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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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及建议
1、会计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规范,完整、准确披露会计信息,做到真实可信、充分透明。

2、上市公司应积极披露实质重要的会计信息,如:有关投资与经营
活动的会计政策、账户调整项目及其重要依据、不可抗力的处置结果及其
依据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定。

3、上市公司应明确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双重核算等,确保会
计信息的准确性与可比性。

4、上市公司应深入开展会计信息发布审核,定期进行会计信息季度
报告,并将相关审计报告披露给投资者,加强会计信息透明度。

5、董事会应加强监督,重视会计信息审核和披露工作,明确会计顾
问的职责和责任,对重大变动或财务状况变化等进行及时披露。

6、会计行业也应及时采取措施推进会计信息披露的技术水平提高,
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保持投资者的权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常见问题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还可能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的价值往往在于其时效性。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例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签订、主要高管的变动等重要信息,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被拖延披露。

这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关键信息,从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公司内部的决策流程繁琐,需要经过多层审批,导致信息传递和披露的时间延长。

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可能存在故意隐瞒或拖延披露的情况,以谋取私利。

比如,在公司业绩不佳时,为了避免股价下跌,可能会推迟披露负面信息。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准确的信息是投资者做出合理判断的基础。

但有些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存在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例如,在财务报告中,对收入、利润等关键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出现错误;或者在对公司业务前景的描述中,过于乐观,夸大了潜在的收益和市场份额。

这种不准确的信息披露可能源于公司财务人员的疏忽或专业能力不足,也可能是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推高股价、吸引投资等,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完整的信息披露应当涵盖公司运营的各个重要方面。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时往往选择性地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对不利的信息则避而不谈。

比如,在披露公司的风险因素时,只是简单列举一些常见的风险,而对公司特有的、可能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却只字不提。

造成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原因,可能是公司担心过多披露不利信息会影响公司形象和股价,也可能是对信息披露规则的理解不够深入,未能充分认识到某些信息的重要性。

四、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是信息披露领域的一个严重问题。

部分公司的高管或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上市公司如确有需要披露非“Word 报送系统”生成的定期报 告全文,应事先获得上交所同意。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提交一 份由“Word 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作为报备文件,需要注意 的是,该文件仅报备不对外披露。
4.3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和审计报告各自 单独上网披露。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编制年度报告全文及 审计报告时,两份披露文件是否均要包含财务报告及附注?
按照要求,上市公司需要通过“Word 报送系统”编制并对外 披露定期报告全文。在财务报告附注部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 “Word 报送系统”提供的模板对明细数据表格进行填报。如上市 公司发现部分表格并不适用,应将不适用的表格删除,不可留空。
此外,如上市公司在自身内部系统中使用的附注明细科目与 定期报告模板中提供的不一致,应按照定期报告模板对相关财务 数据重新列报。除非获得上交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对表格进行
如上市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预约,系统将会自动分配披露日期。 上市公司如难以在系统自动分配的披露日期完成披露,需至少提 前 5 个交易日通过系统申请变更披露日期。
主要相关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第 6.2 条
4.2 根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由“Word 报送系统” 生成的定期报告全文。如上市公司因特殊需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 非“Word 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应如何处理?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上交所将根据监 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 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 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 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 据。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希望考生们能在2017证券从业考试开始前,积极准备备考,争取通过这一关!上市公司信披监管问答发布上交所昨日对外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参考使用。

这是上交所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优化监管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上交所相关人士介绍,自2013年上交所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以来,沪市公司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信息披露质量逐步提高。

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类型的多样化和信息披露质量要求的提高,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规则的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新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对规则理解不足、把握不准的情况,违规可能性和风险客观上加大。

上交所在强化一线监管的同时,寓服务于监管。

结合监管实践,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前解读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解答公司疑惑,形成《监管问答》。

将风险防范的端口前移,告知在先、提示在先,降低违规发生概率,通过优化监管服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据了解,本期发布的《监管问答》内容上涵盖上市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业务中常用的、问题集中度较高的业务类别,共分四部分,除业绩预告、政府补助、独立董事选任外,考虑到2016年年报披露将至,还特别纳入了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内容。

在内容上,此次《监管问答》结合以往监管案例,梳理各类业务风险集中点。

一方面,针对于重要规则条款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明确解释、扫清误区、统一认识;另一方面,对于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规则适用方面的各种疑问,如披露标准、披露时点、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相关决策程序等,针对不同业务类别,各有侧重地提示规则要点和要求,明确监管标准,有效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三)独立董事选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三)独立董事选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三、独立董事选任3.1 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现行规则规定了与普通董事不一样的条件。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有哪些人员不适合聘任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相比于普通董事,其职责更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规范运作的监督。

为此,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规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也作了比较具体的要求。

实务中,大多数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都能符合有关规定,但也有些公司的提名人员存在一些可能不适宜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上市公司在酝酿提名独立董事时,要严格按照前述规定核实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八)权益分派的实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八、权益分派的实施8.1 上市公司拟实施差异化分红送转的,在业务处理中应注意哪些事项?差异化分红送转,是指对持有相同种类普通股的股东采取不同分配(转增)比例。

与常规分红送转相比,差异化分红送转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业务处理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公司应当在提交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10个交易日与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联系,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

业务申请应包括申请事由、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方案、具体计算公式及依据等。

同时提交上市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二,待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确认前述业务申请后,公司方可提交差异化分红送转实施公告并对外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一、背景介绍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业务受到特定的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与完善。

本文将围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和修订汇编。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保证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和临时报告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其中包括并购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等。

四、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包括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内幕交易的违法处罚等。

五、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制度。

监管部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披露要求、财务审计的程序和要求等。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股权激励计划的设立、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激励股票的行使和转让等。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董事会议的参与权和表决权等。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核和准入制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实施的规模较大,对公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六)股权激励常见问题讲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十六)股权激励常见问题讲解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常见问题讲解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宋琪
主要内容
1 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2 股权激励规则要点 3 股权激励的实施流程
1.1 股权激励的含义与制度目的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有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 式。
3 中介机构责任
财务顾问: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授予与计划存在 差异
律师:激励对象合法性、授予和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等
2.4 股权激励规则主要内容:信息披露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落实 “宽进严管”的监管转型理念
会计处理:细化会计处理及影响的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 影响。 进展披露 上市公司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终止实施议案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对终止实施股权 激励的原因、股权激励已筹 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股权激 励对上市公司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新增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 意见书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 •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东大会决议、自查报 告、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 计划。 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 权。
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试行办法》
证监会于2007年组织展 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明确提出所有股权 激励方案暂时中止实施,待 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再继续 推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三期,2019年12月13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九、资产交易 (4)十、募集资金 (9)十一、委托理财 (17)十二、二级市场举牌 (23)九、资产交易9.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为上述事项提供专业服务时,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首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标的资产质量,对标的资产质量、估值合理性以及交易的必要性等事项进行独立审慎的判断,相关中介机构意见仅起参考作用,不得以参考或引用中介机构意见为由代替其本身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控制权的交易,董事会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具体说明董事会就未来交易完成后,保障和增强对标的公司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安排。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与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六)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六)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六、股权转让6.1 实务中,上市公司股东采取协议、公开挂牌等方式转让公司股权的,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涉及股权结构甚至控制权的变更,市场关注度高。

实务中,有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提示性公告时,转让背景、目的、风险披露不充分,影响投资者判断。

按照重要性原则,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时,应向股东核实并充分披露以下事项:(1)拟转让的股份数量、股权比例、转让方式等;(2)股权转让的背景和目的、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涉及要约收购等事项;(3)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可能涉及的员工安置、股权转让受限等不确定因素;(4)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审批、备案程序和相关安排;(5)出让方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受让方资质等提出的特殊要求;(6)就上述事项存在的不确定性,充分提示风险。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措施(全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措施(全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措施(全文)范本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措施(全文)一、引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意义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1 公平性原则2.2 及时性原则2.3 完整性原则2.4 可比性原则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3.1 财务报表披露不准确问题3.2 会计政策选择和估计问题3.3 重大事项披露不透明问题3.4 隐含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问题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4.1 加强内部控制4.2 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监督4.3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4.4 加强监管力度五、结论附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计准则适用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主动披露相关会计信息和财务状况的行为。

3. 财务报表:指上市公司编制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4. 会计政策选择和估计:指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于涉及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对会计估计的确定。

5. 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6. 内部控制:指为达到企业运营有效性和财务报告可靠性而建立的各项控制措施和机制。

范本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与措施(全文)一、导言1.1 背景介绍1.2 目的和意义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2.1 提供透明度2.2 保障投资者权益2.3 维护市场稳定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3.1 不规范的财务报表编制3.1.1 资产负债表3.1.2 损益表3.1.3 现金流量表3.2 缺乏会计政策选择和估计的透明度3.3 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准确或不透明3.4 隐含关联交易披露不完善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4.1 强化内部控制4.1.1 内部控制环境4.1.2 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4.1.3 信息和沟通4.1.4 监督和评价4.2 加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4.3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4.3.1 提高财务报表的披露质量4.3.2 完善重大事项披露4.3.3 加强关联交易披露要求4.4 加强监管力度五、结论附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计准则适用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考试题一、判断题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分别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2、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发行人募集资金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4、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5、除特殊情况外,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6、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披露。

7、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立即立案稽查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8、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10、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1、董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发生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12、监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13、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1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5、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16、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负责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最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备课讲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专项测试题附答案1、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A招股说明书B募集说明书C上市公告书D定期报告E临时报告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A真实B准确C完整D及时E公平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对错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一、多项选择题1、(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A 发行人董事B 发行人监事C 发行人控股股东D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答案解析:【法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第二期,2017年6月16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7.1 对于上市公司的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上市规则设定了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五项指标,在具体测算是否触及信息披露标准时,有哪些具体要求?资产的购买和出售,属于上市公司重要的交易行为,影响重大,是投资者关注的重要信息。

只要上市公司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五项指标之一,就需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在指标的具体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资产购买和出售”并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例如,日常经营中的购买原材料或销售商品等,一般不纳入计算范围。

二是按上述财务指标计算相应比例时,其分母应为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其中对于净资产和净利润均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诉讼披露答题问询
尊敬的公司,
鉴于贵公司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诉讼披露方面,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进行详细说明:
1.请列举过去一年内贵公司涉及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
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对于每起诉讼案件,请提供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当事人、诉讼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及的主要事实和争议以及案件的进展情况。

2.对于贵公司涉及的重要诉讼案件,请说明对公司经营和财务
状况的可能影响,并提供公司内部对此的评估报告。

3.请详细说明贵公司在诉讼披露方面的制度和流程,并提供公
司内部相关政策文件或规章制度的内容。

4.请说明贵公司是否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存在重大诉讼纠纷,并
提供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进展情况。

5.请说明贵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说明。

6.请陈述贵公司未来在诉讼披露方面的改进计划和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等。

请贵公司根据以上问题提供详尽的回答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
深交所审核和监管。

请在收到本函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提交给深交所。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深交所联系。

祝商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二)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二)政府补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 (第一期,2017年1月15日)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二、政府补助2.1 上市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当对外披露。

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会对资产或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公司当年业绩的盈亏变化,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在测算是否达到对外披露的标准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的要求,适用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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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编写说明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服务,上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组织人员编写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以下简称《监管问答》),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实务中,可能遇到的规则难点和疑问、常见错误和风险进行了集中梳理。

同时采取“分门别类”和“一问一答”的方式,针对性地解读规则条款、阐明规则要点、明确监管标准,供上市公司在日常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中参考使用,希望通过告知在先、提示在先的方式,减少违规发生概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监管问答》的编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

上交所将根据监管规则的修订变化情况和监管实践中发现的新型、共性问题,定期予以更新、充实并对外发布。

上市公司在参考使用《监管问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监管问答》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具体实务问题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如果对《监管问答》相关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进行咨询,在具体使用时,以本所解释为准。

目录一、业绩预告 (1)二、政府补助 (6)三、独立董事选任 (9)四、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13)一、业绩预告1.1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布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有什么不同?业绩预告是对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的股价敏感信息。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于年度报告,如果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可能出现亏损、扭亏为盈、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增长或下降50%以上等三类情况,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发现这三类情况,但没有在规定期间预告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尽快作出预告。

对于半年报和季度报告,《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就业绩预告做出强制要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布业绩预告。

但是,如果公司尚未披露前一年度年报业绩,原则上不建议先预告次年的第一季度报告业绩。

确实需要预告的,也应当同步披露前一年度业绩的预计情况。

对于季度、半年报业绩预告遇到同样情况时,也应比照办理。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不同。

业绩预告主要是对公司当期净利润情况的预计;业绩快报更加全面,一般应披露公司主要的财务数据。

公司如果已经汇总完成当期财务数据,但因为年报尚没有编制完成,可以先行对外披露业绩快报。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11.3.5条1.2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如何披露业绩增减变化的比例或数值?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按照业绩预告的类型,分别采用具体数值、增减比例、数值和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披露业绩情况,但应当尽量保证披露的准确性,给投资者稳定的预期。

例如,采用具体数值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

又如,采用增减比例方式披露业绩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或减少)60 %左右(或50 %到70 %)”。

再如,采用具体数值和增减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绩预告的,可以表述为“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0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60 %左右”。

另外,在描述预告业绩之后,公司还需要对前一年度的业绩情况进行提示,以方便投资者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数值或者比例区间进行业绩预告的,预测的区间不宜过大,较高数值(比例)一般不得超过较低数值(比例)的20%为宜,且最大区间不得超过50%。

如预计2016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约50%-70%。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是因为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损益,导致盈亏变化或者业绩大幅增减的,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提示,在业绩预告中说明具体情况,如非经常性损益的数额、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的业绩变化情况等。

主要相关规则:1.《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七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增(预减)公告》2.《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八号上市公司业绩预盈公告》3.《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九号上市公司业绩预亏公告》1.3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业绩可能出现应当预告的情况,但还有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没有最终确定,可能对预告业绩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应当如何披露业绩预告?实践中,上市公司在业绩预告发布前,还有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尚未最终确定,或者出现往年按惯例能收到的收入和补助当年尚未收到等尚不确定的情况,可能对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存在此类情况,为审慎起见,公司仍然应当作出业绩预告,并对尚不确定的事项作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不能仅以个别事项具有不确定性,或者统计汇总事项比较复杂为由,不履行及时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义务。

在具体程序上,如果上市公司在预计全年业绩时发现有些事项尚不确定,公司财务总监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尽快确定相关事项,并和董秘充分沟通信息披露事宜。

同时,财务总监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还应当和年审会计师就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其可能对业绩的影响进行充分沟通。

确有必要的,还应当取得会计师对相关事项的书面意见。

不确定事项涉及其它方的,例如相关收入和补助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当及时与其保持沟通,取得确认意见。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时,应当充分、具体地揭示此类不确定性事项的风险。

例如,对于资产处置收益的确认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公告中不能只简单地提及存在不确定性,而是需要充分、具体地说明资产处置的相关情况和存在不确定的具体原因,尤其需要提示如果相关事项最终不能确认收益,对全年业绩实际影响的大小。

1.4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后,发现实际业绩可能与预告业绩存在差异,该如何处理?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要求,公司发现披露的业绩预告和实际业绩差异发生盈亏变化、预告金额或幅度较比较期业绩差异较大等情形时,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来看,如果实际业绩与预告的业绩相比差异超过预告业绩20%的,也需要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在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需要说明预告业绩情况以及差异的原因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也应当尽可能在每年的1月份完成。

确实因客观原因没有在1月31日前及时更正的,应当在发现差异后的第一时间及时更正。

另外,如果公司业绩预告的差异是因为重大交易、资产处置、会计准则适用等重大事项出现了重大变化的,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也应当进行具体、充分的说明,包括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原因,剔除重大事项后的业绩变动情况等。

主要相关规则:1.《股票上市规则》第11.3.3条2.《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十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1.5上市公司在第三季度报告中已对全年预计业绩进行了披露,是否还需要在次年1月发布业绩预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的时间是在次年的1月,主要是考虑到会计年度结束,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已经确定,即使年报尚未披露,具体的财务数据没有最终确定,管理层对经营业绩已经有比较清晰的了解,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相对准确地预计上一年的经营情况。

但是,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对全年业绩的预测是基于当时公司经营情况作出的,准确性相对较低,且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公司的经营情况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便于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触及业绩预告披露情形的,公司即使在会计年度内披露了对全年业绩的预测,还是需要在次年1月根据要求发布业绩预告。

二、政府补助2.1 上市公司取得政府补助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应当对外披露。

但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应该如何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会对资产或收益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公司当年业绩的盈亏变化,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实务中,因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影响的财务指标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两类: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具体计算政府补助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也需要区别政府补助对公司资产或收益的不同影响,分别适用资产指标和利润指标。

具体而言,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直接影响公司收入和损益,在测算是否达到对外披露的标准时,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的要求,适用第9.2条中关于净利润指标的规定,即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且金额超过100万的,应当披露。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因其影响的是公司净资产或总资产,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指标,即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或者净资产10%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披露。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12.7条2.2 对于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收到的多笔政府补助,是否应当累计计算?累计计算中应当注意什么事项?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于12个月内发生的政府补助,应当累计计算。

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政府补助对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同,公司可以区分影响利润和影响资产两种情况,分别累计其12个月内收到的政府补助,并依据分别累计计算的金额占公司净利润或资产的比例,确认是否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达到标准的,应当披露。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补助发放主体或者发放事由不同,不影响前述累计计算的要求。

此外,已经按照上市规则披露的政府补助,无需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的范围。

主要相关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第9.10条、第11.12.7条2.3 对于可能收到或者已经收到的政府补助,上市公司应当在哪个时点予以披露?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通常会对补助相关事项发文确认或依据相关法规支付补助资金。

根据时点优先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获悉相关政府补助事项、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或者收到政府发放资金等事实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公告。

此外,部分政府补助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相关补助金额的确认具有连续性、不确定性,平时难以准确及时地累计计算。

对此类政府补助,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累计计算与披露的时点以公司相应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为准。

2.4 在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应当重点披露哪些事项?公司在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中,应当披露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政府补助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等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

此外,还需要披露取得政府补助的依据、发放主体、发放事由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取得的政府补助,难以确定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应当进行风险提示,说明无法确定的具体原因,并在能够明确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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