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出口退税无纸化申请及申报操作指南2021年1208 图文
出口退税无纸化申请及申报操作指南2021年1208 图文出口退税无纸化申请及申报操作指南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出口退税无纸化操作步骤(一)无纸化申请1、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banshui.sd-n-ta_/sdwsswj),点击出口退税管理模块2、点击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模块3、进入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后,点击申报退税模块4、选择资格信息报告中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请模块5、点击申报无纸化6、录入数据后点击保存生成7、资格信息报告中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请模块可以查看录入时间、申报状态、审核状态、审核信息等信息8、点击申报文件可以将电子数据下载到电脑,点击下载打印可以下载和打印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
点击申报上传,可以将无纸化申请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税务局直接传输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9、税务机关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企业提报的无纸化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审核通过后,该企业被设置为无纸化企业。
(二)无纸化申报待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无纸化申请审核完毕后,出口企业获得无纸化企业身份,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的在线申报模块进行退(免)税申报或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申报时需要录入无纸化设备(税控盘)密码。
填写正确密码后,在线申报模块在生成申报数据时会调用税控盘的数字签名证书对申报数据进行加签,生成加签申报数据用于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事项。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单机版)出口退税无纸化操作步骤(一)无纸化申请1、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备案申请向导—退(免)税备案数据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904号
维普资讯
管理 的单证 以及企业 自制 电子单证 等 .出口企业可提出书 画申请并经 主管税 抒机关 批准后 . 可 以采用电子单 证备案管理 , 电子数据 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出 口企业虚保证 电 于单证 即以 备案的真实性 . 定期将 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 份 , 在税务机关按规定 调取 备案 单证时 , 应按 税 务 机关 要求 如实提供 电子数 据或将 电子数据打 印并加盖企业公 章的纸制单证 四、 对于外 商投 资企业采购国产 设备退税 、 机电 : 中标 品退税 、 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 税等 没有 货物 出 口的特殊退 税政策业务 。 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五、 《 知》 对于 通 下发后 单证备案不齐 的 . ] 业 町以在 20 年 l 月 3 出r企 06 J 0日之前按 本
一
、
以上五类商品共 lO l 个税 目 ( 见附件 2 。 ) 三、 本通知 自2 0 年 l 月 1 06 1 日起执行。 附件 :、 口暂定 税率调整表 ( ) I 进 略 2 出 口暂定税率凋整表 ( ) 、 略
二0 0六年十月二十七 日
关于出口货物退 ( ) 免 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维普资讯
调整部分商品进 口暂定税 率 ( ) 一 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 、 纺织机械零 部件 、 具有变流功能 的半 导体模块 等 7 设备 项 或零部件实施 0 3 - %的进 口暂定税率 ; ( ) 二 对煤炭、 成品油、 氧化铝等2 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 3 6 -%的进口 暂定税率; ( ) 三 对肥料用硝酸钾 、 重过磷酸钙等 l 项化肥类产 品实施 1 6 %的进 口暂 定税率 . 尿素等 3 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 l %; ( ) 四 对蓝湿牛皮 、 蓝湿马皮等 6 项蓝湿皮革类 产品实施 5 1%的进 口暂定税率 -2 以上四类商品共 5 个税 日, 8 其中 6 个税 目只涉 及该 目中的部分商品 ( 见附件 1 。 ) 二、 调整部分商品出 口暂定税率 ( ) 一 对磷灰石 、 稀士金属矿 、 金属矿砂 等 4 项矿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4 0 (。) : 对煤炭 、 、 焦炭 原油等 4 项能 源类产 品,施 5 实 %的出 口暂定税率 ; ( ) 三 对铜 电解铝等 l 项有色金属 初级 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镍 l 5 ( ) 四 对铁合金 、 生铁 、 钢坯等 3 O项钢铁 及铁 合金幸级产品实施 1%的出 口暂定税率 ; J J 0 ( ) 五 对稀 土化合物 、 木地板 、 一次性筷 子等 2 项产品实施 1%的出 V暂定税率 l 0 - I
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实施时间实用
最新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施行时间实用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规定施行时间篇一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的公告》(2024年24号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年12号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24〕19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4〕904号)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以下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消费企业收买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假设有无法获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展单证备案。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一)购货合同购货合同,是指外贸企业购货合同和消费企业收买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出口货物装货单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
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及案例解析
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大型制造企业①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 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中小型制造企业
1、符合条件的外购货物② 2、符合条件的自产配套出口产品 3、认定的集团公司内部间购买的自产货物
4、符合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5、中标机电、承包、援外、投资等 6、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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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 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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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应税服务:国际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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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及税种
①增值税 • 退税率:3%、5%、6%、9%、11%、13是2016B • 购进环节承担的增值税,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特定企业
中免集团 中标机电 海洋工程结构物 外轮供应、远洋运输供应 航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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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服务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对外研发服务
设计服务
一般纳税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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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对象
①货物 •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 视同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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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
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 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 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适用于
生产企业。
3、计税金额 为出口销售 额(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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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出口环节不计提、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按照实际出口销售额与汇 率的乘积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精选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七)加强征退税衔接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 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 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 ——《退税规范》第八章
第八章 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
的管理
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 1、下放审批权限 2、实施分类管理 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 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 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
(九)规范调查评估 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 ——《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 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 《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 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政策及操作培训
常见问题:
6.打开加密设备时验证用户口令——您还有x次重试机会(0x381063Cx),请在《系统参数 设置与修改》中设置正确的电子数据签名设备密码。
答:设备密码设置不正确,需在“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功能配置II”-“数字签名”-“设备密码”中填写正确的签名设备密码。(注意:提 示信息中的“x”为剩余重试次数,当“x”值为零时,签名设备将被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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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纸质资料管理要求:
1.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 证明时,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通过税控数 字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免于提供纸质资料。
2. 出口企业应准确无误申报与纸质凭证相符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 和数量的退(免)税电子数据。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主管税务 机关不予受理。
[3] 无纸化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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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申报操作流程
申领数字签名证 书
安装数字签名证 书
下载无纸化反馈 数据
反馈读入申报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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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无企业生成数据提示:“加签设备与当前企业信息不符,生成失败”, 经过查询无 纸化设备中企业税号是15位的,申报系统中企业税号显示是18位的。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政策及 操作培训
[1] 出口退税无纸化的定义
2
何谓出口退税无纸化?
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办理相关证 明时,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提交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 正式申报数据,不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凭证和报表 。原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即可。
注意事项:
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
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凭证信息查询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省、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申报;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申报;3.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出口企业需要将作为退税原始凭证的海关进口增值税或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电子信息在预申报前向税务机关先进行申报。
并根据税务机关反馈信息结果有电子信息的方可进行退(免)税申报。
对无相应电子信息的出口企业需要在后期重新提出申请;有电子信息的才可以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设定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全文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全文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1.A06507《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九、注意事项1.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淡然退税出口退税最新政策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 ),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现就出口退(免)税申报新政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理解,时间匆忙,不对之处望予以指正!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
从文件看这一条是最模糊的,不预审了,如何确定是否有电子信息?退税软件尚未发布,无法求证,个人大胆预测一下,“拿正审当预审用”。
软件升级后,方可知晓答案,朋友们对此处不用太纠结。
2、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本身就属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有详细的申报数据,此处取消必须“点赞”!3、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此处朋友们可能有点陌生,实操中用的也比较少。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委托方。
原提交资料如下:1、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取消);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4、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4、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
同一批次申报,但是发票抵扣联只有一张,发票抵扣联是非无纸化企业提供退税资料中必备单据,首次提交上,第二次再申报提供啥那?分批单就是解决此问题的(现取消,改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的操作详见:说说出口退税进货分批单(点开查看)5、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0.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
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三)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二、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一)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
各地税务机关应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提高退税效率。
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
(二)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七、不能收汇或不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 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 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 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 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二、适用的出口企业范围
除委托出口的企业之外的出口企业
三、适用的货物范围
除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 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 )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 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之 外的出口货物。
十一、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免)税业务指引系列
单证备案管理专题
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 备案 时限 2012年7月1日起: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 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 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 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 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 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
五、重点管理
做法 1.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 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 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 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 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 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2.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 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 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 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 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3.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 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 的规定办理 。 备注: 1.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 2.出口企业并存上述若干情形的,执行时 间的截止时间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 有以下情形的企业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企业的 (二)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企业的 执行时间
2023年税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结
2023年税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结2023年税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结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共同理想、凝聚精神力量、建设道德风尚,根据《关于开展学习雷锋好榜样、践行核心价值观海安县志愿服务进社区集中行动的通知》(县文明办[20_)5号)精神,海安国税六分局按照县局要求,深入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活动,现将活动开展情况小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活动安排。
分局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葛乃毅分局长亲自担任,成员副分局长和各股股长,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等。
同时,成立了海安国税志愿者服务队。
二、丰富内涵、突出主题一是宣传解读税法。
志愿者们利用节假日为纳税人宣传税法知识,告知纳税人税收咨询和救济途径96888745.特别是耐心讲解小微企业优惠、营改增政策,向纳税人介绍免填单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类便民措施。
二是积极推广自助办税。
志愿者们向纳税人介绍自助办税的便利性,免费发放的门禁识别卡和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逐一演示操作步骤,引导纳税人从选择窗口办税向网上办税、自助柜员机办税转变。
志愿者们自行成立维护小组,轮流值班,确保自助办税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三是引导无纸化办公。
自助区增设外网电脑,现场教学,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使用网上申请功能,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含非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和个体建账户使用网上办税系统发票的代开申请功能,尽可能减少纳税人在窗口的停留时间,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四是落实便民服务制度。
对纳税人申请的事宜,急纳税人所急,根据需要主动延长服务时间,实行延时服务;工作日下班时间纳税人仍未办完有关涉税事宜的,工作人员必须为其办理完毕后方能下班,不以任何理由催促纳税人离开,更不拒绝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另外,根据纳税人的规模、特点、不同需求和特殊情况,实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等,完善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纳税人的办税服务措施,急事即办,特事特办,以实际行动让纳税人感受到便民办税的温暖。
2024年申请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报告
6.征免税明细申报
确认当期可以进行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后,进行[征免税明细申报]
如果当期没有录入[收齐前期数Fra bibliotek]和[增值税纳税汇总表项]。系统会显示警告。
系统会显示当前申报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数据供用户确认。
其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根据单证不齐数据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单证齐全数据计算。
企业名称(公章)
篇二:8月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升级操作说明
1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公告》政策文件要求,对现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调整。
③进行免抵退预申报,并读取预申报反馈,确认本期可进行申报的免抵退数据,如有疑点及时进行调整,。
④生成征免税明细数据,并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导入
⑤根据网上办税服务厅相关报表数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
⑥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
2.1.1正常申报的数据
1.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先录入[免抵退税明细(单证不齐)-出口货物明细数据]
附: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企业(公章)
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主管退税机关填列
2、本表一式三份,经批准后一份附在企业退税申报材料中,一份县(市、区)
受理窗口留存,一份退税分局存档。
出口退税延期申报明细表
法人:郑中旺,身份证号:xx,税务登记证号码:x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发文日期】2015-12-24【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解读: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处理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中有关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税收问题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重复征税对于代理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税收管理,根据原政策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该文所指的出口企业应为受托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企业),也就是讲,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理代理出口业务,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为委托方企业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当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同时,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企业退(免)税。
假如,委托方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没有取得受托方企业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出口企业是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
因此而言,委托方企业同样也面临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问题。
这一来,委托方与受托方企业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其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就会出现双重征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可以看到,对于受托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只要委托方企业已按视同内销的货物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其受托方企业就不再进行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标 签】退(免)税,免税【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55号【发文日期】2014-12-28【实施时间】2015-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关于“免抵退税”单证收齐的有关说明
关于“免抵退税”单证收齐的有关说明出口“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间为每月15号。
免抵退系统中必须是单证齐全的符合规定的出口报关单才能退税。
一.出口报关单单证收齐的具体内容。
单证收齐的纸质单证内容(黄单、核销单、发票)1、海关的出口报关单纸质单证出口退税专用联收齐,2、以前需要收齐纸质核销单。
但现在外汇管理局、营业银行施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国税局的出口退税申报对核销单实行无纸化操作,已不需要收齐纸质核销单,只审核核销电子信息。
3、生产企业打印出口专用发票。
单证收齐的电子信息的内容(黄单信息、核销单信息)1.电子口岸的操作。
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纸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联后,要及时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模块进行核销单交单处理和“出口退税”模块向国税局传送电子数据。
2.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操作。
相关人员在报关出口后要及时结汇并核销,核销的电子信息要及时通过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申报出去。
二、出口报关单单证收齐期限单证收期的时限的计算为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出口日期至免抵退税申报日期的天数。
企业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期限为90天。
出口发票一般在出口报关当月开具。
报关单出口日期在开具出口发票之前的,以报关出口日期确认收入。
核销单收齐时限一般为210天,但特殊情况的90天收齐。
而我公司目前是属于这特殊情况的(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要90天收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收汇核销期限由180天调整为210天,但不包括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类企业,六类企业应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90天)收汇核销。
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类企业:(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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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
公告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1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南昌市局征管的部分外贸企业,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局、新余市分宜县局、鹰潭市余江县局、上饶市鄱阳县局征管的生产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地区分类管理评定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自愿参与试点的,签署本公告所附承诺书(见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后,可试点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二、试点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只需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或其他能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接的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申报数据,免予报送纸质资料。
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