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及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瓶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公共交通和道路的顺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合法登记。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头盔、反光衣、手套等。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保持行车间距,避免违规行为。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后灯光,并且保持明亮充足。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避免在行车过程中携带大型货物或超员,确保车辆稳定性。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礼让行人,减速让行。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禁止酒后驾车,严禁吸烟。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在马路上逆行、闯红灯、压线行驶等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非通行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抱持谨慎态度,保持安全速度。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在行车中分心。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行驶,应当减速慢行。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保护车辆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区域内的特殊路段行车规定,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
第二章: 相关处罚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将会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逆行、疲劳驾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被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将会被扣除交通违法积分,并可能面临暂扣驾驶证。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交通秩序和行车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装有电动助力装置的自行车,以电动方式为主要动力,但具有人力踩踏功能。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电动自行车合理使用。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鼓励绿色出行,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意识。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管理机构应当鼓励研发和推广新能源电动自行车,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运行效率和环境友好性。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管理第十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向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提供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的型号、品牌、车牌号、生产日期、发动机号等。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并领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戴好头盔、穿戴明显的骑行服装,并且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骑行。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不得擅自改动车辆结构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动助力装置。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避免在雨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骑行。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员应当在夜间或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使用车灯、轮胎反光片等装置。
公司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员工出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员工。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总则1. 公司电动自行车仅限员工在工作时间日常业务范围内使用,禁止公车私用。
2. 电动自行车实行定人定责制度,使用人员负责车辆的保管、维护和报修。
3. 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因自身原因导致车辆损坏或丢失,由保管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 车辆保管人需负责钥匙、充电器的妥善保管,如有丢失自行处理,备用钥匙仅用于在丢失后配钥匙,不得用于日常使用。
5. 车辆保管人需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及时充电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每日下班前需统一骑回公司充电,下班前未及时充电而造成第二天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一经发现由部门领导按工作失误予以处理。
6. 因路途较远造成中途电量用完,需到快速充电站补充电量,回公司可填写《电动车充电报销单》报销。
因个人未及时充电原因造成的中途电量用完等情况将不予报销。
7. 车辆保管人出差、请假等原因需暂时离开总部,需在离开前将钥匙及充电器上交到助理处,由助理暂时保管;离职前需将电动车、钥匙及充电器上交,未上交者将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8. 要做到停车有序,不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
四、电动自行车充电管理1. 公司设置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由专人负责日常监管。
2. 充电区域仅限本单位员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线路、车体等负全责。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非充电区域充电。
4. 充电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6小时。
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5. 因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五、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1. 公司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统一登记,包括车辆信息、车主信息等。
2. 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等相关手续由车主自行办理。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质量和市场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前,将产品送交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
销售者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注意事项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和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第八条通行管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载人等违法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九条停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使用者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在加强执法的同时,采取科学、公正、便捷的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章非机动车登记和标识管理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非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主动向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和标识非机动车。
第七条非机动车的登记应当填写详细的车辆信息,包括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非机动车的标识应当明显、可读、防伪,并粘贴在车身显著位置。
第九条未登记或未标识的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扣留,直至办理登记和标识手续。
第十条非机动车登记和标识的费用由车主承担,并按规定缴纳。
第三章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第十一条非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和交警指挥。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不得从事与交通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车道行驶,并保持车距,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不得逆行,不得穿行人行横道。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不得载人,不得牵引其他车辆。
第四章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规定的停放地点。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停放应当注意安全,不得阻挡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
第十九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应严格执法,对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予以移动、拖车等处理。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条未经登记或未标识的非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罚款,并予以扣留。
第二十一条违反非机动车行驶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因非机动车行驶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遵守规定、无违法行为的非机动车所有者,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相关奖励或减免费用。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要办理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车牌号码和行驶证。
2. 行驶证:电动自行车需要携带行驶证,上面注明车辆和所有人的基本信息,以备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3. 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按照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遵守交通信号灯,礼让行人,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超速等。
4. 道路使用:电动自行车应在划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和行人专用道。
5. 载人限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载,一般不得载人,如有需要搭载儿童等特殊情况,应有相应的座椅和安全设施。
6. 公共场所管理: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一些特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如市中心区域、步行街等。
7. 安全设施:电动自行车应装备前后夜光灯、刹车、铃铛等安全设施。
8. 骑行年龄限制:对于未成年人的电动自行车骑行,需要有成年人陪同或者得到家长的允许。
以上是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建议您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具体了解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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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
电动车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自行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动车、自行车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第三条电动车、自行车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依法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内容第四条电动车、自行车购置和使用管理:(一)购买电动车、自行车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确保车辆质量;(二)禁止非法改装电动车、自行车,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性能;(三)禁止使用拼装、改装的电动车、自行车;(四)电动车、自行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五)禁止在楼道、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自行车。
第五条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管理:(一)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应按照规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二)禁止在楼道、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三)鼓励使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四)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确保充电安全。
第六条电动车、自行车火灾预防管理:(一)加强电动车、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加强电动车、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三)禁止在电动车、自行车存放处使用明火;(四)加强电动车、自行车存放处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电动车、自行车交通事故处理:(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二)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处理;(三)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电动车、自行车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责任与奖惩第八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应落实电动车、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五篇)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1.0目的及适用范围1.1.1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秩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车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0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
2.0.1禁止机动车辆和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进入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
2.0.2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车辆按区域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0.3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内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外围保洁人员定时保洁。
____所有人员应爱护车场内设备及设施,损坏须照价赔偿。
2.0.5保持车场内清洁,任何人不得在车场内吸烟或投掷杂物。
2.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管理。
2.1.1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设置在____号楼,____号楼前,对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位进行地面划线标识;按照各类车型进行停放。
2.1.2非机动车辆车库门常开,白天和夜间由巡视岗每小时进行巡视。
2.1.3电动车充电时间为:7:30--24:00,24:00在该时间以外巡视保安发现仍有充电车辆的,巡视保安要对此车辆充电器插头拔掉,以免发生电路火灾等不安全因素。
2.1.4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不停到车库内的,发生丢失,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2.2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收费标准。
2.2.1非机动车(自行车每月收费____元、电动车每月收费____元)停车。
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二)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然而,以下是一些普遍适用的小区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例子:1. 入口限制:小区可能会设置特定的入口或者通道,只允许非机动车辆进入,禁止机动车辆进入。
2. 停放规定:小区可能会设立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位,禁止在其他区域停放。
同时,规定停放时需注意不阻碍人行车道,不阻塞其他车辆和紧急通道。
电动自行车规章制度
电动自行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和管理者。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能为动力辅助,人力驱动为主的车辆,主要用于城市短途出行。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并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保证车辆技术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购买交通强制保险。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尊重公共秩序,文明驾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对周围环境负责,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
第二章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穿着合适的骑行服装。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骑行在机动车道上。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在人行道上快速骑行,应保持适当速度。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遵守超车礼让原则,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骑行时使用手机或耳机听音乐。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超载行驶,严禁携带爆炸、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必须按照原有标准使用。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必须遵守禁止酒驾规定,不得酒后驾车。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行驶。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的用户不得危险驾驶,不得在人群密集处飞驰。
第三章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第二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的购买者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购买凭证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的授权品牌商必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必须合法经营,不得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生产不合格产品。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者必须配备齐全的车辆登记信息和运输管理系统。
临沂电动车规章制度
临沂电动车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市民出行,保障行车安全,促进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以上,并持有效的电动自行车驾驶证。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规定,不得闯红灯、逆行等危险行为。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时刻注意不要超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速。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要礼让行人,尊重其他车辆,保持车距,注意避让。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后车灯,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酒驾、毒驾,否则将被处罚并吊销驾驶证。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注册登记,领取合格证明,并定期检验保养。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搭载超员,车上人员必须按规定坐在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主动穿戴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行车途中打电话、使用耳机等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将被处以相应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并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查扣处理。
第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本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确保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义务接受相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如有不服从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违反者,将接受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临沂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希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确保出行安全、交通有序。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要求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要求
1. 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的车辆登记制度,每辆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悬挂号牌。
2.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3. 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电动机功率不得超过400瓦特。
4. 禁止在机动车道行驶,电动自行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行驶。
5. 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6. 禁止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超员和超载。
7. 电动自行车应当保持良好的车况,制动器、车铃等装置要完好有效。
8. 电动自行车夜间行驶应当按规定使用前照灯、尾灯等灯光装置。
9. 禁止在电动自行车上进行危险行为,如双手驾驶、并排骑行等。
10.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
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办公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的购买、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环保、节约的原则,确保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的安全可靠和合规使用。
第二章购买与管理第四条员工购买电动车自行车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要求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购车凭证。
第五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应在公司规定的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办公区域、公共场所等地方。
第六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七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八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应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员工在使用电动车自行车时,应遵守交通法规,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逆行、闯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员工在办公区域使用电动车自行车时,应保持低速行驶,注意安全,不得在人群中快速穿行。
第十一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在充电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在禁烟区域充电。
第十二条员工应定期对电动车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安全。
第四章报废与处置第十三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时,应主动向公司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报废后,应将车辆送交专业的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不得私自销毁、丢弃。
第十五条员工电动车自行车报废处理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规合法。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进行教育和处罚。
第十七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
非机动车管理制度01总则为确保办公大楼内非机动车的有序停放和交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请所有办公大楼使用者仔细阅读,严格遵守。
02非机动车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大楼内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
03停放区域1) 办公大楼内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包括地下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室外停车场及楼内指定区域。
2) 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 办公大楼使用者应自觉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停放在大楼入口、楼道、走廊、电梯间等公共区域。
04停车规定1) 非机动车应按照统一方向依次停放,不得超出停车位界限。
2) 非机动车停放时,应锁好车辆,关闭电源,并将音响设备调至静音状态。
3) 办公大楼内禁止改装、拼装非机动车,禁止停放三轮车、电动三轮车等运营车辆。
4) 禁止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堆放物品、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05充电管理1) 办公大楼内禁止私自拉线充电,所有非机动车充电须在指定充电区域进行。
2) 非机动车使用者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充电器,充电时遵守充电区域的管理规定。
3) 充电区域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消防安全。
06移动非机动车1) 办公大楼内禁止骑行非机动车,进入大楼时须下车推行。
2) 在停车场、楼道、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应缓慢推行,避免碰撞他人或损坏公共设施。
3) 载物时,应确保货物捆绑牢固,避免坠落、散落,影响他人。
07安全管理1) 大楼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等情况及时进行劝阻、处理。
2) 大楼安保部门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监控,防止车辆被盗、损坏。
3) 如遇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有权对非机动车进行移动、处置,相关车主应予配合。
08违规处理1) 违反本管理制度者,大楼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
2) 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大楼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进入、罚款等措施。
物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温馨提示
物业电动自行车管理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您好!为了提升小区环境质量,维护居民生活安全,现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进行温馨提示,希望您能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环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须在指定区域停放,并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小区对电动车的管理也有一定的要求。
一、停放规定1. 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停放时,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内。
禁止乱停乱放,占用通道或消防通道。
2.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请勿占用小区门口、楼梯口、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免影响他人通行和小区整体美观。
3. 请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非指定的停车位或者他人私人车位上,以免引起纠纷。
二、充电管理1.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禁止在室内、走廊、电梯等场所进行充电行为,以免引发火灾隐患。
2. 充电时请勿使用劣质充电设备,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三、行驶安全1.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需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小区内高速行驶、鸣笛、超速等危险驾驶行为。
2. 请勿在小区内骑行时抢道、强行穿行人群等危险行为,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保养维护1. 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与日常保养维护密不可分,使用过程中请遵守关于电动车的保养维护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2. 请遵守国家有关电动车使用的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电动车电路结构、提高额定功率等行为。
五、共同监督1. 业主在发现有人违反小区电动车管理规定时,请及时向物业进行举报,一起共同维护小区秩序。
2. 物业将对违反电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和环境整洁。
六、文明出行1. 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时请注意文明出行、注意环保,不随意乱扔垃圾,并且做到不在小区内大声喧哗、乱扔烟蒂等行为,以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2. 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要注意扶稳把手,限速行驶,不得一手抱小孩一手扶把。
以上就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温馨提示,希望广大业主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安全、整洁环境。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
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2024为了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规范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使用,制定以下管理规范。
一、注册和备案1.所有电动车和自行车的所有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车辆注册备案,并获得有效的行驶证和号牌。
3.行驶证和号牌必须随车携带,所有者必须随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骑行规定1.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且不得酒后驾驶。
2.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不得闯红灯。
3.不得搭载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乘客和物品,严禁超员行驶。
4.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必须使用专门的自行车道。
5.在夜间骑行时,必须开启车辆的前后灯具,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三、停放规定1.严禁在路口、人行横道、消防通道、公交站台等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和自行车。
2.在停车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得将电动车和自行车停放在建筑物的紧急通道、楼梯口等影响疏散的地方。
四、安全维护1.电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车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3.在雨雪天气和夜间行驶时,必须增加警示标志和反光装置,确保安全可见。
五、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以上管理规范的电动车和自行车所有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2.对于严重违规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暂扣或撤销行驶证和号牌。
3.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将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六、宣传教育1.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通过媒体、广告等渠道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倡文明骑行。
3.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文明出行。
总结:以上是电动车、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规范,可以提高电动车和自行车使用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城市交通安全的正常运行。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8篇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8篇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一、引言本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二、定义1. 电动自行车:指使用电能作为动力的自行车。
2. 骑手: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员。
三、注册与许可1. 所有电动自行车必须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领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2. 骑手必须持有有效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才能驾驶电动自行车。
四、骑行规则1. 骑手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红绿灯、人行道和车道的使用规定。
2. 骑手在夜间骑行时必须开启前后灯光,并佩戴反光背心。
3. 骑手不得搭载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乘客。
4. 骑手不得通过非指定途径进入高速公路和快速路。
五、安全要求1.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备有效的制动装置和前后灯光。
2. 骑手必须正确定期维护电动自行车,保持车辆在良好的行驶状态。
3. 骑手在行驶过程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六、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和骑手,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和暂扣行驶证。
2. 电动自行车因严重违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监督与管理1. 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并组织安全培训活动。
2. 骑手和社会公众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意见。
八、附则1. 对于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的具体申领和管理办法,将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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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自行车及电动车管理规定
为有效管理公司自行车、电动车等财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由综合管理部对购买的自行车及电动车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号。
保管人员应对车辆编号及时检查,发现编号模糊等情况重新补编,确保每个车辆均具有唯一编号。
二、所有自行车及电动车谁领用谁保管,保管人员在资产管理期间内应对车辆的保护、保养及维护承担责任,车辆出现问题时保管人及时维修。
三、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各部门在发生人员变动、资产转移时,应及时办理车辆调拨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在资产变动或者人员变动时及时填报“资产调拨单”。
四、自行车及电动车使用年限定为3年,到达使用年限后方可重新购买,未到使用年限报废的,按摊销价值从保管人工资中扣除。
造成车辆丢失的由保管人自行购置或按车辆折余价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财务部对车辆进行定期盘点,发现问题对保管人追究责任。
六、保管人需与公司签订《车辆领用保管责任书》(见附件),一式三份,由综合管理部、保管部门、财务部分别存放。
车辆领用保管责任书
甲方: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部门:)
车辆类型:□自行车□电动车购买价格:
编号:购买日期:
为有效管理公司自行车、电动车等财产,甲乙双方特订立此责任书。
一、由综合管理部对购买的自行车及电动车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自行编号。
保管人员应对车辆编号及时检查,发现编号模糊等情况重新补编,确保每个车辆均具有唯一编号。
二、所有自行车及电动车谁领用谁保管,保管人员在资产管理期间内应对车辆的保护、保养及维护承担责任,车辆出现问题时保管人及时维修。
三、根据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各部门在发生人员变动、资产转移时,应及时办理车辆调拨手续;车辆管理部门在资产变动或者人员变动时及时填报“资产调拨单”。
四、自行车及电动车使用年限定为3年,到达使用年限后方可重新购买,未到使用年限报废的,按摊销价值从保管人工资中扣除。
造成车辆丢失的由保管人自行购置或按车辆折余价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五、财务部对车辆进行定期盘点,发现问题对保管人追究责任。
六、保管人需与公司签订《车辆领用保管责任书》(见附件),一式三份,由综合管理部、保管部门、财务部分别存放。
乙方承诺妥善保管和使用该项资产,如有遗失或损坏,愿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离职或公司需要,乙方无条件及时将该资产归还公司。
甲方: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