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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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

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今后调整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并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息。

二、完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享受条件及待遇的相关规定(一)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应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2.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大病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记录。

参保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个人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完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转移办法(一)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1. 参保人员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政策变动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政策变动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政策变动宁波市出台了新的《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本细则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即2007年实施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发》后的进一步充实和变革。

更好的保障了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障权益。

这次的业务知识学习,就由我为大家来讲一下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新老政策的变动情况及变动所带来的影响。

这次新政策实施后,主要由四个方面大的变动。

首先,第一个大的变动就是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变动原来政策的外来务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缴费比例为13%。

全部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

新政策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

目前企业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有雇工的个人工商户,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

就是新政策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与我们本地居民的低保、高保缴费情况完全一致。

以今年的最低缴费基数最低缴费标准为例,原政策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五险,企业总缴纳费用为每人每月207.6元,个人不承担。

按新政策执行后,总缴纳费用为271.2,其中个人缴纳养老费用为:78.4元。

相对于企业对于员工的支出比原来外来务工人员综合险总费用相对还降低了,这对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推动作用。

但是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反复退保的情况,我们还是要从根本抓起。

首先要加强认识,提高宣传,将“以保障为根本,不以退保为目“的参加思想贯彻到参保企业,参保人员。

其次要量化指标,强化征收。

根据我局制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大各类不同产值企业参保力度,强化社保基金征缴,持续扩大社保覆盖面才是根本。

第二个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账情况的变化。

原政策根据缴费基数的8%划入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划入为0新政策根据个人缴费的8%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划入为0.新政策实行后,按照8%标准做实个人账户,为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奠定了基础。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惠及面,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企业中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的其他特殊参保对象。

本市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比照企业职工办法参加。

二、缴费办法(一)缴费标准由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组成:1.缴费基数在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及以上至60%以下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本人同期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企业应按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缴费比例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确定。

(二)参保人员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企业(或雇主)应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宁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一)养老保险1.参保缴费外来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出面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用缴费。

(注: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见其他规定,此略。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职工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

2.个人账户保留、转移和退还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以后仍会回到宁波,可以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后回宁波工作,继续缴费时,可以将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加计算。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去其它城市工作,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宁波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到继续工作的其它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累加计算。

转移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和对方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联系函,联系函上需要注明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如果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返回老家,符合规定的也可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领取时需携带《养老保险中(终)止缴费通知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劳动手册(或就业证)以及以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1]17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7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现将《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宁波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0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1〕4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规范社保卡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发行的社保卡。

第二条社保卡是持卡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业务经办、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为规范和方便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加载了金融借记功能,其金融应用使用个人金融借记账户。

(一)记录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信息;(二)持卡人凭卡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三)持卡人凭社保卡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用终端设备,查询个人权益相关信息,进行社保卡卡内数据更新。

第三条社保卡实行“一人一卡”,属地管理。

社保卡的发行对象包括全市范围内(指宁波市区、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6个参保区域)的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

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宁波外来农民工“五险合一”社会保障的问卷调查

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宁波外来农民工“五险合一”社会保障的问卷调查
在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 来 农 民 工 认 为 “ 加 ”的 外 参 占 比 为 4 .6 , 有 参 加 的 占 比 为 3 .3 , 愿 参 加 的 83 % 没 87 % 不 占 比 为 51% , 法 参 加 的 占 比 为 51% ( .2 无 .2 见表 1 。 ) 表 1 外 来 农 民 工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情 况
低 收 入 群 体 的 为 2 .4 ,0 12 0 26 % 10 —5 0元 中低 收 入 群 体5 0元 以 上 的 群 体 占 比仅 为 07 % 。 .6 二 、 波 外 来 农 民工 的社 会 保 障情 况 分析 宁
( ) 来 农 民工 的 社 会 保 障 参 加 情 况 一 外
宁 波 的 6个 乡 镇 ( 道 ) 0多 个 社 区 ( ) 行 了 抽 样 调 街 2 村 进 查 , 点 涉 及 慈 溪 市 的 周 行 镇 和 宗 汉 街 道 、 州 区 的 望 地 鄞 春 工 业 开 发 区 和 洞 桥 镇 、 江 北 区 的 甬 江 街 道 和 白沙 街 道 。 内容 涉 及 外 来 农 民 工 的 劳 动 就 业 、 本 生 活 、 会 基 社
_ 和

外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基 于 宁波 外 来 农 民工 “ 险合 一’ 会保 障 的 问卷调 查 五 ’ 社
钟春 洋
宁 波 市 作 为 长 三 角 都 市 圈 中 的重 要 成 员 , 经 济 发 在 展 水 平 较 高 , 来 农 民 工 不 断 增 加 的 情 况 下 , 波 市 不 外 宁 断 探 索 适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的 农 民 工 社 会 保 险 模 式 。 宁 波 虽 然 提 出 了对 外 来 农 民 工 实 行 与 本 地 城 市 职 工 同 等 待遇 的社会 保障政 策 取 向, 由于 外 来 农 民 工 自身 和 人 口

宁波社保

宁波社保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的通知(甬劳社医〔2007〕175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宁波市区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第一条为组织实施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参保对象中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和婴幼儿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上述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办理参保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为基准日。

属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财政全额补助的参保对象(以下简称财政全额补助对象),其财政全额补助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时为准。

第三条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

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节假日除外)为办理参保缴费期,逾期不再办理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后,在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参保缴费期内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道社保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由街道社保站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和上报参保登记相关资料。

第四条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邮政管理局2022年5月6日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管委会 人力 社保 部 门 ,
各有 关 单 位 :
我 市 市 区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2 0 1 9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和 待 遇计 发 以 7 0 元 7 8 0 为 依 据 。
各县
市 (

涉及 的 相 关
事项,
按市 、

市 (

原 规 定 办 理 。
宁 波 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年 2 0 1 9 4 月 2 4 日
竞聘到 与 原 特 设 岗 位 相 同 类 别 和 等 级 岗 位上 的 , 原 特设 岗 位 聘用 期 限 可 以 合 并 计算 。 第十 七 条 各 级 事业 单 位 人事 综 合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加 强 对特 设 岗 位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 1 6 .
推进人才创业创 新 的若 干意见
试 (
行)

人 社发 号 规定 ( 甬
( 2 0 1 8 )
13 6






收入分
配倾斜办
法 ,
实 行 年 薪 制 、 项 目 工 资 、 协 议 工 资 等 灵 活 分 配 方 式 , 不 计 入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第 十二 条 事 业单位 应 根 据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聘用 协 议 , 对特 设 岗 位 人 员 聘用 期 间 开 展 工 作 或课 题 、 项 目
略 (

规范 性 文 件统 编 号 一
Z JBC 1 3 - 2 0 1 9 - 0 0 0 3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 2 0 1 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甬政发[2012]13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1日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它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征收,实行自行申报、五费合征、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六条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按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方法应与参保申报方式一致,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宁波市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新政策于2021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该政策对于广大员工、企业、社会保险机构等都有很大的影响,下文将对该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宁波市社保新政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此前,一些基本险种的执行标准已经有所调整,新政策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依法保障社会保险权益。

二、适用范围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三、主要内容1、社保费率调整新政策规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分别由7%、1%、0.5%提高到8%、1.5%、1%。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维持不变,分别为20%和2%。

2、社保费基数调整社保费基数,也就是余额,在新政策中也有所变动。

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变。

而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数由原来的11591元/月提高到14036元/月。

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乘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确定,每年调整一次。

3、补缴社保费新政策对于欠费的单位和个人也有所规定,规定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依法补缴。

未及时补缴的,社保机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强制执行。

4、社保费减免真正需要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能够证明确有困难的,社保机构可以予以减免或者缓缴。

5、社保信息公开新政策还规定了居民社保信息的公开透明,对社保机构的过错以及违规操作等都应当对市民或镇民进行及时公开。

这样既可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能推进社保机构的工作水平和工作透明度。

四、影响从政策层面上看,宁波市社保新政的实施,对于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甬人社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9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健康发展,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现就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灵活就业管理(一)灵活就业形式。

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本通知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公益性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执照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形式。

(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实施灵活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有相对稳定收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我市有效居住证的,可于实现就业后60日内到就业地或户籍地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或线上平台(宁波人社智服通或浙里办)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2024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24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24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一、社会保险概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保险机构与制度,以期实现保障社会成员在遭受意外风险、疾病、工伤、失业及养老等方面的权益。

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五个方面。

在我国,社会保险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的责任。

二、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金的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2024年宁波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预计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按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工资或工资性收入的上限。

根据宁波市的经济情况和发展水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预计会有所调整。

目前,宁波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最低3101元,最高为24808元。

三、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2024年宁波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预计为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2%。

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指参保人员按月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工资或工资性收入的上限。

宁波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预计也会有所调整,具体的调整标准将根据宁波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四、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为被解雇或失业的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失业救济金和相关就业服务的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2024年宁波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预计为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按照参保人员按月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工资或工资性收入的上限来确定的。

具体的宁波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为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遭受工伤或职业病时提供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等保险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2024年宁波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预计为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按照参保人员按月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工资或工资性收入的上限来确定的。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社保新政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三)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 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 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四)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补缴转移办法
⑥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⑦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缴费年限按2: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
三、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二)完善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调整后,住院医 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 工),其中用人单位原已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 职职工,在过渡期内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住院医疗 保险,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
13.年度清算 • 考虑较大部分企业对职工工资实行年薪制和企业对 按月缴费金额的调整,办法设定了年度清算程序, 企业根据清算结果自行补缴或申请退费。 • 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制定。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4.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
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 统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 按照税法规定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效 户、注销户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该单 位失效、注销认定前的欠费记录,并在认定的当 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相关信息。 • 社保经办机构应在社保登记中增补“地税已失效 ”或“地税已注销”标志,从次月起不再产生和 发送新的应征数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解读
1、住院医保补缴为基本医保 用人单位未经职工本人同意,继续为其参加住院 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补缴应缴月份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办理补缴时本市上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基本医 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差,职工本人 按办理补缴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

城镇化背景下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以宁波市为例

城镇化背景下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以宁波市为例

PS中国人事科学L CHINESE PERSONNEL SCIENCE社会保障«城镇化背景下常住人□与户籍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以宁波市为例王山慧廖绍云□王明荣[摘要]在大力推行城镇化的背景下,全国有1亿多常住城市生活的农村户籍人口。

户籍的区别,造成了享受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差异。

以宁波为例,常住人口虽然与户籍人口一样,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但在具体实施办法、基金筹措来源、享受标准条件等方面,两者都不尽相同。

在城市公共服务方面,常住人口更是处于保障的弱势地位。

从近年来宁波人口流动的情况来看,户籍人口缓步增长,流动人口数量基本持平,但流动性增大,其主要原因是城市公共服务的吸引力还不够。

推动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成为各地保持城市发展活力的必然选择,应建构以市民为核心的服务体系,渐进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提升城市吸引力。

[关键词]常住人口户籍人口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在新型城镇化日益发展的当下,人口向大城市集聚的趋势越发明显,但是,历史造成的社会保障二元化格局已经跟不上人口流动的步伐,因此,改革社保制度、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显得尤为迫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提出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为我们指明了努力的目标。

必须摸清当前户籍人口与常住人口社会保障差异的详情,找准问题的症结,为我们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找到切实可行的路径。

当前,研究不同群体人口社会保障差异,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促进要素资源有序流动格局的必然要求。

公共服务[文章编号]2096-5761(2021)02-0080-13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确保劳动力资源的顺畅流动,促进资源的更优配置。

二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趋势显现,发展大城市是向绝大多数人口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最集约、最优的解决方案。

社保新政让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受惠

社保新政让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受惠

宁波经济││352010.07社保新政:让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受惠在宁波,外来务工人员不用缴费就可享受五大保险。

针对社保制度门槛较高,一些企业设法规避社保,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工资水平偏低,参保意识薄弱,现行制度转移难、退账难等现实问题,宁波创新出台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率先推出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外来务工人员特点,全覆盖、低费率、可选择、能衔接的“五险合一”的社保政策。

规定用人单位按月缴纳、个人不交费,允许劳资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选择参加城镇社保或“五险合一”社保,率先在全市6个统筹区实现无障碍转移,并与城镇社保实现可互通衔接,有效地解决了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两个不高”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外来务工人员普遍受惠的“双赢”目标。

社保新政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已有55.28万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每年为参保单位减少社会保险费支出近20余亿元。

同时,继续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工作,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分别达到29.67万、29.21万、44.8万、34.5万、7.42万。

■“春暖行动”:强化合法权益保障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规范的用工环境,一直是宁波所积极倡导的。

为此,宁波构建起城乡统一、供求信息联网、网点到达街道、社区的劳动力市场,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全程免费服务。

对政府认证的民间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本地、外来人员就业签订一年合同的,政府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实行工资清欠目标考核制度,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信用通报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资保障金制度。

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开展签订劳动合同的“春暖行动”,全面推进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开展预防和处置企业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专项行动,建立全覆盖的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截至2008年底,劳动合同签订人数比上年末增长31.6%,市属工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超过95%;建立欠薪应急专项周转金3945万元,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金7.25亿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等精神,现就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完善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一)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3年5月1日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18%,其中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后,凡涉及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比例统一按调整后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二)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从2013年5月1日起,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其职工(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按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

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一)关于养老保险1.完善外来务工人员补缴转移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流动就业时,要求将按《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转移的,经申请,由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宁波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其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市民提供实用的参考。

一、宁波社会保险概述宁波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五大类,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大类社会保险为市民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确保了人们在面临各种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二、宁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宁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目前,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

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其实际工资收入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缴费基数,也不得高于最高缴费基数。

三、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

目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四、各类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8%,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2.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2%,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3.失业保险: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工资基数的0.5%,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分为8档,平均费率为0.4%。

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为0.5%。

五、社会保险缴费的变动与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也会相应变动。

市民需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身社会保险缴费的合规性。

六、结论与建议社会保险缴费是每个职工和企业都需要关注的问题。

了解宁波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合理规划缴费,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为此,我们建议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关注政策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缴费策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有序运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提供和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提供和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提供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6•【字号】甬人社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提供和管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2〕5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近期,在与银行等部门的信息核对时,发现在社会上有个别不法分子私刻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专用印章,伪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给相关部门造成不良后果。

为严肃社会保险信息数据管理,规范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查询、信息提供行为,对社会保险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各类参保证明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启用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防伪专用纸。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防伪专用纸由80克的A5纸,纸头中间印有涂有银光粉的“NBSB”(宁波社保)简拼字样和三条横杠组成(纸样附后),此项防伪标志可用普通验钞机应验,应验时在灯光下有发光的防伪特点。

从2012年3月1日起,各经办机构应参保单位和个人要求,所提供的参保证明必须统一使用防伪专用纸张。

二、实施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登记备案制度。

从2012年3月1日起,经办机构提供的各类参保证明必须同时在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必须与实际出具的证明内容保持一致。

同时,登记备案情况纳入经办机构内控管理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参保信息提供行为。

各经办机构按下列业务流程提供参保证明:(一)查验对方身份证件。

凡参保单位要求提供参保证明的,必须出具该单位介绍信;参保个人要求提供参保证明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经办机构要妥当保留单位介绍信和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提供相关证明。

对参保个人提供参保证明时,应按照信息系统的格式自动生成;对参保单位指定内容的参保证明,首先要与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比对,查验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然后出具符合实际的参保证明。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甬人社发[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104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工作,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跨区域就医资金往来结算办法一、费用结算(一)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与个人实时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其余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相关定点单位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违规费用予以扣除。

(三)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就医地医保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同定点单位进行结算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区域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关系所属,由各相关医保经办机构之间通过费用清算系统进行清算。

二、费用清算(一)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跨区域就医费用汇总清算的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级跨区域就医资金清算台账。

(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就医人员参保关系所属,通过跨区域就医结算系统,每一季度汇总各县(市)之间应清算的跨区域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就医地经办机构对数据已结算为前提,且不包括各种违规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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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甬劳社办〔2007〕222号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 工伤保险。

缴费基数按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个人当期实际工资,下同)确定。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大病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

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 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

缴费比例为13%。

4. 失业保险。

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

5. 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三)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标准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基金统筹收支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一)《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与统一征缴。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的办法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1.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级别对应原则,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到批准注册机关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相应申报表。

(三)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其外来务工人员应征的社会保险费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五)《暂行办法》在各地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新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从2008年1月起执行。

(六)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

(七)《暂行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要变更为《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

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虽征得外来务工人员本人同意,但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其社会保险关系不再变更。

(八)《暂行办法》实施前,市级统筹区域的用人单位已为外来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但参保险种不全(包括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包括已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险种虽全但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有一项是低标准养老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并同时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对逾期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社会保险参保类型。

参保类型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

四、待遇享受的条件与标准(一)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发〔2004〕32号)等文件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病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的条件、待遇支付标准和范围、就医凭证的管理等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4号)及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市级统筹区域按以下规定执行:1.享受条件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及中断缴费后的处理办法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医疗待遇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下同)待遇,其标准按《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待遇享受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和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1.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直至死亡:(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2)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3)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

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式中: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用人单位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用公式表示:平均缴费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指数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平均缴费基数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为零。

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男满6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女满5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除按月享受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2.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条件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凭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其中死亡人员应同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1)在本市累计缴费〔包括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3)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死亡的;(4)出国、出境定居的;(5)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四)失业保险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2.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五)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市劳动保障局《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6〕78号)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留与终止(一)工伤、生育保险关系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

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1. 在本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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