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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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

为规范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品质,推广先进物业服务经验,充分发挥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示范效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2.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依据《关于修订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有关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建住房物〔2000〕00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是指根据北京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评定为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和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遵循企业自愿申报、业主参与、专家考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负责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成立考评管理办公室。

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备案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投诉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考评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

1.物业管理示范(四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物业管理示范(五星)项目: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二)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京建发[2013]572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3〕57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作用,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的规定,结合近几年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委组织对原《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1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现印发给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3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法律责任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之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六) 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 供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条 第文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 物业服务,并且遵守 下列规定: (一)提供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 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 完善服务;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 法机关;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 施排除隐患或者向 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 行为进行劝阻、制
对应条 (文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 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 活垃圾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项 目负责人未按时报到 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条 文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 起三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报到,在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 治理工作。
-2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或 者补齐资料的,由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应条 文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 前期物业服务人移 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 套设施、地下管网 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分
1分
未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五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在安全责任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安全问题治理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九条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停车管理、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专项服务的 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政府令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 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管理办法
总则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政府想立法以摆平各方关系,但搞得好像业主在和政府争权。
谢谢观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 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01 政府令
03 遭受质疑
目录
02 管理办法
从2010年10月1日起,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 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经过数年酝酿、几经修改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27日正式公布,定于2010年10月1日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京建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京建发〔2011〕18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有效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开展重点整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将制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来抓。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违法建筑内存在生产经营、出租、住人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向规划、城管、工商等部门报告(见附件)。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152号令)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和使用的普通地下室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使用普通地下室,存在侵害业主权益违法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存在未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规范》使用的,限期整改。

五、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时,要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规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企业
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经理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持有效证书上岗,扣1分。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扣1分。

三、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扣2分。

四、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扣2分。

五、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扣
5分。

六、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用地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扣3-10分
不等。

七、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扣3-10分不等。

以上是《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内容,建筑
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

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值,将被列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建筑施工
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可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使用,以及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负责对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息共享】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北京市物业服务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评分细则(一级)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评分细则(二级)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评分细则(三级)
备注:根据物业收费标准对应不同等级,标准评分需达85分以上,未达标需在一个月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记入不良档案一次,并建议物价局要求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评分低于60分的企业记入不良档案一次,并在一个月整改达标,逾期不能达标,再记入不良档案一次,直至取消企业资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物业收费标准低于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标准评分需达70分以上。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爱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养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评估原则 (4)4 评估程序 (4)5 评估依据 (6)6 评估报告 (7)7 职业道德 (8)附录规范用词用语讲明 (8)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平、真实,按照《北京市物业治理方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活动。

1.0.3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独立、客观、公平、真实。

1.0.4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应当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项目承接查验是指为了完成物业共用部分的交接,建设单位、业主或受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物业共用部分的建筑质量、治理资料、使用功能等进行的综合性查验。

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包括要紧应包括下列内容:1.物业区域划分状况:查勘现状和《物业区域划分意见书》是否一致。

2.物业构成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房屋销售合同的承诺是否一致。

3.物业服务用房状况:查勘现状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是否一致;查勘现状与测绘成果备案是否一致;查勘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楼层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积极服务业主和住户。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保障业主和住户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业主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按相关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合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保证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高服务素质和技能水平,更新理念和方法。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住户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公开向业主报告服务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要求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道路、管道等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业主和住户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二)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和报告。

(三)在业主大会选举后,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为小区内业主和住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安排小区内的保安、保洁及其他服务人员,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安全。

(五)定期开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管理费用使用情况。

(六)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书,合法经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三)确保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能够熟练操作使用各种管理工具和设备。

(四)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服务合同中明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2010]507号)住宅

《北京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标准及评分细则》(京建发[2010]507号)住宅
二、大厦
检查标准
检查内容
评分细则
一、基础管理 22分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报告、建筑名称核准书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资料;
2、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记录, 包括申请、批准、施工管理及验收记录。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管理规约等各项公众制度
1、房屋使用手册;
符合1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5分。
2、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管理规约。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资料及履行职责的记录
符合0.3分。每一处不符合扣0.1分。
3、绝缘、计量用具清单,按规定检测;
4、各专业岗位人员配置方案;
5、年度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6、运行记录齐全,内容满足合同、规范要求;
7、设施设备标志管理符合规范,统一、完整,满足安全运行需要;
8、能源定期监控、统计、分析,节能措施落实到位;
9、设施设备巡检、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10、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评定记录;
2、各类专业人员及各专项服务单位操作人员有专业技术岗位证书,包括消防监控员、电梯维修工、高低压电工、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等;
3、员工佩戴工牌并对工牌实施管理;
4、员工着装整齐,语言、行为规范;
5、人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实施计划、实施记录、考核记录。
13、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3、满意率达到95%,有统计分析;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查细则、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扣3分
5
对业主、使用人、业委会连续(2次及以上)的有效投诉未处理或未整改,又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指导的
发生一次扣1分
6
管理项目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扣5分
7
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扣1分
8
直接降级为D行为
项目物业服务年度考核或双随机检查不合格
效2有期年
9
因管理责任造成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
效2有期年
10
当年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效期2年
合计
评价单位(盖章)
评价人及联系方式:
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行政主管部门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项目经理:
序号
项目
信用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分)
得分
备注
1
基础信息
管理信息
依法完成项目经理备案
完成的加2分
2
前三个年度完成项目经理信用评价
齐全加3分,缺一年扣分
3
不良信用信息
扣分行为
管理项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扣3分
4
管理项目被市级行政主管通报批评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3
安全管理
GQJZ102012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企业负责人
1
GQJZ101005-1
责令改正
混凝土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4
2
安全管理
GQJZ202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 印发 北 京 市物 业 服 务 企 业 资 质 动 态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 京 [ 的 建 物
20  ̄ 9 0 9 3 8号 各区县 建委 、房管局 ,各物业服务企业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 资质 动态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据 法律 、法 规 、规 章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相 关 规定 ,制 定 《 业服 务企 业 违法 违规 行 为记 分标 准 》【 下简 称 《 物 以 记分 标 准 》) ,市 住 房城 乡 建设 委 和区 县房 屋行 政 管理 部 门采 取 日常 巡 查 、集 中检 查和 抽 查的 方式 ,对 物 业服 务 活动 进 行检 查 、处理 、记分 , 并按 照 积分对 物业 企业做 出 相应处 理 。《 记分标 准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政策 变化 适时 完善 调整 。 第 四条 态监 管平 台 。 物 业项 目所 在地 区县房 屋行 政 管理 部 门可 以委 托街 道办 事 处 c 、镇 政府 } 区居 委 会对 辖 区 内的物 业 服务 行为 进 行 乡 、社 监督 检查 ,街道 办 事处 I 、镇政 府 ) 区居 委会对 于 检查 发现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可 以提 出处 理和 记分 的初 步意 见 ,报物 业项 乡 、社 目所在 地 区县 房 屋行政 管理 部 门进行 处理 ,物 业项 目所 在地 区县房 屋行 政 管理部 门应 及时 核查 并做 出相 应处理 和 记乡建设 委通 过物 业企 业资质 动态 监 管平 台进行 记分 累积 ,并 根据 企业 不 同的积 分结 果 ,移交 物业企 业 物 业企 业记 分周 期为每 年元 月 l 曰至 l月 3 日 , 2 1 记分周 期届 满 , 重新 记 分 。 原年 度积 分记 入物 业企 业信 用档 案 。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6分
行为管理
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一年内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1分
行为管理
擅自停水、停电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分
行为管理
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6分
行为类别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分值
行为管理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
行为管理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分
行为管理
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有关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并可予以行业通报批评
-1分
行为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该项目不记入企业在管项目总面积,不得承接新项目
-3分
行为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总7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北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Standard编号:DB11/T 751-2010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0 年10 月1 日2010 北京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5.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7.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8.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工作。

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北京银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闻达敏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编人员:薛福志、艾白璐、王颖、王亚军、李旻、郑冰、魏宣、谢炜、周文、吴卫东、李维善、张乃魁、陈祖武、霍炜、贾光辉、许文良、张国安审查专家:杨燕敏、邓俊、韩子忠、化向东、郭健、曹绍利、郑乐、徐平波、宋宝程、闫耘、蔡玲玲目次1 总则 (1)2 术语和定义 (2)3 基本规定 (3)4 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标准 (4)基本要求 (4)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6)消防安全防范 (11)绿化养护 (14)环境卫生 (15)公共秩序维护 (16)装饰装修管理 (17)5 住宅物业服务二级标准 (19)基本要求 (19)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21)消防安全防范 (26)绿化养护 (29)环境卫生 (30)公共秩序维护 (32)装饰装修管理 (32)6 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 (34)基本要求 (34)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36)消防安全防范 (42)绿化养护 (44)环境卫生 (46)公共秩序维护 (48)装饰装修管理 (49)7 住宅物业服务四级标准 (50)基本要求 (50)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52)消防安全防范 (58)绿化养护 (61)环境卫生 (62)公共秩序维护 (65)装饰装修管理 (65)8 住宅物业服务五级标准 (67)基本要求 (67)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 (69)消防安全防范 (75)绿化养护 (78)环境卫生 (79)公共秩序维护 (82)装饰装修管理 (82)引用标准名录 (84)条文说明 (86)1 总则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No.:00000000000000470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391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活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培育第三方评估监理市场,配合《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的施行,现将《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北京市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规范(试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附件 :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目 录总 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 术 语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原则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程序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依据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评估报告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职业道德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附录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⑤总 则 为了规范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做到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真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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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5分
2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8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9
未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交接
3分
1分
逾期不交接的,处3万元罚款
5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6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5分

资质管理
FWY101003
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
2分

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5分

资质管理
FWY101004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企业资质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3
每年第一季度未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或业主提出质询时,未及时答复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5
责令改正
3分
3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2
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未进行制止、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3
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六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5
未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未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不良行
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理处罚
记分标准
企业
项目负责人
资质管理
FWY101001
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6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7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
5分

资质管理
FWY101005
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1
未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检查中发现使用安全问题未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八条
未按规定如实向评估监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备案管理
FWY103001
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5分
5分
现场管理
FWY104001
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八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
1分
1分
安全管理
FWY205008
未按照规定实施或者协调使用人实施特定情况检查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十九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Y20509
对日常检查、特定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予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2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的罚款
5分
5分
2分
行为管理
FWY102006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分
1分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分

资质管理
FWY101006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行为管理
FWY102001
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1
接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未向业主出具专业经营单位发票的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1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2
以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
3分
1分
现场管理
FWY104010
未将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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