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教育先行、教管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明确责任、保护学生、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有效预防,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活动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
学生安全教育要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领导,将学生的- 1 -安全教育及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
学生管理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及有关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二级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秘书、辅导员、班主任。
新生入校后要加强安全教育,签订安全协议。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财物被侵犯等情况时,各二级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成立安全信息员队伍,安全信息员发现潜在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要立即向辅导员报告,二级学院要按规定逐级汇报。
邵阳学院学生手册
一.填空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_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邵阳学院政法系教学管理文件汇编
邵阳学院政法系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目录一、教学过程管理制度 (2)二、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4)三、主讲教师守则 (9)四、考勤制度及其奖罚细则 (10)五、听课评课制度 (12)六、教学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13)七、严格教学管理规定 (14)八、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15)九、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 (24)十、关于规范教学行为、强化教学管理的具体处罚规定 (26)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的若干规定 (28)十二、资料室管理制度 (30)十三、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33)十四、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养管理办法 (35)十五、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37)十六、本科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43)十七、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办法 (48)十八、本科专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条例(暂行) (50)十九、专业考察和教育见习管理办法 (56)二十、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57)二十一、在校学生报考研究生管理条例(暂行) (59)二十二、辅导答疑制度 (62)二十三、教师岗位职责 (63)教学过程管理制度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过程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实现教育职能的途径,同时也是教与学相统一的特殊活动过程。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
为加强我系教学过程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教研室应遵照人才培养目标,并参照大学有关文件组织教师编写修订教学大纲。
二、每学期由教科办根据教学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各系认真配备教师并上报任课教师及课程进度,经审定并报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由教研室组织教材征订,根据《教学准备质量标准》确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四、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认真钻研教材,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和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
编制教学进程计划,合理分配课堂讲授、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五、各教研室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研活动,认真做好课程设计,编写教案,拟定考试方案( 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 。
邵阳学院留学生管理方案实用制度
邵阳学院留学生管理制度1、邵阳学院留学生教课管理制度2、邵阳学院留学生生活管理制度3、邵阳学院留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邵阳学院留学生教课管理制度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目标,进一步增强教课研究,改良教课方法,提升教课质量,依据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联合留学生的实质状况,特制定本规定:一、选课1、留学生注册此后,凭魏源国际学院通知到所在学院办理选课手续。
各学院发给留学生课程表和选课单,研究生须和导师一起共同约定“培育计划”,在各系负责留学生工作的老师指导下选课。
2、高级深造生可依据自己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计划,经指导老师和所在系同意,进行专业研究及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活动,科研活动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报告。
高级深造生在校时期,也可选修部分专业课。
3、留学生选学课程一经确立(一般深造生及本科生选课可先试听两周),须填写选课单,自己署名后交给所在系负责留学生工作的老师,作为成绩查核及计算学分的依照,也是开具学习证明的依照。
课程一经选定就应坚持上课,不然以无故逃课论处。
4、选修其余系的课程,一定由自己申请,持由本系负责留学生工作的老师署名、盖印的选课单到开课系教务办公室办理选课手续。
开课系教务办公室将依据教室容量等教课条件审查办理。
5、未办理选课手续任意听课者不予认可,也禁止参加考试,即便参加考试也不认可其成绩。
二、考试1、学期和学年结束时,留学生应按系教课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观察。
2、留学生因病或其余特别原由不可以参加考试或补考时,一定向所在系申请缓考,不然以旷考论。
3、考试时应恪守考场纪律,禁止舞弊。
违规者,该门课为零分,不授与学位。
4、旷课学时数占该课程总学时数四分之一以上者,禁止参加该门课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一定重读。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占所学必修课总学分 60%以上者,令其休学。
三、教课实习和社会活动1、为贯彻理论联系实质的原则,各系依据教课计划和实质可能,组织留学生在湖南省或其余省市进行观光或教课实验活动,留学生应踊跃参加。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处罚办法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管理“十条规定”
学生管理“十条规定”一、严格考勤制度。
严格实行"三级考勤"制度: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考勤;任课教师、值班教师负责上课和晚自习期间的考勤;班主任和宿舍管理员负责午、晚休的考勤。
值日班长每天按时认真填写班级日志,相关责任老师签字。
二、严格请假制度。
学生请假必须由班主任、年级主任亲自签字批准,并按时找班主任销假。
学生不能按时返校必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请假,严禁捎假;严禁无假条外出。
假条一式三份,保卫科、宿舍管理员、班主任各持一份。
三、严禁学生带手机进校园。
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学生回家反省。
四、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
为保障住宿生的安全,学校要求住宿生一律住在学生公寓,特殊情况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必须有家长陪读,并与学校签订《校外租房协议书》。
严禁“半跑半住”。
五、严禁住校生外出买饭、吃饭,严禁学生捎饭、递饭。
六、严禁学生外出上网。
任何学生不得外出上网,对私自外出、彻夜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严禁男女生交往过密。
学生要充分认识早恋的危害性,有男女生交往过密等不文明行为的要约见家长,屡教不改的劝其退学。
八、加强文明礼仪教育。
学生要"讲文明、懂礼貌、立诚信、知感恩",文明用餐,严禁吸烟、喝酒、拉帮结伙、敲诈勒索、打架斗殴;严禁破坏公物,学校对故意破坏公物的学生将加重处罚;严禁穿奇装异服、戴饰品、染发、烫发、留怪发型、染指甲、抹口红;严禁看不健康的书籍;对不服从老师管理的,加大处罚力度。
九、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
校内:校内严禁骑车、乱停乱放,严禁骑机动车上下学。
校外:走非机动车道,不逆行,不带人,不闯红灯,不骑飞车。
保证做到:不乘坐无牌无证黑车辆,不乘坐车况不好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
十、加强宿舍管理。
住宿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严禁乱扔东西,严禁乱窜宿舍,严禁携带火种,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宿舍。
邵阳学院学生军训安全制度(2013)
邵阳学院学生军训安全管理制度为了我院新生军训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保障参训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经邵阳学院武装部及大祥区人民武装部共同协商,特制定邵阳学院学生军训安全制度如下:一、加强学生军训安全教育。
要集中组织好学生进行系统的安全法规、安全常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军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军训质量和教学效果。
二、所有参训学生不得隐瞒病史或大型手术史,如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或者进行过心脏搭桥手术等情况者,须向所在院系报告,向所在院系向学院武装部申请不参加军训。
三、严格训练纪律和生活秩序管理。
军训期间,要按照《中华人民解放军内务军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要求,严格请销假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纪律。
军训结束时,不得集体出外聚餐。
四、加强教官素质培养。
要对所有教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学生军训的特点,掌握组织学生军训的教学与管理方法,在军训中严禁打骂、体罚或其他增加学生心理压力的不当训练方法。
五、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在训练和休息期间,不得作有碍身体健康的危险动作和游戏;晚上休息时间内不得大声喧哗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六、加强军训期间的医务保障。
军训期间,要坚持校医巡诊和辅导员值班制度,及时对参训学生的健康情况进行了解和巡查,发现身体不适的学生应及时对症处理。
七、遵循训练规律,科学组织训练。
按照先简单后复杂、先分解后连贯的步骤进行训练,严禁超强度、超负荷训练。
室外气温高于35摄氏度时组织体能训练(含阅兵总结大会)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
八、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各系党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必须亲临靶场,配合军事教官加强组织管理,并严格要求学生不得随便摆弄武器,不得擅自拆卸武器,不得枪口对人,确保安全顺利。
九、建立奖惩制度。
对安全措施落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安全措施、安全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邵阳学院学生手册》等规定进行处理。
邵阳学院教学运行管理条例
邵阳学院教学运行管理条例(邵院教字[2008]30号)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各项教学活动,全面落实和高质量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以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条例。
一、任课教师资格1.任课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是学校在职或返聘教师,或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
2.没有从事过教学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一学年的教师、新引进的教师,必须经教务处组织试教,专家组确认教师素质良好,能够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方能任课。
同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助课环节进行严格训练,并随指导教师听课一轮以上,以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3.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必须经系组织试教和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未达到教学要求者,不得安排授课任务。
4.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熟悉教材,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课程教案或讲稿,编制各种教学文件,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参考资料。
二、安排教学任务1.教学任务分学期落实。
教务处于第11周向各系统一下达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的通知。
2.各系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利用教务管理系统制订开课计划,由开课教研室按任课资格规定的条文推荐主讲教师,将教学任务落实到人,于第16周将各年级、各专业下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教学进程表,以纸质形式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科。
纸质专业教学执行计划、教学进程表应有系教学负责人审查后的签字并加盖系公章。
3.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汇总并审核各系提交的教学执行计划,根据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形成正式的《教学任务书》,并编制课程表,于第19周发至各教学单位。
4.对部分基础课进行合班教学,各专业以40人为一个行政班,学号依次相连,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根据教学进程计划表、教学任务、本校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情况提出合班计划,各系无权安排教学班级。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
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管理工作应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管理工作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学生组织管理第五条学生组织是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建立并支持各类学生组织的发展。
第六条学生组织应当依法合规,守法、诚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并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八条学校应设立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和辅导员领导,负责组织并开展学生活动,并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需求。
第三章学风建设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风评价体系,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学习成果。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学习纪律和学术规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和锻炼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辅导,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帮助,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讲座、讲坛等活动,拓宽自己的学术视野,提高自己的学科素养。
第四章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职员,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暴力活动和欺凌行为,不得破坏学校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注意个人卫生,不得损坏学校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戒,严重违纪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五章心理健康教育第十七条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
邵阳学院 学生会考核条例
邵阳学院2015年系(院)学生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新形势下探索学生会工作的新思路,增强学生会工作的时代感,加强对各系学生会工作的考核和引导,提高学生会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为学校的校风、学风、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同时为充分调动各系学生会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系学生会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二条考核内容(一)学生会组织建设情况(5分)(1)学生会部门设置合理,部门分工职责明确,与校学生会部门对应(1分)(2)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完善的例会、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1分)(3)有完善的学生干部选拔、培训、考核机制。
(1分)(4)选送优秀学生干部到校学生会担任干部且成绩出色。
(2分)(二)学生会部门建设情况(53分)各系学生会相应部门年终考核所得分按80%折算,详见《学生会各部门考核细则》。
(三)学生会主席工作(32分)(1)主席团例会(2分)各系(院)学生会主席出席,缺勤扣0.5分/次,迟到、请假、早退扣0.2分/次。
主席不能出席(如实习、考试等)必须出具党总支盖章证明指定本系接管主席职务的其他主席团成员出席。
(2)学生会年度工作汇报(30分)根据各系学生会年终工作汇报评分折算。
(四)文明修身工程(10分)(1)活动申报(3分)根据文明修身工程相关文件通知,针对举止文明、网络文明、宿舍文明、就餐文明、课堂文明、诚信文明等六大类子项目,申报完成0.5分/个。
(2)工作汇报及展示(3分)根据各系文明修身工程开展情况及总结材料评审。
申报表、策划书、新闻报道、照片、总结各占0.6分一个。
(3)文明修身志愿者及宣传(4分)1.文明修身志愿者。
各系积极向校学生会推选志愿者。
2.活动宣传。
电视媒体(省级)加0.5分,纸质媒体0.4分,网络媒体(国家级)加0.3分,同一活动只加最高分。
同一活动按最高分计。
邵阳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邵院行字【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院团委。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申诉材料不齐,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材料补正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院领导、部(处)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邵院政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邵院政字[] 号)年月日修订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系指在本校注册并且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将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于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对学生奖励的评定和管理机构。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五条奖励设以下奖项一、奖学金(一)国家奖学金(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校内奖学金二、其他奖励(一)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四)单项奖(五)优良学风寝室奖(六)先进班集体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政策以及《邵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评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从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
第七条校内奖学金的评定一、校内奖学金(一)校内奖学金的设立、每年下半年开学初评定上一学年度的校内奖学金,以专业自然班级为评选单位,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学生上学年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和成绩为依据。
、校内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
、特等奖学金、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的享受面分别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的‰、、、。
、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元人;甲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元人;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元人;丙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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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邵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学校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应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诚信,爱护校园一草一木,节约用水用电,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贴乱画。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
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校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
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