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
违反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遗赠案评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案情概要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
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
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
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
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
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蕴涵着民法调控社会⽣活所欲实现的⽬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政法和经济法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民事⽴法,确定了民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法制度的基础。
在进⾏民事⽴法的过程中,⽴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民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法解释的过程中,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者解释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事主体所进⾏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现⾏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民事活动。
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民法上的强⾏性规范,民事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解释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度的抽象性。
在未经⾜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但裁判者在裁断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的法律条⽂进⾏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
裁判者在对法律条⽂进⾏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应采⽤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论采⽤何种解释⽅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另外,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法上存在法律漏洞。
此时,裁判者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进⾏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解决裁断纠纷的法律规范。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继承法概述理论与实践
以遗产为限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继承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2
03
家庭协商
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协商方 式解决分配纠纷,维护家 庭和谐。
调解解决
邀请专业机构或人士进行 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分配 协议。
诉讼解决
如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 决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
涉外继承管辖权确定
同一制
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合并处理,适用于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 。
区别制
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处理,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 据法。
涉外继承案件处理程序
审查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 认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事项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取 证、组织调解等。
04
遗产处理实务指南
遗产清算与评估方法
遗产清算程序
确定遗产范围、登记遗产清单、评估 遗产价值、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
评估方法
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评估方法对遗产进行评估,确保评估 结果公正、客观。
债权债务处理策略
债权处理
核实债权真实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偿债务或达成债务和解。
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强化遗嘱自由限制
02
在保障遗嘱自由的同时,加强对违反公序良俗遗嘱的监管和惩
罚力度。
明确遗产范围界定
03
适应时代发展,将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形式纳入遗
产范围,并制定相应的评估和分配规则。
国际视野下的继承法发展趋势
跨国继承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继承问题逐渐增多,需要国际间的 合作与协调。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卫生招聘考试之卫生招聘(文员)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老王将自己所有的一头耕牛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邻村的小李,双方约定10月1日小李将购牛款一次性付给老王,耕牛的所有权转移。
但老王将继续使用这头耕牛到10月15日再交付给小李。
那么他们采取的交付方式是()。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拟制交付【答案】 A2、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是()。
A.张某与王某的领养合同B.李某与孙某的婚约C.赵某与林某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D.杨某的遗嘱【答案】 C3、按照我国民法,下面关于相邻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相邻关系是一种独立权利B.从属于不动产C.从属于动产D.从属于地役权4、下列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患有严重精神病的贾某向王某声明家里有一台电视,并以500元的价格出售B.甲公司在某报纸上发布招标说明书C.甲在电视上做广告,出售一台二手洗衣机,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所载商品售予最先支付现金的人。
”D.小明对小王说:“我打算卖掉祖母传下来的一对手镯。
”【答案】 C5、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
A.50年B.作者终生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D.100年【答案】 C6、钱某,与前妻谢某有一子钱亮,离婚后钱亮归谢某抚养。
钱某现任妻子王某与钱某生有一女钱小颖。
钱某的父母一直与钱某的姐姐钱娜生活。
2008年年初,钱某父亲去世。
同年6月钱某因车祸身亡。
对于钱某的40万元存款享有继承权的是()。
A.谢某、钱亮、王某、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B.钱亮、钱小颖、王某、钱某母亲C.钱亮、钱小颖、钱某母亲及姐姐D.谢某、王某、钱亮、钱小颖7、甲依照习俗给付乙10万元彩礼,后双方感情破裂,甲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是()。
A.甲与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甲与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已离婚C.甲给付彩礼后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现双方已离婚D.甲的母亲患有重病需要医治,但乙不同意支付医药费【答案】 D8、万某冈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红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10万元以内的开支和10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以自行决定,假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行为无效的是()。
泸州遗赠案之法律分析
泸州遗赠案之法律分析作者:刘棋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1期摘要:这篇文章分三个部分对泸州遗赠案进行论述,首先对案情进行简单的介绍,引出争议的焦点。
然后从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来进行分析。
其次是分析案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如何保护各方利益,最后回到案件本身中遗嘱对于财产的处理是否有效合法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规则与原则;利益衡量;遗嘱自由一、案情回顾蔣某某与黄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与黄是非法同居的关系,黄在生前立下书面遗嘱,遗嘱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自己的私人财产。
黄去世之后,张依据遗嘱要求蒋将财产交付给自己遭到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张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法院在审理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并没有依据具体的《继承法》规则;二是公民张享有的民法上的财产权益是否受“第三者”身份的阻碍;三是黄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一)不同法律关系适用不同法律规则本案明显是继承遗赠的法律关系,即黄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张是否具有成为受赠人的资格,应该适用《继承法》来调整。
法院审理时,将黄和张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认定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进而认定黄的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本案中的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立遗嘱时也是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遗嘱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具有公证效力。
行为和法律行为应该加以区分,婚外同居的行为并不影响遗嘱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法院在选择法律时,模糊了适用具体规定与法律原则的界限,避开《继承法》的规定,直接适用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当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遗产继承纠纷时,就不存在所谓的“法律漏洞”,不需要引用原则来审理案件。
三、本案中的利益冲突有学者将利益进行了分类,由抽象到具体分别是公共利益、国家制度的利益、具体某群体的利益、具体某人的利益。
接下来,笔者将会结合这种分类,论述各种利益之间的区别,以及如何衡量取舍。
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
172AN LI FEN XI案例分析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蔡艾利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传统民法的承继和延续,也是为了保证个案正义的手段。
L 市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某某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张某某长期非法同居,既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同时又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遗赠人黄某某以非法同居关系为基础而订立遗赠协议将其财产赠与张某某的行为,是用法律的有效方式变相剥夺蒋某某的合法继承权,最后使得张某某实际上利用同居的关系获取真正的利益。
故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3、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碰撞对于本案,就是两个原则在个案中的相互碰撞。
大部分民众由于传统的道德要求,对于婚姻的插足者的痛恨而赞赏法院的判决。
而一部分人则认为,法官应根据《继承法》来认定该遗嘱行为有效。
这是法理中一个简单的适用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可适用法律原则。
《继承法》对于遗赠有明确的规定,而法官却绕过该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是真的维护了个案的正义,还是只是为了平息舆论的巨大压力呢?笔者对法官认定该遗赠协议无效有异议。
本案中,黄某某有两个行为,一是与张某某的婚内同居行为,二是订立遗嘱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黄某某的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违法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但是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违反道德和违法性并不必然推导出遗赠行为的无效。
因为在本案中,张某某在黄某某重病期间不离不弃的照顾,直到他离开人世,这并不是判决书中所述是为了维护双方的情人关系或是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遗嘱,而是出于感激和感动,在合乎自己意愿的情况下所作的遗嘱是合法的。
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遗赠人黄某某是为了维持自己死亡后黄某某的日常物质生活,并不是维持“情人关系,”只要他对妻子和孩子已尽到自己的义务,他的遗嘱行为就不违反善良风俗,那么黄某某的遗嘱中所涉及的属于自己财产部分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遗嘱继承制度的价值悖论——兼论我国《继承法》遗嘱自由的合理定位
至遭到破 坏 , 。 而且会 引起卑 鄙 的钻 营和 同样 卑 鄙 的 顺从 [ 5 ] _ 1 ∞。他 认 为这是 不符 合伦 理 道 德 的 , 它破 坏 了家庭关 系 , 也破 坏 了家庭 内部 的财 产 自由和 平 等
提高 资产 的利用 效率 ; 遗 嘱的秩 序价值 保 持 了遗 产
在人们 之 间移转 时 的平 稳 过渡 , 稳 定 了家庭 及 社会 秩序 。 自由 、 公平、 效率、 秩 序 等 价值 之发 挥 , 对 于 遗嘱继 承 制 度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起 着 关 键 性 的作 用 。
果, 因而就 必须 使用 另一种 合理 的 、 公 正 的标 准 , 以
的悖论 ; 遗 嘱 公 平 与 效 率 的 悖 论 。 实现 遗 嘱 继 承 价值 间 的 平衡 , 从悖论的境 况中解脱 出来, 是 近 现 代 世 界 各 国遗
嘱 法 的 理 性 选择 。我 国《 继承法》 也 应 顺 应 世 界 遗 嘱 法 的发 展 趋 势 , 结 合 我 国继 承 文 化 的 实 际 , 对 遗 嘱 自由 重 新
于身 份继 承上 的遗 嘱 自由 。中世 纪 的遗 嘱 自 由实 质上 被设 想为 将 遗 产献 给 宗 教 事业 和慈 善 事 业 的
自由 。进 入资本 主义 社会 , 遗 嘱 自由才真 正演 变 为 遗 嘱人依 其 自由意 志 独立 处 分 遗 产 的 自由 。而 公 平, 其基本 含义 是 公 正 、 公道、 正义 , 也 指 严 格 遵 守 法律 的一 种例外 , 也 就是说 , 在特 定情 况 下 , 机 械 地 遵守某 一 法 律 规 定 反 而 导 致 不 合 理 、 不 公 正 的 结
Ma l " .2 0 1 3
2 0 1 3年 3月
中国遗嘱自由之限制的不足与完善
摘
要: 遗嘱 自由原 则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民法 中私法 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的集中体现 。对遗嘱 自由的限
制应 当坚持遗产“ 扶养 ” 的立法精神 与理念 , 只有在遗 嘱权行使没有保障遗属 生活扶养的情形下 , 才有必要对遗嘱 自由 进行 必要 的限制 。因此 , 在 限制遗嘱 自由的立法模式选择上 , 中国应 当坚持现行《 继承 法》 中秉持 了“ 扶 养” 理念的必 留
①1 9 8 5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承法) 的若干 问题 的意见》 第3 7条。
各方 的利益并 不 冲突 , 遗 嘱 人 有 足 够 的 理 性 与 智 慧 作 出 合
中 国现 行《 继 承法 》 对 遗嘱 自由的限制 采取 的是 “ 必 留 份” 的立法模式 , 其第 l 9条 规定 : “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
又没 有 生 活来 源 的继 承 人 保 留必 要 的 遗 产 份 额 。” 即“ 遗嘱人
份模 式, 而 不 应 当采取 特 留份 制 度 , 但 具 体 内容上 , 应 当适 当扩 大 必 留份 权 利 人 的 范 围 ; 明 确 确 定 必 留份 份 额 时应 当考 量 的 具 体相 关 因 素 ; 增 加 遗 产 处 理过 程 中 临 时保 护 措 施 以 及反 规 避 必 留份 制 度 的 保 障措 施 。 关键词 : 遗 嘱 自由 ; 继 承权 ; 必 留份 中图分类号 : D 9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2 0 1 3 ) 1 0 — 0 1 2 0 — 0 3
益角度看 , 通 过 遗 产 分 配 以解 决 被 继 承 人 的 遗 属 扶 养 问 题 ,
(A)理论法学与行政法分类模拟10_真题-无答案
(A)理论法学与行政法分类模拟10(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 关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A.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B.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C.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只需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D.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2.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关于建设法治政府,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______A. 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强化市县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责B. 明确地方事权,必要时可以适当牺牲其他地区利益C.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是促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厘清权责、提高效率的有效制度D.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行政机关摆脱具体行政事务,加强宏观管理3.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______A.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B.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C.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D. 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4. 某地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短信和QQ,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
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______A. 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均衡发展B. 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C. 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于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D. 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5.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法律名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______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B. 在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C.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6.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分析
“泸州遗赠案”的法律分析作者:张重阳徐明哲来源:《现代妇女·理论版》2013年第12期[摘要] “泸州遗赠案”引发了“二奶”继承这一问题的巨大争论,而在我国现有的《继承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缺陷,笔者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对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进行分析,提出争议问题并分析,希望能通知分析为我国《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一些合理建议。
[关键词] 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法律原则【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30-1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第三者”、“二奶”这样的词汇不止一次的出现在我们的视线之中,无论其中存在着什么样的理由与道理,这些词汇的存在已经严重的违反了善良的风俗,冲击了多年来形成的社会家庭关系。
而在法律上,“第三者”的存在也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规定,而最为严重的,便是引发了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取舍的争论,“泸州遗赠案”就是最为典型的争议案件,期间,法官最终以公序良俗为审判依据在国内尚属罕见,引发了大众对本案的热议。
一、案情回顾(一)案情回顾。
1990年,本案的当事人黄某与蒋某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子嗣,家庭关系越发紧张,1994年,黄永斌与本案原告张某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在黄某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张某代照顾,黄某临终前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张某并进行公证,2011年黄某去世,张某申请继承财产,妻子蒋某不予认可,双放发生争论并产生诉讼。
(二)审判结果。
本案的一审认为,本案遗嘱的受遗赠人为第三人,侵犯合法妻子的继承权,同时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我国《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判决遗嘱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认为,该案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认定遗嘱无效,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公序良俗原则是否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审判原则在我国尚属罕见,已经出现,即引发大量讨论,而公众对于“泸州遗赠案”的讨论便有着极深的意义。
关于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关于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摘要]现实中遗嘱自由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家庭伦理道德,危害社会安定和谐。
同时我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少,由此暴露出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遗嘱自由滥用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
文章主要通过揭示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比较和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从而寻求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这对于我国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平衡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在不断变化着。
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使原本美满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使血浓于水的亲人转化为怒目相对的仇人,这不得不使我们陷入思考中,因为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已经不是单个行为,它还与维持家庭和谐、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情妇遗嘱案引发了大家的议论热潮,在此案中被继承人黄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赠与和其同居多年的第三者张某,最后法院在反复审理案件、听取民众意见后,以民法中的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此案一判,社会群众对于纳溪区法院和泸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公平正义,同时还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破坏家庭和谐和混浊社会风气的“小三”;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之所以如此判案,是迫于舆论的巨大压力和民众盲目的呼声,顾虑了太多道德标准,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威严。
就笔者个人而言,对于本案的判决却有另一种思考: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是否还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是否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更多的限制,从而取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呢?一、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从遗嘱的概念来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摘要民法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打的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股摄录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权,社会利益第一章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当时不可能预见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同时,该原则的使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已办理已、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一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公序良俗原则在个案中的使用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是司法自治的界线。
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适用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因而备受推崇,甚至被誉为“法律帝国之王”;但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因其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裁判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危机法的安定性而饱受质疑。
因此,即使社会本位时期,支持法律原则适用论者也普遍主张对其使用应予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设置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在于从源头上对其适用予以限制。
其适用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唯一目的,且应穷尽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就其适用提供更强理由。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3.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
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10.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
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
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21.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目前所有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
法律硕士论文选题参考
刑法方向1.“民间高利贷”的刑法定性2.社区矫正制度研究3.我国罚金刑制度探讨4.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5.死刑正当程序研究6.死刑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7.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8.虚拟财产犯罪研究9.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10.非犯罪化研究11.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12.道德责任刑事化的探讨——试讨论中国能否设立“见危不救罪”13.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1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研究15.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16.流动人口犯罪研究17.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18.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19.论虚假破产罪20.无被害人非犯罪化研究21.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犯罪研究22.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刑事诉讼法方向1.对“赔钱减刑”制度的理性思考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研究3.对沉默权制度的思考4.亲亲相隐何去何从?——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5.刑讯逼供问题的原因及其对策分析6.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7.刑事辩护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8.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2.论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机制3.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取向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建设5.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6.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7.论“后奥运时代”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8.论网络环境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9.论传媒技术对版权法律制度的影响及应对10.论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以KTV和背景音乐为视角11.论美术作品著作权与载体原件所有权之冲突及协调12.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律保护:以微软黑屏事件为视角13.论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对促进我国自主创新的意义14.论专利新颖性的判断15.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16.论专利侵权的认定17.论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显著识别性之判断19.设权抑或确权:商标注册核准程序的法律性质探析20.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1.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22.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2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4.P2P网络服务商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研究25.TRIPS协定中的刑罚措施研究——兼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措施的立法完善26.论我国现阶段自主创新的路径选择27.论知识产权法的伦理性28.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究29.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30.论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为视角民法总论方向1.论市民社会与民法2.论公民私权观念的确立3.论民间习惯与民法4.论中国基层民事司法的现状:以《法官老张轶事》为视角5.论公民私权的法律保护:以赵作海案为视角6.论我国私法文化的建设7.论平等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8.论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9.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0.论自愿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1.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体现12.论私有财产的民法保护1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4.论民事权利的行使15.论动物的法律地位16.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17.论监护制度:兼评监护与亲权的区别18.论宣告死亡制度19.论法人机关的地位及作用:以现代企业法人治理模式为中心20.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物权法方向1.居住权法律问题探析2.论物权法视角下的城市房屋拆迁3.海峡两岸动产质权取得比较研究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界定5.论农村房地产市场化的对策6.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7.论小产权房问题的症结及解决办法8.论物权法视阈下的农地流转制度9.论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关法律问题10.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研究11.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12.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相互关系问题研究13.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构建14.论占有15.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合同法方向1.论情势变更原则2.论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3.论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及应对4.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5.默示条款的法律问题探析6.无证(照)经营者所签订合同的效力研究7.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8.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新发展9.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10.论侵权法与合同法关系11.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12.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1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回权研究14.小区内汽车保管合同研究15.房地产居间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16.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人身权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方向1.论婚姻自由原则及其限制2.论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3.论夫妻忠实义务4.论婚姻关系中的损害赔偿问题5.论探视权的实现6.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7.论我国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8.我国民间继承习惯实证研究9.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以“二奶”告原配案为视角10.论我国公民姓名权的法律保护——以“赵C案”为视角11.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与限制12.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侵权责任法方向1.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价值取向2.论侵权责任法的法益目标:从民事权利到民事权益3.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的关系研究4.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5.公平责任制度研究6.严格责任制度研究7.论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地位8.论共同危险行为9.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10.论不作为侵权11.论雇主责任12.论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法律责任13.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侵权法律责任14.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继承法中公序良俗原则适用问题探究——以泸州案、杭州案、德国经典继承案为例
继承法中公序良俗原则适用问题探究——以泸州案、杭州案、德国经典继承案为例继承法是民事法中重要的一部分,其规定了遗产的分配和继承人的权利。
然而,在继承法的实践中,往往面临着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般原则,旨在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
本文将通过泸州案、杭州案和德国经典继承案三个案例探究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法中的适用问题。
泸州案是一起引起广泛争议的继承纠纷案件。
某位富翁去世后,在他的遗嘱中规定,将其全部财产捐赠给身份不明的慈善机构。
然而该富翁的亲属认为捐赠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提起了继承纠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捐赠无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给亲属。
这个案例揭示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中的重要作用,捐赠及其他遗嘱规定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杭州案中,一位老人在去世前将自己的遗产全部捐献给一所非法宗教团体。
这个团体被认为是邪教组织,法院判决该捐赠违反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给亲属。
这个案例也说明了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法中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涉及慈善捐赠的问题,还包括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德国经典继承案中,一位富有的老人去世后留下一份遗嘱,规定其遗产归其情妇所有,而不是其亲属。
法院认为该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为情妇并没有对老人的生活和财富有积极的贡献,仅仅是因为其情感关系才成为遗产继承人。
法院最终判决遗产归亲属继承。
这个案例表明,在继承权的分配中,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应该优先考虑,情感关系不应该成为继承的主要因素。
可以看出,公序良俗原则是继承法中一个重要的限制因素和衡量标准。
如果遗嘱或继承行为违反了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法院将有权做出裁定并依法进行遗产的分配。
因此,在规划财产和遗嘱时,应该认真考虑公序良俗原则及其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还有许多其他案例也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在继承法中的适用问题。
例如,某位富翁将遗产全部留给自己的猫,法院判决该豁免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给亲属。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稿件来源:《长安人》杂志2017年第3期作者:刘智一、问题的引出时代的发展引发了民众价值观的变化。
从“夫为妻纲”到男女平等,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由,无一不讲述着民众传统思维的逐步解封与进步,民众对于“婚姻”“性”等问题的态度也逐步改变。
但与此同时,“婚外同居”“未婚生子”等不良社会现象也伴随产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例如,我国近几年频繁出现遗嘱人将财产遗赠给婚外情人而不遗留给合法配偶的现象,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许多合法配偶与情人诉诸法庭争夺财产。
对于此类事件,民众的看法及评价褒贬不一。
本文首先从实践及学理两个方面分别阐述法律实务界与学理界对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归纳争议焦点。
其次,笔者将分别从情理及法理两个角度分析此争议焦点,并针对分析结果阐述笔者的意见及建议。
二、争议的汇总及归纳对于此类案例,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例如,被一些学者称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遗赠情妇案”中,蒋伦芳与黄永彬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于1995年开始同居,以夫妻形象一起生活。
2001年黄永彬被查出肝癌,生病期间,张学英悉心照顾。
2001年4月黄永彬立下遗嘱,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并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此遗嘱进行公证。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履行遗嘱。
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但是在伊面大王熊毅武遗赠案中,熊毅武生前将留有的现金分为四份,分别留给了子女、配偶及异性朋友,并留有《代书遗嘱》。
熊毅武去世后,其配偶与子女以该异性朋友侵犯了熊毅武合法配偶的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熊毅武将四分之一财产遗赠给该异性朋友的意思表示真实,遗赠有效。
在学理上,不同的学者对于此类案例也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法考法理学习题含答案
法考法理学习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C、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正确答案:D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正确答案:D3、某危重病人被送医院就医,但因其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未对其进行手术抢救,最终因病情耽误不治身亡。
关于本案,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者应当允许不经患者同意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这体现了伤害原则B、患者同意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侵犯,这体现了个案中的比例原则C、医生应当严守法律,哪怕危及患者生命,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D、危重病人应该排除在同意权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这是方法论上的目的论的扩张正确答案:C4、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C、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D、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正确答案:D5、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正确答案:B6、《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的法典,《法典》第5卷第158条规定:“妇女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关键词: 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的遗产继承理论,近代思想家依据自然法提出了遗嘱继承“意志说”,现当代法学家从关注社会利益的视角出发,提出了遗嘱继承“社会利益说”。
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表现为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再到“社会利益说”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呈现出多样化特质,但总的发展趋势与规律是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古希腊到近现代,西方继承思想史上发生过几次大的知识转型,每一次转型都深受当时占主导地位的继承理念的影响,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
发掘和梳理西方历史上众多思想家、法学家们的遗嘱继承理念及变迁规律,对理解当代西方遗嘱继承价值理念、哲学倾向和制度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过程(一)“家族协同说”:古代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家族协同说”是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继承理念。
它强调“继承是由于家族协同生活而发生的,没有一体的协同生活或协同感者不应继承”。
[1]188其意味着:家庭(家族)是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生活共同体,家庭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创造,亦应为家庭成员所共同分享,并决定着占统治地位的继承模式为法定继承。
“古时社会的权利占优势,个人的权利则不重视。
那时惟一盛行的权利,是表示家庭权利卓越的法定继承。
”[2]542“家族协同说”表明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反映了继承制度的本质在于保证家族的延续性。
“家族协同说”同样亦是人类最早形态的遗嘱继承的本质。
遗嘱继承,在古希腊已经出现,但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却是在罗马社会的《十二表法》时期。
最初,“推进罗马遗嘱在法律中确立的基本目的与推进无遗嘱继承规则,也就是通过将死者的法律人格传给他的继承人(或共同继承人)而保持家父制得以延续的规则的基本目的是同样的。
首要的目的并非给予个人在死后实现他们意志的权力;首要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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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
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仅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绝对的遗嘱自由会使立遗嘱人任性、冲动,在遗产的分配上出现极端不公平。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必留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一出生,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际上亦属于“必留份”制度的范围。
除此两种情形之外,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
相比之下,其他各国都有限制遗嘱自由的强制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继通过立法或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权力来限制遗嘱自由。
如英国1938年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1952年的《无遗嘱继承条
例》规定,当遗嘱安排不恰当时,法院有权改变遗嘱人的意思,给予生存配偶(甚至是离婚的配偶)、未成年的儿子、未出嫁的女儿、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生活费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实行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时,必须为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处分
部分遗产。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享有特留份,且为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二分之一。
我国澳门和台湾也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香港则实行“遗嘱供养”以此来限制遗嘱自由。
因此,相较之下,可以说我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相对较少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给予被继承人的血亲属、配偶的“必要遗产份额”较少的国家。
这与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的总趋势相去甚远。
才引发遗嘱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间的不断冲突。
泸州遗赠案,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遗嘱人黄某的公证遗嘱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由于其把遗产全部赠与其情人的行为与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冲突,以致认定其遗嘱无效。
三、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平衡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不断冲突,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方法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这样不仅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要对遗嘱自由作进一步的限制,只有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
的范围内,才能平衡其冲突。
我国应学习借鉴“特留份”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具体说来,可以扩大“必留份”继承人的范围,例如可以扩大到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同时可以将必留份额限定在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这样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了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要严格把握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是道德化的法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所以,限制其适用,可以更好的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律具体条款软化的情况出现。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如身份证件的买卖契约;二是违反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三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如开设妓院;四是射倖行为,如赌博,但经政府特许的例外;五是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六是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对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七是暴利行为等。
尽管如此,也难以一一列举所有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因此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具体确定。
综上,只有对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自由的条款进行完善,同时严格谨慎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避免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而更好的维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11
[2]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2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