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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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解析

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解析

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解析车险是我们在驾驶汽车时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它为我们的车辆提供保障,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而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保险项目。

本文将对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进行详细解析。

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必要保险。

在车损附加险中,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作用是保障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法律责任需要赔偿第三方所承担的风险。

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可以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付。

在购买车险时,许多人都会纠结是否购买车损附加险中的第三方责任保险。

其实,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原因如下:首先,第三方责任保险是一项法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保障,同时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其次,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安全。

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碰擦轻微事故还是严重事故,都有可能对第三方的财产造成损失。

如果没有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无疑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

第三,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话,可能会面临被对方追责的风险。

如果没有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就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对个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的影响。

而有了第三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可以避免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交通安全。

在道路上行驶时,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其他车辆的行驶情况,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是存在的。

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可以提高被保险人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

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
强险制度, 是为 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 ,改进 道路交通 事故
的情 况下, 因此而致害 的行 人或非机 动车驾驶 人, 无疑是 “ 第三
人 ”。然而 , “ 在 车撞车 ” 的情况 下, 造成损 害的有 时就不止 是
处理 办法 ,特别是为 了保 障在 交通 事故中受害 的第三者 的财产 及 人身 损害能够得到及 时补偿 。因此对第三者 的界定 应以交通
的第三者是指 “ 责任保 险单约定的 当事人和 关系人以外 的、对
被保 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的人” ,这种观点 似乎将被保险人排 除在 “ 第三者”之外 ,因为其作为保险合 同当事人的一方 ,是 不能同时作为第三者拥 有 向保险公 司要 求赔 偿的权利 。还有 学 者认为责任保 险的第三者其实质 内容在 于责任保险 的被保 险人 对受害人负有损 害赔偿 的责任 ,而强制汽 车责任保险则在于 弥 补真正受害人 的损失 ,只要该请求权 存在 ,无论其行使 与否都 应 当给予保障。
权, 他们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 法归责原 则应 当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 的其他机 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
对于 被保险人在特殊情 况下能否成为交强 险的赔偿 对象 ,
笔者对 此持肯定 的观点 。首 先将在 特殊情况下 的被保 险人作为 “ 三者”并不违背法律 的规 定 ,而是在对相关法律 的灵活适 第 用和对 立法精神 的准确把握 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规 定不足之处 的弥补 。其次 ,尽管 我国的相关法 中对被保 险人能否成为交强 险的赔偿对象并没有做 出明确 的规定 ,但是基于 交强险 以保护 受害者作为最主要 的立法 目的而言 ,当被保 险人 满足交强险 中
交通事故受害者 所有 实质要件时 ,就有 必要将 被保险人身份作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怎么处理赔偿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怎么处理赔偿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怎么处理赔偿购买汽车时就少不了购买保险,汽车保险包括强制险和商业险两种,⽽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的⼀种,该险种有赔偿的范围,那么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是什么样的,怎么去处理赔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其中附加险不能独⽴保险。

基本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责险)和车辆损失险(车损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责任险、⽆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属于⼴义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必须购买才能够上路⾏驶、年检、上户,且在发⽣第三者损失需要理赔时,必须先赔付交强险再赔付其它险种。

⾸先是交强险,这是必须的,其次新车上的有车辆盗抢险、车损险、不计免赔、车上⼈员安全责任险、划痕险、玻璃险、第三者责任险。

其它就没什么重要的了。

在车险购买齐全后推荐可以选择⼀份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补充,车险都是保车不保⼈的。

⼆、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处理折叠免赔率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折叠相关赔偿保险事故发⽣后,保险⼈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额。

未经保险⼈书⾯同意,被保险⼈⾃⾏承诺或⽀付的赔偿⾦额,保险⼈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应赔偿⾦额的,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1)保险车辆发⽣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中国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三者险我们在⽣活中常有听说,那么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你是否了解?它有哪些特征?为了让⼴⼤车主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店铺⼩编下⾯就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的⼈⾝伤亡、财产损失进⾏赔偿的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第⼀款规定:“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虽然过去⼀些地⽅已经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该制度仍然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的新制度,因此有必要从法理上对其特征、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赔付的归责原则和限额等问题进⾏讨论。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先是责任保险。

《保险法》第65条第⼆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都必须参加的保险,⽽不是当事⼈⾃愿购买的保险。

这样的强制责任保险除了法定(强制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设⽴的⽬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式解脱被保险⼈的赔偿责任,⽽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群的投保(拒绝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将该法定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捆绑销售;保险⾦额与保费由保监会做出指导性规定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理论界存在争议,国外也有由独⽴的机构运作的实例。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a d alh it o a eo tie te v h l is rd a e mo n h c ie t a p n h ud b n ltevci wh r usd h e i e n ue t h me t e a cd n p e s s o l e ms c t t h d f e stet i at.na dt n p o l p e e t nte v hce s o l ec v rd b o us r ei d a hr p r I d i , e pe rs n h e il h ud b o ee y c mp l y n h d y i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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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 hd ayn o pl rAt oi L bi I u ne nh i r m uo u m b i i sr c t T rP tiC s y o l al n a l e 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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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机 动 车 强 制 责 任 保 险 中 的第 三 者
我 国机 动 车 强 责 任 险 中
三者
撰文 l s r n e r P r i Co us r t mo i La iy I u a c h hd yn e i n t
T a i S ft L w a dR g l ino mp l r tmo i ibl s rn e 1 ed f i no e pe rfc ae a n e u t nCo us yAuo bl L iyI ua c . ei t np o l y ao o e a i n t h ni o

对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同理解

对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同理解

对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不同理解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该规定最直接的理解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的限额的部分,由受害人和侵权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予以分担。

至于说保险公司在赔偿案件中所处的诉讼地位以及对受害人请求是否能够抗辩等问题则不予考虑。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用语不严谨。

保险责任的承担基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由约定保险事由的发生而产生。

虽说保险合同的订立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是适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但就合同的性质来讲,保险合同仍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意定的民事合同,必须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意为要件。

只不过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采取的是一种格式条款的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合同的性质和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并不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只不过是在机动车的年检过程中,由于车辆管理部门的要求,必须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方可以检车,第三者责任险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

且不说《交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在事实上进一步确立了保险公司的行业垄断地位(因为确定了机动车年检必须要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尽管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法调整的一种自愿选择的险种),单就从专业术语来看,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说。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交安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存在,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二、原则不规范。

根据《交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先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侵权人和受害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第三者险,主要是对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并不是强制规定机动车所有者必须购买的。

接下来,小编就来告诉你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什么意思,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

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

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

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1、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汽车简介: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事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

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确定方式如下:(1)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4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摩托车、拖拉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因不同区域其选择原则是不同的,与《汽车保险费率规章》有关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单销售区域的划分相一致。

即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各省省会城市,各自治区首府城市属于A类,最低选择5万元,其他区域属于B类,最低选择2万元。

(2)除摩托车、拖拉机外的其他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6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例如,6座以下客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供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其主要目的是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责任保障,以应对因驾驶机动车引发的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责任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三方人员伤亡:当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补偿、死亡赔偿等。

2.第三方财产损失:当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导致他人车辆或其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

3.相关费用:除了直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还包含部分相关费用的赔偿,如拖车费用、出险人员的住院费用及误工费用等。

保险额度和保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保险额度和保费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评估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额度越高,保费也相应增加。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行驶记录、车辆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保费报价。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额度有明确的法定要求。

在中国大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额度是30万元。

但是,在实际购买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需求选择高于法定最低限额的额度。

理赔流程当发生保险事故并需要理赔时,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一般来说,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认定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包含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等信息。

2.医疗证明:如有人员伤亡,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包括住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

3.报案证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取得相关的报案证明。

4.保险单和身份证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和身份证件以核实身份和保险购买情况。

一旦保险公司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将会进行理赔审核和赔偿计算。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一项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第三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纠纷,保障被损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往往受害人是较为弱势的一方,无法获得及时的赔偿。

通过强制保险制度,所有机动车辆的投保人都有义务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而不必担心肇事方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的情况发生。

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的维权效率。

其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在我国,违法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这些行为常常引发交通事故,给社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增加驾驶人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因为每一位驾驶人都知道,只要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就可以为自己和他人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提供保障,这样就会更加谨慎、规范地遵守交通法规,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

通过强制保险制度,可以扩大保险市场需求,促使更多的车辆投保,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

这样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增加其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付能力。

同时,强制保险制度也可以规范保险公司的运营行为,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保险公司合法合规地运营。

总的来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制度。

它有利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能力。

同时,作为一项法定要求,驾驶人都有义务按时投保,以确保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保障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解读第三者责任险

解读第三者责任险

解读第三者责任险作者:张凤喜来源:《中国汽车市场》2006年第01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个强制性投保的险种。

车主购买了这个保险之后,当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就可以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保户虽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后,却无法顺利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其中的缘由是什么呢?“无责赔付”原则遭遇“有责赔付”壁垒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依法承担责任……”即肇事机动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肇事车辆都必须给予对方经济赔偿并可以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这充分体现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思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给予更多的保护。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及时对现场进行查勘,并进行责任认定。

根据“无责赔付”原则,即使机动车驾驶人属于“无责”一方,仍需支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医药费及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并根据凭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而与之相反,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强调“有责赔付”的原则。

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只有当被保险人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其应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责赔付”的原则常常受到保险公司“有责赔付”条款的阻击,使许多投保人不能顺利得到足额理赔。

有专家解释说,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国家实行的强制性险种,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

而目前保险公司出售的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保险公司根据经营、赔付情况,自行制定費率和条款,并向保险监管当局报备的商业性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知识

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知识

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一、什ô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δ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编辑推荐阅读: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4.赔偿的范围不同。 “三者险”对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许多 免责的设定,包括不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 免赔率, “交强险”除了故意造成事故之外, 其保险责任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交通事故, 且没有免赔率的规定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基本是一样的, 都是赔第三者的财产和人身伤亡损失。只是赔偿金额有区 别: 交强险是国家法定强制保险,必须保,交强险的财产 损失赔偿金额是二千元,超过2000元部分自己负责,住 院医疗赔偿限额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死亡伤残赔 偿十一万元,超过部分自己负责。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投保时自已选一档,假如 选择五万元保额,这五万元包含了财产损失和住院医疗、 死亡伤残,就是说单是财产损失也可以赔五万元(反正不 管哪类损失,出险最多就赔五万元),不像交强险那样要 区分开,哪类该多少就多少。不过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 不管你保没保交强险,出险时都在扣除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后再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就是假如甲出事,三者财产 损失了5000元,那么交强险最多赔甲2000元三者财产损 失,然后才是第三者责任险赔甲3000元,甲若没保第三 者责任险,那么这3000元由甲自负。医疗、伤残也是同 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承担适用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 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均 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沈女士予以赔偿。 法官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被保险机动 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 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对受害人 沈女士进行赔偿,在赔偿后可以依法向无证驾驶的沈某予以 追偿。这样既惩罚了违法者,又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对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保险机动车在运⾏过程中发⽣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被保险⼈依法承担的对受害⼈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法定保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包括哪些?
第三者指除保险⼈与被保险⼈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

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即保险⼈、被保险⼈、本车发⽣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的家庭成员。

第三者责任险中哪些⼈不属于“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与保险⼈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旦这些⼈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

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驾驶员永远不属于第三者,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员视同等于被保险⼈,所以发⽣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另外,私车家庭成员也不属第三者。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想必⼤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什么区别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

⽽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交强险与现⾏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交强险实⾏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论被保险⼈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的,⽆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个代办的⾓⾊。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

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死亡、伤残,最⾼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赔偿10万元。

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

⽽交强险最⾼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民币。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1.两者的强制性不同。

“三者险”并不具有强制性,它在本质上是按照商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的一种商业性质的保险。

对车辆所有者及保险人来说,更注重的是风险的分散和保险利益的获取,是否投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现实中其投保率全国只维持在30%左右;而“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具有类似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其更注重的是让第三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保障,所有行驶的车辆所有者都被强制必须投保,同时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而不得拒保。

2.赔偿的原则不同。

“三者险”是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保险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且其赔偿不区分人伤还是物损,均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的大小来承担赔偿的多少;而“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按照无过错的原则确定的,它并不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而是依据法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全国统一为12.2万元。

3.费率的厘定不同。

“三者险”保费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不同保险人之间的费率存在差异,与其他车险(如防盗险、车损险等)的管理模式一致,保险人通过经营“三者险”获得相应的利润;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为促使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其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其业务与保险人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并以不盈利、不亏损为目的。

4.二者赔偿责任限额及范围不同商业三责险的总项责任限额不等,并且不受分项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而且设有免赔率与免赔额。

对精神损害赔偿上,二者均可获得理赔,但在交强险中精神损害赔偿归类于死亡伤残单项限额中,当该项中责任限额被物质性损失索赔额用尽时精神损害赔偿将不再可能获得赔付。

商业三责险则不存在这一限制,只要在总的责任限额内各种合理损失均可获赔。

但该两险种均实行先物质后精神的原则,即在责任限额内必须优先赔付物质性损失,有责任余额时才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责险是什么意思

三责险是什么意思

三责险是什么意思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便会出警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然后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三责险是什么意思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三责险是什么意思三责险即“第三者责任险”,全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二、三责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指持有驾驶执照的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被保险人的雇员、或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在执行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期间、或被保险人与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具有营业性的租赁关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执照,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执照规定的准驾车类相符。

只有"允许"和"合格"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被人私自开走,或未经车主、保险车辆所属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开车,此类情况发生肇事,保险人不予赔偿。

2、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3、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4、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5、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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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
伴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施行,人们不仅关注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而且,为机动车一方承保第三者责任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自然也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强制保险是自愿原则适用的特例,考虑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的整体利益。

它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的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内容仍然强调平等协商。

目前亟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细化规定。

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而涉及保险公司之保险责任的案件,法院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因此,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便与各方的利益密切相关。

概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概念和内涵,以下四点是我们理解其法律属性时所应当把握的法律特点:
第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保险家族中强制保险的范畴,是具体的保险险种之一。

因为,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保险的经营者,往往是根据社会公众的各种投保需求而设计和经营着诸多类型的保险险种。

其中,强制保险是与自愿保险相对应的保险类型。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投保与承保是否采取自愿原则。

相比较而言,自愿保险范围内的各种保险合同一律贯彻自愿原则,即投保人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什么险种完全自行决定;而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亦自主决定。

强制保险则截然相反,是否投保和是否承保完全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由当事人按其意志所决定。

不过,应当特别明确的是,强制保险并非是对自愿原则的否定,而是自愿原则适用的特例。

因为,涉及强制保险的法律将具体的保险险种规定为强制保险时,不拘泥于保险合同具体当事人的个体利益,而着眼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的整体利益,要求特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人则必须予以承保。

由此可见,强制保险的适用更符合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该保险险种的强制适用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便是强制保险的具体表现。

究其原因,我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的法律价值在于借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强制适用而强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责任,既可以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经济赔偿,又提高了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责任心,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最终建立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造福于全体社会公众。

第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的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

与此相对应的,在缔结保险合同的问题上产生各方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特有的法定义务——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负有投保义务,而保险公司也有责任予以承保。

只有准确理解了这一点,才真正掌握住了强制保险的本质特性。

当然,按照合同法理论进行分析,强制保险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上述各项法定义务应当纳入保险合同领域内的附随义务之一。

具体而言,强制保险所包含的强制投保义务和强制承保义务是保险合同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发展的结果。

它们决定于特定范围的保险合同的类型和保障职能,即使当事人没有协商约定,也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商业保险市场的惯例而强制适用附随义务。

其法律价值在于通过当事人履行上述强制的附随义务,确保相应保险合同在特定范围内的有效适用,充分实现其
“保驾护航”的保险保障作用。

因此,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谨记上述附随义务是该强制保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当然,如果将强制保险付诸保险实践的话,必须按照下述法律标准作为衡量其适用效果的尺度:其一是强制保险的强制力。

这种强制力是法律约束力在保险合同缔结上的直接表现,用法律意志取代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不论当事人的意愿,负有投保义务的社会成员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公司则必须承保,所以说强制保险的这一强制力是法律对于合同自由的限制。

尤其要注意,该项强制力为强制保险所独有,并不存在于各种自愿保险。

其二是强制保险的特殊性。

强制保险所说的强制力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而是针对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的分类,专门用于体现强制保险的法律特性,即在各类保险合同一般意义的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以外,依法生成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等附随义务,从而区别于自愿保险。

其三是强制保险之附随义务的关联性。

因为,上述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的附随义务不是相应的保险合同所明文约定的合同义务,然而,却是相应保险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息息相关。

其四是强制保险的法定性。

也就是说强制投保义务和强制承保义务不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而是由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或者是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或相应的商业保险市场惯例而形成的。

第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内容仍然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

这标志着作为具体的保险险种之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建立的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并非覆盖该保险的方方面面,而仅仅对于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投保和承保步骤具有强制的适用效力,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则仍然强调平等协商的合同法原则。

在此意义上,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不存在本质的区别。

所以,除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投保义务和强制承保义务以外,基于实现保险保障职能的需要而存在于保险合同关系之中的各项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诸如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施救费用的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出险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等自然应当纳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之中。

但是,这些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的具体内容则必须经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予以协商约定并形成合意。

这种合意构成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保险权利和履行其承担的保险义务的惟一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履行不得加以非法干涉。

不仅如此,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平等协商也包括投保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选择保险公司。

第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样采取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适用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各国商业保险市场的基本惯例,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而融入国际保险市场,从而无一例外地是以格式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形式。

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在保险实践中得以适用时,同样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事先拟订的格式条款,供投保人在自愿前提下选择适用。

既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之强制力的作用局限于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环节,因此,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关系。

其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保险公司拟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其二是恰如其分地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其三是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异议时的解释适用特殊的解释规则——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以便纠正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实际不平等的地位,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目的是通过强化保险公司的承保义务和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责任,进一步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属性,才能够确保该保险险种适用的正确性。

当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正确适用,仅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亟待有关立法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前提之下,制定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用以规范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如何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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