身的划分:条石基础与勒脚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以设计室内地坪为界。

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6月份全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6月份全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6月份全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22•【字号】川建建发〔2015〕534号•【施行日期】2015.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6月份全省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川建建发〔2015〕53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2015年6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查处的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7月5日,全省21个市(州)均向我厅报送了2015年6月份《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各地查处汇总情况见附件)。

2015年6月全省共排查建筑工程项目2691个,涉及1971家建设单位,2363家施工企业。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在查处存在违法行为的98个项目中,存在发包行为的项目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7.14%;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1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5.3%;存在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12%;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7.14%;存在其它各类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63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64.28%。

各市(州)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27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93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14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7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3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68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投标资格、不良行为扣分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其中,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的企业44家;给予责令停止执业的个人1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其它处理的个人13人;罚款总额229.71万元。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稿)

四川施工局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的履约,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企业法人、项目部、作业层的行为,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以及其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为企业赢得效益、赢得信誉的“双赢”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坚持量化责任、硬化考核、强化追究、细化奖惩的原则,遵循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审的程序而制订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安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和完成一个建安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可以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以是其中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施工局承建的四川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企业法人通过项目经理组建的项目部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项目部通过经济合同实现对作业层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竞争、合同履约主体,是工程项目的利润中心;项目部作为一次性组织和一次性授权管理主体,随工程项目的合同签订而组建,随工程项目的完工、工程款清结而解体,是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中心;作业层是社会化、独立化、专业化的施工组织。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负责。

稳步推进项目经理的职业化、社会化进程。

第八条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之间,通过委托书、授权书、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项目部与作业层之间,按市场法则建立合同关系。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采取直接管理、授权各子、分公司管理,子公司自行管理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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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注册地或工程项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对注册地或工程项目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
和《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省级工法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或存在利益关系企业申报的工法。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和查询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推荐纳入相关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八条省级工法的有效期为8年。

在有效期内,其完成单位应注重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
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先进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作为依据的,须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2.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4.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工程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5.工法整体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省级或国家级工法雷同。

第二十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
1.省级工法申报表(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上传后打印);
2.工法文本;
3.企业级工法备案文件;
4.工程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5.经济效益证明;
6.当关键技术属填补省内、国内空白时应有科技查新报告;
7.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8.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9.反映工法施工工艺操作过程中关键点的图片资料(不少于5-10张)。

第二十一条省级工法的评审
1.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2.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

每项工法的评审专家分为主审和副审。

各项工法的主、副审对其评审结果汇总后提交给专业组会议评审。

3.评审委员会审核。

评委会对房屋建筑工程、工业安装工程、土木工程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评议审核。

对通过审核后的工法,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申报省级工法的,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
2.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
附件1: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
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程序和评分标准》。

一、评审程序
1.工法评审按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专业评审组分别进行,每个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2.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

主审1人、副审1人,由主、副审分别详细审阅每项工法材料,统一意见后填写一份共同签名的《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见附件),上交专业评审组。

3.在主、副审评审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召开由组长、副组长和每项工法主审参加的专业评审组会议,对每项工法进行评审,提出专业评审组的意见。

4.各专业评审组提出意见后,召开工法初审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有关人员参加,对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

5.初审会议通过的工法在网上公示7天,在公示期间有申诉的,由各专业组组长写出复审意见,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管
处,与公示后的工法一起提交四川省工法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评审标准
工法按关键技术水平、适用性、合理性、可靠性、应用效益和工法编写水平进行评审,最高分值分别是30分、45分、15分和10分(见附件)。

评分可采用插入值,总计分60分及其以上且工法的关键技术到达四川省先进水平,经工程应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推荐为省级工法。

总计分90分及其以上且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其以上,经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可推荐上报参评国家级工法。

三、评审要求
1.不推荐为省级工法的,评审意见中要说明理由。

2.严格实行回避制和保密制度,不打听、不解释、不传话,独立评审,保证评审的严肃性、科学性,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附件2: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专家评分表
备注:1.所属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

2.总计分以100分满分记,90分及以上可推荐上报参评国家级工法;60分及
以上可推荐为省级工法。

3.专业组意见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签字;初审意见由住建厅建管处领导签字;
审核意见由住建厅领导签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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