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遵义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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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遵义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遵义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遵义市土地权属争议
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0
•【字号】遵府办发[2012]115号
•【施行日期】2012.06.2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遵义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2〕11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加强领导,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遵义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
田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杨晓强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珏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
张继勇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靳立国市财政局局长
罗绍怀市农委主任
张立市水利局局长
周冬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
杨誉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任云忠市林业局副局长
张大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达礼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王达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121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21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6月29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遵义市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构筑市级融资平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义市红花岗区和汇川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两城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核准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04•【字号】遵府办函〔2020〕116号•【施行日期】202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1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耕地保护是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更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对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出了严格要求。

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提高耕地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布局“三位一体”保护,在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同时,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线,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稳定,构建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管控,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一)确保实现耕地保护总体目标得以实现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保护责任,从严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耕地数量保护与质量提升,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查,确保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时,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审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6•【字号】遵府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2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六日遵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意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一、工作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经济、司法手段,全面开展以煤、铝、锰、汞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

到2007年底,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整治和全面遏制,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部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到位。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2006年3月中旬前完成组织机构调整和宣传动员工作各地要在2005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调整充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市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名单见后),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地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媒体和采取标语、街头集市宣传、乡村流动宣传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

(二)2006年4月1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1、市级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商务、煤管、安监、环保、工商、公安、供电、监察等部门,要开展对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炸材供应、电力供应等各项管理工作,按照各自管理职能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12.10
•【字号】遵府办函〔2021〕157号
•【施行日期】2021.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3号),对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切实依法行政、依法审批,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临时用地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占用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审批。

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审批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为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3号)要求,加强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批后监管等工作。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发现超越批准权限违规审批,弄虚作假、将实占耕地按未占耕地审批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遵府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75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2008年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遵义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发展变化趋势及威胁范围,特制订2008年度地灾害防治方案。

一、2008年地质灾害主要隐患点的分布及威胁对象、范围2008年我市存在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1235处,对10059户63337人的生命安全和近5.6亿元财产构成威胁(包括15所中小学校9000多名师生)。

这些隐患点分布于全市14个县、区(市)的150多个乡镇,面临的地质灾害形势严峻,防治工作十分艰巨。

一是矿山企业集中区。

主要分布于习水、桐梓、仁怀、遵义、红花岗、汇川等县、区(市)的煤矿、采石场、锰矿等矿山企业集中区,地质灾害类型以地裂缝、塌陷、崩塌、水源枯竭等为主。

二是主要公路沿线部分地段。

集中分布在茅台高速公路,茅台至习水、习水至桐梓新站、绥阳至道真、湄潭至余庆、桐梓至容光等公路建设沿线,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等为主。

三是部分城(集)镇建设区。

重点是工程不合理开挖、切坡且采取防治措施不当,或未采取防治措施而诱发滑坡、崩塌、塌陷等地质灾害。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遵府办发[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3〕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8日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护、管理、利用好耕地耕作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是指将非农业建设拟占用耕地适宜于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整治的培肥或客土(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

第三条耕作层剥离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有效利用、奖惩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农业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编制耕作层剥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备案。

第五条耕作层剥离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区)耕作层剥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耕作层剥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现场踏勘,书面出据耕作层剥离适宜性评估意见,依据评估意见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剥离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耕作层剥离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建设用地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耕作层剥离的主要内容应写入剥离方案。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遵府办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1〕18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遵府办发[2006]120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2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5号)精神,建立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对《遵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各考核一次。

考核的标准是:(一)各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县、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遵府办发〔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65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地补偿安置事关国家建设用地,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

当前,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还存在擅自降低补偿标准、挪用补偿资金、拖欠补偿费用、安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5〕10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住工作重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集中力量排查、整改2014年1月以来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和违法违规征占土地侵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依法履行土地征收职责,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要重点核查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补偿安置办法是否合法合规;二要全面排查涉及土地征收和侵害群众权益的信访、举报和领导批办等事项,并认真核实;三要对核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或严格依法查处并落实到位。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正常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并解决专项行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遵府办函〔2020〕110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函〔2020〕11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切实做好全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2020年度遵义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全市地质灾害概况2019年全市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1404处,其中特大型20处,大型138处,中型596处,小型650处,分布于全市15个县(市、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乡镇区域。

全年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25起,成功避让地质灾害25起,未发生人员伤害和死亡,全年实现地质灾害零人员伤亡。

二、2020年全市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测(一)总体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2020年全市降雨趋势预测,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及近年我市地质灾害致灾特点,今年我市地质灾害的趋势是: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习水县、赤水市、凤冈县、桐梓县、道真县、正安县等地区;全市非汛期(1~3月,11~12月)降水偏少,地下水补给量减少,可能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期间应注意防范岩溶塌陷引发地质灾害。

随着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持续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易引发地质灾害,需引起重视,加强巡查监测。

(二)重点时段。

全市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仍主要集中在汛期(4~10月),大部地区总降雨量偏多,多大雨、暴雨天气,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期间可能引发群发性、突发性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地质灾害,其中滑坡所占比例较大。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遵府办发[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83号)遵义、余庆、湄潭、凤冈、务川、道真、正安、桐梓、仁怀等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监察局、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开展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市监察局、市移民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移民开发办《关于对全省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黔监发[2007]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移民开发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对全市各水电站工程移民工作启动以来至2007年3月30日止的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目的进一步规范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提高移民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二、监督检查范围凡涉及在建、已建大中型水电工程,有移民专项资金的县(市)均属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

涉及的库区有:构皮滩库区、思林库区、沙坝库区、鱼塘库区。

涉及的县(市)有:遵义县、余庆县、湄潭县、凤冈县、务川县、道真县、正安县、桐梓县和仁怀市。

三、监督检查内容1.各地对移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组织领导、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2.对国家和省关于移民资金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对移民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手续报批情况和程序执行情况。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相关要求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相关要求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相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遵府办函〔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相关要求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316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贯彻执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检验“四个意识”的试金石和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拿出最鲜明的态度、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举措,构建耕地数量、质量、布局“三位一体”保护,完成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二、贯彻落实“六严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一是按照“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以及苗木、草皮等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规定的范围内,将全部地块“上图入库”管理,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核实面积,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正在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必须立即停止。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遵府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9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遵府办发〔2010〕64号文件作废。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遵义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设立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备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职责。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政策;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6•【字号】遵府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遵义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6日遵义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提高土地要素保障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推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占补平衡系统”)中备案通过的新增耕地、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实施《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存在指标缺口,市、县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行为。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遵府办发[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6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遵义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效率与质量情况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四条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实行预防与治理、教育与惩处、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监察职责、内容及权限第六条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二)受理涉及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举报、申诉和控告;(三)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四)监督检查、参与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情况;(五)根据检查、调查、电子监察或者评议考核结果,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中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六)办理上级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和行政效能监察事项;(七)总结、宣传和推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遵府办发[2012]131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12〕131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遵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遵义市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设立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为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能源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遵义公路管理局、遵义高管处、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遵义供电局、电信遵义分公司、移动遵义分公司、联通遵义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8]62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09【实施日期】2008.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62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财政局《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遵义市监察局遵义市民政局遵义市审计局遵义市财政局2008年3月25日)为不断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从2008年4月起至9月,用半年的时间,对全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此次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推进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努力提高民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执法监察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市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刘建锋市监察局局长程开志市民政局局长成员:曹晓科市监察局副局长贺凯市民政局副局长何其毓市审计局副局长李学普市财政局调研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执法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遵府办发[2007]107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7〕107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拟定的《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遵义市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工作方案(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房管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监管,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专项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7〕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清查范围此次清查范围主要是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赤水市、仁怀市。

二、清查对象清查对象主要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由市、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三、清理和查处工作安排(一)清理核查阶段(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通过自查、实地调查和走访相关单位、购房户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逐宗排查,清理核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清理核查要点:1、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总量。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供地方式,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情形。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际修建的公建配套面积是否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突破规划的情况。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49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49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直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49号)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节约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战略方针,也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我市资源供给形势日趋严峻。

同时,人们的资源节约意识淡薄,浪费现象严重,资源节约潜力巨大。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遵府发〔2005〕18号)精神,现将市直机关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目标及领导机构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干部职工的资源节约意识,使资源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资源节约技术广泛使用,资源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规章制度、办法及标准;政府节能采购、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具体目标是:以2005年为基数,年均节电4%,节水4%,节约经费4%,节约资源4%。

到2010年,实现人均能耗降低20%以上。

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后勤负责同志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房管局、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市接待处、市政府办后勤服务中心、采购办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市资源节约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后勤服务中心。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室为本单位节约资源牵头单位。

二、有关单位的工作职责(一)市政府办后勤服务中心要结合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统筹考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资源节约工作,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积极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下水等系统合理布局的研究和实施,避免重复施工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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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7]164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0
【实施日期】200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6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遵义市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开展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会议精神,根据《贵州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百日行动的主要任务
此次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主要任务是集中清理、查处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以租代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未批先用、疾控中心违法用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租代征”行为的整治。

“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工商企业项目建设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到今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对“以租代征”问题进行逐一清理,按照查处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工业用地规模行为的整治。

重点查处现有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擅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四至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行为;查处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进行工业用地开发的行为。

到今年12月20日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开发区或以“工业集中区”等名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圈占土地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规划范围外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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