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布日期】2024.01.26•【文号】消防〔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消防〔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
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受伤。
一周之内,连续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国家消防救援局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扭转大火多发连发的被动局面。
通过开展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重点整治要求,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导到社会末梢,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二、重点范围(一)“九小场所”。
包括小型学校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冀公消[2010]69号)各市、县公安局,冀中公安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各地要将本行政区所有符合《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明确消防支队、大队的监督管理范围。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县级公安机关要予以明确。
2010年起,每年3月底前各地要按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调整,并由公安机关将重点单位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单层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设在建筑物地下室及四层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消防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冀政[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推进我省消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消防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省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消防培训机制、制度完善并落实,广大城乡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素质得到增强;城乡消防规划按规定全部完成编制并纳入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发展,不欠新账,并全部完成补还欠账任务;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环境显著改善,亡人火灾事故、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消防应急组织和应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大的发展,以现役消防队伍为主体、合同制消防队员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的专业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全省城乡;消防业务经费满足防火和灭火救援工作需要,消防队(站)、人员、装备等达到标准要求。
二、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一)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公安、安监、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民政、工商、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监察、财政、人防、文物、农业、质监、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消防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消[2001]281号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消[2001]281号)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消防产品监督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公请[2001]3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消防相关产品是指对其有消防安全性能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中所称“消防产品”,不包括消防相关产品。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和《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处罚权限的规定,对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依据《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结束——。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冀安委办〔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冀安委办〔2023〕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扎实推进我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实效,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决定自5月31日起,在全省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树牢安全红线意识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着眼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工作,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应急演练,扎实做好问题整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知识普及、经验推广、隐患曝光、案例警示、监督举报、志愿服务等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61号
6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1986年5月13日
公安部
〔86〕公(消)字41号
7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1987年1月19日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87〕公发1号
8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日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89〕公(消)字70号
公安部
公通字〔1996〕15号
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12日
公安部
公通字〔1996〕47号
13
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公通字〔1996〕82号
14
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发〔2002〕4号
14
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5月9日
公安部
公复字〔2002〕3号
15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公安部、国家安监局
公发〔2003〕4号
16
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0
关于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和表格制作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0月8日
公安部消防局
公消〔2004〕381号
31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4月26日
公安部消防局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单位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冀政[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7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遵循消防工作客观规律,加强和创新消防管理。
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能力提升,不断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更加巩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一)消防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标志、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户外通信机站及配套设施;(五)其他防火、灭火、抢险救援装备、设施和器材。
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一)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防烟排烟系统;(三)消防通信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四)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五)灭火器和消防给水系统;(六)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七)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消防电梯。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
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目的
为了确保消防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经建议,现将对消防产品质量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统一指导,加强管理,以达到质量稳定、可靠、安全的目标。
二、工作范围
1、消防产品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管理,产品包括消防器材系列、消防系统(设施)系列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软件设备系列。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安装服务,包括:抽样检查、实地检查、安装检查、技术检查、功能测试等。
3、受理和处理消防产品质量投诉,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投诉。
三、工作要点
1、制定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将其准确的施行到位。
2、加强对进口消防产品的抽样检验,实行以实验室检测为基础的严格管理体系。
3、深入实施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检查,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总体性监督,包括生产企业的设备检查、生产技术标准的检查、安装质量的检查等。
4、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责任体系的建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前言消防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防范和消除消防产品质量问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我国各地消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本文旨在对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方向。
二、专项整治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产品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消防产品种类日益丰富。
然而,在消防产品市场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横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消防产品的使用性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消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内容1. 明确整治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3. 广泛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消防产品质量知识,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格消防产品。
4. 严格执法检查。
对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5. 加强源头管控。
加强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生产企业产品质量。
6. 创新监管手段。
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消防产品信息可追溯、可查询。
7. 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四、专项整治工作成效1. 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通过专项整治,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得到有效遏制。
2. 消防产品质量得到提升。
生产企业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公消[2010]180号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公消[2010]180号)各市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冀中公安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筑牢我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经河北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好的工作经验请及时总结上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专项整治办公室。
活动结束后,请于11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护消防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决定于6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行动。
为扎实组织开展好我省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整治成效,真正助推我省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深入落实省公安、质监、工商三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09]208号)要求,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执法联动等机制优势,切实强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助推我省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浏览次数:707上传时间:2012-04-01 11:20冀安监管三〔2012〕2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制定了《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认真汲取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监管,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高危化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工厂布局、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自动化控制水平、人员素质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进行认真整改治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消除事故隐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但是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动下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严厉打击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以及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证等各类违法行为,减少和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假冒政府监管部门网站及通过网络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和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以及无证或持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流程和信息查询,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并形成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长效机制,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治理重点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特种作业操作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治理:一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或其承包、承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不检验,默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持过期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三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和台账的行为;四是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五是假冒政府监管监察部门政府网站,从事虚假信息兜售、制假售假的行为;六是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不规范、不科学、效率低,甚至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
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6.28•【字号】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1月9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铁路、民航、航运系统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普及消防常识,组织职工群众进行自防自救训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河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河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河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0年3月5日之前将意见反馈到河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箱:************联系电话:*************河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管辖主体及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影视、通讯、网络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六条﹝社会责任﹞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权利,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消防公益﹞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5.30
•【字号】冀商建设字〔2024〕1号
•【施行日期】2024.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行为,配合《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政发〔2024〕5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及《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商运行字〔2024〕2号)推进实施,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5月30日附件列表:河北省深入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索引号:000218296/2024-48931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安部取消了消防产品审核发证、备案等5项消防产品行政审批项目。
这是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为切实做好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和失控,现就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逐步调整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相关办法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经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其质量信息统一由公安部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将分期分批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这项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审核批准实施,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将采用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在此过渡期内,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的有关工作程序调整为:企业直接向消防产品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和领取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冀建城建﹝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双代办,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确保全省城乡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制定了《全省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6月15日全省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6月13日,湖北省十堰市艳湖社区发生燃气爆炸事故,已造成25人死亡、138人受伤,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决防范化解燃气行业风险,决定在全省开展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对全省城乡燃气设施开展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逐一建立台账,发现一个、整改一个、销号一个,确保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通过开展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各级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内容(一)扎实推进户外隐患排查整治。
城镇燃气重点检查:燃气场站、加气站、调压站(箱)、管线等设施位置、材质、使用年限、运维状况等情况,第三方施工破坏、建筑占压、暗沟(管)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等问题,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设施、焦炉煤气铸铁管网设施等运行状况;农村燃气重点检查:燃气气化站、燃气管线、调压箱等位置、运维状况等情况,防撞装置、跨街管道限高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燃气管道、调压箱附近有无危墙、枯树、松动广告牌、第三方施工破坏等易破坏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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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冀公消[2010]18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6.28
【实施日期】2010.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公消[2010]180号)
各市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冀中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筑牢我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经河北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好的工作经验请及时总结上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专项整治办公室。
活动结束后,请于11月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北省集中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保护消防产业健康发展,提高社会公共安全保障水平。
决定于6月15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行动。
为扎实组织开展好我省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整治成效,真正助推我省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消防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深入落实省公安、质监、工商三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公消[2009]208号)要求,充分发挥联合执法、执法联动等机制优势,切实强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助推我省筑牢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确保我省专项治理行动顺利进行,成立以省公安厅张士良副厅长任组长,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成员的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