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质量验收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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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52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22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按照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责成和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维修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总汇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3 基本规定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或组织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模板分项工程4、1、1、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汇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时间:2019-04-19 16:43:36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十不准”规定(一)现场人员管理。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逾期不改正的,不准继续施工。

违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

(二)地基基础检测。

复合地基、桩基础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准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三)分部分项验收。

基槽、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准擅自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违者责成对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施信用惩戒,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四)重大设计变更。

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未履行设计变更及图审程序,不准擅自施工。

违者责令停工整改,约谈参建三方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五)重要材料检验。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准擅自使用。

违者责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或拆除,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取消工程评奖评优资格。

(六)样板引路制度。

装饰装修、节能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不准展开施工。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实施信用惩戒。

(七)公建建设标准。

公共建筑不准随意变更原设计图纸内容,擅自降低或取消建筑物使用功能和标准。

违者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八)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未按图纸施工完毕或明显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准组织竣工验收。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实施信用惩戒、行政处罚,通报曝光。

(九)工程质量保修。

工程责任单位不准对业主维修诉求推诿扯皮,拖延维修。

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单位招投标资格,通报曝光。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

济南质监站验收程序注意事项-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从2015年11月15日起,正式版的《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程》开始施行,同以往的验收程序和方法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根据新的监督规程结合本人在站上工作的一段时间所遇到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一些规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不同点及验收当中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

一、基本规定1、监督的时间跨度是从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续开始至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终止,这其中不一样的地方是以前是由监督站出具工程备案单,现在转到了窗口。

在监督站出具监督报告后,到窗口办理备案单。

2、工程施工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交中止施工报告,这种情况一般不会遇见,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中止施工,一定要及时提交中止施工报告,时间跨度可以填写的长一点,在具备复工的条件时再提交一份复工申请报告。

3、监督工作模式(这一部分就是关于监督站工作模式的改变的一个总体思路,具体的每个阶段的模式在后面的章节还要提到),里面需要注意的几点就是节点式监督检查变成过程当中的检查,就是把验收的时间提前,例如主体分部验收,以前是要所有的主体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各方验收通过,再报送验收报告,监督站再去现场验收,再提出问题,再整改,再提交整改报告,没有问题了,才能通过主体验收。

现在在主体结构封顶以后,下面的楼层的二次结构和砌体工程有了一定的工程量之后,就可以联系监督站,安排进行监督检查,报送主体技术资料审查,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技术资料齐全合格,同时在主体结构所有的工程量都施工完毕后再报主体分部验收报告,这时主体分部就是直接通过了,因为需要整改的问题都已经在前期整改完毕。

4、差别化监督、分段验收和优质工程的申报。

从鼓励工程质量创优的角度来说,一般对于合格工程不考虑分段验收,优良和优质结构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分段验收。

规程中说的原则上要每次分段不少于15层只是一个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段申请报告(注意以建设单位的名义)。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一、管辖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等。

二、组织机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由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验收程序:1.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竣工报告、技术交底材料等。

2.建设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3.若评价报告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材料,再次提交。

4.基于评价报告和补充材料,建设单位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竣工联合验收。

5.竣工联合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勘查、材料抽检、测试等。

6.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1.建设项目的竣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明确合格和不合格的界定及处理措施。

3.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验收标准。

五、验收结果与处理:1.如果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报告应列明项目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情况等信息,并盖上相关单位的验收章。

2.如果建设项目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验收。

3.在整改期间,建设单位不得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投入使用。

4.基于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如发现弄虚作假、弄样作假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对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和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济南建筑质量验收条文汇总

济南建筑质量验收条文汇总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文汇总第一章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前身为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本地工程质量现状陆续下发了若干质量规定,有些已经废止,有些仍继续通用,对于某些外地企业初次来济,由于对地方质量规定要求不甚了解,质量标准和细部做法把握不透,造成在验收中出现较多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顺利的验收,提高工程质量,更好的指导工作,我工程管理部现将山东省相关质量文件和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的规定要求汇总如下,希望对我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过程中有所帮助,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误漏之处,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工程管理部,以便修改和完善。

二、编制依据1、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上、下册)。

2、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手册.3、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手册(上、下册)等相关文件。

4、济南市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预防措施。

第二章地基基础工程1、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试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才能进行,对于碎石和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7—14天;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天。

强夯置换地基间隔可取28天.2、换填垫层地基竣工应采用荷载试验检验其承载力,原则上每300平方米一个检查点,每个工程检验点数量不宜少于3点。

3、对于换填厚度小于500mm起“褥垫”作用的换填处理,地基竣工验收按设计要求做压实系数即可;对于局部的换填垫层,由设计单位确定其检验方法。

4、桩基、复合地基、强夯地基、置换地基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承载力及有关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按规范要求对桩底持力层进行勘探。

5、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设计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1998.03.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现发布《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6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筑工程各方和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砼生产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验。

第五条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鼓励创建优良工程,对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筹建监督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含有质量条款的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 50300-20233 基本规定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原则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旳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献旳规定。

3、参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旳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旳资格。

4、工程质量旳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估旳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告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献。

6、波及构造安全旳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查批旳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波及构造安全和使用功能旳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构造安全检测旳单位应具有对应资质。

10、工程旳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旳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旳检测资料应完整。

4、重要功能项目旳抽查成果应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旳规定。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规定旳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3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汇报。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汇报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汇报和有关文献,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234 地基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旳成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到达设计规定旳原则。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济建质安监字〔2018〕1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18〕11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备案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经备案或备案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实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汇总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汇总

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3.1.4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墙和点支承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

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使用。

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是使用。

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

4.4.4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5.1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够承受幕墙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体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6.2.1横梁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截面自由挑出部位(图6.2.1a)和双侧加劲部位(图6.2.1b)的宽度比bo/t 应符合表6.2.1的要求:2 当横梁跨度不大于 1.2m时,铝合金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小于2.0mm;当横跨度大于1.2m时,其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截面厚度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

3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

6.3.1立柱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铝型材截面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闭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5mm;型材孔壁与螺钉之间直接采用螺纹受力连接时,其局部厚度尚不应小于螺钉的公称直径;2 钢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3.0mm3 对偏心受压立柱,其截面宽度比应符合本规范第6.2.1条的相应规定。

7.1.6全玻幕墙的板面不得与其他刚性材料直接接触。

板面与装修面或结构面之间的空隙不应小于8mm,且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称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抽测项目的检测试验工作。

未设有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试验资质和能力的,由上一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试验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测的项目和数量可替代相应进场复验或验收检测项目和数量。

抽测项目应按照相关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第二章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监督抽测第五条工程主要受力钢筋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不少于6种规格(含箍筋)钢筋进行检测。

第六条工程承重结构用混凝土,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在基础、主体施工过程中各抽取不少于一组标准养护试件进行检测。

第七条防水材料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八条工程外墙外保温用保温材料(包括保温板、粘结砂浆)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保温系统、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九条开关、插座应按同一工程项目(标段)、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条建筑外窗应按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生产厂家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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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条文汇总第一章编制目的和依据一、编制目的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前身为济南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结合本地工程质量现状陆续下发了若干质量规定,有些已经废止,有些仍继续通用,对于某些外地企业初次来济,由于对地方质量规定要求不甚了解,质量标准和细部做法把握不透,造成在验收中出现较多问题,为保证工程质量顺利的验收,提高工程质量,更好的指导工作,我工程管理部现将山东省相关质量文件和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的规定要求汇总如下,希望对我项目部管理人员在质量管理过程中有所帮助,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误漏之处,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工程管理部,以便修改和完善。

二、编制依据1、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上、下册)。

2、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手册。

3、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手册(上、下册)等相关文件。

4、济南市建筑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预防措施。

第二章地基基础工程1、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试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才能进行,对于碎石和砂土地基,其间隔时间可取7-14天;粉土和粘性土地基可取14-28天。

强夯置换地基间隔可取28天。

2、换填垫层地基竣工应采用荷载试验检验其承载力,原则上每300平方米一个检查点,每个工程检验点数量不宜少于3点。

3、对于换填厚度小于500mm起“褥垫”作用的换填处理,地基竣工验收按设计要求做压实系数即可;对于局部的换填垫层,由设计单位确定其检验方法。

4、桩基、复合地基、强夯地基、置换地基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承载力及有关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按规范要求对桩底持力层进行勘探。

5、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进行沉降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设计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6)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监督手续的,施工现场管理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主要质控资料缺少或不符合要求;桩基检测结果不合格。

(7)桩基、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未经质监站监督的,或使用期间因周边设施的施工可能会造成的施工可能造成会造成影响,或房屋外观有严重(倾斜、开裂)的已使用工程。

第三章主体结构工程第一节钢筋工程1、加强对现浇楼板负弯矩位置的控制。

控制负弯矩钢筋位置应设置足够强度、刚度的通常马镫,马镫底部应用防锈措施,双排上钢筋应设置钢筋小马镫,每平方不得少于2只(通长马镫一般宜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钢筋制作,间距宜控制在500mm左右,且不少于2道)。

2、关于严禁使用“瘦身”钢筋规定:(1)原则上用于工程中的各种钢筋必须在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

(2)因场地狭窄等原因确需在场外加工钢筋的,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亦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给具有钢筋作业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加工,严禁委托给各种非法钢筋加工窝点加工。

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驻加工现场对钢筋加工过程实施管理。

(3)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控制冷拉率,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应大于4%,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不应大于1%。

(4)盘圆钢筋调直后应再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的检验,坚决杜绝“瘦身钢筋”在工程上的使用。

3、外墙转角处应放置放射形钢筋,钢筋数量、规格不应小于7φ10,长度应大于板跨的1/3,且不得小于1.2m。

4、梁柱节点部位柱水平箍筋应按设计要求的间距加密箍筋。

5、在现浇板板宽急剧变化处、大开洞消弱处易引导收缩应力集中处,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 mm,直径不应小于8 mm,并应在板的上表面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温度收缩钢筋。

钢筋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下于截面积的0.15%,且不下于φ6@200。

6、钢筋闪光对焊按规范要求进行焊接工艺检验和对成品接头抽样做力学性能检验;接头处有不得有横向裂纹,弯折角小于3度,接头处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0.1倍或大于2mm。

7、钢筋电渣压力焊应按规范要求做焊接工艺检验,质量验收按要求抽取试件做拉伸试验。

接头四周焊包凸出钢筋表面的高度不得小于4mm,接头处弯折角度不得大于3度,接头处轴线偏移不得大于钢筋直径的0.1倍或大于2 mm。

8、梁柱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规范要求对箍筋进行加密,梁柱接头核心区柱箍筋不得漏放。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新规范3.9.2.2条,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2)新规范3.9.2.3 条,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第二节模板工程1、模板支撑系统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

2、后浇带处应采用独立的模板支撑体系,浇筑前和浇筑后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之前,后浇带两侧梁板下的支撑不得拆除。

第三节混凝土工程1、严禁在混凝土现场输送过程中随意加水,塌落度要规定符合要求。

2、剪力墙结构住宅长度大于45m,且无变形缝时,宜在中间位置设置后浇带。

后浇带处应设置双层钢筋,后浇带混凝土与两侧浇筑的间隔时间不宜小于2个月。

3、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前,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

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4、在混凝土浇筑时,对裂缝易发生部位和负弯矩筋受力最大区域应铺设临时性活动跳板。

5、预拌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

6、现浇板浇筑时,应振捣充分,在混凝土终凝前应进行二次压抹,压抹后应及时覆盖和浇水养护。

7、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宜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

吊运、堆放重物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冲击。

8、预拌混凝土进场按规定进行交货检验。

9、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留置混凝土标养试块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块,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同条件养护试块拆模,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养护方法。

10、关于结构保护层厚度的检验要求:(1)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在施工前共同确定,且选取的部位应具有代表性。

(2)对梁类、板类构件,每层应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不小于50%。

(3)所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扣筋(悬挑板为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

(4)现浇板扣筋和悬挑受力筋保护层厚度应在距梁(墙)不少于500 mm的位置处检验;梁、挑梁纵向钢筋保护层应在弯矩较大处检验。

(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6)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其合格质量符合下列规定: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为合格。

2)当全部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仍未合格。

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得最大偏差不应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

11、对现浇混凝土结构采取及时有效的养护措施和控制现浇板裂缝的措施。

12、现浇结构的质量缺陷应按照规范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处理,尤其对严重缺陷应会同设计单位拿出处理方案,并进行隐蔽验收检查记录。

13、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冬季施工技术方案。

第四节砌体工程济南地区除平阴外各区县抗震设防烈度均为6度,唯独平阴为7度,平阴处于处于6度-7度之间,因此参照较高一级标准设定,为7度设防。

由于禁止使用粘土砖,济南地区框架结构正负零以上一般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地下室砌体则一般采用黄河淤泥砖粉和粉煤灰砖。

一、砖砌体工程1、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2、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3、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置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直槎必须做成凸槎,留槎处应加设拉结筋,拉结钢筋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钢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每500mm,埋入深度从留槎处每边均不应小于1000mm,末端应加90度弯钩。

4、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上、下错砌,内外搭砌,砖垛不应采用包心砌法;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长度大于或等于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墙体上。

5、构造柱做法:凡设有构造柱的结构工程,在砌砖前,先根据设计图纸将构造柱位置进行弹线,并把构造柱插筋处理顺直。

砌砖墙时与构造柱联结处砌成马牙槎,每一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cm(即五皮砖)。

砖墙与构造柱之间应沿墙高每50cm设置2φ6水平拉结钢筋连接,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少于1000mm。

6、对于填充墙砌完并至少间隔7d后,再用其补砌筑紧紧,采用测砌方式时角度50度-80度之间,做到上下顶紧,砂浆堵塞严密。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一般按照山东L06J125图集要求,对于济南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要求个别严于此图集的,则按照站上要求施工。

1、加气混凝土墙材料至少养护28d方进行砌筑;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时采用HB423专用砂浆时,不用加气砌块上浇水湿润,无特殊要求,一般可提前1d-2d对加气砌块上浇水湿润,砌筑当天再浇一次,以含水率不超过30%,水侵入砌块面内深度8mm为宜。

墙底部应砌蒸压粉煤灰砖或现浇混凝土坎台,其高度不小于200mm。

2、加气混凝土墙体以竖向灰缝宽20mm,水平灰缝15mm为宜,嵌缝应嵌成凹缝。

当最下一皮的水平灰缝厚度大于20mm时,应用细石混凝土找平层铺砌。

砌筑时,满铺满挤,上下丁字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小于150mm,如不能满足时,应在水平灰缝设置2ф6的拉结钢筋或ф4钢筋网片,拉结钢筋或钢筋网片的长度应不小于700mm,加气混凝土不应与砖和其他材料混凝土砌块混砌,不同等级加气砌块不能混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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