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性质论
论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研究
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
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
民法同质补偿原则新思考
关于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综述
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件的侵权认定和赔偿问题研究
再保险合同定位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信托财产
论中国民法典的制订
网上信息、著作权与契约
论法律行为的合法与本质——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质疑之二
1998年:活跃在立法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论《越南民法典》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重新构建国有企业的财产责任
假集体企业债务承担主体反思
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论情势变更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权
日本修改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动态
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
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以应尽监护未成熟子女的父母的义务为中心
wto法对我国民商法的挑战
试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
世贸组织与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之比较及启示
浅析《合同法》对推行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影响
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
论我国原产地名称法之制定
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2.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是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3、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来说,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1)概述2)民法形式的发展3)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5.产品责任已发展为独立的侵权责任。
6.强制性民法规范日渐增多。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包括公民、法人和国家;客体要素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内容要素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最全的法律常识知识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 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 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 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 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
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
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
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
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
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
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只要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联系,则不管本人是否有过错,本人都应当承担责任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联系:1、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经转化成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
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
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
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之法律性质辨
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廓清民法之法律性质,关于完善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成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乃相当于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
究竟何为民法之法律性质,国内现有教材、专著或只字未提,或语焉不详、几笔带过,即便有专门论述的也因观点不同而众口纷纭。
如有的学者以为民法为权利法、私法和人法: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市民社会之法、私法、行为标准兼裁制标准、实体法;又有的学者以为民法具有以下性质:民法为权利法、民法为平等者的法律、民法具有较强的任意性,民事责任的非处惩性和民事纠纷的可调性。
第二讲 论民法的性质
目录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四、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 (一)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一是利益说 二是隶属说 三是主体说
(二)我国区分公法和私法的意义 1. 决定了在私法中应当确立私法自治原则 2. 为建立有限的服务型政府奠定了基础 3. 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 4. 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三)私法公法化现象评析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一)民法观念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平等观念与竞争 2.独立的人格意识与主体的活力 3.权利观念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民法相关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主体制度 2.物权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 4.客体制度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与发展 黑格尔《法哲学》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葛兰西《狱中札记》 (二)市民社会的特征 1.市民社会是经济和权利多元化的社会 2.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 3.市民社会是契约社会 4.市民社会是高度自治的社会
(三)市民社会与国家 (四)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 1.人的地位由“身份”到“契约”的发展 2.权力的国家垄断到社会权力(利)的生成 3.从公法义务本位到私法权利本位 4.由权力统治到依法治国 (五)市民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民法的完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 认和保护 1.从历史发展的角度 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3.从体系构建的角度 4.从规范设计的角度 5.从权利救济的角度 (二)明确民法是权利法的意义与权利本位的 重视
(三)明确民法是权利法,进一步完善民事立 明确民法是权利法, 法 1.需要从传统民法重视对财产权的保护到现 代民法重视对人格权保护的转变 2.需要加强对物权的保护,尤其是需要对国家 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公民个人所有权实 行平等保护 3.需要进一步完善侵权行为法,以加强对公民 、法人的财产和人身的保护
论我国民法的性质 贵大法硕研一期末考试
一、论我国民法的性质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
狭义的民法指《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这须从法律、经济方面进一步说明。
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
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2.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
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
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
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
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
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
法律常识大全-民法篇
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三、民事主体(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从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债权债的不履行状态的具体解释: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浅析民法性质和民法基本原则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3月(中)浅析民法性质和民法基本原则司秀梅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摘要:民法是离人最近的法律,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理解和研究民法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
现如今,中国经济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经受住这场风暴的考验,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依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作为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民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尤其是民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法;性质;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59-02作者简介:司秀梅(1993-),女,汉族,吉林四平人,吉首大学,研究生在读,民族法学专业。
一、民法性质评析要把握民法的一般理念、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首先必须厘清民法的本质。
在民法的本质上,有学者认为民法是实体法、私法、民间社会的法律、行为规范、审判规范;也有学者认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权利法和基本法、市场经济法、私法;有学者认为民法是私法和权利;民法是私法、权利法、文明法、实体法和聘任法。
知识产权法,国内法,行为准则和判决准则。
揭示事物的本质不是表达事物的特征和共性,而是把握事物的外在联系和内在性质,区别于其他事物。
上述观点所包含的民法的一些精髓几乎经不起审查。
(1)实体法、文明法和国内法同行为规范和判断规范一样,都不能揭示民法的独特属性,它们是一个国家许多部门法的一般特征;(2)权利法同权利一样,不是民法的本质,而是民法的标准,权利是公民重新获得权利的方式。
实现其价值与民法本质的法律特征;(3)民法是公民社会法。
市民社会是民法本质的人文经济基础和现实源泉;(4)就民法而言,市场经济只强调事物的主体地位,忽视人的本质,市场经济只是一种手段,以人为本是目的,民法是城市化的伟大宪章。
不是市场的伟大宪章。
论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的性质表如今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普通条件。
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
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经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
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经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意志体如今其中。
体现社会成员个人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个人或私人利益为动身点和归宿,而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当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为动身点和归宿。
由此,人所参与的全部社会关系别外乎此两种类型,而社会也就所以能够别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
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色、具有双重身份,他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
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进展成为市民法,它以爱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算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因此说,民法(市民法)是对于市民社会的法。
虽然人总是既要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要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但是市民社会是其生存之本,市民社会中的经济与人身关系是每一具人都生而必须进入的,因此,市民社会的日子对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市民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与保障关于一具民主国家来说同样是至关重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全然上说别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只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别可颠倒。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 余额部分。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民法性质之四:民法是实体法
什么是民法的理念?
所谓理念,是事物(制度)最高价值与终极宗 旨。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物(制度) 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某甲酒醉驾车违规超速,撞倒路人某乙 及其妻、子致3人重伤。试问:
– (1)乙及其妻、子可以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 (2)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 – (3)主管机关是否可以吊销甲的驾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 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上)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上)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民法的性质,私法,私法自治民法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的基本属性和民法所体现的基本理念。
有关民法性质的探讨,一直以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对民法的价值、原则、制度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设计,因此,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法是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学者在从学理上界定民法的定义时,大都是从公法与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民法的性质的,如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基础”。
(1)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大都持有相同的看法。
(2)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为《学说汇纂》所采纳。
但本世纪以来,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
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一是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
此种标准最初为乌尔比安首倡。
二是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
此种观点为德国学者拉邦德倡导,他认为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此说长期为学界通说,也为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所借鉴。
(3)三是主体说。
该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倡导,并得到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赞同。
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公权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
(4)公法私法的分类标准直到现代仍然是一个争论的话题,迄今为止,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林林种种。
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传统的私法中渗进了公法的因素,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公法中的义务介入到私法领域中去,对民事权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据此,很多学者认为,公法和私法发生了部分的融合,不应当再区分所谓的公法和私法,民法即私法的观点已难成立。
试论民法的性质
试论民法的性质试论民法的性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这次通过的民法总则全面接受了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日常生活中所需的一般性的规则和关于民事的基本的一些制度,并结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现实要求,对涉及民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作了必要的补充、完善和发展,这样就能既直接指导和协调未来出台的民法典,也相应地指导和协调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必需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范。
我们国家如此谨慎认真的对待民法,正是因为民法一直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他的性质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他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他充分体现了日常在生活生产中商品流通过程中在生产贸易中的一般条件。
因此民法在生活中担负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尊严、以及保障人民群众自由平等以及合理分配社会利益的重大的历史使命,他关系到我们市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要想更加全面了解和把握民法及民法在过程中涉及的基本理念,我们就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做到认真细致熟悉掌握民法的具体性质。
一、民法是饱含民生情怀的市民法人是社会的人,成千上万个鲜活的个体组成了错综交织的网,这个网就是社会。
而在现实社会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市民社会成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中的一切经济的不经济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必然会与他人达成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民法正是基于保护这种民事关系运用而生。
可以说民法的产生即是出于对市民的关怀。
自然人虽然既参与市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又不得不参加国家政治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然而对于市民而言的社会才是它的生存的最为关键的根本,市民在社会中生存就一定会有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市民的人身关系也将必定是每一个人最终都将进入而且必须进入的一种特定关系,所以,对市民而言,他们朝夕相处的社会生活对他本人来说也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市民在社会中所拥有的权利能够享有而且能够确保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对于我们高速发展的国家来说是也非常重要的也是必须的。
从公法私法角度看民法的性质_民法私法性的再认识_胡波
第20卷第2期2008年6月北方工业大学学报J .NORTH C HINA UNIV .OF TEC H .Vo l .20No .2Jun .2008收稿日期:2008-02-27作者简介:胡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从公法私法角度看民法的性质———民法私法性的再认识胡 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摘 要 公法、私法的划分为明晰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干预私人利益、追求实质平等的价值观逐渐运用到立法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就不再明显,学术界划分标准也不统一。
民法既包含人格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性规定,也融入众多其他公法性规定。
关键词 公法;私法;民法;性质分类号 D923.1 中国法制进程中,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
建国之初,由于接受列宁同志的所谓不承认任何“私法”的论述,我国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制的特有现象。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对西方法学的不断研究,国内学者发现有划分公、私法的必要。
本文经过考察西方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及未来的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立法趋势,回答是否再在中国实行公、私法划分标准。
通过具体分析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重新认识民法的私法性。
1 公法、私法划分标准的产生及发展 公法及私法的划分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的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其《学说汇篡》中提到: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公法调整(国家权力)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之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
”①乌尔比安的这一划分标准被后世所继承及发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许多学者在乌尔比安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及立法趋势,提出了众多划分标准,主要形成了3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来区分公法与私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性质论张驰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2-16关键词: 市民社会/地位平等/民法性质内容提要: 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是民法的主要性质体现。
调整法律地位平等者之间关系是民法本质属性所在,是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研究民法性质对于把握民法基本理念、推动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有裨益。
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最为完备和基本的法律。
民法主要源自罗马法,产生于宪政运动之前,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息息相关,在绝大多数国家中都倍受重视。
民法博大精深,担负着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平等自由和合理分配各种利益的重大使命,涉及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要全面了解和把握民法及其基本理念,前提是掌握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关系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
[1]民法性质无疑应是其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体现。
但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复杂,要概括出其根本属性并得到普遍认同,确非易事。
可以说,学界至今对民法性质具体表现尚无公认的定论。
有的认为民法本质应反映为市民社会法、私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实体法。
[2]有的认为民法性质是国内法、私法、普通法、实体法。
[3]有的认为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原则上)、市民法。
[4]而更多的大陆法系学者仅强调民法是私法。
何况,在我国大陆对民法性质研究始于20 世纪末,[5]之后才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的确,一事物与他事物相区别的属性可从不同角度切入评析,但若要揭示事物的根本属性,则应紧紧抓住该事物内在固有属性予以考量。
事实上将民法性质定位于国内法、实体法、普通法、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均无法反映民法独有属性,如普通法与特别法实质是适用依据问题;又如凡法律均应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只不过不同法律侧重点不同而已。
因此,深究民法性质,应以市民社会法(或称人法)、私法和权利法等民法独有属性入手。
以下就这三方面及其关系分述之。
(一)民法性质的具体表现形式1. 民法为市民社会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
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
譬如,在政治国家,人被称为公民,法律对公民的要求是强调奉献,一切听从国家召唤。
而在市民社会中,人被称为市民(行为主体最初是自然人,以后才有法人等),则具有自利性,受利益驱动,为生存而努力。
法律将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称为“经济人”,通常对其提出不得为恶的“毋害他人”的较低要求,而不以道德和宗教“爱你邻人”为标准。
但为追求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尽力达到社会和谐团结的目的,法律亦会对“经济人”加以限制,要求当事人“爱人如己”,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处理他人事务,如无因管理等。
[6]法律对人的不同要求,必然使之所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利益以及逻辑起点等有所不同。
为此,我们将以市民社会中经济人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以人为出发点,以规制人的行为和关怀人为其终极目的,亦即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那么,为何仅将民法定为市民社会法呢?关键在于民法调整的人(行为主体)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
这须从法律、经济和人性三方面进一步说明。
这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经济,经济的背后是人性。
[7]具体地说,首先,在所有法律中,唯有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将平等原则作为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以体现平等、自由和博爱精神为其最终目标。
其次,民法重视当事人地位平等,迎合了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需要。
市场是各种不同主体间不同商品(实质上是不同利益)交换的总和。
商品要在市场交换,前提是有人将该商品带到市场,且他对该商品可直接支配;不同商品的交换必然应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而达成合意的基础是当事人地位平等。
这用民法术语表达,即表现为人格或能力、所有权和契约。
因此,人格、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制度是民法的精髓所在,自民法产生以来无论如何发展变化,这些内容则始终被保留。
这也表明民法演进与商品经济的形成和发展息息相关。
最后,民法关注平等是人的本性使然。
资产阶级为推翻封建主义强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但其未回答人为何生而平等。
事实上,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其有意识,有独立意志。
意志虽属主观范畴,但不同个体的意志是各自大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是独立和自主的,任何个体的意志都无法直接支配其他个体意志的实践或形成却是客观的,体现了天然和固有的平等关系。
[8]同时,人的“理性”,不仅是人类认识可感知世界的事物及其规律性的能力,而且也包括人类识别道德要求并根据道德要求处世行事的能力。
在康德看来,道德要求的本质就是理性本身。
人类的绝对价值,即人的尊严,就是以人所有的这种能力为基础的。
[9]因此,意志独立,即在意志实践或形成时不受他人干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所在,每个人要受到别人尊重,必须先尊重他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要求。
“人生而平等”所体现的人格可称为自然人格,由法律赋予并调整的主体资格是法律人格。
正因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
[10]换言之,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这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具备的。
2. 民法属私法。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但分类标准众说纷纭,且各说均有利弊。
目前,特别法规说(即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所适用的法律是公法,对任何人皆可适用的法律是私法)旨在克服其他各说不足已渐受重视。
[11]尽管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存有争议,但其区分意义不容忽视。
具体实益如下。
其一,可大致分清公与私两条主线,即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事为私;以政治为公,则经济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
由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进而正确理解民法的精神,协调好“公”和“私”的利益。
[12]故可将民法、公司法、票据法等定为私法,与私法相对应的公法,可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其二,可认清公法与私法在实体法上的基本特性。
一般在私法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决策自由。
即通常不需要说明理由即可自由决定,具体以契约自由和权利行使自由为支柱。
而公法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策。
即法律对大部分决定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明确规定,对决策自由进行严格限制。
这是因为,国家或国家机关因拥有权力而实力远在个人之上,如对此不予限制就会使之过于极端而无法忍受。
此外,在私法范畴,每个自主决定者都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而在公法领域中,决策所生法律后果都不归属于决策者。
[13]其三,可明确公与私不同的救济程序和调整手段。
[14]即在我国,私法纠纷由民事审判庭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公法案件则由刑事或行政审判庭管辖,适用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而且,在公法中应体现国家的直接干预,而在私法中则应体现国家的间接干预。
也就是说,对私的利益纠纷,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主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只有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判。
其四,为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并存关系明确方向。
即当公法和私法关系并存时,如强调公法优位,将私法包含在公法中,实质上是专制国家的法制。
在现代法治国家,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强调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国家政府无法律明文规定,无重大正当事由,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或限制。
因此公与私关系冲突时应体现私法优位。
[15]由此也说明,划分标准的争论,或有公与私融合的现象,甚至有人反对公法与私法分类,也不影响将民法定为私法。
民法旨在规范私人利益,以平等为基础,其主体非基于公权力的地位,且对任何人皆适用。
[16]但应注意,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并非一成不变,也不是须将任何法律均作此划分,[17] 更不是在任何法律秩序中均存在此种划分。
[18]3.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将民法称为权利法似乎不言而喻,这也许是多数学者在论述民法性质中未提及此点特性的原因所在。
该性质可从如下方面得到证实。
[19]首先,就民事立法的体系而言,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而构建。
譬如,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规定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如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及产生原因(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可代理行使)及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实质限制(如权利不得滥用等)和时间限制(如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等);规定了权利转让、保护方式及民事责任等。
诸如此类均说明民法基本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形成。
其次,从民事立法的法条性质来看,是任意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居多。
[20]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即肯定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与禁止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不同,前者注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精神;注重鼓励民事主体积极主动参与民事活动并对此予以引导。
后者则体现为主体不为或必须依法定方式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重在对民事主体行为的限制。
二者立足点的不同,决定了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民法规范都是任意性和授权性规范。
最后,就民事立法目的而言,它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人权作为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由制定法加以规定才能变为现实权利。
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和财产权(物权、债权等),都是人权的具体化。
因此,要提高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水平,切实保障人权,就须完善民法的有关制度,增强民法意识即权利意识。
(二)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三者的关系把握民法性质,不仅在于了解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揭示民法的本质。
对于民法性质固然可从不同角度来阐释,但事物本质是隐蔽的,难以从现象来表现,也不能从多种角度来解释,必须透过现象去认识才可切实掌握。
因为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21]它应是某种事物的根基所在,是其逻辑起点。
其实,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民法性质,但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存在着内在联系。
而由内在联系推论出的最终指向也就是民法的本质所在。
具体可如此解释市民社会法、私法和权利法的关系,即市民社会法是根基,私法是其表现形式,权利法是私法的逻辑结果。
换言之,只有在市民社会中,当事人地位才可能体现为平等,才会形成私的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才能运用私法自治原则来处置私的利益。
而这种私的利益,用法律术语加以表达即为权利和自由。
因此,当事人地位平等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本质属性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