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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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政府工程管理办法

伊宁市政府工程管理办法

伊宁市政府工程管理办法伊宁市人民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我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伊宁市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所属BT项目最终管理、使用、运营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BT项目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

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型或施工二次招标型。

第三条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供电、场平、通讯等公用设施项目;(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BT项目管理第四条市政府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市发改委负责BT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BT项目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BT融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

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按上述程序报审。

第六条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项目业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BT项目融资实务

BT项目融资实务
主要内容
BT项目的概念及模式BT项目融资的准备工作BT项目银行贷审流程BT项目的融资难点BT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BT项目融资要点贷后管理工作
一、BT项目简介
BT项目的概念及特点BT(Build –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当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BT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回。BT是一种投资方式,也是一种融资方式。
五、 BT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1)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建设服务已按期完成且已通过竣工验收而形成的、工程承包商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政府项目除外);(2)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对已完成部分尚待工程承包商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前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是指工程承包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分标段进行施工建设,定期或在每一工程标段结束后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业主对应付工程款金额进行确认,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支付的结算方式。(3)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在BT项目完工验收并转让给政府(或政府融资平台,即政府出资成立并代表政府管理该BT项目的企事业法人,下同)后,政府应向工程承包商(BT项目投资人)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回购款。建行工程款保理业务因受项目需完工验收并转让的条件限制,项目完工前无法操作,但可以作为滚动开发项目的融资手段使用。
五、 BT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提供的本外币融资。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 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是针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提供的融资。有很多业务品种。项目贷款是BT项目公司解决大额、中长期资金的常规手段。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还款来源提供的融资。

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一、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二、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融资模式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B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融资模式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TOT融资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TOT融资模式4、TBT模式TBT模式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

关于基础设施BT建设模式实施方案

关于基础设施BT建设模式实施方案

×××公司关于×××基础设施BT建设模式实施方案(丁爱龙)为进一步加快×××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投资、建设的市场化改革,改善×××的投资和生活环境,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缓解政府资金压力,我公司拟通过投标方式对×××的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建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区×××市政工程(二)项目地点:(三)项目内容:×××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排污工程、绿化工程、路灯工程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总投资约万元,其中:工程投资估算约万元;工程建设其它列支费用约万元(含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项目建设期:****日历天。

二、项目总投资的构成(一)市政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二)工程建设列支费用:1、建设及施工场地租用费、质量监督费、检测试验费、施工许可阶段的各种规费等费用,暂定万元;2、建设单位管理费:代业主管理市政工程部分费用;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发生的费用。

三、投标范围及内容×××区×××市政工程自前期工作阶段开始至竣工验收移交全过程的投资建设。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排污工程、绿化工程、路灯工程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图纸为准)。

四、BT模式之定义BT建设模式是指“建设一转让”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融资模式,投资人按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投资或投资并施工,政府委托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投资协议书约定转让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以支付转让费的形式将投资人建设的工程及设施购回。

BT投融资建设模式

BT投融资建设模式

关于BT项目相关问题的探讨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BT融资建设模式也在各地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模式的采用,有效地利用了民间资本,缓解了地方政府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对我国基础建设作出重大的贡献。

BT投融资建设模式(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采用BT方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

同时,通过成立BT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2、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

BT项目由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4、BT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

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

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BT项目的基本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以公益性、基础性项目为主,项目建设方案由各地政府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但BT项目回购资金的总量、来源,统筹回购时间,以及各回购期的偿还能力等需要经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2007年05月18日渝府发〔2007〕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的BT(Build-Transfer)投融资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越来越受到重视和采用,为调动非政府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BT模式的推行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普遍存在适用范围不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监督管理薄弱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BT模式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量力而行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实行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由融资人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

融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保障,不得搞项目反担保。

项目业主要以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回购资金来源,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项目。

采用BT模式应量力而行,项目必须符合市、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属于政府应该承担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并纳入政府财力(含政府投资主体财力)进行动态平衡,确保项目回购资金的支付,杜绝拖欠工程款。

政府采取BT模式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项目建成后的2年左右完成回购。

二、规范BT模式项目审批,完善决策机制实行BT模式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BT融资论证,完善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

拟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一并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的研究与实践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的研究与实践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的研究与实践【摘要】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的研究,探讨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可行、合法、有效,使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

【关键词】项目融资问题对策0 引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在项目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探讨、分析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

1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方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1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没有专项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bt模式的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

1.2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缺乏招商指导性文本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有专项的标准文本,但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本,各地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实施对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基本上一个项目制订一个招商方案,而很难制订适用于当地各项bt融资项目通用的招商方案,造成审定bt招商方案的周期较长。

1.3 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存在意见分岐目前,对投资人主体资格的确定通常有如下三种不同的意见:1)投资人既需要有资金实力又需要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法人(包括组成联合体);2)投资人需要有资金实力而不需要有施工资质企业法人(但施工需要另行公开招标);3)投资人只需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上述三种意见往往争论不休甚至难以统一。

1.4 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招商后,投资人是否还需要施工二次招标目前,我国现行招标、招商方面的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并没有强制要求。

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仍然争论不休,未形成统一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公告可以要求具备施工资质的投资人参加招商竞投,由于投资人已具备施工资质就不需要施工二次招标;另一种意见认为招商后无论投资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均应在招商后施工二次招标,否则就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或地方招标相关规章。

BT建设模式管理措施

BT建设模式管理措施

小议BT建设模式的管理措施摘要:bt建设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当前政府的资金匮乏之急,推动部分急需的公益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bt的本质是对未来财政的透支、是政府的一种隐性负债,而近年来该模式有被滥用之虞,甚至有些政府同时推进的bt项目总规模超过了上一年度财政收入总额,这给整个财政体系及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行带来了一定的威胁,亟需从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立从上至下、层层监控的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针对此,本文提出若干具体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btbt建设模式项目管理融资财政投资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bt建设模式即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是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投资人,由投资人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人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广义上,它可包括财政投资项目及非财政投资项目,本文所探讨的bt建设模式仅指财政投资项目,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当前政府的资金匮乏之急,推动部分急需的公益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因而深受一些当期财政资金短缺的地方政府的欢迎,甚至连北上广等资金相对雄厚的一线城市在举办奥运会、世博会、亚运会等世界性的盛事时,也部分采取了该模式。

在bt建设模式下,业主(政府)与投资人约定在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开始回购,假如某项目建设期三年,第三年末投入使用,从第四年开始回购,回购期三年,则应付投资人的回购资金将相应地列入第四至第六年的财政支出计划中。

而回购款除了项目建设投资外,还包括应给付bt投资人的融资收益,甚至bt 投资人的贷款利息。

因此,它的本质是对未来财政的透支、是政府的隐性债务。

因其债务本质的隐蔽性特点,bt建设模式落于国家关于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监控之外,同时,关于bt 建设模式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国家层面亦属空白,这使得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之后,bt建设模式有被各地政府滥用之虞,各地bt项目大规模增长,有某些地方政府同时推进的bt项目规模之大甚至超过了上一年度财政收入总额。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

BT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采用建设、移交方式进行融、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招投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安市市区范围内从事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BT项目,主要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BT方式是指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或委托的业主(项目发起人)将拟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授予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联合体,由该中标单位(即项目主办人)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施工(总承包),工程完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该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委托的项目发起人。

第三条BT项目的主办人应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项目发起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BT项目招投标分为项目全过程代建招投标和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两阶段招投标。

第六条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内进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福建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项目已经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㈡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政府批准;㈢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联合体必须具备符合工程规模标准的施工资质和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第十条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组织BT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㈠成立招标工作小组;㈡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㈢编制招标文件;㈣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潜在投标人;㈤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㈥投标人报送书面答疑及招标人发放书面答疑材料;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㈧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应禁止以BT方式发包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禁止以BT方式发包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应禁止以BT方式发包近日,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它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等行为进行清理和查处。

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借此机会,明确禁止政府投资项目以BT方式发包。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并美其名曰为“BT项目”。

笔者认为,BT项目不同于BOT项目,本质上是施工企业垫资代政府部门建设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严禁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行为,往往会形成资金风险,导致非法转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一、BT项目与BOT项目有本质的区别。

众所周知,BOT项目是指政府通过招投标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给予投资商,投资商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根据施工图纸及政府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筹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公司按照合同条款运行收费,特许权期满后投资商将项目及其资产无偿交给政府,投资方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投资获利行为。

因此BOT有的解释为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行-移交),或者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移交),也有些项目干脆明确为BOOT项目,也有些项目派生为BOO项目。

显然,BT是BOT的一种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本义是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与BOT项目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少了一个“O”,而是否拥有所有权、特别是经营权,正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之所在。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4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4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印发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0〕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拓宽融资渠道,规范融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四)城市供水、供气、公交、绿化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在BT融资项目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BT融资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投资管理;(二)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BT融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四)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核准项目招标方式;(六)审核项目概算。

备忘-463号中文关于BT融资的问题(初稿)

备忘-463号中文关于BT融资的问题(初稿)

463号中文关于BT融资的问题463号文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463号文第四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一、463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目的是禁止“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还是禁止以“BT项目中政府财政性回购款”作为信用支持的举债行为?财预〔2010〕412号文第一条“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中规定“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从文义上看,禁止的是以“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并没有明确禁止以“回购(BT)”的形式建设项目。

463号文第二条第二句“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可以看出在政策的意图并不是完全禁止BT模式。

在《“463文”点刹第一单——五矿信托政信项目被迫流产》的新闻报道中,五矿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原本打算募集3亿元资金,用于受让大丰中建六局公司持有对大丰交投(大丰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资金用于大丰市通港大道改扩建工程二期的建设,期限两年;但是由于463号文,该信托计划项目被迫终止。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管理和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模式适用于市本级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础性、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章运作程序第四条BT模式的基本运作程序:(一)BT项目计划由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改委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二)政府明确项目业主,并由项目业主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三)编制并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包括编制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四)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BT投资人;(五)出具授权、回购与担保文件;(六)签订BT合同,并开展施工招标;(七)组织项目施工建设;(八)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审计;(九)组织竣工验收;(十)政府回购。

第五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用BT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提出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BT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数量;(二)BT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三)投资建设期限;(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BT融资模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运用

BT融资模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运用
在 的各 种 问题 , 讨 了如 何继 续 加强 B 探 T融 资 模 式 项 目的 质 量 管 理 。 B 的含义 与 实施 B T T融 资 模 式 的 必 要 性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大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建 设 投 入 的 愿 望 ,但 是 资 金 的 短 缺 问 题 目前 就 像 是 一 个 无 法 突 破 的 瓶 颈 ,普 遍 制 约 着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发 展 进 程 。 如 果 不 能 尽 快 找 到 行 之 有 效 的 融 资 方 式 和 融 资 渠 道 来 解 决 资 金 短 缺 的 问 题 ,将 对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收 的风 险 。
的 组 合 ,具 有 法 律 性 质 的 特 殊 性 和 法 律 关 系 的 复 杂 性 , 此 , 资监 管难 度 大 。 因 融 B T投 资 建 设 项 目仍 不 同 程 度 的 存 在 着 对 项 目功 能与 方 案 审核 不 力 、 企 不分 、 业 技 术 人 员 缺 乏 、 政 专 管理 粗放 、 方 垄 断 和地 方保 护 、 乏 竞争 等政 府 的 地 缺

@ } 囊 ; @ 溪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为 了进 一 步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环 境 ,虽 然 有 继 续 加 快 城
设 与 政 府 投 资 资 金 紧 张 的 矛 盾 日趋 突 出 , 利 用 民 间 资 本 投 资 于公 共 建 设 越 来 越受 到各 国政 府 的 重视 。 B T B O、 T等 融 资 方 式 适 时 而 生 ,成 为 缓 解 政 府 O 、O B 公 共投 资资 金短 缺 的主要 手段 。 本 文结 合抚 州 市 B T融 资 模 式 的 具 体 实 践 , 阐述 了在政 府投 资建 设 项 目中 , 施 B 实 T融 资 模 式 的 合 作 方 法 、 入 程 序 和 基本 条 件 , 析 了 B 准 分 T融 资 模 式 存

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BT融资建设管理的探讨

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采用BT融资建设管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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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 府投资代建项 目采用 B 融资 T 建设 管理 的探讨
南通市 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闵 红
一是“ 政府组建式 ’ 建 。 由政府直接设立专 门的机 代 即 近年来, 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推行政府投 资建设工 种 : 程“ 代建制 ” 管理模式, 并取得显著成效, 这是政府投资项 构行 使项 目业 主 职 能 ,对政 府投 资项 目建 设 的 全过 程 实
目管理 的一种 创 新 。“ 建 制 ” 代 是对 政 府 投 资 的公益 性 建 施 集 中统 一 管理 的代 建 管理 模 式 ,其经 费来 源 由政 府财 设 项 目管 理模 式进 行 市场 化 的改 革 ,是对 政 府 投 资工 程 政 部 门直接 划 拨 。 其特 点 是该 管理 模式 不 以盈利 为 目的 ,
1 政 府 投 资项 目代 建制 管 理模 式 及 其特 点
式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委托关系, 不受行政指令 的控制, 有
利 于充 分利 用 社会 上 的优 秀资 源 。但 由于 目前 还没 有 统
政府投资项 目代建制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


完善的管理办法, 对代建单位资格认定 、 管理 以及代
选择专业化 的项 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严格控制项 “ 公司制 ’ ’ 代建。是指 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基本 的准入条 目投资、 质量和工期, 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 。 件, 通过市场公开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 , 从社会上择优选 定企业或中介机构作为政府投资项 目的代建单位。此模
励 社 会 投 资 , 宽 社 会 资 本 的投 资领 域 , 许 社 会 资本 做 大 项 目” 借 鸡 下 蛋 ” 加 快 了政 府 发 展 基 础 设 施 和 放 允 或“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闽政〔2013〕4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项目适用条件(一)适用项目范围。

BT模式仅适用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

其他确属改善民生、关系公共利益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优先规范采用BOT、BOO、PPP、银行贷款、发行地方债券等途径融资。

(二)限制高风险区域采用。

经省级财政部门列入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规模,在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期内,市、县(区)政府不得批准本地区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

二、规范项目决策机制(一)认真编制方案。

项目业主应周密组织编制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严格设置BT项目的各项具体条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业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等。

(二)加强评估论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咨询中介机构对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分别对工程评估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融资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等出具评估意见。

(三)完善决策机制。

强化政府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应合理确定拟实施项目建设规模。

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应当由项目所属的市、县(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提交政府研究的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必须附有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和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意见。

未经政府批准,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

(四)严格实施方案。

项目业主应严格依据经政府批准的BT融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原批准政府同意。

BT投融资建设项目

BT投融资建设项目

BT投融资建立工程一、对BT方式的理解〔一〕BT的概念及意义1、BT的概念BT〔Build-Transfer〕即建立-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立方,由建立方负责工程资金筹措和工程建立,工程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立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立方式。

2、采用BT方式的意义和传统的投资建立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1、采用BT方式可为工程业主筹措建立资金,缓解建立期间的资金压力。

同时,通过成立BT工程公司,工程建立方可采用工程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2、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立效率。

BT工程由建立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立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严密衔接,减少建立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立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立风险。

4、BT工程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

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

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BT工程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工程的投资建立,既有利于防止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目前,BT方式在国内根底设施领域逐步开场应用,如地铁奥运支线工程、**地铁南站站等。

以作者组织实施的地铁奥运支线工程为例,通过采用BT方式,中标价格较概算价格降低20%以上,节约资金3.3亿元,实现了选择融资能力较强、建立水平高的企业建立地铁奥运支线工程的预期目的。

〔二〕BT方式的法律特征目前,我国尚无BT的专门立法,笔者认为,BT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建立方式,对根底设施工程建立工程而言,BT方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BT参与主体的特殊性。

参与BT工程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立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信政[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政〔201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项目,通过公开招商、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BT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管理,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给政府或项目业主,由政府或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进行分期付款回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四条本办法采用BT模式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适用于政府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短期内建设资金筹措困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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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镇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由县本级(含建设平台)政府投资原则上建安工程费用在1亿元(含)以上、乡镇投资建安工程费用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5年,如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的,项目建设期加回购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四条BT融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我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结合地方可支配财力统筹平衡、量力而行、讲求效益、规避风险;(二)公开、公平、公正;(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县相关部门的职责:(一)县发改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审核,牵头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统筹安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三)县审计局负责BT融资项目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四)县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国资办、资管办及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BT项目业主由县政府通过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的职责:(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三)编制项目概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竣(交)工财务决算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四)组织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五)依法确定BT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等工作;(九)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BT投资人的职责:(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设立专门账户,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维修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的管理工作;(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的实施第八条根据县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安排,拟实行BT融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拟定初步方案(BT融资主要内容要求)报县政府审查。

经审查同意,确定实行BT融资后,由业主单位牵头,相关部门派员参加,与意向投资人举行BT 融资谈判。

第九条BT项目融资谈判达成初步意向后,由业主单位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对未列入县政府年度融资计划安排的项目实行BT融资还须报县人大审议。

未经批准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模式建设。

第十条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和投资比例;(三)建设期限和工程质量等要求;(四)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六)BT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工程造价下浮率、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计算回购总价的因素、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十)招标投标进度计划。

第十一条BT融资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BT投资人报名不足3家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BT投资人。

第十二条BT投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优先鼓励县属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经营情况良好,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和不良记录;(二)具备良好的财务投资实力及银行资信能力,原则上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标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融资建设方案中投资概算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三)一般要求BT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是一体的独立法人,特殊情况下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也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家。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协议,明确牵头单位、各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利润分配方案。

联合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

联合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四)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如BT 投资人为投资联合体的,投资联合体中应有一家具备与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要求;(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县注册成立项目独立法人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签订项目BT合同。

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八)回购期限与方式;(九)回购担保方式;(十)项目移交条件、移交方式与程序;(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十四)违约责任;(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

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十七条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由县审计局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实际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

(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县发改、县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

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

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BT项目的监管第二十一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 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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