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合集下载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正文:---------------------------------------------------------------------------------------------------------------------------------------------------- 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9月2日公安部令第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

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补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篇)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

第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和单位级。

第五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分级负责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灾害防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八条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预防控制机制,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选择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装备。

第十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防火墙和防火门;(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水源等;(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第十一条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确保人员疏散通畅。

第十二条所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当安装和保持良好的消防探测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防火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规定的存放要求,分类存放危险物品;(二)定期检查和维护储存设施,确保设施良好;(三)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第十五条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车辆和装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4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4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监管和管理这类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生产和使用两个方面,探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的安全,各国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首先,应编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要求。

其次,应建立有效的许可制度,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许可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风险。

2.加强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是关键的监管对象,其自身的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生产安全。

因此,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同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自动化程度,减少人为操作,降低事故风险。

此外,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范围,确保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1.加强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环节同样重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管理,能够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首先,需要建立明确的使用程序和操作规范,确保使用人员按照正确的方法和流程进行操作。

同时,应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此外,还应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的宣传教育是重要的监管措施。

应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危害性和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应加大对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宣传力度,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保证使用过程的安全性。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前言
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易燃易爆化学品是指易燃或爆炸性能的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产品、炸药、烟花爆竹等。

三、监管机构
本办法的监管机构为省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请流程
生产、运输、销售、储存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省级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审查和许可证。

五、安全审查的内容
安全审查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种类、用途、产生的危险程度、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措施情况等。

六、许可证的签发
当地省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审查结果,对经过审查的单位和个人
签发安全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七、安全检查的内容
为确保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当地省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单
位和个人的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八、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当地省级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行政处罚
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总结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本办法的制定有效地提高了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效率,确保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存储、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灭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管理、谁施救”的原则。

第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保护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权益,维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运输、储存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设置合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并保持储存场所的良好状态,坚决杜绝乱堆乱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并按规定运行维护;(二)具备足够的通风设施,能够保持合适的温度和湿度;(三)配备灭火设备和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清晰明确的安全标志。

第八条进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在堵塞、阻挡等情况。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更新更换。

第十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运输安全标准,并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距离,防止撞击、磨擦等事故发生。

第三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用火用电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安全用火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用火场所应当合理布置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明火使用应当设置防护设施,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三)禁止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区域进行明火操作;(四)严禁使用无合理防护设施的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

第十三条电器设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电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检修和维护;(二)严禁私拉乱接电源,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器设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号令

精心整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994]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化物品。

或《易、《易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然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第十九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才能继续装填其他危险物品;(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信息应用等手段应当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监督管理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二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管理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分类储存,分区域、分级别、分仓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并配备专职消防人员。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应当具备防火、防爆的基本要求,仓库门窗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和防爆材料。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货物应当按照设备规定的方式进行分类、包装、封堵,并明确标识。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入库和出库应当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私自入库和出库。

第三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管理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并根据品种设置不同的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经过安全检查,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安全设施,司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运输路线,并按照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擅自停车和乱倒废物。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防止物品破损、泄漏、挥发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应当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安全记录和监督检查,并在运输过程中配备专职安全员。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品是指能燃烧或爆炸,并能够产生危险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合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建立的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环节第五条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的单位应当具备防火安全设施和设备,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六条储存环节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设施,设立防火防爆措施,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七条使用环节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使用规程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培训,配备相应的防火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隐患。

第八条销售环节销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明产品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并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运输环节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并采取必要的防火安全措施,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整改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处置环节处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和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共同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该办法的目的是保障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并防止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产品的分类、标志和包装、储存条件、运输和使用要求等。

2. 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装备。

3. 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5.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序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一类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的危险物质,其安全管理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存储、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自然燃烧或者与周围物质发生化学反应放出大量能量或者使物质变为高温高压气体的物质。

第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手段,依法管理为准则。

第五条国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危险性等级进行监管和控制。

第六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第九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车间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自动灭火系统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及其分工,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有效性,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与所在地的消防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报告生产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章存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如防火间距、通风条件等。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储场所应当做好火灾隔离,保持与其他危险品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易燃、易爆的化学品、气体、液体、固体和混合物。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责,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生产经营规定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二)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三)管理人员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四)具备生产产品的技术和设备;(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二)持有相关销售许可证;(三)具备销售产品的技术和设备;(四)存储销售产品的场所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做好生产前、中、后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操作规范、设备完好,并通过定期检查、维修等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当确保销售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得销售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第三章储存运输规定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场所应建立完备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二)对应物品应分类存放,不得混存;(三)应当装设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储存场所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信息。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当远离明火和热源,防止静电和火药引信的接触;(二)储存罐、桶等容器应符合相关标准,且完好无损;(三)储存区域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篇)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办理有关证件,做到手续、证件齐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四、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一次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周检查一次,班组每日检查一次,在岗人员应坚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整改。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的要求;2、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3、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4、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定期保养、校验;5、易产生静电的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检查;6、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后才可使用,并满足如下要求: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备,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3、不得超量储存。

七、保管员应加强出入库管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物相符。

八、仓库保管员每日对库存物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1、检查火、电源;2、检查堆垛是否稳固;3、检查有无使用电冰箱存放易燃液体等化学物品现象;4、检查货物,主要是检查货物包装有无破损渗漏或膨胀变形,稳定剂是否充足,物品有无潮解、熔化或风化变质,重点物资应重点检查;5、检查库内环境,主要是检查库房是否漏雨、积水,库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所存货物的危险特性要求;6、检查消防设施器材。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第 2 页共 2 页《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第 2 页共 2 页(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环节的消防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与该办法相关的内容。

一、总则1. 法律依据: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2.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责任1. 主体责任:易燃易爆化学品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2. 责任落实:单位领导需明确岗位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演练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

三、生产、储存、经营场所1. 场所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2. 安全设施:场所应设置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防火分区:场所应根据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和使用特点划分防火分区,并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 法定距离: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与其他建筑物、场地之间应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不得违规存放。

四、作业安全1. 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措施。

2. 危险操作:对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装卸、搬运、存放等危险操作,应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

3. 防护措施: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运输管理1. 车辆及装载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要求,装载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标准。

2. 运输安全:易燃易爆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执行车辆标识、装运标志,严禁违规行为。

六、应急救援1. 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化学品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各类应急事件能够迅速、有序地得到处置。

2. 应急资源:易燃易爆化学品单位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应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并保持其可用状态。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了规范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4.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6.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运输。

7.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8.易燃易爆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警、处置,并进行事故调查和隐患排查。

9.本办法的实施由公安消防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工作责任1.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单位负责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消防安全工作。

3.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

5.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预防和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7.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灭火救援方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8.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络和合作,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9.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要求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2.储存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且远离火源和热源。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模板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模板

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模板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自燃、自爆或者加快其它物体燃烧速度的物质。

由于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以下为2024年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减少易燃易爆物品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所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工作应以安全为中心,依法合规,科学防控。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和标准,对易燃易爆物品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运输。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易燃易爆物品的分类和标准第七条易燃易爆物品根据其化学性质和危险程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气体发生器、爆炸品等。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浓度等。

第九条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应在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语,确保使用者了解其危险性。

第三章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要求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符合以下要求:通风良好、防火防爆措施齐全、与其他化学品储存区域隔离、设有防火门和自动灭火装置等。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应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隔离和分区。

不同类别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储。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温度和湿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不得超过其温度和湿度要求。

第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容器和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密封良好,防止泄漏。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规定。

二、凡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部门,应办理有关证件,做到手续、证件齐全有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四、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储存场所进行1次检查,各相关部门每周检查1次,班组每日检查1次,在岗人员应坚持班前、班后自查,班中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措施,操作时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4、出车时各种证件(驾驶证、准运证、行驶证及培训合格证等)应携带齐全;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消防器材等工具必须齐全、良好,车厢内应清扫干净、干燥,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残留物;同时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转;5、运输应对天气有所选择。

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在运输过程当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交通、治安等法规;2、装载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对行车路线认真选择,尽可能选择宽阔平坦的道路,避开繁华闹市集镇;3、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指定位置上,车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并禁止吸烟,且不得携带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4、运输过程当中天气变化,应根据货物特性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根据车辆装载情况,途中应经常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6、运输途中驾驶员必须保持精力充沛,思想集中,不得疲劳驾驶,停车时随车人员要负责车辆和货物的看护;7、车辆涉水时,应停车查看水深、流速及水下路面等情况,通过后应轻踏刹车慢行一段路,以保证车辆制动系统良好;8、通过铁路交叉路口及复杂路面时,要“一慢、二看、三通过”,遇有视线不清,路面情况不明和无信号或无人管理的路口,应停车查明后方可通过;9、途中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等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10、在雨、雪、风、雾视线较差的天气行车或通过泥泞、积雪、结冰、坡陡、狭窄等危险路段或遇有警示标志时,车辆的时速不得超过15km,并避免使用紧急刹车或急速转向,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应当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11、通过涵洞或桥梁要注意限量和限高标志,对标志不清或有怀疑时,要停车查明,通过时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之间保持不小于20m的距离;12、正常行驶途中,车辆不准脱档、熄火滑行,非紧急情况下不准紧急制动或急转弯;13、运输过程当中不准人为向汽车发动机直接供油;14、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严禁明火照明作业;15、车厢内携带备用燃料时,严禁使用塑料桶盛装,且必须与所装货物性质无抵触,并进行有效隔离;16、液化石油气槽车、汽油罐车不准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当罐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罐外泼水降温等安全措施;17、运输途中发生货物包装损坏影响安全、货物散失、泄露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18、货物运输、装卸过程当中,一旦发生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并负责保护好现场,如实汇报事故经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
第一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5.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6.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

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罐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同意。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一般审批程序
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国家必须实行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凡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一般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程序办理建审手续。

3.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

4.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防火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

2.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3.生产工艺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

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

5.消防设计情况。

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

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第二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的监督管理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的流通领域、业务范围非常广,储存和经营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因素也很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都会引发火灾、爆炸或其它灾害事故。

一、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专用仓库、货场或其它专用储存设施,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2.应根据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3.不得超量储存。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

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二、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2.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3.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储存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一般办证程序
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1.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完毕,出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3.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储存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应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期满后应重新审核发证。

第四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的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运输阶段。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方式有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和管道运输等五种。

选择何种运输方式,一般根据所运物品的理化性状、所处的位置、地理条件、运途的长短和运量的大小而定。

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是目前我国最主要的运输方式。

一、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规定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2.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3.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危险物品;
4.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

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6.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

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
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一般办证程序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证、押运员证;
2.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3.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

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时效过期后,如继续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应按办证程序重新申请办证。

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临时准运证有效期为一次所限定的时间,过期作废,需要者可重新办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填发。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1.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

2.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后,应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行车证、驾驶证、押运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运输工具是否配置消防设施和相应的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附件是否完好。

3.经审验,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对长期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的企业或个人可核发长期准运证,对临时运输的应核发临时准运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的,还应按法规要求办理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