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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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一)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一)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一) 无权代理1.狭义的无权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1)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但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1)劳动争议;(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协议1.有效的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习题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习题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习题◇本卷共分为3大题0小题,作答时间为15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本套试卷含有主观题,针对主观题请自行参考解析评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

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A.出票人B.保证人C.背书人D.被背书人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是()。

A.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B.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而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

甲公司在送货前发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承担违约责任D.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B.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C.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5[单选题]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拟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丙拟提出的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是()。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有哪些?许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了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注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法主体第二节经济法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考点3:经济法主体资格与种类★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叫做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

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考点4: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

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

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二)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二)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二) 仲裁程序1.仲裁庭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3.是否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多选题)(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四)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四)

2017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四)抵押权的特性1.从属性(1)若无旨在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不能成立;(2)担保物权原则上不能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所担保的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3)担保物权随债的消灭而消灭。

2.附条件性担保物权被有效设立后不能被马上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为条件。

3.优先受偿性(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链接1】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相关链接2】建筑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关链接3】①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②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相关链接】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4.不可分性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2.土地(1)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

(房地一体原则)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2017年湖南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复习笔记(4)

2017年湖南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复习笔记(4)

2017年湖南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重点复习笔记(4)一、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增值税的类型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一)税基列举法税基列举法,即加法,是把构成增值额的各个项目直接相加,再乘以适用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税率(二)税基相减法税基相减法,即减法,是从销售收入中减去同期应扣除的项目,得出增值额,再乘以适用的税率,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本期应税销售收入额一应扣除项目金额)×税率(三)购进扣税法购进扣税法,又称进项税额扣除法、税额扣减法,简称扣税法,其基本步骤是先用销售额乘以税率,得出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同期各项外购项目的已纳税额,从而得出应纳增值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税率=(产出-投入)×税率=销售额×税率-同期外购项目已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普通合伙企业(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②资格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评估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017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中的知识点有很多,如何高效快速的复习好这些知识点呢?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A
知识点: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法律的概念
狭义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
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2017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备考是中级会计师考试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于知识巩固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经济法备考知识点。

欢迎阅读。

不同的经济主体在面临破产或者解散时,都会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债务清偿,这个问题也一直是考试的重点,因此需要牢固掌握,并且在学习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经济主体的清偿顺序是不同的。

关于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总结掌握:
(1)GS 的清偿顺序:GS 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GS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GS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GS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其中,法定补偿金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2.出票的记载事项。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复习重点主要集中在第二、四、五章,这些章节是主观题考察的重点。

具体来说,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涉及公司法人财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等内容。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则涵盖物权变动、担保物权、物权通论、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此外,对于其他部分内容,建议理解记忆。

为了高效复习这些知识点,可以采用关键词背诵法和做题与背书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来说,可以将需要记忆的内容提炼成关键词,通过反复背诵关键词来强化记忆。

同时,可以通过做题来巩固记忆,并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中级会计经济法相关教辅练习,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五)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五)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五)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2008年简答题)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解释】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不得分期出资”的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时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股东会(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1)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

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十) 商业银行的设立1.注册资本(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银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其任职资格。

3.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个人储蓄存款1.定期储蓄存款(1)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1)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2014年单选题)(2)查询和冻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3)查询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2.强制存入原则(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四)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四)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四)财产继承1.有限合伙人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例题·多选题】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飞机失事死亡,其子乙12岁为唯一继承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因继承当然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B.乙只能要求分割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C.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乙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D.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乙【答案】CD【解析】(1)选项A: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BCD: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017年中级经济法必看考点总结(考前反复看的考点)

2017年中级经济法必看考点总结(考前反复看的考点)

在2015年基础上扩大无纸化试点范围;未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地区采用纸笔方式。

注:判断题:看清“游戏规则”选对得1分,选错倒扣0.5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

本类题最低得分“零分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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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受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权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解散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定代表人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4)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解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解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董事会有权“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职工代表
1.监事会
所有的监事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2.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

(2)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以及“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并没有法定限制。

【解释】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1.先约定后法定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2014年单选题、2015年简答题)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文来自东奥会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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