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写 说 明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甬人社发[2013]254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5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一大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
为更好地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衔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我们整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对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职业资格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人社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类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取得职业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各地各部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浙人专〔2007〕345号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翻译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任职规定。
按有关规定需经注册登记的职业资格,注册后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取得职业资格并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申报相应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中级任职时间从聘任时间起算。
四、翻译、出版、国际商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质量、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资格纳入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不再进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填报系统操作手册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网上填报系统操作手册1、系统登录打开浏览器,访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访问地址:),选中“市本级”。
如图所示,已经注册过的用户,直接登录后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应用子系统的【劳动用工网上填报】,进入宁波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填报系统。
图1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注:没有单位账号的企业,点击网上办事大厅用户登录版块的【立即注册】进行企业账户注册。
单位名称查询不了无法注册问题,按以下步骤即可:1.输入单位全称, 2.点击查询,3.点击确认。
(请参照下图操作)图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单位注册页面图单位查询页面1.1.社会信用代码绑定注:首次登录宁波劳动用工信息网上填报系统的用户,需首先进行社会信用代码绑定操作:1.用户首次登录访问劳动用工网上填报系统,系统弹出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绑定页面,输入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 点击列表操作列的【绑定】按钮,绑定成功即可跳转至劳动用工网上填报系统主页面。
如图所示。
对于在此界面中无法查询,无法绑定的企业,在监察信息系统内进行修改或者新增。
图社会信用代码绑定页面1.2.消息提醒点击系统界面左侧功能菜单栏:消息提醒,进入消息提醒页面。
对企业书面审查、企业薪酬调查问卷等信息填报以及到期合同、推送消息等进行提醒。
点击【现在去完成】即可跳转至对应事项页面进行填报。
1.3.劳动用工书面审查1.3.1.申报点击系统界面左侧功能菜单栏: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申报,进入书面审查申报页面,如图2.4.1-1所示。
注:录入并保存企业单位信息和用工信息后,才允许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图 2.4.1-1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申报页面1.劳动用工登记点击员工信息下方【劳动用工登记】按钮,弹出劳动用工登记页面,如图2.4.1-2所示。
也可以进行批量导入,点击“批量上传”跳出相关页面(如图所示),先下载模板,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校验,保存即可。
图2.4.1-2劳动用工登记页面图 2.4.1-3劳动用工批量上传在所有数据填写上传完毕后,点提交,完成填报1.3.2.申报记录点击系统界面左侧功能菜单栏: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申报记录,进入书面审查申报记录页面,可查看历年书面审查详情以及书审评级结果。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甬人社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人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推出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自9月17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抓好督促检查。
此前有关操作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2日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一、43项办事事项推行全市人社经办机构通办。
二、25项民生事项凭公民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办理。
三、100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推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四、37项事项推行“跑零次”。
五、关于医保就医管理备案、零星报销。
1.取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2.取消学生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的学校证明材料。
3.办理转外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院外检查(治疗)备案时,由具有出具相关意见资格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直接登记。
4.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规定的,可凭出院小结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
5.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有效期内转外地就医无需再备案。
六、压缩社保统征业务关账期。
关账期间,所有社保业务正常收件,符合条件的正常办理。
七、25项社保、就业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
八、17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实行随时申报。
九、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服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甬劳社老[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退休(职)办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10〕23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退休(职)的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程序1.退休(职)申报主体。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失业人员或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负责申报。
2.单位(含服务站,下同)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对拟办理退休(职)参保人员的档案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核准表》(附件1);其中需办理特殊工种、军转干部和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手续的,还应分别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2)、《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申报核准表》(附件3)和《宁波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职)申报表》(附件4),并携带有关材料,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3.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报单位。
核准同意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养老待遇,制发《职工退休证》,并从核准退休(职)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经审核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8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
卡通”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8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加强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甬财政社〔2002〕226号,以下简称《医疗统筹办法》)文件精神,决定实施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文件规定,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名称变更为六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伤残军人”)。
伤残军人市内异地就医结算“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2014年7月28日)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邮政管理局2022年5月6日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
一
”
管委会 人力 社保 部 门 ,
各有 关 单 位 :
我 市 市 区 统 筹 范 围 内 的 2 0 1 9 年 度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和 待 遇计 发 以 7 0 元 7 8 0 为 依 据 。
各县
市 (
)
涉及 的 相 关
事项,
按市 、
县
市 (
)
原 规 定 办 理 。
宁 波 市 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局 年 2 0 1 9 4 月 2 4 日
竞聘到 与 原 特 设 岗 位 相 同 类 别 和 等 级 岗 位上 的 , 原 特设 岗 位 聘用 期 限 可 以 合 并 计算 。 第十 七 条 各 级 事业 单 位 人事 综 合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加 强 对特 设 岗 位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 1 6 .
推进人才创业创 新 的若 干意见
试 (
行)
》
人 社发 号 规定 ( 甬
( 2 0 1 8 )
13 6
)
,
自
行
制
定
收入分
配倾斜办
法 ,
实 行 年 薪 制 、 项 目 工 资 、 协 议 工 资 等 灵 活 分 配 方 式 , 不 计 入 事 业 单 位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
第 十二 条 事 业单位 应 根 据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聘用 协 议 , 对特 设 岗 位 人 员 聘用 期 间 开 展 工 作 或课 题 、 项 目
略 (
)
规范 性 文 件统 编 号 一
Z JBC 1 3 - 2 0 1 9 - 0 0 0 3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 2 0 1 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5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
遇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4〕5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
1 / 1。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耳蜗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耳蜗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甬人社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人工耳蜗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3号文件有效性:有效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3-2015-000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医保中心: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医〔2005〕172号),经研究,2015年1月1日起,将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入体型号CS-10A,言语处理器及附件型号NSP-60C)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新增的“电子耳蜗植入术”项目列为甲类支付,限双侧重度、极重度感音性耳聋患者,其中语前聋患者限不满7周岁以下儿童。
手术费用医保支付限三级甲等医院。
设定新增的人工(电子)耳蜗医保个人自付比例为0%,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最高限额单项累计不超过3万元。
请各地和市医保中心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相关配置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规定及时支付。
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8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甬人社发〔2015〕3号文件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5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172号)规定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33号)通过谈判将特殊医用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要求,经过公开申报、价格谈判、结果公示等程序,决定将浙江诺尔康神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人工(电子)耳蜗(植入体型号CS-10A,言语处理器及附件型号NSP-60C)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甬人社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20〕4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6号),大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中的稳就业工作,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现就我市开展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就业群体”),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以上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新吸纳除“四类重点就业群体”以外的劳动者就业,在我市连续缴纳六个月及以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劳动者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一)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
每家企业累计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甬人社发〔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9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18•【字号】甬人社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级统筹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80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力社保发〔2017〕48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甬人力社保发〔2017〕49号)和《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一、关于个人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宁波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培训服务网”)进行在线申请。
1.申请。
在培训服务网上进行信息注册,基本信息填写无误后会提示注册成功。
注册成功后选择补贴依据的证书,并在线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材料)和相应证书电子图片。
申请人根据个人参保缴纳地(参保缴纳地为市本级的,根据参保单位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未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院校学生所在学校办学主体所在地的信息,将补贴申请提交至相应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
2.受理。
培训服务网对是否受理成功给予提示。
3.审核。
区和功能园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在申报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4.公示。
区和功能园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在本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和宁波市就业创业网同步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人员名单。
公示有异议的,区和功能园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
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甬人社发〔2016〕11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1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2.对按《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规定从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20元。
其中,仅叠加享受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在省定标准调整前暂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予以增发。
3.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4.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上述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对部分县(市)基础养老金定额补助标准市财政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62元,其他市(区)按国家政策予以补助。
三、各县(市)可参照市辖各区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相应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大学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大学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甬人社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大学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4〕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对象毕业5年内的宁波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以个人身份或其创办的实体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可申请“网络创业认定”。
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人员兼职从事经营网店的,不在认定对象之内。
二、认定标准申请网络创业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网店在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含)以上。
(二)诚信经营,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或好评率(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6%(含)以上,或差评率在4%(不含)以内。
(三)申请认定前连续经营6个月,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含)以上。
同时经营2家(含)以上网店的,且都符合上述条件(一)、(二),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三、认定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可在2015年2月起登陆宁波就业创业网()“办事大厅”窗口进行网上申请,在线填写《宁波市网络创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上传户口本(户籍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在校生提交学生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及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等。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甬人社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7〕47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4日宁波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宁波“技能之城”,根据《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以及行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有关规范要求,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而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职业技术技能比赛活动。
第三条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竞赛过程予以监督。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竞赛工作的综合管理,设立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举办竞赛活动,应当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3•【字号】甬人社发〔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内各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综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培训需求,现将2019年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予以发布(详见附件)。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质量,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目录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申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目录及标准以证书核发或培训完成时有效的目录及标准为依据。
二、本补贴目录中所列的证书均为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等;宁波已有的培训鉴定项目,原则上需在宁波接受培训鉴定。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含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付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统一拨付”的原则,申请时间为每年1、4、7、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相关申报资料及要求仍按《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7〕49号)中相应规定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甬人社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甬人社发〔2017〕48号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宁波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4月12日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引导激励机制,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90号)、《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渠道及补贴范畴。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是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式和机构,参加技能考核鉴定,或企业组织的相关培训,由失业保险基金或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的各项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技能鉴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共实训、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等。
第三条补贴原则。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劳动者能力素质和促进就业为目的,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按照社会需求、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培训、鉴定和岗位补贴,提高企业组织培训和职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甬政办发[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增加受国家、省外国专家局委托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和“外国专家证发放”的职责。
3.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及标准。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负责本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3.取消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4.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职责,促进创业和充分就业;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医疗保险工作职责,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强化服务管理;强化劳动监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夏炳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夏炳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夏炳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夏炳根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夏炳根【当事人-公司】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丁传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吴专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传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吴专生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传德吴专生【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炳根【被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系当事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公开已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夏炳根的《解答请求》中包括三项问题,分别是: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在执行的是(草案)稿,还是另有正稿?2.什么是大集体?什么是小集体?各有什么特征?3.什么是县以上集体?什么是县以下集体?各有什么特征?且联系《解答请求》的上下文内容,可以看出,夏炳根提出的申请并不是要求宁波人社局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是要求宁波人社局解答相关政策适用问题,即夏炳根的申请,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条件,而属于向宁波人社局提出的要求解答政策适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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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医保号
职工总数
参保人数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总数
执业医师
其他医师或医士
护理人员
药剂人员
其他工作人员
储备药品种数
其中医保药品种数
已开展医疗服务
项目数
其中医保范围内
医疗服务项目数
年业务收入(万元)
医疗收入(万元)
药品收入(万元)
年业务支出(万元)
医疗支出(万元)
药品支出(万元)
门诊人次(人)
门诊次均费用(元)
住院人次(人)
住院床日费用(元)
平均住院日(天)
申请
单位
意见
申请办理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
。
(单位印章)
经办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日
备注:1、“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
2、储备药品种数及储备医保药品种数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通用名进行统计。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数和已开展医保范围内医疗服务项目数按《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暂行)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统计。
宁波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内部
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申请书
所属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机构名称
所有制形式
经营性质
医疗机构类别
诊疗科目
服务对象
床位数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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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办理人
联系电话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号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