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17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1
【实施日期】2010.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
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查处认定取缔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8]111号)要求,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协调领导小组,并及时处置了多起非法金融案件,在维护金融安全和地区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竞争字【2017】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对“善心汇”等组织涉嫌网络传销违法行为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工商办字〔2017〕99号)文件要求,迅速行动,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查处、取缔关联公司、加强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维稳等工作。
请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于每周四下午6:00前通过区工商局OA系统上报一次本辖区“善心汇”案件及其它在查重要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处情况、工作进度及相关舆情信息,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局。
联系人:马鹤银电话:5672022 177****8608展志红电话:5672043 177****8638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的紧急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8月2日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的紧急通知工商竞争字【2017】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网络传销监测点单位:近期,网络传销大案要案频发,部分案件的查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性聚集上访事件,给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关注。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及总局领导重要指示要求,现就做好近期打击网络传销重要工作通知如下:一、稳妥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一)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善心汇”违法犯罪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宁政办发[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4号2005年1月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2004年12月)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减免部分收费,鼓励农民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增加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我区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宁财综发[2004]5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04]24号)规定,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降低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对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减免5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按2003年实际征收数减半收取。
二、取消和降低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用,保护畜禽养殖农户和养殖企业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财综发[2004]52号和宁价费发[2004]24号、宁价费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取消对畜禽饲养、屠宰、购销、贮存以及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购销、仓储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畜禽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治安联防集资、进场交易服务费、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以及各种基金等收费项目,并将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标准降低30%,对定点屠宰企业免征排污费。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宁政发[1997]115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通知(宁政发〔1997〕115号1997年12月1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1996年10月1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细则》等97件规章废止,现予以公布。
废止规章目录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109号(1987年11月7日发布)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企业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几项规定宁政发〔1981〕2号(1981年1月8日发布)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地震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地震裂度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86〕212号(1986年12月28日发布)4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外省、自治区、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优惠办法宁政发〔1987〕98号(1987年10月20日发布)5宁夏回族自治区承包经营企业厂长任期终结审计暂行办法6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宁政发〔1989〕76号(1989年6月19日发布)7宁夏回族自治区评选企业家和优秀厂长(经理)试行办法宁政发〔1988〕124号(1988年11月9日发布)8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宁政发〔1989〕40号(1989年3月29日发布)9宁夏回族自治区化肥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7号(1988年1月15日发布)10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制秤及质量单位改制的通告宁政发〔1986〕50号(1986年4月10日发布)11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宁政发〔1986〕96号(1986年7月24日发布)12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115号(1991年12月25日发布)1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5号(1988年1月12日发布)1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高压电力线路的通告宁政发〔1985〕82号(1985年7月5日发布)15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50号(1988年5月24日发布)16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企业试行股份制暂行规定宁政发〔1989〕34号(1989年3月28日发布)1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宁政发〔1988〕27号(1988年2月27日发布)18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90〕34号(1990年3月17日发布)19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宁政发〔1994〕68号(1994年6月15日发布)20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办法21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宁政发〔1989〕90号(1989年8月18日发布)2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4〕95号(1984年7月10日发布)2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8〕94号(1988年8月22日发布)2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宁政发〔1994〕24号(1994年3月10日发布)2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宁政发〔1981〕143号(1981年10月13日发布)2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通告宁政发〔1982〕64号(1982年5月14日发布)2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采滥挖甘草保护草原的紧急通告宁政发〔1993〕60号(1993年6月12日发布)28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1987〕67号(1987年8月15日发布)29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79号(1988年6月2日发布)30关于我区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旗)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宁政发〔1979〕85号(1979年4月10日发布)31关于国家支援宁南山区生产建设资金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试行规定宁政发〔1980〕29号(1980年2月15日发布)3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补充通知宁政发〔1983〕18号(1983年2月23日发布)33宁夏回族自治区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宁政发〔1983〕37号(1983年3月26日发布)3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83〕131号(1983年10月31日发布)35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1985〕31号(1985年3月6日发布)36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6〕105号(1986年8月18日发布)37宁夏回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宁政发〔1986〕149号(1986年11月11日发布)38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经营营业税征收规定宁政发〔1991〕45号(1991年4月29日发布)39宁夏回族自治区协税护税组织管理规定宁政发〔1991〕50号(1991年5月8日发布)40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工作管理办法宁政发〔1991〕61号(1991年5月30日发布)4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关于解决城乡村民、居民、调解、治保委员会干部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83〕124号(1983年10月28日发布)4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宁政发〔1980〕117号(1980年8月6日发布)43宁夏回族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商业厅《关于小型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商办工业转为集体经营或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实施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宁政发〔1984〕152号(1984年10月26日发布)44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供销社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宁政发〔1987〕131号(1987年12月23日发布)45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的实施办法宁政发〔1988〕136号(1988年12月10日发布)4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科研单位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4〕116号(1984年7月27日发布)47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宁政发〔1987〕71号(1987年8月28日发布)48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宁政发〔1987〕122号(1987年12月7日发布)49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补充规定宁政发〔1988〕22号(1988年2月22日发布)50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合同登记暂行办法宁政发〔1990〕11号(1990年1月31日发布)51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宁政发〔1987〕111号(1987年11月19日发布)5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站管理办法宁政发〔1989〕121(1989年11月18日发布)5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办法宁政发〔1992〕6号(1992年1月16日发布)54宁夏回族自治区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宁政发〔1984〕124号(1984年8月29日发布)55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超标准的处理办法宁政发〔1984〕26号(1984年2月21日发布)5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通知宁政发〔1984〕102号(1984年7月26日发布)5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宁政发〔1984〕131号(1984年9月14日发布)58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86〕29号(1986年3月10日发布)59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宁政发〔1986〕130号(1986年9月26日发布)60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宁政发〔1991〕90号(1991年9月4日发布)61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办法宁政发〔1995〕74号(1995年8月24日发布)62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强公司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整顿“公司”、“中心”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85〕99号(1985年7月27日发布)6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集市贸易管理细则宁政发〔1985〕101号(1985年7月28日发布)6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中心的补充规定宁政发〔1985〕145号(1985年10月24日发布)65宁夏回族自治区查处制造经销假冒劣质商品暂行规定宁政发〔1988〕74号(1988年6月30日发布)66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办集贸市场若干规定宁政发〔1992〕53号(1992年5月30日发布)67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规定宁政发〔1989〕45号(1989年3月31日发布)68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告宁政发〔1981〕149号(1981年10月19日发布)69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枪支管理规定宁政发〔1993〕95号(1993年9月11日发布)70宁夏回族自治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宁政发〔1985〕144号(1985年11月4日发布)7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转区计委、工业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矿山保有储量审批制度”(64)宁计字第044号(1964年2月21日发布)72批转自治区交通局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渡口征收过渡费施行办法(修正草案)的通知(65)宁交字第180号(1965年11月6日发布)73关于加强我区煤炭资源保护、严禁乱开小煤窑的通知宁发〔1974〕134号(1974年10月9日发布)74批转自治区文教局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宁发〔1978〕72号(1978年4月12日发布)75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宁发〔1979〕116号(1979年6月11日发布)76通知(安置退伍义务兵伤残战士)宁发〔1979〕164号(1979年8月3日发布)77批转自治区商业局《关于兴办集体商业的报告》宁政发〔1980〕16号(1980年1月31日发布)78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发〔1980〕43号(1980年3月6日发布)79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宁政发〔1980〕69号(1980年5月7日发布)80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1980〕129号(1980年9月11日发布)81批转区商业局关于贯彻商业部颁发的《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饮食、服务部分)》授予技术职称意见的报告宁政发〔1980〕142号(1980年10月7日发布)8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线广播线路安全的通告宁政发〔1981〕32号(1981年3月16日发布)83关于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若干规定宁政发〔1981〕52号(1981年4月12日发布)84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宁政发〔1981〕104号(1981年7月23日发布)85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开门路,解决城镇就业有关问题的决定宁党发〔1982〕12号宁政发〔1982〕21号(1982年2月10日发布)86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补充通知宁政发〔1982〕105号(1982年7月10日发布)87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宁政发〔1983〕46号(1983年4月11日发布)88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宁政发〔1983〕71号(1983年6月6日发布)89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宁政发〔1984〕113号(1984年8月15日发布)90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水产业的决定宁党发〔1985〕9号(1985年5月29日发布)91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宁政发〔1985〕25号(1985年2月24日发布)9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荒地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85〕106号(1985年8月3日发布)93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试行稿)宁政发〔1985〕116号(1985年8月28日发布)9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与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宁政发〔1985〕135号(1985年10月7日发布)95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宁政发〔1985〕162号(1985年12月24日发布)9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城乡集体企业减免税收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6〕47号(1986年4月8日发布)97宁夏回族自治区拖拉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宁政发〔1986〕128号(1986年9月23日发布)——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宁政办发[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和调整以下议事协调机构。
现通知如下:一、调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组长: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成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沈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崔晓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力自治区民委主任田成江自治区监察厅厅长杜正彬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张学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赵永彪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杨玉经自治区文化厅厅长刘天锡自治区卫生厅厅长王俭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主任马云海自治区工商局局长梅廷彦自治区统计局局长董玲自治区扶贫办主任王永忠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刘卫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党组书记、社长张杨强宁夏广电总台总台长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钊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李金英自治区妇联主席张慧自治区团委书记薛塞峰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口计生委,王俭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调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组长:赵小平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机管局局长范宏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成员:康占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谢金山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高贵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杨树森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郭建川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赵惠宁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郑忠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郑德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许学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陶雨芳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胡仲秋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胡鑫德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黎志毅自治区统计局副巡视员张军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肖延锋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赵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宁党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意见(2012年8月3日宁党办〔2012〕56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重要性1.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管理服务的重要平台,是政权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
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是深化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推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良好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反映群众诉求,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全力推进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工作。
二、正确把握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防治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2.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深入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廉洁文化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宁政办发[2002]155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55号2002年11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8部委局《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02]1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实施对暂住人口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机构按照8部委局《通知》中“将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作为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范围”的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成立暂住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在自治区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综治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也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委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由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负责,同级财政、计委、建设、工商、计生委、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三、工作措施(一)组建专业队伍。
按照将暂住人口的管理纳入基层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要求,在加强对辖区实有人口管理的同时,下大力气加强辖区暂住人口的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宁政办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有关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73号2008年4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建设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大力精简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今后,凡自治区各厅局间能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设立领导小组,可明确牵头单位通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凡副主席能召开会议协调处理的工作,一律不再成立领导小组。
因工作需要和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主席批准。
领导小组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不再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
现就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张显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王玉明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刘卉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王正伟自治区主席副主任: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李锐自治区副主席田明自治区主席助理委员:左军自治区政府秘书长黑智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袁进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永耀自治区经委主任郭虎自治区教育厅厅长马廷礼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王和山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刘慧芳自治区建设厅厅长刘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建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人防办主任冯志强自治区环保局局长王德林自治区林业局局长李春阳自治区旅游局局长张思源自治区地震局局长马力克宁夏电力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刘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宁政办发[2011]158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和调整部分议事机构,现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区中药产业化委员会顾问:任启兴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姚爱兴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崔晓华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刘天锡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马清贵自治区科技厅厅长王静自治区招商局局长成员:王永忠自治区农垦局局长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赵小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张新君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路芳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郑忠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张吉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凌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张秀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马秀珍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卫生厅,马秀珍兼任秘书长。
二、成立民航快递宁夏分公司吴松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善后处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齐同生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副组长:李建功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尹全洲自治区金融办主任李庆林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纪检组长成员:李灵巧自治区纪委常委张克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刘怀明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韩学礼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牧人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任彦玲宁夏银监局副局长聂颖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金融办,尹全洲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庆林、刘德中、任彦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结束后,该协调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三、调整自治区城乡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锐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军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刘慧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成员: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王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路芳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韦晓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鲁国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巡视员勾红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京梅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黄全福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马秀珍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李月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党建平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高树枝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副主任马贵仁自治区地震局副局长房喜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刘慧芳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宁政办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现通知如下:组长:李锐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张军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何正荣自治区商务厅厅长、博览局局长廖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张克洪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克文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录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利爱国自治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范宏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刘德中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培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李春劳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李少文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金国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马新民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张秀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行小卫自治区文化厅副巡视员马秀珍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韩正生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毛宏业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兰德政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王中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王永斌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黄洪乾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马林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杨勇宁夏国税局总会计师顾海燕宁夏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柳德生银川海关副关长牧人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副行长李卫华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副局长张任自治区法制办副巡视员苏占海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郭永生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张秀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为组织领导全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商品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督办全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承办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宁工商企监字[2009]218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工商企监字〔2009〕218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分局),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今年以来,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完善措施,全面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高危行业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进展不平衡、监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高危行业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领导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党委、政府非常关心,人民群众普遍关注。
做好高危行业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同时也是充分履行职责,防范监管风险的有效手段。
因此,各级工商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和陈建国书记对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强化高危行业监管工作,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经济发展的关系,真心诚意地为市场主体服务,积极主动地为市场主体解难事、办实事,构建规范高危行业监管服务的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创新监管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高危行业监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宁政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扩大内需战略方针,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9〕86 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的认识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对于树立科学健康的消费观念,倡导科学、健康、合理、文明的消费方式,养成学习消费知识和消费技能的良好习惯,培养消费者维权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要确保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必须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居民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环境,改善消费预期,加快形成主要依靠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和提升我区发展软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消费素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2]15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11.14【实施日期】2002.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52号2002年11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关于在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10月15日)为吸引投资、促进发展,把银川开发区建设成最适宜投资者创业的经济发,展示范区,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开发区的实际,现就银川两个开发区开展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凡开发区新设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一律放宽。
由企业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中核定以下内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开发区过去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放宽经营范围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企业申请在“经营范围”一栏内核定具体经营项目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可按企业的申请或批准的具体内容予以核定。
二、推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制度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不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4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1【实施日期】2014.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7号),设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职责。
2.取消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验照工作。
3.取消、下放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二)组织、指导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教育厅、消费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教育厅、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青少年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6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6.24【实施日期】2009.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局、教育厅、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青少年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63号2009年6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局、教育厅、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青少年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青少年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建青少年消费教育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水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宁夏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将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青少年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加强青少年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少年强则国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重任。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与发展。
目前,全国共有3亿多青少年,我区现有各类在校学生138.5万人,分别接近全国、全区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青少年已经成为数量众多、消费需求旺盛的主流消费群体之一。
由于年龄小,科技文化知识欠缺,辨别与防护能力较弱,进行有效的消费教育引导,是亟需加以保护,这也是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党委政府共同关注的民生问题。
加强青少年消费教育与维权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创新实践;是提高国民素质,加强素质教育,实现民族复兴的战略选择;是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创新和深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是保障食品安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创建消费教育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消费教育和维权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具有长远和现实意义。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文化厅等关于开展城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文化厅等关于开展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宁环发[2008]16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8.08.01【实施日期】200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的通知(宁环发〔2008〕166号)各市环保局、工商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公开承诺2008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集中整治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污染被列入10件环保实事之一。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和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给广大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自治区环保局、工商局、文化厅、卫生厅、公安厅和建设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专项治理、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对各城市市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城市建筑施工产生的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居住区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公众健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建立政府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管理机制;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油烟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噪声、油烟污染扰民问题明显缓解;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舒适、安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宁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45号2009年5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目的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
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综合使用监管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监察厅、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公安厅、消防总队、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出版局、食品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回族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2015年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1]12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7.28【实施日期】2011.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自治区工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2015年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2015年商标发展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2011-2015年商标发展规划为了加快实施商标战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商标发展模式,加大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力度,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健全完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着力营造商标发展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不断提高商标数量和质量,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地区经济综合实力,不断提高品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发展目标。
今后五年商标发展规划要与经济发展目标紧密衔接,实施商标战略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备,商标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场主体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商标、产业商标、区域商标和国际知名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创新成果和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全社会商标意识普遍提高,尊重与保护商标的社会文化环境逐步形成,各类商标专业人才队伍得到壮大;以商标主导经济增长的商标品牌模式初步建立,商标事业全面协调发展,达到西北地区领先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5.04.30•【字号】宁党办[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05]39号2005年4月30日)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存在的政事职责不清、条块分割严重、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沉重、发展与需要相脱节、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优化事业单位布局结构,理顺政事关系,促进事业单位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组织结构,优化配置事业资源,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服务功能,激发各类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机构分类管理奠定基础,为事业单位“编制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遵循的原则:——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
科学合理地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衔接配套的原则。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工作要与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控制、界定财政补助范围、“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统筹考虑,协调进行,整体推进。
——积极稳妥的原则。
要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宁夏回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
依据、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工商法字[2006]194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
(宁工商法字[2006]194号)
各市、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全区工商系统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职权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10月8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现予印发。
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熟练掌握;二是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效能、便捷、实用、节约的原则,对政府已审查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的具体内容予以公示;三是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
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方案》的要求,将本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责任制度工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33个市、县(区)及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单位类别:法定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4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19
【实施日期】2009.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145号2009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行为,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目的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安全生产、人体健康、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诚信经营等重大问题。
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具有监管对象差异大、涉及面广、处罚项目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等特点,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综合使用监管资源,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监管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监察厅、工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公安厅、消防总队、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出版局、食品药监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
自治区政府副主席为联席会议总协调人,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有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研究、分析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的问题,交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4.组织协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组织对各联席会议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议;
6.落实自治区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进行日常联络。
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同时,视其议题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会议主要听取有关重要事项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二)建立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谁最先许可,谁组织查处”的原则,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抄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由法定职责部门依法处理。
涉及多项行政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2.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对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交办的来电、来信、来访等抄告事项,应当按规定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3.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