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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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2.26•【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2月26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郑建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为了推动安全生产法有效实施,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组,对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执法检查组织实施的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就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理念、原则和方法、路径,为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促进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具体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赵乐际委员长审定批准检查工作方案,王东明、彭清华副委员长和我担任检查组组长,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振武任副组长。

7月24日,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听取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家单位汇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7家单位进行了书面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职责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职责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职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职权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以及职能,一起来了解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鼓励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九条中的“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后增加“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情况通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9
任何个人不得生产、经昔、使用危险化学品。 A.正确B.错误 答案:B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车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A.正确B.错误 答案:A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登记的危险源及时向社会公布。 A.正确B.错误 答案: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A.正确B.错误 答案:A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பைடு நூலகம்例》,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单位是 ()。 A.食品加工企业B.街道办事处C.建筑施工单位 答案:C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A.国务院B.应急管理部C.公安部 答案:A
任何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A.正确B.错误 答案:B
王某在网上购买,有自称平台客服人员告知其因系统升级导致订单失效(或商品质量出现 问题),将用货款的双倍作为赔偿,并发送链接让王某填写退货申请,王某应当____。
A、点击链接填写申请B、联系官方客服,核实订单 答案: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2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2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报告
尊敬的各位与会代表: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在这里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表我们在2023年工作报告。

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
思想,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方案,以更好地反映党中央和国家领导
人的重大部署和实施要求,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全国性、协调
性和审查性作用,加强立法把关,积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成果,取得了积极进展。

1.同中央有关精神一致,完成各项任务
我们筹划编制了完善的立法规划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的决策部署和各项任务,积极完成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议程、
人大工作报告审查登记、全国重大法案程序委员会议等重要工作。

2.强化立法推进,推动法治发展
我们积极推进立法工作,专门派出代表团参与有关立法工作,及时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意见纳入有关审议程序的重要环节。

我们配合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内的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系,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3.完善促进和保护运动等司法活动
我们同有关部门配合,重视运动和日常社会秩序维护,推进司法活动改革,加强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不断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护机制。

4.落实其他任务更进一步优化新型法治服务
我们郑重安排和督促实施了有关财政、金融、政府绩效等方面的重大经济施政和社会发展措施,做到了与政府职能和国家领导人的要求保持一致,继续发挥法院在司法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优化建设新型法治服务环境,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平、便捷、高效的依法服务。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4.04.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河北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韩树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罢免韩树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河南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徐诺金,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罢免徐诺金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四川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南充市委原书记古正举,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罢免古正举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西藏自治区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首席科学家杨晓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罢免杨晓明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韩树旺、徐诺金、古正举、杨晓明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杨晓明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由山西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工商联常委、山西省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蓝顿旭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郝旭,因病于2024年3月22日去世。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4.03.11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赵乐际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依法履职,担当尽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有效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拓展深化人大
对外交往,提升常委会自身建设水平,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 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 本法律。 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行 政法俗称六大基本法
3、决定权。
包括:
人事决定权(选举,决定,罢免) 财政决定权(审查、批准) 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批准,决 定)
问题:三种决定权各自的含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负 责。
(二)、组成和任期:
组成: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 长1人、委员若干人。
参考资料P146
1、组成人员中应当由适当名额的少数民 族代表。 2、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律不得兼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 问题:为什么?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问题:自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有过几次修正? 共有多少条修正案?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即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
1954年9 月~1959年 4月
12 26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刘 少 奇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4年9月)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55年7月)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56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57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1958年2月) 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9年4月) 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60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62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63年11~12月) 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64年12月~1965年1月)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5年1月)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8年2~3月)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 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 法与代表法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 间,没有经过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 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 受逮捕或者刑事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 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 会报告。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 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军 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任免。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 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 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 从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 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 较强的稳定性。

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任期也都是5 年,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且在正常 情况下与全国人大同生同止,以利于全 国人大监督,也利于这些机关向全国人 大负责和报告工作。
•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 从理论上说,全国人大具有全权性。 但在实际上,全国人大行使职权也有一 定的范围。 • 根据宪法规定,它的主要职权包括:

6.有“言论免责”权。 •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 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 律追究。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 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 权利。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立法权,监督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立法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权)(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权)(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决定权)(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权)(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任免权)(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任免权)(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权)(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任免权)(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权)(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任免权)(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权)(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决定权)(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权)(十八)决定特赦;(决定权)(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权)(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实践经验,作如下决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坚持有件必备。

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加强备案工作。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系统图(附图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系统图(附图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系統圖(附圖表)注:(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可依法臨時召集。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

(2)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其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同,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

(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負責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重要的日常工作。

(4)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領導。

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5)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審查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常設機構。

其職責是審查補選的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和新選出的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全部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任期5年。

(6)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就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其組成人員12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6人,任期5年。

(7)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爲開好全國人大會議、常委會會議、委員長會議服務,爲全國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服務,爲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服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一系列任免名单,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些名单涉及到国家机要、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人员,关乎着国家发展和民众福祉。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些任免名单所蕴含的信息和意义。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任免名单并非简单的人事调整,而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这是因为这些人员的职务并非个人所得,而是代表了一种政治力量的体现。

因此,这些人员的任免关乎到政治格局和力量对比的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决定这些人员任免的机构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人事部门,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这样一个高层次的政治机构。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些任免对于国家政治层面的意义和影响。

其次,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任免的宗旨和目的。

在这些任免名单中,不仅有一些老领导退休后的交接,还有一些新领导上位的情况。

这反映了一个持续变化的政治体系,政治力量在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

政治系统的基本宗旨是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生福祉。

因此,在任免人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这些人员能否够胜任这些工作,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以此来判断任免的目的是否符合国家和民众的利益需求。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任免名单的背后逻辑和意图。

在这些名单中,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意图。

比如,在某个省市的领导被任命到中央部门担任职务,或者某个部门领导被提拔到更高的层次,这可能足以反映出一定的战略部署或者人事派系的整合。

因此,在探讨这些任免名单时,需要加入一定的分析和思考,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最后,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些任免名单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期望。

在实现国家和民众的共同利益中,领导干部的任免至关重要。

如果这些任免不能够真正突出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缺乏廉洁察觉和民生情怀,那么他们就无法为国家和民众做出最大的贡献。

因此,在政治力量的任免决策中,需要权衡利益,请人的能力和智慧,真正把国家和民众福祉放在首位。

总之,这些任免名单不仅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关键人员,而且也代表着一种政治力量的安排和调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二)负债的增减;“(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4.09.10•【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4年9月10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武维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二十大作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为建设农业强国指明了方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开展农业法执法检查,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助力农业强国建设的实际行动,目的是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责任,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确保党中央关于农业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按照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执法检查组由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副委员长和我担任组长,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杜家毫主任委员担任副组长,检查组成员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共25人组成。

4月1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听取农业农村部等12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法情况的汇报。

5月至7月,洛桑江村、雪克来提·扎克尔副委员长和我带队,分别赴安徽、云南、四川、重庆、新疆、江苏等6省(区、市)开展检查,检查组深入到16个地市、28个县,实地查看了72个单位和项目。

同时,委托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湖北等6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黑龙江等省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自主开展执法检查。

8月28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讨论并修改完善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制度

3、组 织 和 引导 代表 在 做好 本职 _T作 的同时 , 宣 传党 的政 策 、主 张 和 国 家法 律 法 规 ,协 助 党 和 政 府推 进 工 作 ,促进 “一府 两 院”依 法 行政 、公 正 司 法 。
4、为人 大代 表 履行 职责 、发挥 作 用提 供 服 务 保 障 。通 过 建 立 和 完善 适 合 国家 权 力机 关 特 点 的 、充 满 活 力 的 组织 制 度 和 运 行机 制 ,如 代 表 接 待 日制 度 、人 大 常 委会 组 成 人 员联 系代 表 制 度 、 人 大专 门委 员 会 和人 大常 委 会 工作 部 门联 系 代 表 制 度 等 ,不 断促进 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1二作 的制 度 化 、法 制 化 、规 范 化 。 明确 联 系代 表 就是 为 代 表 服 务 ,把 服 务 工作 贯穿 在 联 系代 表 工 作 的 始终 , 把 人 大 常 委 会 的机 关 工 作 牢 同植 根 于 为 代 表 服 务 之 中 。
5、为 人大 常 委 会 行 使 职权 搞 好 服 务 。 人大 常 委会 在 行使 职权 中 ,通 过 随时 了解 并且 认 真研 究 解决 代 表提 出 的意 见和 要求 ,不断 改进 T 作作 风 ,提 高工 作效 率 ,为常委 会作 出正确 决 策服 务 。
人大 常委 会联 系代 表方 式
进 一 步密 切 同选 民或 选 举单 位 的联 系 ,更 好地 实
现 人 民当家 作 主。
’人大 常委 会 与代表 联 系的任 务
1、组 织 代 表 积 极 参 与立 法 调 研 活 动 和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发 挥 代 表 在 立 法 和 监 督 中 的主 体 作 用
2、围绕 本行 政 区域 的经 济 社会 建设 ,组 织代 表 开展 代 表 小组 活 动 、代表 视 察 活 动 、代 表 专题 调 研 活动 等 ,及 时 反 映 人 民群 众 的 意 见 和要 求 , 为 人 大 及其 常 委 会通 过 决 定 、决 议 提 供依 据 ,保 证 各项 决 策 符合 实际 .符合 人 民 群众 的愿 望 和要 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一、免去林广海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朱丽蕴(女)、纪红玲(女)、黄河、李贝、孙聂娟(女)、黄自耀、黄安、谭建军、李晓辉、张海啸、王松山、马生安、张震、张辅伦、李坤宾、蒋明军、张锡红(女)、吴峰、米于、张振、禹海波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免去赵晋山、邹雷、万永海、付金联(女)、张树明、郑鹏、王秋玲(女)、陈文全、孙文波、梁晓征(女)、刘清启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总页数】1页(P33-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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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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