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标 签】暂行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金市地税政﹝2000﹞261号【发文日期】2000-12-18【实施时间】2000-12-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1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征个人所得税,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市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比照《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办法》中的"预征率"改为"征收率"。
三、对未在《办法》规定期限内向征管分局上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申请认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征管分局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直接核定征收所得税。
四、对只因销售(营业)规模达不到《办法》规定,要求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经征管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可以实行"按征收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式。
五、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没有提出变更要求的,征管分局在以后年度应按原核定的征收率或定额征收所得税。
六、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时发生的亏损额不得弥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亏损额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七、各分局要充分重视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办法》的全面实施,切实把我市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10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3.09•【字号】金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备案表;2.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3.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企业);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5.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名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为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金人社发〔2020〕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一)具有市区户籍、市区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市区就业创业(取得证书时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或在市区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二)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市区企业外地劳动者;(三)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市区户籍人员;(四)毕业年度市区高校毕业生和全市户籍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五)参加项目制培训的政府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确需放宽条件的,应当经过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金政办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的通知金政办发〔2023〕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5日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三十条为加快推动全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打造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金华样板,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全力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有效供给1.稳定粮食生产。
在落实中央、省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全年稻麦复种、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215元的规模种粮补贴;达到省级规模种粮动态补贴政策触发条件后,在省政策基础上,市、区财政按水稻亩均化肥、农药成本上涨额的20%(向上取整)给予配套补贴,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在省油菜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当年收获油菜籽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市财政根据区级政策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每亩120元;对以粮食生产为核心的稻渔、稻禽共作等稳粮增效模式达到50亩以上、稻菜种植20亩以上、稻菌(药)种植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个奖励1万元;开展市区优秀种粮大户评选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种粮大户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实行订单粮食奖励。
按订单合同交售省、市级储备早籼谷的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早籼谷奖励30元;对按订单合同交售市级储备晚籼谷的规模种粮农户,每交售50公斤晚籼谷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粮食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建设局除城市客运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和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土地等保障要素的落实;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指导全市房产权属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指导产权审核、处理、产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金市财核〔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核〔2021〕5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金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金华市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省农信联社金华办事处,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修订了《金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竞争性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如需采取竞争性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若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金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2021年6月1日。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婺城区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制订背景2020年,区审计局在对区财政局组织的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情况延伸审计时发现,我区社区配套用房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产权不明晰,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根据中央、省市区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区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有利于优化社区资源配置,有利于加快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也是我区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第11页:“(二)加快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将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以新建、改造、购买、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形式,逐步实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
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率先推动易地搬迁安置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
”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1号)第9页:“(十八)优化社区资源配置。
加强城乡社区布局规划,全面解决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面积不低于30平米的标准配备城乡综合服务设施,每个社区最少不低于350平米。
新建社区应提前考虑社区用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社区用房固话和建设设计时应征求街道(乡镇)意见,竣工验收应有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参与,确保社区用房集中、合理、实用。
”3.《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民〔2020〕45号)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落实新建住宅小区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面积的2‰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对需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的,每百户不少于20平米,单体不少于200平米,规划条件明确的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位置、规划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金市行财〔2011〕193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金华市财政局、中共金华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行财(2011)193号)各县(市、区)委政法委、财政局,市直政法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6]〕124号)、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09〕10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华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司法案件当事人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结余留用。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项目,不得移作他用;当年预算结余,留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管用分离、及时救助。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承担,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以及时解决案件当事人的实际困难。
(三)数额适度、不重复救助。
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救助额度一般不得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需突破限额的,须从严审批。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金财资产〔2019〕219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19〕219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结合市本级公房出租执行实际情况,制定《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3日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一)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7号)对《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7﹞60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部分条款修改的意见,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有房产出租活动。
(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包含土地、场地、场所及附属设施。
(四)公房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房产的使用权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五)各单位拟将房产对外出租的,应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出租方案。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金政办发〔2022〕27号•【施行日期】202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金华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工业用地管理模式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工业用地规划管控1.优化工业用地布局。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坚持“2+4+X”产业导向,聚焦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优化现有产业空间布局。
重点打造10个重大制造业平台,推动产业入园集聚发展。
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用途。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2.划定工业控制线。
树立“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工业用地”理念,科学划定工业控制线,全市划定工业用地规模不少于40万亩,保障制造业发展用地空间。
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用地现状、规划中区块功能定位、工业产值等情况,分析工业用地比例,科学确定规划工业用地总量。
(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3.优先保障工业用地。
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预支,提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占比。
严格控制“退二进三”规模,每年工业用地出让面积占土地出让面积比例不低于3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浙编办发〔2010〕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等文件规定,对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修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金华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全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强化地方税收执法及其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地税信息化规划、协调和项目管理,深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1•【字号】金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1日金华市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建设十条举措为深入贯彻市委八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市两会精神,理顺项目谋划、前期攻坚、建设实施、考核评价全过程工作机制,实现重大项目谋划建设闭环管理,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益,为“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十条举措。
一、建立项目常态谋划机制。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和全市中心工作,由市领导提出方向性指导意见或重大项目,点题交办相关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开展项目谋划,根据市领导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及时完成项建、可研、资金拼盘方案等编制和评审,并将谋划成果向分管市领导汇报,同时报送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会商小组,定期召开联审会议。
经联审会议通过后下达重大前期项目计划,并从5000万元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保障重大项目前期。
二、完善项目动态储备机制。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支持项目建设的政策清单,实时提供给县(市、区)和市属一类国有企业。
各县(市、区)、市属一类国有企业分类建立国家和省规划盘子项目、专项债券项目、争取中央资金、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等储备库,及时开展前期研究,分领域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发改委报备。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金市建〔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建〔2021〕211号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根据《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结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修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财政局2021年9月26日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常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户籍不限),异地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18周岁。
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4.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金商务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金商务发〔2019〕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日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快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确保我市消费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推动消费基础设施升级鼓励传统商场、老旧厂区(在建成区内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等改造为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
对列入市商贸流通业重点的建设(改造)项目(包括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场所建设),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成本)的1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年度内获得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当年未兑现部分可以在后2个年度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内兑现。
鼓励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推动高品质商业街区建设。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建设试点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促消费活动对承办市政府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及夜间经济活动(不含政府购买服务的活动)给予一定奖励:大型综合性活动,活动现场1800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3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举办标准展位数达到100个以上、200个以上、300个以上的展销活动,持续时间2天以上,分别给予承办主体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5•【字号】金人社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人社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了《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2020年1月5日金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3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一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等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到2021年,全市开展各类职业培训24万人次以上,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左右。
二、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和类别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使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一、市政府机构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金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金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金融办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改委金华市物价局市物价局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经信委金华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金华市地震局市地震局金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宗局金华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金华市监察局市监察局金华市民政局市民政局金华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设局金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金华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市测绘局金华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金华市水利渔业局市水利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指办金华市农业局市农业局金华市林业局市林业局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金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金华市体育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金华市卫生局市卫生局金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金华市审计局市审计局金华市统计局市统计局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局金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监管局金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金华市旅游局市旅游局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金华市人民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外侨办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金华市民防局市民防局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办金华市供销合作社市供销社金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协作办金华市文物局市文物局二、驻外机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京联络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驻沪联络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驻杭办事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驻深办事处金华市人民政府驻厦门办事处驻厦办事处三、开发区、风景区金华新兴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金华新兴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高新园区管委会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东开发区管委会浙江金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西开发区管委会金磐扶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磐扶贫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双龙管委会——结束——。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金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8日金华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9号)精神,依据《金华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华市“扩中、提低”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以“扩中”“提低”为目标,以全市有就业需求的城乡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为主要对象,以数字化改革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为牵引,健全就业促进机制,着力破解残疾人就业层次不高、区域不平衡等问题,持续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
到2025年,全市新增残疾人就业5000人以上,新增残疾人公益性岗位500个以上,劳动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就业意愿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达到100%,残疾人就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二、主要措施(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
推进单招单考残疾人大学生高质量就业。
做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和数据协同工作,健全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确保“十四五”期间,全市每年至少推出1个机关、事业单位的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金政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现将《金华市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金华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金华市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华市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更高水平开放,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金华先进制造业崛起,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以解决开放经济金融服务问题为主攻方向,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创新突破与全面保障相结合,复制推广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金融专项改革的成果,重点在开放经济融资渠道、投资贸易便利化结算等领域实施探索创新,以数字化改革带动金融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构建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平台优势更加凸显,经济支撑更加强劲的开放经济金融服务模式,全面赋能自贸试验区金义片区、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国际物流枢纽等重大建设,在推动内陆高水平开放上蹚出一条新路,为高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现代化都市区和内陆开放枢纽中心城市、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模范生提供金融保障。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金政办发〔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金华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金华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附件金华市突发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整合各相关方面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普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科学技术应急保障有关要求和《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科学技术应急保障行动。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加强突发事件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
1.4.2 科技为先,预防为主。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网络技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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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契税计税依据,购房财政补贴,普通商品住房
【颁布单位】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6-11
【实施时间】2016-06-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1日
金华市区购房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有关购房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企业在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范围内开发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单位统一建造的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购房人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
(三)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备案;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补贴,合同成交额以市地税局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准。
第四条 为方便购房人申领补贴,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中山路18号二楼)设立受理窗口,购房人在缴纳契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到窗口填报《市区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存折)、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办理申领补贴手续。
第五条 补贴申领日期截止2020年4月26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六条 专窗经办人员受理、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受理的相关资料汇总成册,制作《市区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审核汇总表》(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由市地税局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资料,送市财政局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的拨款程序,将补贴款拨付到位。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购房人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经核查属实的,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款,列入个人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