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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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论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我们国家讲究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分配权利与义务时要公平。

对自然人而言来说保障自己的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对一些特殊的人来说,他们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应该受到重视。

现在我想提到的特殊人群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我认为他们的人权问题应该被更好地规范一下。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我们也不能对其进行侮辱,何况在侦查阶段还不能定性为“罪犯”,只是“犯罪嫌疑人”。

我认为我们国家这样的规定首先就体现出了人权的保障,“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这个称谓就告诉我们要对犯罪嫌疑人最起码的尊重。

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一个人,我们在询问的时候也应当尊重他,要认真听取他的辩解。

如果他的辩解无理,我们要进行有理有据的驳斥和语重心长的规劝,而不能对其人格进行侮辱和贬低。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我国法律的司法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法条如下:第91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论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保护

论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名誉权保护

在侦查 阶段 , 罪嫌 疑 人 的 权 利保 障 问题 是 近 犯 年来 学界 和实务部 门关 注 的焦点之 一 , 是 , 于如 但 关 何保 障侦查 阶段 犯罪 嫌 疑 人 的名 誉 权 的探 讨 较 少 。 在 中国 , 由于侦查基 本上 都是 在半公 开 、 随意性 很大 的状态 下进行 的 , 因此 在 侦 查 阶段 侵 犯 犯罪 嫌 疑 人 权 利 , 其是侵 犯犯 罪 嫌 疑 人名 誉 权 的 现象 便 时 有 尤

要 : 名 誉 权 作 为 人格 权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是社 会 个体 生存 和 发 展 的基 础 , 不仅 关 系到 民 事 主 体 实现 人 其
格独 立、 维护人格 尊严 , 兵系到 国际民主法治的进 步。在侦 查阶段 , 查制 度等 方面的 问题 , 成 了大量侵 犯犯 也 侦 造
起码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受 到 他 人 和 社 会 最 基 本 的 尊
定程 度上 遏 制 了我 国长 期 存 在 的 “ 罪 推 定 ” 有 的 的处理 方式 , 司法 机关 在惩 罚犯 罪 的同时 , 顾 了 使 兼
思 想 。“ 嫌疑 人 ” 罪犯 ” 与“ 的区分 , 以及 疑 案为无 罪
罪嫌 疑 人 名 誉 权 的 现 象 , 侦 查 阶段 的告 知 义务 、 济 制 度 和 侦 查监 督 这 三 个 方 面进 一 步 完 善 对 侦 查 阶段 犯 罪 从 救
嫌 疑 的名 誉 权 保 护 。
关 键 词 : 犯 罪嫌 疑 人 名 誉 权 ; 抚慰 金 ” 度 ; 利 优 先 原 则 “ 制 权 中图 分 类 号 : F 3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4—9 1 ( 00 0 】7 04 2 1 2—06 0 J 0 8— 3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措施为数甚少 , 拘传 、 取保候 审和监视居 住在适用 范围上过 于狭窄。
第三 , 未明确禁止非法证据的排 除使 用。我 国刑事诉讼 法第 4 条未明文禁止 使用 非法 收集 的证据 ,而且 最高人 民 3 检察 院和最高人 民法院执行刑事 诉讼法有关 司法解释对于 排除非法 证据 使用仅仅 以严重 损害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公 民 的合法权益者 除外 , 但是 “ 严重损害 ” 的标 准不 明确 , 否构 是 成“ 严重损害 ” 由司法人 员 自己判断 , 这使非法收集证据 的 行为常常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 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使用非法手 段收集的证据 , 结果 有可能导致 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犯 其
正性和犯罪嫌疑人 的基 本权益保护 等与侦查破案 无关 的问
题, 则很难受到侦查机构 的关注。 于是处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 公 民, 就只能被动地承受侦查机关 的调查和控制 , 而无法获得 任何—个不承担追诉职能的司法机构的司法救济。” Ps 2 检 7
需要 , 任意延长羁押期 间提供 了可能。 还有 , 就是替代羁押的
可以延长至 3 天 的规定 ,将几 乎所 有案件的犯罪 嫌疑人拘 O
实际保障状况 , 之所 以出现以上诸多问题 , 反映出了我国刑
事诉讼 中人权保障机制 的不完善 。 ( ) 一 现行刑 事诉 讼法结构不尽完善。 由于深受 国家本位 主义 的影 响 , 国刑事诉讼制度长期 我
以来过于注重对犯罪 的追究 和惩罚 , 而轻视对被追诉人人权
司法 活动中应充 当的角色。
些地方把监视居住操作 为变相 的拘禁 ,对有 固定住所 的犯 罪嫌疑人另指定地方 为监视居住 的场所 ,被指定 的场 所一
般为看守所。
目前 , 公安机关立案 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全部移送检察机 关起诉 。 侦查和起诉是两个界 限分 明的诉讼阶段 , 没有交叉 。 公安机关和检察 机关各 自 立地决 定有 关刑事追诉方面的 独 事项 , 缺乏必要 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由于整个诉前程序缺少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状况体现一个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水平。

我国在这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为社会所诟病。

本文探讨了我国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薄弱的成因,提出了对确立无罪推定、开辟行政复议与诉讼通道、强化律师作用等方面进行完善的意见建议,以期有助转变立法、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基本态度,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利。

标签:权利;保障;无罪推定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因素,我国对权利保护的水平不高,而对相对弱勢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则更显薄弱。

在本文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主要指其应当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因参与刑事诉讼过程而产生的程序性权利。

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追究犯罪的有力工具, 而且还是保障人权、抑制国家滥用刑罚权的重要法宝。

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即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 还是审判阶段, 都应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具体体现,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和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本人影响极大,也体现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国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木桶”的最低一块“木板”。

事实上,我国刑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乏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表述。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等皆为原则性条款。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非法羁押、非法伤害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现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国务院1990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于1991年10月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中对看守所的建制、人员收押、警戒看守、提讯押解、生活卫生、会见通信、检查监督等方面做的相应规定,明确了看守所不得随意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管宗旨。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浅议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第三 , 刑讯通供违背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将嫌疑 人 、被告人在定罪前推定为无罪 ,控诉方承担证 明责任 ,控辩双方居于 平等地位 ,法官 中立裁判 ,从而设定 了刑事诉讼三方主体 的地位 的相 互关系 ,以及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司法权力的分工和制约 ,其 诉讼程序按客观和理性精神运作 ,公正性不言而喻 。
作者简介 冉华庆 ,法学硕士 ,四川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讲师 甘红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毫无疑 问 ,这与现代刑事诉讼的控辩对抗 、控审分开 、言辞证据等 基本特征相距甚远 野蛮的刑事诉讼之所 以为现代文明的刑事诉讼 所代替 ,其 内在动 力就在 于资产 阶级启蒙思想 尤其是其 中的“天赋人 权 ”等 自然权利思想 这种权利观认为 ,人生来就固有一些基本权利 , 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 、财产权和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这些权利是人生 而有之 的 , 刑事 司法不再是暴力的工具 , 而是 自由的保障 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不再是被追究的客体 ,而成 了刑事诉讼的主体 。
二 砚念更断 第一 ,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 。一方面应批判“程序工具主义 ”, 认识到程序不仅有发现实体真实意义上的工具价值 ,也有实现程序正 当化意义上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应重塑刑事诉讼价值 目标体系 ,认 识到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双重价值 目标 对 实体权益的保障应该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也就是要保证程序公正 。 刑事诉讼不仅应控制犯罪 ,也应保障人权 ,法本身的价值就在于正义 、 自由 、公正 、程序等 。 第二 ,正确定义犯罪嫌疑人 ,转变工作态度 。犯罪嫌疑人只是有 犯罪的嫌疑 ,但并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罪犯 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不 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所以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的过程中 ,应将犯 罪嫌疑人作为无罪的人看待 对此 ,我 以为在侦查过程中可以从另一 个角度进行侦查活动 。 第三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司法工作体现 了工作人员各方面的 能力 , 而不仅是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过硬并不等于就可 以当个好誉 察 、好法官 ,有时法制 、人权等观念显得更加重要 。所 以 ,这里所说的 素质不仅是专业上的 ,还包括对人 、对物 、对工作的态度及负有公平 、 正义和爱心 司法工作者的素质的提高 ,不仅可 以影响个案的公正 , 更重要的是对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意义 。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侦查阶段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

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悉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后果。

侦查机关应当通过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保障其知悉权。

重点是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而为其自主决定是否认罪认罚提供保障。

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律师拥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获取诉讼信息能力可以有效弥补犯罪嫌疑人法律知识水平的不足,为其选择最有利的策略。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可以说,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是侦查阶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必要条件。

看守所应当为犯罪嫌疑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三是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对讯问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是保障讯问依法进行的重要措施。

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不强迫自证其罪;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自愿性的审查。

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研究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研究

方 面 。 事诉 讼 的 侦查 阶段 是 一个 相对 封 闭 、 密 的 阶 段 。 刑 秘
侦 查 机 关 以 国家 强 制 力 为后 盾 , 有极 大决 定权 和 采 取 相 当强 制 拥 措 施 的 权力 。相 对 于 犯 罪嫌 疑 人 而 言 足 占绝 对 优 势 的强 势 群 体 。
被 告 人 一 项重 要 的 诉讼 权 利 , 和沉 默 权 一 起 构 成 了被 告 人 制 约 它
社 会 的安 全 与秩 序 ; 一 方 面 , 被 告 人 的个 体 利 益 也 要 进 行 必 另 对 要 的保 护 , 赋 予被 告 人 广 泛 的诉 讼 权 利 。 律 师 在 场 权 通 过 律 师 如 行 使 对 侦查 权 的 监 督 制 约权 , 达 到保 护被 告 人 人 权 的 目的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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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第3卷) 期 0 年( 5 第1 0
Hale Waihona Puke 管理科 学 侦 查 阶段 罪嫌 人核 保 障
魏克强 , 洪 丽
( 肃政 法学院 , 肃 兰州 7 0 7 ) 甘 甘 3 0 0
摘要 : 现行的刑诉 法规定我 国刑诉法 的目的是“ 惩罚犯罪 . 保
尽 管 这 是 为查 明 、 击犯 罪 , 护 社 会 治 安 , 护 国 家 秩 序 正 常 的 打 维 保
关键词 : 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
在场权
我 国在 人 权 问 题上 走 过 一 段 曲 折 的道 路 , 在 我们 在 人 权 保 现
运 作 必 备 的权 力 配 置 ;但 是 存 在 权 力 就 存 在 权 力 被 滥 用 的 可 能 , 加 上 受 “ 案 ” 益 的鼓 舞和 催 化 , 讯 等野 蛮 的 侦 查 手 段 很 可 能 破 利 刑 发生 , 司法 暴 力不 可 能 被 禁 止 ; 犯 罪 嫌 疑 人 力 量 单 薄 , 法 针 对 而 无 各 项 不 利于 自己的 行 为 和决 定 实 施 有 效 的 影 响 , 此 侦 查 阶 段 犯 因 罪 嫌 疑 人 的 人权 状 况 是 最 值 勘 忧 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理论 并 不 将 而

完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完善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几点措施

地 运 用手 中权 力 , 不 能简 单 地 照 搬 西 方 的经 验 和 做法 ,必 须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从 立法 、监 督 、保 障等 多个层 面 去考 量 ,多 管齐 下 ,综 合治 理 。本 文 就 以下几 方面进 行 分析 ,进 而完 善侦 查阶段 犯罪 嫌疑 人权 利保 护 。 1完 善拘 留和取 保候 审措 施 11 实行 刑事 拘 留的 申请权 与决定 权适 当分 离 。将刑 事拘 留的 申请权 . 和 决定 权进 行适 当 分离 , 决定刑 事 拘 留的人 民法 院在 审查 判 断拘 留过 程 中 保持 或倾 向于 中立 、消 极 的姿态 ,制约 剥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的 国家权 力滥 用 。未 经 法 院 批 准 ,追 诉 机 关 不 得执 行 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利 的 强 制措 施 。在实 践 中 ,体现 为 :一 是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权 的拘 留强制 措施 的 决 定 权 和 审查 权 属于 法 院,但 法 院不 得 主动 启动 拘 留强 制措 施 ,应 保持 消 极态 势 ;二 是 行 使 侦 查职 能 的侦 查 机 关 只拥 有 要 求 启 动拘 留强 制 措 施 的 申请 权 ,无权 自行决 定本 方或 他 方 申请 的拘 留 强制 措施 ; 三是 原则 上侦 查 机关 须先 向法 院 申请 拘 留证 ,才 能执 行 拘 留犯 罪嫌 疑人 ,紧急 情况 下 ,如 当场
默权制度 ,及通过司法 体制改革 ,实行 “ 侦押 分离”,合理配 置司法权 限,最 大限度保护犯 罪嫌疑人 的权 利。对于构建科 学的诉讼结 构,推进诉讼程序 正当化,完 善 《 刑事 诉讼法》都具 有重要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 [ 关键词] 罪嫌 疑人权利 犯 完善 沉 默权 侦 押分离 中圈分类 号: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7 -7 9 2 l )0 2 2 { l 9 6 1 5 7( o 0 1 o o -o }

论中国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中国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把犯 罪嫌 疑人 当成 了犯 罪 人 ,把犯 罪嫌 疑人 的辩
明确 的规 定 。 (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规 定 三
每个 国家对 于因非 法手 段获 得 的证据 的具 体 规定 和适 应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 利 法 案 》 中 明 权 确规 定 了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不 管是 实物证 据 还 是言 词证 据 只要是 通过形 式 不合法 或 者手段 不合 法 而获得 都 要 一 律 排 除 ;从 英 国 《 官 规 则 》 法 的规 定来 看 ,英 国也基本 确 定 了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然而 日本 的法 律仅对 非 法 的 自白证 据予 以排 除 ,而对 非法 的实 物证据 并 不完全 排 除 。
案 无关 问题 的权 利 ? ,但是 否 是 “ 无关 问题 ” 往
往 由讯 问人员 界定 。沉 默权 的缺失 、 自我辩 护权 被 剥夺 ,犯 罪 嫌 疑 人 失 去 了 自我 保 护 的有 力 武
器。
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 ,因其集侦查权和监督权一 身 ,所 以 自己监 督 自己的侦查行 为其 有效性 不 能
嫌疑人 的现象屡禁不止 ,破坏了刑事诉讼 自身的价值要求 ,阻碍 了我 国民主法治化 的进程。笔者就我 国犯罪嫌疑 人在讯
问 中享有的权利进行 了归纳 ;分析 了我国讯问 阶段存在 的问题并 国外犯罪 嫌疑人在 讯问 阶段 享有 的权 利做 了一 定总结 ;
最后提 出完善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几点建议。关键词 :侦查讯 问;犯罪嫌疑人 ;人权保障
的上述权 利 ,我 国法律也 没有 像其 他 国家那样 规 定 了在讯 问过 程 中侵害 了犯罪 嫌疑 人知情 权将 会
承 担不利 后果 。
利,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却是极其有限。 ( )侦查 机关 缺乏 有效 的监 督 和制约 机制 三 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权力强大 及 自由裁 量权广 泛 。即使 刑事 诉讼 法规定 公检 法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收稿 日期1 0 6 0 — 4 20 — 5 2 【 者简介】 作 杨肖宁, , 师, 女 讲 南京广播 电视大 学。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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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肖宁: 论侦 查阶 段 犯 罪 嫌疑 人 人 权 保 障 制度 的缺 陷及 完善
讼 法 治 化 . 有 重 要 的理 论 与 现 实 意 义 。 具
论侦 查 阶段犯罪嫌疑 人 人权 保 障制 度的缺 陷及 完善
杨 肖宁
( 京 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京 20 2 ) 南 江 10 9
【 摘
要 】 刑 事 诉 讼 的 目的 一 是 打 击 犯 罪 , 二是 保 护 人 权 。 在 整 个 刑 事 诉 讼 中 , 其 是 侦查 阶 段 , 于 被 尤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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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 4 4期
Su N04 m .4
南 京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 nigR do&T U i ri o ra j a i o Na n V nv st e y
20 0 6年 第 3期
N0. . 0 6 32 0
刑 事 诉 讼 法 是 关 于 公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两 项
最 基 本 权 利 的 法 。 因 此 ,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能 否 充 “
础 。
从现 实上 来看 , 观现 代法治 国家 , 不 将惩 综 无
分 、 效 的 保 障 人 权 , 及 法 定 人 权 的 范 围 及 其 有 以
了 一 个 国家 的人 权 状 况 ” 。 侦 查 作 为 刑 事 诉 讼 中 ①
的 一 个 重 要 阶 段 , 中 犯 罪 嫌 疑 人 人 权 保 障 是 刑 其
是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事 诉 讼 的 目的 始 终 未 改 , 强 刑 既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探析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探析

V0 . 1 8No 3 .
Jn .0 6 u e2 0
侦 查 阶段 犯 罪 嫌疑 人 权 利保 障探 析
黄文臻
(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湖南 长沙 4 03 ) 1 11
摘 要: 人权保 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 灵魂 。我 国刑 事诉 讼程序 中存在 的 问题 突 出表现 在侦查 阶段 中的刑讯 逼供、
二、 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措施 ( ) 一 转变侦查观念 , 高侦查人 员素质 提

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 的主 要问题
( ) 一 现行 法律 规 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 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 阶段 享有的 权利 主要 有: 自我辩护权 ; 请律师提供法律帮 助权 ; 聘 申请 回 避权 ; 权 ; 控告 用本 民族 语言文字进 行诉讼 的权利 ; 绝回答 拒 与本 案无关 问题 的权 利 ; 获知鉴 定结论 和要求补 充鉴定 、 重 新鉴定 的权利 ; 阅读讯问笔录并提 出补充 、 修正 的权利等等。
司法实践中一个 比较突出的问题 。据 统计 ,0 1 2 0 年前 的四年 中 , 国各级检察部门检察发现侦查机关 、 全 检察 机关 、 审判 机
关在 办案 中超 期羁 押犯 罪嫌疑人 、 被告人
3律师提供法 律帮 助的作 用较 为有 限。我 国侦 查 阶段 .

方 面的内容 : 一是讯 问时犯罪 嫌疑人 应该 回答 , 能保持沉 不
默 或拒绝 陈述 ; 是犯 罪嫌疑人 回答 时应 如实 陈述 , - 不能 出 现隐瞒事实 、 虚构真相等现象。这使 犯罪嫌 疑人在讯 问中丧 失 了是否 为 自己辩护 的 自由选择权 , 实际上 是对犯罪嫌疑人 自我辩护权 的部分剥夺 。
( ) 二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予 犯 罪 嫌 疑 人 以沉 默 权 而 导 致 ,其 最 根 本 的 原 因 是
有 效 防 止 出 现 依 赖 口供 的倾 向 ,从 而 减 少 直 至 杜 绝 侦 查 实 践 中 的 刑 讯 逼 供 现 象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 事 【 刑 诉 讼 法 第 9 条 所 要 求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对 侦 查 人 员 的 3 提 问“ 当如 实 回答 ”是不 符合 刑事 办案 规律 的 , 应 , 出
“ 司 法 实 践 而 言 , 诉 和 审 判 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就 起 依 赖 侦 查 的 结 果 ,9 以 上 的 有 罪 判 决 率 , 实 上 是 9% 事 靠强 有力 的侦 查来 维 系的 。 一定 意 义上也 可 以说 , 在 真 正决定 中 国犯罪 嫌疑 人和 被告 人命 运 的程序 不是 审 判 , 是 侦 查 。 Ⅲ 此 , 实 有 效 地 维 护 犯 罪 嫌 疑 而 ”因 切 人 的诉 讼 权 利 , 于 保 障 无 罪 的人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 对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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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ra fAn u c t n l g oie o ie s ou l h i n o Vo a i al o Col e o P l fc r e f c
侦 查 阶 段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权 利 保 护
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最 早 确 立 这 一 制 度 的 英 国 于 1 8 年 在 北 爱 尔 兰 的 98
反恐 怖 主 义 活动 中决 定 限 制犯 罪 嫌 疑 人 的沉 默 权 , 认 为 沉 默 权 已 成 为 恐 怖 分 子 利 用 的 一 种 毫 无 掩 饰 的
伪 装 , 重 妨 碍 了对 恐 怖 分 子 定 罪 的 能 力 。9 4年 , 严 19

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

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

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作者:黄文臻李永清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6期摘要: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虽加大了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力度,但依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应赋予侦查阶段的刑事被害人较完善的知情权等权利,建立司法审查、国家补偿等制度,进一步保障侦查阶段的刑事被害人权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司法审查国家补偿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6-074-03随着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发展,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由高到低,再逐步提高的历史过程。

被害人权利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

人们已经有了这样的共识,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要素之一,与被告人一样都是刑事诉讼应予尊重和保护的中心人物,其权利也是完全独立并不可替代的,维护国家利益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应当兼顾。

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已成为一国刑事诉讼法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将其纳入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列。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使被害人更直接地参与诉讼活动,加大了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力度。

但由于侦查程序的特殊性,侦查程序中的被害人并不具有完全的当事人地位。

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问题依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

笔者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析了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保障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控告权;申诉权;申请复议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获知鉴定结论和要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申请回避权;隐私受保护的权利;要求阅读或要求侦查人员向他宣读其陈述笔录、提出补充和修正笔录中的遗漏或错误的权利;自诉权;请求赔偿权等等。

二、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主要问题有:1.被害人的知情权十分有限。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见犯罪嫌 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但 司法实践 中, 律师会见犯罪嫌 疑人无论 案件是否涉密 , 要经 都 过公安机关 的批准 。有 的虽 的对谈 有 话内容严格限制 , 甚至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 , 致
使律师无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 。 ( 无罪辩解不被重视 三)
护公 民的基本权利 为中心 , 护司法公正与 良好 维 的社会秩序。 ( 有助于规范侦查行为 二) 保障犯罪嫌 疑人 的合法权利 , 要求侦查人员 必须依法办案 , 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 准, 但这并不是不 允许聘请律 师。侦 查部 门据此 有时 一概不 予批 准, 使得一些 涉密案件犯罪嫌 疑人失去获得法律 帮助的机会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 公 安部等六部委《 于刑事诉讼 法实施若 干问题 的 关 规定》 中明确规定不涉及 国家秘密的案件 , 律师会

施, 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 嫌疑人的合法权 利, 是进一 步规范侦查 工作 , 善人权保障 , 完 实现 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 有助于强化人权理念 一) 保障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 利, 要求侦查人员 必须强化人权保障意识。人权是在一定社会历史
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 和尊严 享有的基本权 利。 国际社会对人权 的理解存在争论 。不 同社会 、 不
同, 可分为 防御性 权利 、 救济性 权 利 和推 定性权 利。侦查人员只有准确把握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
疑人的权利 内涵 , 格依法办案 , 严 才能在打击犯罪 的同时, 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 的合法权利。

同阶级有 不同的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者认 为 : 人 权是一种道德和法律权利 , 会主义的本 质要 是社
・ 43 ’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刑事侦查阶段是案件侦破的重要阶段,也是对涉案人员权利保障的关键时期。

在这一阶段,侦查机关需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犯其人身自由和尊严。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知情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罪名以及侦查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有权通过辩护人提供辩护意见,参与侦查活动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3.证据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4.不自证罪: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证言强迫自证罪行。

5.自由权:犯罪嫌疑人有权不受非法羁押或拘禁,保障人身自由。

6.监督权:犯罪嫌疑人有权提起上诉,向监察机关投诉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仅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更是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保护人权尊严的需要。

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助于确保案件侦办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错误判案和司法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刑事侦查阶段权利保障的实施在刑事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审查、拘留等活动,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操作。

同时,侦查机关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例如在侦查过程中要向犯罪嫌疑人及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充分听取其意见,提供必要辩护权利保障等。

对于被调查对象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等应当给予充分保护。

侦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辩护人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总结刑事侦查阶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时期,侦查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侦查工作的法定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依法合理行使权力,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摘要】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核心价值。

当今世界先进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也是以人权保障为发展的方向。

刑事诉讼法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法律,其必然高度重视人权保障。

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更是重中之重。

而受传统形式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只注重查出案件的结果,这样就造成偏重于惩罚犯罪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侵犯。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对此,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司法机制,不断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法律监督;司法审查一、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的理论分析(一)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理论分析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价值的一种社会认可,它是人的本性,具有一定历史阶段性,与一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17至1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主张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

将人权作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放弃的。

我国有学者提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也是一种法律权利。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承认的道德权利、自然权利及法定权利的总和。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指在侦查程序中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与国家专门机关即侦查机关应保持平等性。

如果抹杀了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人权,那就难以抵御来自国家公权力的种种侵犯。

(二)刑事诉讼目的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使用刑罚来抑制犯罪,以此来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刑事诉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现代法治国家都很重视刑事诉讼的程序性的价值,只有从程序上实现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价值,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必须对公权力加以必要的监督和限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核心价值就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流程及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流程及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流程及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阶段是最为关键的阶段之一。

侦查阶段的流程及权利保障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阶段,对流程及权利保障进行详细探讨。

一、侦查阶段的流程1. 开案侦查开案侦查是指当警方或检察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开案侦查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决定侦查”三个环节。

(1)立案立案是开展侦查的前提,指侦查机关根据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决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

立案的依据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事实,以及适用于该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2)审查审查是对立案申请进行法律审查的过程,主要目的是确保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法律的规定。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依据、证据的充分性、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等。

(3)决定侦查决定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根据立案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侦查。

如果符合侦查条件,侦查机关将正式启动侦查程序,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犯罪过程等相关事实。

2. 侦查取证侦查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取证,以确定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侦查取证的主要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抽样、检验、鉴定、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等。

(1)询问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

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侦查机关有权要求其回答问题。

(2)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机关对现场或物品进行详细的查看和观察,获取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勘验、检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保证现场不被破坏,物品不被篡改,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抽样、检验、鉴定对于需要化验、鉴定的物品,侦查机关有权进行抽样、检验和鉴定的工作。

抽样过程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确保物证的采集和保管符合法定程序。

3.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指侦查机关在完成侦查任务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起诉的建议。

试论侦杏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试论侦杏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侦查程 序是为保 证侦查机关调查犯 罪嫌疑人 、 查 明案件事 实 方作诉讼 对抗 。其 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 , 在侦查 活动 中, 其 而设置 的程序 , 其重心在 于确保 侦查机关高效 、 及时地弄 清案情 、 对侦查人 员 的提 问 , 应 如实 回答 ; 犯 罪嫌疑人作 为讯 问调查 的对 侦破犯 罪。为此 , 侦查人员 与犯 罪嫌疑人 的诉讼 手段在配置上是 象 , 又是诉讼 的客体 。而现行 的刑事诉讼法 关于犯罪嫌疑人诉讼 不 平衡 的 ; 再加 上侦查程 序的秘密性 色彩 , 使得探 讨在该 程序 中 权利保障的状 况仍是不充分 的,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 : 的人权保 障问题更为必要 。 如何在该程序 中既要给侦查机关 提供 当处 于拘 留或逮捕 状态 的犯罪嫌 疑人 以为 对 自己施 加 的羁 必要 的侦查 手段和 自由裁量权 , 以确保 侦查 的有效性 , 又能充分 押措施或系不合法或系超期羁押 时 , 法律并 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 保 障犯罪嫌 疑人 的基本 权利不受 非法侵犯 ,以体 现侦 查 的正 当 可 以申请法 院对该措施 的合 法性 予以审查的权利 , 尤其是检察 机 性, 无 疑是一个 值得关 注的理论课题 。 关在 自行侦查 的案件 中对犯罪嫌 疑人的逮捕 , 纯粹是 由检察机关 1 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概述 手操办 , 处 于监督 失缺 的状态 , 非 常不利 于犯 罪嫌疑 人人权 的 1 . 1 侦查程序概述 保障。 刑事侦查 , 又称犯罪侦查 、 侦查 , 是指有关人员 为 了查 明案情 虽严 禁刑讯 逼供 , 但却并 未赋予犯 罪嫌疑 人 以沉 默权 , 并未 收集证据而就被控犯罪行 为进行 的调查活动 。它是人们对已发事 赋予 犯罪嫌疑人反对 自我归罪 的权利 , 而却有 “ 如实陈述 ” 所作 的 件 的一种认识 活动 , 其基本任务 是查 明案情和 收集 证据 。当今世 规定 , 犯罪嫌疑人失 去了 自愿陈述 的 自由。在重 口供 的传统诉讼 界各 国的侦查模 式 , 以两大 法系的划分 为主要依 据 , 可分 为大陆 文化影 响下 , 一 些犯罪嫌 疑人缄默其 口, 侦查机关对 其使 用不人 法系侦查模式 以及英美法系侦查模式 。 道的手段 ,包括刑讯 逼供在 内的非法取 证现象盛 行就不 足为怪 1 . 2 人权保障概述 了。 人权( h u ma n i f g h t s ) , 或称人 的权利 、 基本 自由 , 是指人按其本 3 . 2 律 师的参与范 围极为有限 质所享有或应 当享有 的权 利。它有两个基本 特征 : 一是指人权 的 从 刑事诉讼 法律规定来看 , 侦查 阶段 介入 的律师 , 不 能在侦 主体必须是全人 类。1 9 4 8 年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 规定 : “ 人都享 查人员讯 问时到场 , 不能 阅卷 , 不能进行调 查 , 不 能与侦查机关辩 有本宣言规定 的一切权利 和 自由 , 不分种族 、 肤 色、 性别 、 语言 、 宗 论 , 也 不能 向中立的司法 机关提 出任何有 效 的申请 , 况且律 师会 教、 政见、 国籍或社会 出身 、 财产 、 出生或其他 身份等任何 区别 。” 见在 押的犯 罪嫌疑人时 , 还要 有侦查人员在场 。涉及 国家秘密 的 二是指人权 的内容必须符合 和体现人 的 自由和平 等。即 : 人权被 案件 , 律师如果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 , 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可 认 为是 生来就有 的个人理性 、 自由意志 的产物 , 而不 仅是 由实在 以说 侦查 程序 中的律师尽管能够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一些帮助 , 但 法所授予的 , 也不能被实在法所剥夺或取 消。《 联 合 国人权宪章 》 他 的有 限参 与不足 以改变 侦查程序 的基本 格局——侦查依 然采 将 人权 的内容分 为两类 : 一类是 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 利 ; 一类 是经 用 的是秘密 、 单方 面的、 超职权模式 。 济、 社会 和文化权利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人权 “ 清 单” 还将不 断扩 3 _ 3 侦查手段 的使用不节制 大。 侦查机关为追求侦查效 律 , 经 常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 自由的 2 侦查 程序中人权保障 的重要性 强制措施 , 尤其是羁押措施 。犯罪嫌 疑人被逮捕的 比率相当高 , 通 2 . 1 侦查程序中人权保 障的必要性 过羁 押犯罪嫌 疑人 以尽快 获取其供 述被视 为侦查 的法宝 和主要 中国最具权 威 的人权 专家之一 徐显 明教授 曾言 : “ 法治 的真 破案手段 。先抓人 、 再取供 、 再收集证据的套路是许多刑事侦查的 人权 ……人权加法治等于 民主 。” 【 1 ] 即是说 , 人权是法治 的核心 内 习惯进程 。此外 , 诸如搜查 、 扣押等涉及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和 自 涵, 只有使人权得以充分保 障 , 才能使法治和民主得 以实施 。在刑 由的重大侦查措施 , 法律上疏于规 范 , 何时使用 , 如何使用基 本上 事侦查 过程 中注重人权保障 , 具有重大 的理论 和现实意 义。侦查 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主观意志 。 结 语 程序 是常态 社会条件 下最深刻影 响公 民权利 和国家权 力 的运 作 程序 的重要 因素。在侦查程序 中, 其 自身 的特 点决定 了必须加 强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在本 质上是一致 的, 这就决定 了我们 在 人权保障 。 司法活动 中应尽可能地平衡 双方 。具体到侦查 过程 中 , 则 是要 求 2 . 2 我 国法律 中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我们能够在尽可能打击犯罪 的同时 , 又能够做到使无罪 的人不 受 侦查程序 中的人权问题 是重 大的宪法 和宪政制度问题 。十届 非法 的刑 事追究 , 尊重 和保护人权 , 使 法治社会下 的“ 以人 为本 ” 全 国人大二 次会 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 法修正案》 , 首 次引 的 内涵得 以充分 阐释 , 体现公 平 和正义 , 实现法 治社会 下 的“ 和 入 了人权 的概念 。如 宪法修正案 明确规定 , 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 谐 ” 。 参 考 文 献 同时 , 还把公 民的合法 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等等 保障人权 的内 容写进 了宪法 。嘲关 于国家赔 偿问题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宪法》 规 [ 1 】陈永生. 侦查程序原理论[ M] . 北京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 2 0 o 3 . 、 定: “ 由于 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 员侵犯公 民权利 而受 到损 失 的 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4 1 【 2 】周士敏. 受刑 事指控者 的沉默权【 M 】 . 北京: 中国法制 出 版社 , 3 我国侦查程序中人权保 障的不足 2 0 0 2 . 3 . 1 犯罪嫌疑人的诉 讼权 利不充分 [ 3 ]崔敏. 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 M 】 . 北京: 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犯罪嫌疑人在 整个 侦查程序 中具有双重的诉讼地位。作为诉 社. 2 0 0 5 . 讼 主体 , 他享 有 以辩护 权为核 心的一 系列 诉讼权 利 , 并 以此 与控 [ 4 1张新 宝.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f M】 . 北京: 群众 出版社 , 2 0 0 4 .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由于长期以来侦查机构权利过⼤,得不到有效制约,⽽屡屡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种能够有效制约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制,以实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完善侦查,系运⽤国家强制权⼒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为.侦查权⼒是⼀种国家赋予的权⼒,且有国家强制⼒作为其强⼤的后盾,与其相对的个⼈则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前,犯罪嫌疑⼈在侦查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有受到随意侵犯的危险.因此,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嫌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由的⽭盾与对⽴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由的追求⾸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标.”[1]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泛的权⼒,享有相当⼤的⾃由裁量权,可以较⼤范围的限制被告⼈的权利.这⼀⽅⾯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滥⽤造成公民合法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从诉讼价值追求的⾓度来看,权利保障本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度看,世界各国都⽐较重视⾃由价值,注重安全与⾃由,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势所趋.从诉讼法的⾓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就在于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因此,程序⽴法应该从保障⾃由的⾓度作规定.(⼆) 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常司法⼯作的纯洁性⽽认可的各种⽅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2]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应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由、⼈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的国家侦查权⼒进⾏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段防⽌受到⽆根据的或⾮法的追究或者不⼈道的待遇”.[3]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的使⽤,⽽在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上先天不⾜.在⼀个双⽅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的刑诉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对进⼀步规范侦查⼯作,完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规范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使⾃⼰的权利.从实体⾓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违法⾏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类⽂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切司法活动的⽬标、依据、⾏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多能依法履⾏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其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使⽤不规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的限制其⼀定程度⼈⾝⾃由的⽅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任意使⽤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常普遍,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绝⼤多数都被羁押,在羁押的状态中等待漫长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依法操作的现象⼤量存在,如⾮法搜查、扣押,不当使⽤拘传、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滥⽤刑事拘留、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滥⽤械具,任意逮捕、羁押,以捕代侦、以罚代侦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对于实现会见权的规则没有相应规定,六部委的解释对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将国家秘密解释为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对侦查机关的批准权作了⾮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但实践中,⼀些侦查机关⾃⾏对⾃⼰的批准权作了扩张性解释,我⾏我素,把⾃已的批准看成了律师会见的当然程序,不对案件性质作出任何区分,⼀概要经过⾃⼰批准.有的重⼤案件甚⾄要经过局长批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加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有的虽同意会见,但设法拖延会见时间;有的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有的对谈话内容严格限制,甚⾄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致使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权利.(三)⾃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宪法》第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有辩护权,但对于犯罪嫌疑⼈⽽⾔,法律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只能⾃⼰为⾃⼰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为⾃⼰辩护.这样,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诉讼权利,就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居于侦查阶段所有权利的核⼼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存在着很⼤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有四种情形:第⼀,有些侦查⼈员对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不够重视,限制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第⼆,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侦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常常将犯罪嫌疑⼈为⾃⼰的⾏为所进⾏的种种辩解看成是其拒不交代犯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第三,由于急于破案或者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的情况屡禁不⽌.第四,有的犯罪嫌疑⼈因为⾃⾝的各种原因,不敢、不能或⽆法为⾃⼰辩护.(四)拒绝回答与案件⽆关的问题的权利⽆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但是,对本案⽆关的问题究竟做何理解?法律没有阐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侦查⼈员理解和执⾏的随意性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出于侦查犯罪的策略性需要,可能会以“迂回渐进”的⽅式,也可能以“消磨时间”为⼿段,向犯罪嫌疑⼈提出⼀些貌似与本案⽆关⽽实际却⼜间接有关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

个案件 会 放弃 从犯 罪嫌 疑人 身上 收集 口供 并通 过
原 则 , 以 , 制 措 施 和 强 制 性 侦 查 措 施 的合 法 所 强 性, 无须 接受 司法 裁 判 机 关 的 听证 审 查 和最 终授
权 。“ 状主 义” 司法 最 终裁 决 原 则 ” 在 刑事 令 和“ , 侦查 领域 几乎 无法 适用 。无论 是拘 留 、 逮捕 、 未决 羁押 还 是 搜 查 、 押 、 听 , 有 涉及 限制公 民人 扣 监 所
连续 讯 问。事 实 上 , 视 居 住 已经 成 为一 种 变 相 监 的羁 押 。 尽管 我 国法律 明令 禁止 刑讯 逼供 或 以非 法的 方法 收集证 据 , 由于技 侦手 段 落后 , 但 几乎 没有 哪
人 身权 利依 然应 当受 到法律 有效 的保 护 。 然 而 , 罪嫌 疑人 人身 权利缺 乏有 效 的保 障 , 犯
强 制措施 和强 制 性 侦 查行 为 的滥 用 , 疑会 对犯 无
罪嫌 疑人 人 身 自由权利 构成 严重侵 害 。
施有 着严 格 的 适用 条 件 。但 在 实 践 中 , 捕 和 拘 逮
作 者 简 介 :秦 颖 慧 (9 2 ) 女 , 苏 淮安 人 , 安 市 行 政 学 院 法 政 教 研 室 副教 授 , 要 研 究 方 向为 刑 法 与刑 事 诉 讼 法。 16 一 , 江 淮 主
关键词 : 罪嫌疑 人 ; 身权 利 ; 犯 人 人权 保 障
中图分 类号 : F l 文献 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0 4 1 0 ( 0 6 0 —0 5 —0 D 6】 A 10 652 0 )3 0 7 3

刑 法学 上 的公 民人身权 , 是指 “ 民享 有 的身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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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姓名马凯健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章群2014年6月12日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CRIMINAL SUSPECT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摘要:在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强大的追诉权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的缺失,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更加艰难的境地。

本文围绕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这个课题,主要研究和解决了以下问题:第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保障的研究背景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基本理论。

包括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以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价值。

第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域外考察。

第四,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最后,针对我国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出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权利保障Abstract:In our counyry criminal activity detection stage,the suspect fomidable pursuest the right of suit facing the country always to be at the weak trend position,in addition to the suspect right safeguard mechanism's flaw,puts the suspect to a more dimcult region.This piece of writing is based on theprotection of suspects during the investigation period, try to study and solve the following problems. Firstly; some background information about this subject will be introduced. This contains present status of the study about this topic. Secondly; the writer will introduce some basic theory of suspect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is also includes related concepts and explanations. What is more, the rights that a suspect takes in investigation phrase and the value of reserving the suspects' due rights are stated. Thirdly; it is the study on protection of suspects in foreign countries. By comparing the two tyical law system and related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n suspects protection, the write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China is still in lack of protection to suspects in this investigation phrase. In the forth part the paper depict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otecting suspects in china and analyzed its root causes. The discussion is mostly China's law on protecting suspects and flaws in these laws, also the root causes of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se laws are analyzed. Lastly, the writer tried to present a framework on protecting suspects in china. Aimed at those problems and causes which lead to the in 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suspects, cope with advanced foreign laws systems and experiences we should gradually perfect we should gradually perfect Chinese law on protection of suspects. The writers' own opinion is also cited here about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criminal suspects.Key words: criminal suspects; investigation period; right safeguard引言 (1)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概述 (2)(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内容 (2)(三)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价值 (4)二、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演变 (5)(一)古代社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 (5)(二)近现代社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 (6)三、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 (7)(一)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 (8)(二)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制度 (9)(三)两大法系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比较 (11)四、我国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2)(一)我国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规定 (12)(二)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14)(三)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19)五、我国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机制之完善 (21)(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规定 (21)(二)杜绝刑讯逼供,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2)(三)弘扬程序正义理念,建立程序制裁机制 (24)(四)增强辩护律师的作用 (24)(五)确立犯罪嫌疑人自主性辩护地位 (25)结语 (26)注释 (27)参考文献 (28)后记 (29)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而侦查阶段集中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对立。

由于公权力容易被滥用和个人权利极其弱小,使得个人权利更易受到不当侵犯。

本文即是从理论上阐明侦查阶段保障嫌疑人权利的意义和价值,并结合实际,探讨从制度上推进相关制度改革的目标、途径和措施。

《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国际准则。

我国也同样注重保障人权。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在第二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

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权利的保障,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正当化,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处罚,保障社会上任何无罪的人不受不合法的刑事追究。

2013年11月12日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随着诉讼改革的推进,审前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为客体的地位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

一方面公安机关被赋予超强的权力,且整个侦查过程是一个相对秘密的过程,导致侵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奉行的是以口供中心为主导的模式。

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获取口供,常常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加上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杜培武案、张氏叔侄杀人案都是例证。

正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忽视,导致刑讯逼供,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

当前在我国实践层面,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保障存在哪些问题,主要困难和原因是什么,目前国内作了哪些实践性的探索,如何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保障机制等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对上述问题的探讨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即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应当加强侦查阶段嫌疑人权利保障,也有实践意义,即推进相关制度改革,保障侦查阶段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正当化,进而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内容每个现代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大部分来自法律的规定,也称之为法定权利。

权利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法律制度,说起权利总是和利益、能力、资格联系,他人不能干预和侵犯。

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产生,说明刑事诉讼程序进入一种文明的状态,更说明犯罪嫌疑人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

随着犯罪嫌疑人地位的转变,他们的权利也逐渐增多。

对他们的权利进行分类,可以让我们从不同角度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可以更好地从不同方面来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1.防御性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过程中,个人的权利面对国家的公权力始终是弱小的,所以应给予犯罪嫌疑人维护自身人格与尊严的基本权利,以此来对抗国家追诉机关和平衡国家追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力量。

(1)知情权。

知情权一般认为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了解与法律赋予该主体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行使诉讼中是指犯罪嫌疑人有获悉被指控犯罪内容和理由的权利。

知情权是犯罪嫌疑人进行防御的基础。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指“任何的一个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不向当局陈述也许会使自己接受到刑事追究的事项,不能够用强制程序强迫任何一个普通公民当受到法院刑事审判时供认自己的罪行又或者是充当一个不利于自己的证人,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动用强制性的措施获取个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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