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答复: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问题
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院最新判例:挂靠⼈(包⼯头)⼯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案件编号: (2021)最⾼法⾏再1号 案件事实: 2016年3⽉31⽇,案外⼈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东省建设⼯程标准施⼯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建安公司,⼯程名称为朱展雄商住楼。
尔后,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建安公司设⽴⼯⼈⼯资⽀付专⽤账户,户名为陆海峰,约定⼯程款中的⼯资款经此账户拨付给⼄⽅,按⼯程进度每⽉拨付⼯⼈⼯资。
随后,朱展雄商住楼⼯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单位申请办理⼯程报建⼿续,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13⽇在《英德市建设⼯程报建登记表》签章同意;同⽇签发的《建筑⼯程施⼯许可证》《⼯程建设安全受监证》亦载明施⼯单位是建安公司。
同年8⽉7⽇,朱展雄⼜与梁锦洪就同⼀⼯程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梁锦洪。
案涉⼯程由梁锦洪组织⼯⼈施⼯,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
施⼯现场⼤门、施⼯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位置,均标注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2017年6⽉9⽇,梁锦洪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与⼯地其他⼈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
该出租屋系梁锦洪承租,作为⼯地开会布置⼯作和发放⼯资的场所。
当⽇15时许,梁锦洪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英德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锦洪妻⼦刘彩丽于同年7⽉25⽇向英德市⼈社局递交《⼯伤认定申请表》,以梁锦洪为建安公司职⼯,且在⼯作时间、⼯作岗位死亡为由申请⼯伤认定。
9⽉25⽇,英德市⼈社局作出英⼈社⼯认〔2017〕194号《视同⼯亡认定书》,认定梁锦洪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据此,认定梁锦洪死亡属视同因⼯死亡。
因英德市⼈社局作出的《视同⼯亡认定书》中将⽤⼈单位写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公司英德市公司”,在建安公司英德市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英德市⼈社局作出更正说明,将⽤⼈单位更正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09•【文号】人社厅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多元评价。
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二、加强评价质量管理。
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等方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8.27•【文号】人社厅发〔2015〕143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适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改革工作需要,我部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了改版。
现就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部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
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沿用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的基本样式、颜色,将普通版证书和统考版证书合并为一个版本,取消文化程度、发证日期、复核记录等项内容。
二、新版职业资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填写、编码、验印等继续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其证书在发证机关(印)处套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用印。
三、旧版职业资格证书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办理和核发。
此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到期结余的旧版职业资格证书,由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自行销毁,并将销毁的职业资格证书号段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我部将对现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增加打印管理模块,实现对职业资格证书印制、发放、打印和统计的全流程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采用分布式管理模式。
各地、各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须将证书的打印权限放在本地区的地(州、盟、市)级和本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的二级鉴定机构(含)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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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结束——。
官宣: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
官宣:打击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来源:海淀区信息公开、工程建设领域网资讯近日,北京海淀区官方发布了更为详细的24条规则,明确了内退、劳务派遣、母子公司、关联公司、人事代理、事业单位自主创新等导致的“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情形,均属于挂证。
具体有24条“挂证”常见问题及统一解释,供大家参考。
一、母子公司A企业为母公司(控股或参股B企业),B企业为A企业的子公司,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答: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水利、铁路、公路、民航、港航、通信、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矿业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反映的“子公司社保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缴纳”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无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联公司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A企业和B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人员社保在A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B企业;注册人员社保在B企业缴纳,证书注册在A企业。
答:A企业、B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各自均属独立法人单位,上述两种情况均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三、内退A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内退(病退)手续,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A企业继续为其缴纳社保或由其自己出资缴纳社保,证书注册在B 企业。
答:内退全称为“企业内部退养”或“企业内退内养”或“企业离岗退养”,注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
内退实际上是一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工作的情形。
内退人员在原企业以外的企业注册,属违反注册人员管理规定中关于注册人员不得有行为,即“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属于挂证行为,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四、劳务派遣注册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证书注册在其它企业,社保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发布日期:2012-05-1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企业挂靠证书整改报告
企业挂靠证书整改报告1.引言1.1 概述概述:企业挂靠证书是企业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备的合法证明,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依据。
挂靠证书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权益,也事关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报告旨在对企业挂靠证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后的效果进行评估,从而为未来挂靠证书管理提供建议。
通过本次整改报告,希望能够提升企业挂靠证书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为企业和社会共同创造更大的价值。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对本文的主题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讨论企业挂靠证书的重要性,现有挂靠证书存在的问题,以及挂靠证书的整改方案。
在结论部分,将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未来挂靠证书管理的建议,并进行总结。
通过这种结构,可以全面深入地介绍企业挂靠证书整改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清晰的信息和建议。
目的部分内容:本文旨在对企业挂靠证书进行整改报告,通过分析企业挂靠证书的重要性和现有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评估整改效果,最终给出未来挂靠证书管理的建议和总结。
通过本文的撰写,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挂靠证书,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3.3 总结": {}}}}请编写文章1.3 目的部分的内容2.正文2.1 企业挂靠证书的重要性企业挂靠证书是企业在合作关系中的一种重要凭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挂靠证书是企业在业务合作中的法律保障,它能够明确规定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容、义务和权利,保障了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合作行为。
其次,挂靠证书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利器,它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商机和合作机会。
最后,挂靠证书也是企业在政府监管中的合规标准,拥有合法的挂靠证书能够使企业在政府部门处于合规地位,避免了处罚和负面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人社部发〔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网信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准入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实施告知承诺制,简化优化行政许可,积极推广电子证书。
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会同网信等部门对有关公众号、APP、短视频、互联网群组等网站平台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筛查、甄别,督促指导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申请许可,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结合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未经许可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网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网站平台进行处置。
二、严格网络招聘服务监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招聘服务监管制度,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网上预警监测。
严格招聘信息管理,督导网络招聘服务机构落实招聘信息审核责任,规范审核流程,加强审核人员管理,切实保障招聘信息真实、合法。
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部分公职人员违规 挂靠注册类、职称类证书等问题抓好 督查整改的通知》
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部分公职人员违规
挂靠注册类、职称类证书等问题抓好
督查整改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部分公职人员违规挂靠注册类、职称类证书等问题抓好督查整改的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公职人员是指组织所属在职和退休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及直属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编工勤人员。
2.违规挂靠注册证书及职称证书类型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
3.各工程监理企业要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做到一人不漏,全员参与,全面摸清底数,准确掌握情况。
认真填写《违规挂靠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情况自查自纠统计表》(附件2)《违规挂靠职称证书情况自查自纠统计表》(附件3)(加盖公章),于4月7日前市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
设管理科。
同时,研究制定核查整改工作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整改工作必须与4月15日前完成。
4.对自查问题和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及时、不到位的,对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严肃追究问责。
联系人:李颖欣联系电话:6918185
地址:莱山区观海路23号2号楼402室
附件:1. 《关于对全省住建系统部分公职人员违规挂靠注册类、职称类证书等问题抓好督查整改的通知》
2.《违规挂靠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情况自查自纠统计表》
3.《违规挂靠职称证书情况自查自纠统计表》
2018年3月2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黑建建〔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19〕4号各市(地)住建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挂证”清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注册、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
因注册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注册人员已经死亡导致无法注销的,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可依据工商、公安等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因其它原因暂时无法注销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标注为注册人员状态异常,于4月10日前在属地官方网站公示10天,并标注异常原因和联系方式。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情况归纳,建立相应清单,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涉嫌“挂证”信息清理汇总表、注册人员状态异常情形清单、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清单等。
请各地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清单及投诉举报电话报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查自纠阶段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
对符合住建部《补充通知》六种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做出书面承诺。
2019年4月1日起,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说明,也没有配合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投诉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清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11.22•【文号】建办市〔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然而,近年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以“挂证”为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职业道德和工程质量安全,亟需加强整治。
为此,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依法整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2. 目标和原则为有效整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原则如下:2.1 目标•彻底清理整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环境。
•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加强监督体系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2.2 原则•依法整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考试评价制度,确保真实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持续开展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构建全面监督体系,强化日常监管。
3. 整治重点和措施为落实目标和原则,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以下整治重点和措施:3.1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完善执法队伍。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执法人员培训水平。
•完善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执法效能。
3.2 完善职业资格审核制度•严格审核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确保申请人真实、合法、有效。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监督。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3.3 加大惩处力度•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责任。
•落实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加大处罚力度。
•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效应。
3.4 强化教育培训•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育宣传。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
全国打击挂靠自查自纠
全国打击挂靠自查自纠近年来,挂靠现象在我国一些地区逐渐凸显,给政府管理、企业经营乃至社会和谐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挂靠是指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借用他人资质、名义或人数来谋取私利,实现不正当经济利益。
挂靠行为既侵犯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又扭曲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企业利益,全国展开打击挂靠自查自纠行动势在必行。
一、挂靠的现象和危害1. 挂靠是存在的挂靠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法行为,往往被人们忽视。
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涌现了大量挂靠企业,他们通过与合法企业合作或者进行“挂靠”关系,借用合法企业的名义,从而规避税收、劳动法、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这些挂靠企业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规范,但其实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 危害是严重的挂靠行为给各个方面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和危害。
首先,挂靠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挂靠企业往往违法违规经营,不仅侵犯了合法企业的利益,还威胁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挂靠现象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示范和影响,有损于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国打击挂靠自查自纠的必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挂靠现象,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打击挂靠,才能使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权益不容侵犯。
打击挂靠,可以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3. 加强监管通过开展挂靠自查自纠行动,可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企业自律,减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全国打击挂靠自查自纠的措施1. 加大打击力度政府部门要加大打击挂靠力度,设立专门的打击挂靠工作组,开展全国范围的打击挂靠专项行动,对涉嫌挂靠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
2. 完善法律法规对挂靠行为的法律法规应该细化明确,加大对违法挂靠者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挂靠现象的打击力度。
3. 强化监管政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自查自纠机制,推动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避免挂靠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勘察设计行业“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及处理情况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勘察设计行业“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及处理情况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勘察设计行业“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及处理情况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已进入全面排查阶段。
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核查异常数据名单,我省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四批存在涉嫌“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人员及企业的标注、处理、处罚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9月30日前,各省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及全面排查阶段中核查的异常数据已认定为完成整改的人员及企业的情况进行汇总,并交由各省辖市专项整治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中完成不认定为“挂靠”人员标注工作。
对人员社保核查异常数据名单中,已经办理注销注册、变更(转出)注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变更(转出)注册的,还须督促其限期内提供接收单位社保的相关佐证材料。
存在其他情形人员,佐证材料应包括:1.本单位与相关职业资格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本单位为相关职业资格人员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保参保证明;3.职业资格人员属于《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所列6种情形的佐证材料4.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青建工〔2019〕85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青建工〔2019〕85号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现对2018年12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建工〔2019〕15号)文件的内容补充通知如下:一、“挂证存疑名单”线索比对。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将涉及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建设类执业注册人员的“挂证存疑名单”推送给我省,全省涉及“挂证存疑”的企业和人员基本情况、数量已经全面掌握,且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挂证存疑名单”的推送数据也在不定期更新和推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挂证存疑名单”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通过相关途径推送给相关企业。
企业可凭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在自查自纠期间查询本企业的“挂证存疑名单”,并确保“挂证”嫌疑线索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泄露。
二、自查自纠整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请涉及“挂证存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依据“挂证存疑名单”线索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在自查自纠期间(期限至2019年3月31日)整改到位的企业和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注册状态异常管理。
对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第三款要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皖交建管函【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投资集团:近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与我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厅局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建市〔2019〕2号),现就相关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内容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1.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1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
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
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自查自纠工作总结请于2月15日前报送至厅建管处。
2.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中旬)各单位须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企业)职工持证情况、所属单位(企业)的“挂证”情况进行排查。
如无下属企业的厅直单位,负责排查本单位职工的“挂证”情况。
各单位请于2019年5月15日前将排查结果(见附件2)及排查工作总结书面报送至厅建管处。
3.核查阶段(2019年5月下旬至2019年6月底)省厅将根据排查情况,对持证情况或“挂证”违法违规行为零上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核实自查结果及排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原则要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试点,逐步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职业资格清理力度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任务分工安排,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在第一批取消职业资格的基础上,2014年年内再集中取消一批职业资格,重点清理国务院部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其他中央单位面向社会自行设立的各类职业资格,特别是那些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矛盾比较集中、行业基础薄弱的职业资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令第47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相关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中的“三日内”均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
三、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七日”修改为“7个工作日”。
四、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五、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劳动行政部门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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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答复: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
问题
导读:本文人社部答复: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问题,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网民关于整顿职业资格证“挂靠”问题的留言
Hoppy说:2016年底人社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里面涉及很多行业的准入资格问题。
比如建筑类有建造师证书,企业进入建筑领域施工需要具备相关资质,这就需要建造师证书。
目前社会上存在有的企业花钱寻找符合条件的建造师并为其缴纳一定时间的保险,而人不去该企业,就是所谓的“挂证不挂人”现象。
企业拿到资质证书,但施工的人又不是他们花钱买证书的那些人,这就造成施工企业资金、社会资源的浪费。
是否有必要核实一些职业资格证与实际生产是否脱节,同时对“挂证”产业链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以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期待回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回复:网民Hoppy提出的关于对“挂证”产业链进行彻底清查的建议非常重要。
近年来,职业资格“挂证”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安全隐患。
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挂证”工作,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我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部署打击住建、环评、药品流通、专利代理、消防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一是要求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有关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治理“挂证”问题的工作方案。
二是向社会公开“挂证”问题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多种形式、多个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三是对核实确认的“挂证”当事人、当事企业、违规中介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
四是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清理取消与企业资质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减少企业资质与人员资格挂钩。
《通知》印发后,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制定了治理工作方案,向社会公开了举报受理联系方式,并根据方案部署开展了集中治理活动。
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以集中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查重惩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各领域存在的“挂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另一方面,系统分析梳理“挂证”问题产生的根源和管理不健全之处,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挂证”问题滋生的土壤。
同时,推进职业资格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探索对“挂证”问题的共同打击、联合惩戒,将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治理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要求,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发力,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争取尽快从整体上解决“挂证”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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